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值班工作手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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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值班工作手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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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值班人员报送的文件、电话记录等根据不同内容和性质直接提出拟办意见,特别是对重大社情、紧急突发事件要迅速报县委值班室,并由县委值班室提出拟办意见报送带班县委领导,同时报告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2、来客来访,值班人员不能答复的,带班领导要提出解决意见或直接出面协调解决。
3、值班期间上级领导批示的有关文件及事项由带班领导组织协调逐项抓好落实。
四、带班保障
每天安排值班车辆,保障值班期间带班领导工作用车。
值班工作制度
一、领导带班制度。
每天必须有一单位副职在岗带班,要以主要精力抓好值班工作,在带班期间负全责,指导处理好各种值班事项。
二、首办责任制度。
第一承办人即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要对承办事项全程负责,并对承办事项及时跟踪催办,直至完全办结。
三、责任追究制度。
对由于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或违反制度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交接班制度。
每天下午下班前半个小时召开交班会,通报待办事项,做好交接记录,搞好工作衔接,防止发生断档现象。
五、工作报告制度。
值班人员要及时、准确地向带班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承办事项。
一般以文字报告为主,重要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然后再文字报告。
要把紧急情况和重大事件报告工作作为值班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克服懈怠和侥幸心理,做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决不允许出现迟、压、误、漏报等现象。
六、工作反馈制度。
上级领导对《值班报告》及其他承办事项做出的批示,值班人员要认真协调、落实、督办和反馈。
七、业务研讨会制度。
要以业务研讨等形式,定期对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工作分析或业务研讨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八、主副班制度。
实行双岗值班,主值班人员负主要责任,副值班人员负具体责任。
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工作高效运转。
九、承办登记制度。
设立《电话记录》、《值班日志》、《值班报告》、《来客来访登记》等,由值班人员认真登记承办事由、办理过程和领导批示、批示督办、落实反馈等情况。
十、信息反馈制度。
主要包括值班室向交办事项的领导进行信息反馈和承办单位向值班室进行信息反馈。
对领导交办的事项,按要求、按时限将办理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使领导了解事项处理的来龙去脉,掌握全面情况,从而正确有效的指挥。
十一、督导检查制度。
县委值班室采取实地检查和电话抽查相结合的办法,不定期对各乡镇(区、处)、县直各部门的值班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随时通报检查结果。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值班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十二、工作失误差错登记制度。
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扎实造成工作失误和差错的逐一记录在案,年终汇总后进行通报批评,力求达到值班工作“零失误”。
十三、领导审批制度。
对值班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带班领导及单位主要领导请示和汇报,需要向县委汇报的要及时汇报,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十四、值班文件资料归档制度。
在值班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情况报告、领导批示和紧急情况重大事件的有关资料等做到按时间顺序整理存入档案,并做到严格保密。
十五、处置突发工作预案制度。
制定《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处理工作预案》,对紧急情况重大事件的报告、原则、范围、内容、时限、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及时启动、有效解决。
值班工作文件首办传阅制度
一、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认真做好所有文电的接收、登记、传阅、呈报工作。
二、值班期间所有接手的文电实行首接办结制度,值班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值班期间办理的文电值班结束未办结的仍由值班人员负责办结。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办理的,经请示带班领导同意后交其他人员代办。
三、文电的办理要严格执行文件传阅催办制度,落实“一般性文件7天内办理完毕,加急文电5天内办理完毕,特急文电3天内办理完毕,特提文电1天内办理完毕”的工作规定。
四、文电的办理过程及办理结果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带班领导要及时指导文电传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掌握传阅动向,督导领导批示的落实。
五、值班人员要熟记《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转工作的意见》,认真做好值班期间的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好各项值班工作。
值班工作程序
一、收文办理
收文后,首先按来文渠道分类,挂相应的文件呈办笺,并登记编号,呈带班领导审批。
按带班领导批示意见送有关领导批示,并遵领导批示具体落实。
办结后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填写《值班日志》,最后存档。
二、电话记录办理
接到电话后,视来电内容填写《值班电话记录》,详细记录来电时间、单位、发话人姓名、事由,呈带班领导审批,按领导批示意见具体落实有关事项,办结后向带班领导反馈办理情况,认真填写《值班日志》,最后存档。
三、来客来访接待
首先问清来访者情况、来访事由、记清来访时间、人数,并检验来访者有效证件。
对所提问题能答复的,当即答复,当时处理不了的要及时与信访局及来访者的所在地和相关部门联系处理,认真填写《来客来访登记表》。
接待联系公务人员,首先问清基本情况及事由并做好记录,主动和有关领导联系,能会见的,按领导要求及时将来访者送至指定地点,不能会见的和来访者解释说明情况,认真填写《来客来访登记表》。
四、值班安排
值班安排按排列顺序顺延,如值班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值班的另行调整;
法定节假日(“十·
一”、春节)的值班,初步安排后,呈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值班表印发每一位值班人员,并报县委办公室。
五、值班检查
各单位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值班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值班工作标准
一、认真执行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工作有关规定,不断强化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做到报告及时、处置妥善,无迟、漏、误、瞒、压报等问题。
二、认真做好同级和上级党委领导对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批示、指示的传达和督办工作,办结率达到100﹪。
三、做到反应灵敏,见微知著,准确有序,文明高效,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四、确保24小时在岗值班,为领导、为同级、为基层提供全天候、多方位的服务,保证信息畅通。
五、认真做好值班交接,值班人员交接班前要提前对工作进行整理和小结,凡当班未办完的事项要向接班的同志详细交接清楚,重要事项同时通报全体值班人员。
认真填写《值班日志》。
值班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中央和省、市、县委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领会和掌握党委每个时期的中心工作。
二、熟悉单位职责及分工;
能熟练使用现代办公设备;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工作中做到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尽职尽责,公正求实,任劳任怨,甘于奉献。
四、具有扎实的工作作风,以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处理各项事务,做到不越权、不推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具有良好的组织性、纪律性。
严守值班纪律,严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加印密级的来文来电内容;
不准无关人员在值班室逗留、留宿和翻看值班记录。
值班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一、由专人负责值班室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建档工作。
二、对各种资料进行认真登记,分类保存,建立书面资料库。
三、对各种资料进行严格管理,以便于工作上查询,防止失密现象的发生。
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值班
报告领导批示意见督办工作规范
一、工作职责
1、负责值班工作中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领导批示意见的督办工作;
2、负责对值班工作中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领导批示意见落实的过程进行全程督导;
3、负责起草值班工作中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领导批示意见的落实情况报告并及时上报。
二、工作程序
1、发生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值班人员要立即报带班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并在事发30分钟内报县委值班室;
2、县委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后,要立即报县委办公室带班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后值班人员根据拟办意见报有关县领导批示;
3、值班人员要立即将县领导批示传达到相关部门,对领导有明确批示要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经请示带班领导或相关领导同意后交县委值班室;
4、县委值班室按照工作职责认真督办,并将办结报告按要求上报。
三、工作要求
1、要严格工作纪律和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督办工作;
2、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领导批示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敢于查实情、讲真话;
3、要以严谨的作风做好工作,一丝不苟、认真把督办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4、要牢固树立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意识,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搞好督办工作,抓好领导批示意见的贯彻和落实,保证紧急情况重大事件的及时、妥善处置;
5、要认真实行督办工作定期分析和研讨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督办工作的整体水平。
冀办字〔2009〕61号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紧急情况重大事件
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市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及其办公厅(室)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冀办字〔2006〕32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工作,坚持在第一时间向省委报告紧急情况重大事件,为省委领导科学决策,把握处置事件的主动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各种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更加复杂和多样化,冀办字〔2006〕32号文件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紧急情况重大事件报告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及其办公厅(室)向省委报告紧急重要信息的主渠道作用,根据省委领导指示精神,近期省委办公厅对冀办字〔2006〕32号文件做了重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工作运行机制,重新界定了报告范围和内容,具体规范了报告程序和方式。
经省委主要领导同意,现就向省委报告紧急情况重大事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和内容
(一)报告范围。
凡是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严重疫情以及对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已经或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事件,都属紧急情况重大事件。
主要包括:
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涉外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网络安全事件、重大窃密泄密事件、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突发有害生物灾害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药品和职业中毒事件、重大动物疫病、重要人士来冀事宜、群众电话举报重要事宜,以及其他已经或可能给国家财产和群众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事件等。
(二)报告内容。
包括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内容,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和造成的后果;
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党组(党委)采取的对策措施、工作开展情况。
报告内容各要素要尽可能齐全,一时不具备的,待调查清楚后及时续报。
二、报告时限和方式
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紧急情况重大事件,党委(党组)及其办公厅(室)要在第一时间向省委报告。
一般情况下,从事发到报告省委不超过3小时,对特别紧急重大情况要在2小时内报告省委。
遇特别紧急重大事件,各县(市、区)委及县以下单位可以越级直接报告省委值班室。
通常以文字报告为主,遇特别紧急重大情况来不及用文字报告的,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再文字详报。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上报省委的情况报告,仍采用原有的文字报告格式进行报告;
各市委上报省委的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1)和各市、县(市、区)委及其办公厅(室)内部运转的值班报告格式(见附件2、3),要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统一制定的模版,由各市统一印制下发。
三、报告界定和标准
(一)重大刑事案件。
指发生在省内的杀人、抢劫、强奸、盗窃、放火、投毒、伤害、劫持、走私、诈骗、劫机、劫船、暴狱、械斗、制贩毒品等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1.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或伤亡5人(含)以上的爆炸、杀人、放火、绑架、抢劫、强奸、投毒、伤害、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品等案件;
涉及正处级(含)或军队副师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具有特殊身份的知名人士的上述案件;
2.持枪作案,抢劫、盗窃、非法制造和买卖各类枪支、弹药及危爆物品的案件;
3.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刑事犯罪案件;
4.涉及数额500万(含)以上的金融犯罪案件;
面值50万元(含)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抢劫现金10万元(含)以上或财物价值30万元(含)以上、盗窃现金20万元(含)以上或财物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
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1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
6.涉及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诈骗案件;
7.发生在监所内部的在押人员暴动、脱逃及非正常死亡案件;
8.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等)案件;
9.其他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重大群体性事件
1.群体性事件:
指涉及50人(含)以上或者人数虽少但影响较大的集会、游行、罢工、罢课、罢运、罢市、罢餐、抗税、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重要部位,进行打砸抢烧;
阻断铁路、公路交通及殴斗等群体性事件;
2.重大信访事件:
指涉及50人(含)以上或人数虽少但影响较大的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携带危险品、管制刀具的;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按上访的机关、性质和规模分为:
(1)进京访:
指到天安门广场、人民大会堂、中南海、中央领导驻地、中央党政军各部门进行的非正常上访等行为;
(2)赴省集体访:
指50人(含)以上或人数虽少但影响较大的到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以及各省直机关单位进行的集体访;
(3)到市集体访:
指50人(含)以上或人数虽少但影响较大、反映问题敏感,群众情绪激烈,有违法行为的到各设区市市委、市政府机关门前的集体访。
3.民族宗教问题:
指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较大规模的非法宗教活动、非法集会、纠纷、集体上访,以及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群体性事件等。
(三)涉外事件。
指一次事件造成1人(含)以上死亡或5人(含)以上伤亡的涉外事件;
我国海域或公海发生的涉及我省渔船、商船与外国船只冲突、纠纷等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我省行政区域内外国驻华相关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四)恐怖袭击事件。
指利用爆炸等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公共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事件;
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和后果的事件;
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利用生物制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或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事件等。
(五)网络安全事件。
指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网络、卫星电视等媒体进行非法报道,宣传错误和反动思想,恶意攻击诋毁,对我国家形象和国际声誉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导致信息网络瘫痪,造成经济社会重大损失,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在网络有预谋地组织串联、煽动闹事的事件等。
(六)重大窃密泄密事件。
指发生在省内的丢失、盗窃、出卖、泄露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事等方面的绝密、机密或多份秘密级资料的事件。
(七)交通事故。
指发生在省内的飞机失事,列车相撞、颠覆、脱轨事故,水运和公路交通事故。
1.一次死亡5人(含)以上或伤亡10人(含)以上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特大水运交通事故或公路交通事故;
2.涉及正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或军队副师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具有特殊身份的知名人士重伤或死亡的交通事故;
3.高速公路发生10辆(含)以上机动车连续相撞的交通事故;
4.运输危险品车辆发生泄露、着火、爆炸、污染或产生安全隐患等情况的交通事故;
5.国、省干线公路及桥梁发生垮塌或损坏,致使公路交通中断的交通事故;
6.发生在省内的飞机失事,或因机场设施损坏致使航空交通中断的事故;
7.发生在省内的列车相撞、颠覆、脱轨,或因铁路干线设施损坏致使铁路交通中断的事故;
8.其他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
(八)安全事故。
1.安全生产事故:
指生产单位发生瓦斯、容器、火药、锅炉或其他爆炸,起重、机械、车辆伤害,冒顶片帮、透水、坍塌,触电、灼烫、高处坠落,有毒有害物体泄露、火灾、烟花爆竹爆炸等,一次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或10人(含)以上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意外事故:
指死亡3人(含)以上或伤亡10人(含)以上及其他影响较大的意外事故;
3.基本生活保障安全事故:
指城乡区域内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非正常中断,造成较大范围居民区停电、停水、停气、停暖的事故。
(九)火灾事故。
指省内生产经营单位及居民生活和社会服务设施等发生的火灾。
1.特大火灾:
指具有死亡10人(含)以上,伤亡20人(含)以上,受灾50户(含)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0万元(含)以上情形之一者;
2.重大火灾:
指具有死亡3人(含)以上,伤亡10人(含)以上,受灾30户(含)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含)以上情形之一者。
(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指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省或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含)以上,或伤亡(中毒)100人(含)以上的事件;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件;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
(4)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重大环境事件:
(1)死亡10人(含)以上,或伤亡(中毒)50人(含)以上的事件;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事件;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的事件;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事件;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
指死亡3人(含)以上,或中毒(伤亡)10人(含)以上;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环境污染事件。
(十一)自然灾害。
1.水旱灾害:
指一个流域或部分区域发生较大洪水,主要水系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任意日降水量超过100毫米或连续3日总雨量超过150毫米);
一般大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发生洪水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航道、民航、县级公路交通中断4小时(含)以上;
多个县(市、区)发生较重干旱或个别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的灾害。
2.气象灾害:
指发生在省内的暴雨、大风、冰雹、雪灾、寒潮、沙尘暴等灾害。
(1)预报:
指省气象台发布的重要气象专报和橙色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2)灾情:
按损失程度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和轻灾。
特大灾是指一次性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
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公顷(含)以上;
倒塌房屋5万间(含)以上;
因灾死亡70人(含)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20万人(含)以上;
牧区牲畜死亡10万头(含)以上;
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10亿元(含)以上的灾情;
大灾是指一次性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
农作物绝收面积10万公顷(含)以上;
倒塌房屋3万间(含)以上;
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含)以上;
牧区牲畜死亡5万头(含)以上;
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含)以上的灾情;
中灾是指一次性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
农作物绝收面积5万公顷(含)以上;
倒塌房屋1万间(含)以上;
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含)以上;
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灾情;
轻灾是指一次性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
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
房屋倒塌1000间(含)以上;
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灾情。
3.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300人(含)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1%(含)以上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7.0级(含)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5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6.5(含)—7.0级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20人(含)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6.0(含)-6.5级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
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5.0(含)—6.0级地震;
(5)有感地震:
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或发生在省内首都圈地区的(N38.5°
—41.0°
,E114.0°
—120.0°
)4.0级以上地震;
(6)地震谣传:
指省内首都圈地区(N38.5°
)及其他大中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的、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谣传。
4.地质灾害:
指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含)以上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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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班 工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