餐馆合作经营协议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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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万圆整),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2011__年_11_月_20_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
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人民币大写__叁拾万圆整__)。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作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
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合作人签单事项
合作人到店签单事项由合作人三方决定后另行约定。
第八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
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九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作所欠税款;
合作的债务;
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
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合作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篇二:
餐饮业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合作经营甲方承包的熙吾茶楼餐饮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定义
1、本协议所称的餐饮店,系指甲方依法承包的由各方合作经营的营业场所,该场所专业从事餐饮服务相关业务。
2、餐饮店的地址为兰州永昌路汇胜购物六层,正式名称为,负责人为甲方。
3、本协议所称的合作经营,系指餐饮店由合作各方按约定承担费用及经营责任,甲方作为负责人,全权负责管理工作,对外开展业务,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营行为。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范围、经营期限
1、经营项目为特色餐饮,范围包括烟酒销售、棋牌等但不包括甲方自营的酒吧、咖啡等业务。
2、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终止合作,视为终止。
第三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餐饮店的所有投资及日常费用的开支均由各方共同出资承担。
2、各方出资合计人民币元。
甲方以承包的店面、店面字号使用权、设备及装修出资,合计人民币元,占出资总额80%;
店面字号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使用权归属于甲方及本餐饮店。
乙方以现金出资,合计人民币500000.00元,占出资总额10%;
丙方以现金出资,合计人民币250000.00元,占出资总额5%,另因丙方拥有餐饮业的相关专业知识,三方同意丙方劳务出资占出资总额5%(该5%的份额只作盈余分配依据,丙方退伙或转让出资时该份额不能作价),丙方合计占出资总额10%;
3、各合作人的出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汇到甲方银行卡上,甲方使用股份资金时,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第四条经营管理及人员管理
1、甲方方代表各方对餐饮店进行全方位的经营管理,其他各方有权对甲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甲方经营。
2、甲方有权对餐饮店经营所需人员进行管理,其他各方不再进行管理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
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甲方同意;
1、在经营期限内,经甲方书面同意,合作人可以退资,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3、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
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合作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合作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七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2、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第十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1、合作期限届满;
【篇三:
餐厅合伙经营协议书】
餐厅合伙经营协议书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就梅县新贵街的《盛城酒楼》入股经营管理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形成如下合同,以此共同信守:
第一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名称:
《盛城酒楼》经营地址:
梅县新县城新贵街号门店。
第二条经营场所面积:
一至四楼餐厅,总面积约平方米。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中餐及其他服务等。
第四条餐厅总资产估价:
该餐厅原由甲乙双方经营。
现经甲、乙、丙三方共同认可餐厅资产估价为36万元人民币含:
餐具、设备、装修及其他资产。
第五条:
入股比例甲、乙、丙三方各出12万元入股经营。
第六条:
合同签订每月甲、乙、丙三方按股权比例分摊盈利或亏损。
第七条:
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以甲、乙、丙、三方出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第八条:
债务承担:
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以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九条:
债伙约定:
合同签订一年内,各方不得提出退伙,甲、乙、丙、三方将对餐厅资产进行重新折旧估价并经三方确认后,退伙方按折旧估价后的股权比例分配、在同等条件下,合伙方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同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1.合伙事务的决定、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了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
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合伙人的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经营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消: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有其他原因。
(三)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委托律师,会计师等担任清算人。
15日内
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后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
伙所欠税款;
合伙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刚甲乙丙方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合伙人的股权比例分配承担。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
如协商为成,提交梅县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
的。
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
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乙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梅县新县城新县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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