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五十五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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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法硕指导:
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五十五
1.关于合同履行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B.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C.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接受履行一方负担
D.价款不明确的,按照卖方确定的价款履行
【答案】A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同履行规则。
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还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项附随义务。
如果合同约定内容不清楚,或者没有约定,该合同如何是解除,还是无效?
立法本着维护实现交易目的的原则,出现合同漏洞,既不能解除也不能认定为无效,通过制定履行规则用以补充合同漏洞。
除了协议补充和按照交易习惯补充之外,《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了法定合同漏洞补充规则。
其中涉及到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方面。
根据该条第
(一)、(四)、(五)、(六)项的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据此分析本题,A、B两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说法。
C项“由接受履行一方负担”与法律规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相矛盾;D项“按照卖方确定的价款履行”不符合法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规则,故后两项说法是错误的。
【注意】今年单选题41小题和本题同属于合同履行规则的范畴,直接以法条命题。
这是以后考试命题的趋势。
2.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民事主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是()。
A.抵押权人
B.合伙人
C.房屋承租人
D.按份共有人
【答案】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优先购买权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时,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比法律关系外的第三人优先购买该财产的权利。
该权利具有准物权性质,当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该权利时,转让财产的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转让行为将归于无效。
因此,哪些民事主体享有优先购买权,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优先购买权不同于优先受偿权,后者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担保物权人就担保物拍卖的价款比其他普通债权人有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
前者设立的目的在于取得物权,后者在于清偿债务。
抵押权人享有的就是优先受偿权,故A项排除。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优先受让与优先购买属于同义,故合伙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据此,房屋承租人和按份共有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综上,BCD符合题意。
【注意】该题选择时容易忽略的是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除了本题所选项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人、合作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合作方、职务成果的完成人等在相应的股份、技术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典权人对承典房屋,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特别注意的是动产承租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某甲5岁,父母离异后由其母抚养。
某日,某甲在幼儿园午饭时与小朋友某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教师某丙未及时制止。
某甲将某乙推倒在地,造成某乙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
对某乙的损失(
)。
A.某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如果某甲之母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某甲之父应承担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某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夫妻离婚对监护责任的影响、雇主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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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首先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的,由另一方承担。
本题中,甲是未成年的无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给乙造成伤害,甲的监护人要承担责任,由于甲的父母离婚,与甲共同生活的一方首先应当承担责任。
幼儿园的教师丙未及时制止,存在一定过错,因教师与单位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故教师丙不直接承担责任,而应当由幼儿园承担责任。
幼儿园承担的责任与其过错相一致,应当是适当承担责任。
因此,本题答案应当是ABC。
【注意】该题综合性很强,有一定难度。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其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因此,其责任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
A.授权行为
B.行使撤销权的行为
C.买卖行为
D.行使法定抵销权的行为
【答案】A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单方法律行为的范围。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据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其特点是无需征得他人同意,行为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A项授权行为是授权人直接把代理权限授予他人,无需征得他人同意;B项行使撤销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某种行为使该行为失去效力的行为,无需征求他人是否允许撤销的意思;D项行使法定抵销权以抵销权人通知他方即可完成。
因此,ABD三项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符合题意。
而C项买卖行为的成立,仅有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足,还必须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因此,买卖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注意】单方法律行为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其意思表示必须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如撤销行为、解除行为、追认行为。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而发生效力,如立遗嘱行为、遗赠行为。
5.下列权利中,其客体可以是动产的是()。
A.所有权
B.抵押权
C.质权
D.留置权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客体、动产。
权利客体,也称权利标的,是权利或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不同的客体,设定的权利也不同。
很多权利的区别点都在于客体的差异。
在作为权利客体的物中,根据物的移动对其价值产生的影响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可以移动,该移动对其价值不产生影响的物。
所有权是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客体当然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抵押权的标的中包括不动产、不动产物权和动产;质权的客体是动产和权利;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
因此,所给四项备选答案均符合题意。
【注意】所有权和抵押权中,不动产可以作为客体;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质权的客体则是动产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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