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串讲讲义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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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侯永斌老师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直播串讲
第一章总论
【考点透析】
表一、民事法律行为
区别事实行为
“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发明”为事实行为
主、从法律行为间的关系
⑴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⑵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
行为能力
无
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
限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且<18)+“不能完全”
完全
年满18周岁(≥18)+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且自立(16≤且<18)
附条件
【注意】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附期限
无效
“无”“独立实施”
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虚假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
违法
违背公序良俗
可撤销
欺诈
知道→1年
发生→5年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胁迫
行为终止→1年
重大误解
知道→3个月
显失公平
知道→1年
效力待定
“限”独立实施的除纯获益及相适应的其他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
追认权,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
催告权(1个月内行使)
善意相对人:
撤销权(追认前行使)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除外)
滥用代理权(恶意串通除外)
表二、代理
特征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行纪”、寄售不属于
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传递信息、“居间”、代为保管物品不属于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
表见代理
判定依据
本质是无权代理;第三人善意;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法律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
终止
“代理人”死亡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
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法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不终止
表三、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协议
形式
书面
效力★
⑴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⑵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⑶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注意】平等主体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
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撤销裁决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
表四、民事诉讼
审判程序
一审
简易程序
起诉:
可以“口头”
开庭: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注意】“裁判文书”不得以简便方式送达
审判制度:
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变更程序:
简易→普通(√);普通→简易(×)
二审
上诉期
判决:
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
送达之日起“10日”内
再审
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注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是法律文件生效后6个月内,且“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地域管辖
一般管辖
被告住所地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特殊管辖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注意】特殊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
协议管辖
适用范围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协议地点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合同相关地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注意】不准“踢皮球”
诉讼时效
适用
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
“存款、债券、出资”;“侵权行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未登记的动产除外)”
期间
⑴普通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3年”
⑵最长诉讼时效“权利被侵害之日”→“20年”
【注意】超期,权利人“胜诉权”消灭但“实体权利”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抗辩一般应在“一审”时提出;诉讼时效期间法定,约定无效
中止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6M)“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中断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命题方向】
必考“主观题”,分值预计15分左右,核心考点为两大公司主体。
【考点透析】
表一、公司以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决议
股东(大)会
通过★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
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特别决议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普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表二、成立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依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出资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
【注意】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见表二附表
(一)
章程
约束“公司、股东、董、监、高”
高管: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发起人以“自己名义”
谁签的合同找谁:
“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成立并对合同认可“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
也可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
为公司利益
公司承担责任
为该发起人自己的利益
相对人善意:
公司承担
相对人恶意:
公司不承担
表二附表
(一)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交付但未变更
责令合理期间内变更,变更后按“交付时”享股东权利
变更但未交付
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未尽出资义务
对内
还本付息、恶意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对外
可追责人
该股东
发起人股东
新加入股东
恶意受让人
监事
董、高、实际控制人
设立
√
√
×
√
×
×
增资
√
×
×
√
×
责任√
责任
在未尽出资义务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
责任
该股东应返还出资本息,“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表三、组织机构职权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经理
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组织实施“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拟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
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修改“章程”
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具体规章”
决议发行公司“债券”
制订发行“债券”方案
执行“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说明】三方职权从“事务管理”和“人事任免”上区分,股东会是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审议批准”“决定”;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订”,经理层负责具体运营
监事会
“检查”、“监督”、“调查”、“提议”、“提案”、“建议”
【注意】监事可对“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但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
表四、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召集
首次:
“出资最多”的股东
以后:
董事会→监事会→10%股东
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10%股东
临时提案
—
持股≥3%的股东提出
普通决议
章程约定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特别决议★
事项见表四附表
(一)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表四附表
(一)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事项
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有限责任
国有独资
股份
上市
修改公司章程
√
全体股东
√
国资委
√
出席股东
√
出席股东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
√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
√
√
√
变更公司形式
√
√
√
发行债券、分配利润、(改制)
√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
【注意】“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独资企业、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表五、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13
【注意】小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3-13
5-19★
职工代表
股东均为国企——应当
其他——可以
应当
可以
董事长
公司章程
国资委指定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任期
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兼职
不得兼任监事
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兼职
不得兼任监事
召开
章程规定
—
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
决议
章程规定
—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委托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免责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
自己不得表决、不得代其他董事表决;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可通过;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表六、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
【注意】小公司可以设置“1至2名”监事,不设置监事会
≥5
≥3
职工代表
应当有,且比例不得低于“1/3”(不设监事会可以没有职工代表)★
主席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国资委指定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任期
3,可连任
决议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表七、临时会议
(有限)临时股东会
(股份)临时董事会
(股份)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章程规定2/3时
—
—
√★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
—
√★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
√
√
监事会提议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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