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个法律幽默故事的法律解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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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个故事,还告诉法律职业者应当发散思维,练就在规范之内实现自己目标的能力与技巧方法,正所谓“从心所欲而不逾矩”。
二、法律服务收费亦需审时度势、随机应变
一个配镜师教一个新xx的雇员如何向xx要价。
当你给xx配眼镜时,如果他问多少钱,你就说“75美元”
如他的眼睛没有颤动,你就说:
“这是镜架的价格。
镜片50美元。
如果他的眼睛还是没有颤动,你就补上:
“每片”。
1、这个幽默对于xx师服务收费是否可以借鉴呢!
笔者在xx所实习时,即接触过类似案例。
因一起涉黑刑事案件,主任与当事人的妻子约好收费5万,交费过程中,当事人的妻子自银行取款10万,可能有他用,主任见此,便寻理由将另5万也收入囊中,当事人的妻子救夫心切,也无大的异议便交了。
有些朋友可能认为这样不地道、不讲究,有违职业道德,但事情哪有如此简单即可得出明确的结论的。
当你身处国内这样的法治环境与文化之中的时候,急需第一桶金解决生存吃饭问题,怎么办呢?
何况面对如此当事人的钱款,是否亦应该通过因果轮回变相实现些正义呢!
……又如一幽默:
年轻的xx师第一次打官司就赢了,他回到家,对老xx师父亲说道:
“爸爸,你还记得你经手的xx约翰和彼得的没完没了的官司吗?
我只用了一个月便把它顺利地解决了。
你瞧,xxxx师费都拿到手了。
真不xx你怎么会拖那么久也没有办完。
”老xx师:
“孩子,你知道我是怎么供你读完法学院的吗?
2、xx人接受的教育,精神枷锁之多束缚了思维,甚至本性。
一个xx人被逼迫的宁愿自杀,而不愿意反抗的案例并不鲜见。
律师作为xx人也难免不受传统思想束缚,但应有所意识和打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当事人和自己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至于是否实现了正义、公平之类的,不是应考虑的因素,那是立法者问题。
三、法治的真正实现有赖于法律文化和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位校友在xx留学期间,在一家图书馆,钱包被扒手窃走,xx有20欧元。
他不准备报警,可是图书馆的保安却报了警,不到5分钟,一位女警察赶到现场,问了情况,便请他做笔录,女警察说:
“图书馆的自动安全系统已经录下了小偷的尊容,警察局今天就可以将小偷的照片xx到全区各个警察局。
如果乃找不到小偷,我们会把录像带送电视台反复播放,直到破案为止。
“我看算了,只有20欧元,不必兴师动众。
即使抓到了小偷,所花费的代价也太大了。
”他对女警察说。
“不!
我们是警察,不是商人,只有商人才讲值不值,而法律的尊严不能用金钱衡量。
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
”女警察严厉地说。
结果,当电视台播出小偷偷钱录像的第二天,小偷就落网了。
1、这个故事首先给我们的感受就是中西方对法律文化与信仰的反差之大。
其实,不计法律成本的国家和地区,付出的成本反而小,而报案难或不愿报案的国家或地区,往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2、更深层次的认识是,法律文化和信仰的形成岂非一日之功,更何况xx有着二千多年的封建传统思想,官、商、学xx牢不可破,xx的法治之路还漫长着呢!
当前xx所谓的法治,都只是形式而已,离真正的法治之国,如无特别事件的推进,以百年计来预算,绝不为过。
法律职业者应该意识到所处的特殊国情,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xx,结合实际方行得通,解决得了问题。
四、法律职业者应当有“谋全局、谋xx”的战略眼光与思维
相传春秋时期,xx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xx人在xx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xx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
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xx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xx。
后来xx有一个弟子叫xx,他是一个很有钱的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xx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的负累。
但xx却大骂xx不止,说xx此举伤天害理。
祸害了无数落难的xx同胞。
xx说:
“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xx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xx,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
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
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
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
”xx还说:
“xx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
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xx一样为国分忧。
圣人说,xx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
自xx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做看不见了。
因为他们不像xx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被人唾骂。
很多xx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
1、法律职业者应当有战略眼光,站在一个高度看待问题,不要拘泥于一时一事,要有“谋全局、谋xx”的思想,来运筹帷幄,评判利弊得失,最终做出抉择。
2、切忌:
鼠目寸光、得小利忘大义,丢了xx,捡个芝麻。
五、法律职业者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懂得尊重对手、尊重同行
一位名律师正在口授打字员给另一律师写封信。
“信的开头怎样写?
”打字员问,“是尊敬的先生吗?
照惯例?
“尊敬的?
他是一个十足的滑头和骗子,不过,不能这样称呼。
要么,就称作亲爱的同行吧!
1、无论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公证员都应摆正自己的位置,懂得尊重同行、尊重对手、尊重当事人,这不仅仅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个人心胸、境界、修养的体现。
一个人只有心胸宽广,才能容人、聚人,才能取得成功,名利随之而来。
2、特别是法律服务提供者,更应该懂得尊重对手,尊重法官、检察官。
有的法律服务者摆不正自己的身份位置,在法庭上将自己等同于普通人或当事人,xx行为不尊重对手,甚至恶意攻击对方人身,揭露其隐私短处等,这样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还损害了各自的名誉,使得当事人或旁听者对法律、法律职业、法律职业者评价大打折扣;
同时,作为受攻击的一方亦应理性回应或提醒对方代理人或辩护人注意其身份,不能即可予以针锋相对的回击,使得事态进一步恶化。
对于法官、检察官同样xx尊重,法庭上作为xx的法律服务者基本都能做到,但庭下、背后因诉讼的胜负及xx当事人的需要等常常难以做到。
其实,虽然背后、庭下的有心或无心之言,但常常会被进一步传播,久而久之同样会入法官、检察官或同行xx,造成的影响与贻害自不必多言了。
六、法律工作者分析、解决问题要能抓住“关键”,出奇制胜
三男子去女方家提亲,家长:
说说各自情况。
A:
我有1000万!
B:
我有一栋豪宅,价值2000万!
女方家长很满意,就问C,你家有什么?
C答:
我什么都没有,只有一个孩子。
现在孩子在你女儿的肚子里。
A、B听后无语,走了。
1、这个幽默告诉了我们一个浅显的道理,核心竞争力不是钱和房子,是在关键的岗位上,要有自己的人。
在我国,法治之路将相当漫长,你我之辈是赶不上了,但是如此法治环境下,你我还从事着法律职业,这就不得不牵就xx是个人情社会的现实,即使找人也要找对人,否则也难达到预期的目标。
2、这个幽默还告诉我们,AB的做法是法律工作者不可取的,信息只是自C口所出,其与事件有相当的利害关系,可信度较低,xx调查取证确定事实后方作决定为上。
否则,岂不是中了C的圈套。
换言之,法律工作者应具有法律思维,即对于相信的事实必须是通过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
七、“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同样适用于法律职业者
一个xx的理科女,在全球最著名的咨询公司上班,从小到大,优秀但是晚熟,一直到30岁才想起终身大事需要办,于是开始了自己的相亲路。
一切都和别人与众不同,这个在外企熏陶多年、养成高效率做事原则的姑娘把自己早期的体验叫做“市场调研”:
即主要接受亲戚长辈的热心介绍,不看条件,先来一轮试水。
一个月,没有收获,她抽了个周末写了一份“小结”,列出xxExcel表单,把所有相亲对象的特征一一列上,对比筛选后,勾出自己最不能接受的特点,比如,明确不见xx二代。
二阶段起步就是大手笔,用的招数是“海选”:
一张大网撒出,网上相识,熟人介绍,婚介相托,一周见10个,加快进程。
此阶段历时三个月,仍旧挫折连连。
女孩立即刹车,她又做了一张Excel表单,这回自己成了被研究对象,优势劣势一并列上,分析失败原因,对自己绝不手软。
三轮开始,她阅读了很多和相亲有关的文章,对自己进行了不少“小改动”,比如遇见满意的对象,她不再使用工作语“我们以后多联系”,而是换成了更富暗示性的“你让我对相亲有了信心”。
她会选择一些适合相亲的话题,还修改了造型,比如,把头发放了下来。
大半年后,这个女孩电我,和某相亲对象一见钟情,火速结婚。
这就是我认识的xx理科女孩,并且我现在终于知道,她为何能胜任那样一份年薪100万元的工作了。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
这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谚语,但是真正通过实践去体会的人却很少。
这句谚语最少告诉我们两件事情:
(1)世上的事情都可以办得到;
(2)前提是要做个有心人,或者说努力。
还可以再加上一点,那就是正确的方向或方法。
其实,成功就这么简单,首先要坚定信念,相信自己能够成功;
其次要想法设法,寻找出正确的方法或路径,然后一直努力下去,即水到渠成。
八、xx法律职业的朋友切记:
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更莫杞人忧天!
一位俄国人、一位古巴人、一位xx商人和一位xx律师在火车上相遇。
俄国人拿出一瓶伏特加酒给大家各倒一杯,然后把剩下的半瓶酒扔出车窗。
“你干嘛扔掉?
”xx商人问。
“我们国家有的是xx,怎么喝也喝不完。
”俄国人答。
过了一会儿,古巴人请大家抽雪茄烟,他吸了两口便把烟掷出窗外。
“我想xx的经济很困难,”xx商人说,“可你却把好端端的烟丢掉。
“烟嘛……”xx人说,“在xxxx,我们多得不知如何处理才好。
xx人默默地坐了片刻。
然后站起身来抓住律师,把他抛出窗外。
很多即将踏入法律职业群体的朋友,担心人满为患,入不敷出,甚至难以维持生计。
加之,有些已经入行的法律工作者的确收入微薄,谆谆告诫在法律职业xx的徘徊者,使得更加心事重重,踌躇满志,甚至放弃。
小学即有一篇《小马过河》的课文,个人各自的情况不同,自然对同一件事情看法、处理也不相同。
xx的律师相比我国而言,数量上多的多,律师在xx虽然名声欠佳,但是很体面的工作且收入不菲。
我们国家的法律职业才刚刚起步,市场潜能巨大,有什么好担心的呢!
即使在国内,收入过百万者也比比皆是。
九、法律职业者应从各自职业职责要求出发思考、处理问题
两个久未见面的老朋友在街上碰到了,其中一个拄着拐杖。
“你怎么了?
”另一个关切地问。
“我六个月前遇到了车祸。
“这么严重,现在还用拐杖!
“医生认为可以丢掉了,但我的律师认为还不行。
1、律师在从事代理或辩护业务分析、解决问题时,应从职业职责要求出发,不应羁绊于公平、正义、xx等因素,这些因素是立法者立法应予考虑的内容,对于律师而言,就是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当然还要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实现xx。
2、作为法官断案,则必须考虑作出的判决要尽可能的体现法律正义与公平等。
否则,法律很难成为人们的一种信仰,甚至会被人们唾弃。
十、法律职业者应“xx”,“三思而后行”
这是一起盗窃案。
辩护律师说:
“被告只是把右手伸进窗户偷了几件xx而已。
他的右手不等于他整个人,怎么能因为一只右手犯了罪而惩罚整个人呢?
法官最后判决:
“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判决被告的右手一年徒刑。
被告是否随右手一起入狱,由他自己决定。
律师飞快地帮被告把装在右臂上的木制假手卸下来交给法官,然后拉着只有一只手的被告扬长而去。
这个幽默中,显然法官中了律师的圈套,法官之所以中招,是因为没有考虑到“右手是假手”这一异常情况。
在我们看来,这或许仅仅是个幽默而已,司法实践中盗窃犯并不会因此免受一次牢狱之灾,我们之所以如此看法是受限于我们自己的法治环境与司法实践。
但是,在国外,法律被人们普遍认同并信仰的情形下,法律与裁判者的xx、尊严需要被维护,则不能再将盗窃犯收监执行刑罚。
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均出现过类似情况,如对死刑犯执行绞刑,但是却未能一次绞死罪犯,对死刑犯执行斩刑,因刑具有问题,刀在死刑犯的脖子上停下了等,按照其法律,均不得执行第二次死刑,死刑犯则得以幸免一死。
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死刑犯枪决之后,送到火化场火化之时却醒来(未能致命),但是死刑犯却未能幸免一死,拉回去继续执行死刑。
十一、程序正义——被xx法律职业者忽略的正义
公诉人问证人;
“你刚才说案发那天你去拜访了被告,那么他说了什么?
“反对!
”辩护律师说:
“提问不符合程序!
接着,公诉人和律师就这句提问是否符合程序的问题辩论了足足一个小时,最后法官裁决:
反对无效,证人必须回答这个提问。
证人答:
“没说什么,当时他不在家。
这个小故事之所以被国人认为幽默或可笑,是因为律师和公诉人激烈地对抗了一个小时,最后却发现是没有任何价值的。
在崇尚实用主义的国人眼里,外国人可能有点傻,不可思议!
外国人与国人的思维是有不同的,外国人的思维常常在规范之内寻找破解之法得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国人的思维则常常喜欢破坏规范,在规范之外寻找资源以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
外国人在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并没有破坏国家的制度,而国人则破坏了国家的制度,滋生了腐败、混乱了秩序,贻害无穷。
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国内的法律逐渐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等同对待,国内的法律职业者应当关注程序正义,证据和程序均可以作为实现自己诉讼目标的途径,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均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十二、律师执业过程中,调查取证等工作一定要细致入微、准备充分
律师询问证人:
“你的年龄?
女证人:
“二十三岁零几个月。
律师追问:
“究竟零几个月?
女证人无可奈何回答:
“一百二十九个月。
律师执业在职场,对于庭前的调查取证工作、庭审过程中发表代理意见或辩护、参加法庭调查或辩论,均需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应使用法律的思维去分析、判断事情,尽量囊括所有可能的情形,并予以核实。
且不可利用普通人的常规思维去分析、判断事情,这样对于一些异常因素即不能纳入考虑因素,可能导致对事实认定不清,最终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难以实现自己预期的诉讼目标。
锻炼这种能力,可以通过与同行交流、旁听案件、阅读相关书籍、自己实际办案操作经验积累等途径,关键还是要用心去关注并勤于思考,久而久之便养成如此习惯,这样才真正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
十三、法治运行的必要成本——解开xx律师的心结
在律师竭尽全力的辩护下,被告人终于被宣布无罪释放。
在法院门口,律师问被告人:
“你已经获得释放,我们即将分手了。
现在请你最后向我说实话,你是否真的犯了罪?
被告人回答:
“律师先生,当我在法庭上听到你为我作精彩的辩护时,我刚刚xx,我原来是清白的。
“当时发生了什么;
我们认为当时发生了什么;
证据证明当时发生了什么;
这是不同的三件事,法律只承认最后一件。
”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存在着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问题。
司法工作者的职责在于通过法庭调查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尽可能地使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相一致,从而实现公平和正义。
也许个别案件中,客观真实没有得以再现,个别正义遭受挫败,但这是法治顺利运行的必要成本,从长远看,它会更有利于促进公民提高法律意识,促使执法者更加规范的执行法律,使法律不断的健全和发展,从而更加促进法治,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十四、律师应思维发散而活跃,能随机应变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一个肉店老板在路上碰见了他想去找的律师。
他问道:
“如果一只狗偷吃了别人的xx,那么这只狗的主人是不是要替自己的狗赔钱?
律师回答:
“那是当然的了。
肉店老板:
“你讲话算数吗?
“当然!
我是专门从事诉讼的律师,我讲话是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请你付给我十块钱吧,因为你的狗偷吃了我的一块肉。
律师笑道:
“好,我同意。
但是,你要知道,我是律师,凡是向我咨询每次收费二十块钱,所以你必须先付给我二十块钱,扣除我赔偿你的十块钱之后,你还应付给我十块钱。
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好猎手。
这个幽默故事让我们见识了律师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在肉店老板预先设“套”,精心准备的情况下,律师还是镇定自若轻松化解并有所收入。
钦佩之余,不仅要问如何才能练就这样的本领呢?
勤能补拙是良训,一份辛劳一份才。
平时要多看、多听、多读、多练,并勤于思考,厚积薄发。
正如歌词所写:
没有人能够随随便便成功!
成功来自于历练、积淀、勤奋……xxxx大学要求入校的学员每天必须完成500页的阅读量,否则就没有资格成为本校的一员,想想一年的阅读量是多大,如此xx全书,如何不开阔眼界、思路,如何不胜人一筹!
只要愿意,其实你也可以,只要坚持下去,三年之后必有巨变!
十五、法律职业者在职场应将任何人都当作“无赖”对待,多加防范
xx的一个xx发生了一宗银行抢劫案,抢匪才刚刚把钱藏好,就被警长逮捕了。
由于抢匪是从xx的那一边偷渡过来的,又不会讲英文,警长只好去请麦克阿瑟来当翻译。
经过一阵疲劳轰炸式的拷问,抢匪坚持不肯说出钱藏在那里。
没办法,警长只好扮起黑脸,咆哮地叫麦克阿瑟告诉抢匪:
“再不说,把他毙了!
麦克阿瑟忠实地把警长的意思传达出去。
大概翻译得太好了,抢匪吓得语无伦次:
“钱在镇中央的井里,求你叫他饶我一命。
麦克阿瑟转过头来,神情凝重地告诉警长:
“这小子有种,xx不招。
他叫你毙了他吧。
1、从这个幽默可知回避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回避还限于诉讼回避且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将回避原理扩展至诉讼之外,且对于回避事由、人员都有所扩展,这样思虑才能更全面、细致,以确保收集的信息材料更真实。
2、作为警长则用人不当,请了个见财忘义的家伙来当翻译,且没有考虑到因牵涉xx可能翻译有假;
作为劫犯没有预料到翻译会从中作梗,以至于小命悬于一线。
法律在设置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时,将每个人假设为“xx”。
同样,法律职业者在职场对待任何人也应设为“xx”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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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律职业者要锻炼xx、缜密、细致的思维
某xx考研学生给某同学的留言:
最近背了几天《刑法》分则,颇得意,见谁都想判他几年。
路上,一只大xx撞了我之后扬长而去,我下意识就对自己说:
交通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丝毫不管它还有没有7年的活头。
走了几步又补充:
估计不满16周岁,不予追究。
后来又仔细一想,当时判得太草率了,它喝酒了吗?
吸毒了吗?
户口是国内的?
不是国内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吗?
有同伙吗?
有同伙的话,是否是起主要作用?
是累犯吗?
在假释期间吗?
是否是初犯?
精神正常吗?
是军犬吗?
此外还有一些没有写在书上的潜规则,比方说是高干宠物吗?
动物保护协会是否有干涉司法的电话打来?
是否有某领导的批示?
最高检和最高法有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
目前的刑事政策已经是宽严相济了,是否还得给予重判?
要是它把狂犬病毒蹭在我身上,那是不是要数罪并罚呢?
有太多、太多的因素还没有考虑到,所以说不要瞧不起搞法律的,说他们就是背了几本书而已,其实不比造原子弹轻松。
1、该xx生的留言尽管已经发散思维,思虑甚多,但仍有很多不足之处,如犯罪主体怎么可能是狗呢,狗的寿命也就几十年,怎么能确定以16周岁为负刑事责任年龄呢等,姑且不论这些,仅从法律思维的角度给我们的启示是:
一个正确的判断总是相对的,必须有充要的条件,离开这个条件,判断的正确性便不确定。
2、在xx的法治环境下从事法律职业,职业者需要考虑的问题基本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法律专业知识,法律上如何处理;
一方面是可能影响法律处理的法外因素——国情。
十七、法律服务者务必在法律规范内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某人站在被告席上,他的律师对法官说他是个聋子。
“你是聋子吗?
”法官问。
“是的,一点也听不见。
”被告毕恭毕敬地回答。
1、《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尽管备受争议,但是还是在现行刑法中得以保留,可谓悬在法律服务者头上的一把xx,在xx的法治环境下,甚至常常被司法人员徇私利用以打击法律服务者。
所以法律服务者,特别是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应尽量“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方为上策。
否则,借用比较流行的一句话:
出来混,早晚都是要还的。
2、当事人很多的时候是靠不住的,正如业界所总结“当事时是人,事后则难料”。
另外,当事人的智商、思维往往对代理或辩护思路揣摩不够,又难以在庭上或庭下做到面对对方代理人或辩护人、司法人员随机应变,或者在达到目标后得意忘形、口无遮拦,常常就会有意或无意的将其代理人或辩护人暴露。
法律服务者只是提供法律服务保证自己的当事人受到法律的xx待遇,并非必然要打赢官司或被判无罪,切不可为打赢官司或争取无罪判决将自己牵扯其中,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十八、法律职业者应未雨绸缪
国外,某市某财年还剩一笔款子尚未决定如何开支,主要有两个地方需要修缮,一是市中心小学,二是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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