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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蔡某提起刑事自诉,由人民法院管辖。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陈某、何某给予赔偿。
(3)可以不告王某。
2.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自诉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蔡某(性别:
出生年月日、民族、贯籍、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
被告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王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贯籍、职业(工作单位
陈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贯籍、职业(工作单位
何某(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贯籍、职业(工作单位
案由和诉讼请求:
自诉人蔡某受被告人王某、陈某、何某殴打,要求追究被告人
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800元。
事实与理由:
(简述本案例中的事实经过)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处
此致
×
人民法院
蔡某
年月日
(二)民事类
〔1999年试题〕
1.(本题12分)王申住江苏省甲市东区,李全住甲市西区,二人系同一工厂工人。
两人于1999
年2月18日在甲市南区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李全将王申打成轻伤,王申住医院治疗花去
医药费4500元。
经本厂领导调解,二人达成如下协议:
“李全于1999年3月底前赔偿王申医
药费3000元整,并在本厂当众公开向王申赔礼道歉。
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
决,或者提交北区(双方工厂所在地)王桥居民委员会调解解决,或者提交江苏省内的仲裁委
员会进行仲裁。
”事后,李全下岗,失去工资收入,未能按期履行赔偿义务,也未公开赔礼
道歉。
王申以伤害赔偿为由,于1999年5月向甲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全赔偿医
药费3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了本案。
李全认为本案打架地点在南区,二人所在
工厂在北区,同时双方已订立仲裁协议,西区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故提出管辖异议。
西区人
民法院认为李全的管辖异议成立,以[西民]初字(1999)第87号民事裁决书驳回起诉,王申
对此裁定表示不服。
此时,如果你是王申的代理律师,请代写一份行使诉讼权利的诉讼文书。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王申(自然情况)
被上诉人:
李全(自然情况)
上诉人因王申诉李全伤害赔偿一案,不服甲市西区人民法院1999年月日(西民)初字(199
9)第87号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王申诉李全伤害赔偿一案。
上诉理由:
(简述案情经过之后)
(1)仲裁协议无效,法院有管辖权;
(2)李全住甲市西区
,西区法院有管辖权。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本上诉状副本三份
王申
代书人:
本题并非一道简单的文书写作题,而是涉及以下知识点的综合性案例题:
当事人对驳回起
诉的裁定不服如何处理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0条:
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
;
关于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条: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仲裁协议
是否有效的规定(《仲裁法》第16条:
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无效)。
只有真正解
决
了这些问题,才可能正确回答本题。
注意,上述答案仅是简要提纲,考生应试时要提供明确
的法律依据。
〔1996年试题〕〖HT5”SS〗
2(本题9分)1995年3月20日,地处A县赛旱坝的A县林业公司经理万某专程赴B县清山镇,
与
此地的B县苗业公司经理丁某签订购销红果树苗的合同,约定苗业公司供给林业公司经过检
验合格的红果树苗100万株,价款40万元,货到付款50%,树苗栽到地里两个月后再付款50%
。
丁某验看了万某提供的工商登记核准号为A县(88)369号的工商登记证,知悉林业公司属于
国营企业,经营林果种植及批发零售药材和水果,在A县农业银行林场办事处开户(账号0399
7896),有付款能力,双方便正式签订了购销合同。
3月30日,苗业公司未及检验将100万株树苗送到林业公司,林业公司付给货款20万元,并将
树苗植入林场。
6月5日,森林病虫害防治所受林管部门委托,对该批树苗进行检疫,发现40
%的树苗有根癌病。
林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林业公司作了罚款1万元、销毁所有树苗的处
罚。
次年5月,苗业公司起诉林业公司,追讨20万元欠款。
A县林业公司委托本县君协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所指派律师王某代理。
请根据上述案情,为
林业公司拟写一份民事反诉状。
答题要求:
①格式正确,特定事项齐全。
②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③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
错别字。
④应考人员不得署名,署名者不得分。
⑤未提供的事项可用某某代替)。
☆
1格式要求:
符合反诉状的格式,首部、正文、尾部中应具备的项目必须齐全,各项中有
一点未写即不得分。
首部:
(1)“民事反诉状”;
(2)反诉人(本诉被告)与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及其身份事项:
名
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企业性质、工商核准登记号、经营
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账号;
(3)诉讼代理人、姓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尾部:
(1)此致×
人民法院;
(2)反诉人姓名,具状时间。
附项上写明反诉状副本份数及提交的证据名称、件数。
2文字要求:
无病句和错别字,明显病句每句扣05分,但最高扣分不超过2分。
3内容要求
(1)反诉请求:
①判令苗业公司返还林业公司货款20万元,另林业公司所欠苗业公司20万元
不再支付。
②判令苗业公司赔偿林业公司经济损失×
元;
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2)反诉理由:
①合同依法有效,苗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树苗,致使林业公司遭
受罚款1万元和销毁所有树苗的处罚,林业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②被反诉人对造成
的损失应负全部责任。
③反诉人付款前提是树苗合格,在树苗不合格的情况下,反诉人有权
拒绝付款。
〔1995年试题〕
3(本题14分)
1993年6月16日,某电视台报道了“徐勾(劳模)沦为罪犯”的消息。
该地《劳报》打电话给《河报》记者柳兴,约其写这方面的稿件。
柳兴接到电话后,指使正
在《河报》实习的记者沈亮执笔,由柳提供素材。
沈完稿后由柳修改,二人合作写成了《劳
模假、色鬼真》一文,于6月29日发往《劳报》、《晚报》等报纸。
该文使用真名写道:
“
徐
勾当了劳模以后,增加了无穷魅力”,“本单位一位名叫宋红的副主任对他更是倾心”,“
两人成双成对,经常在一起鬼混……”《劳报》收到稿件后未加核实,于1993年7月12日,
在该报周末版原文发表。
《晚报》对该文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后,于同年8月9日在第六版予
于发表。
《海报》于同年10月9日在“采风”第六版、《科报》于同年11月1日第七版、《信
报》于同年12月1日在第四版对《劳报》刊登的此文进行了原文转载。
宋红在阅览室看到此文后,当场休克。
此后几天,精神恍惚,几度轻生,无法正常工作。
19
93年12月12日,宋红诉至法院,请求: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挽回影响,赔偿精
神损害1万元。
柳兴答辩称:
此文系沈亮执笔书写,各报社刊登,我只说了说,提供一些素材,我没有责任
,责任应由沈亮和报社承担。
沈亮辩称:
我与宋红素不相识,不存在侵犯其名誉的主观故意,写此文章的素材来源于柳兴
,文章也是柳指使我写的,我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劳报》、《晚报》辩称:
我们发表此篇文章,目的是出于新闻的批评监督职能。
作者系记
者,懂得新闻报道应客观、真实。
根据“文责自负”原则,应由作者承担责任。
《海报》、《科报》、《信报》等辩称:
我们系转载者,不是刊登者,转载不负审查核实责
任。
如该文对宋红构成名誉侵权犯,责任应由发表单位承担。
经查:
两作者有关宋红与徐勾之间不正当关系的描写纯系捏造,各报社对该文均未进行核实
要求:
1.请依上文内容为宋红代书一份诉状(代书人姓名请用×
代替,勿用真实姓名)(8分)。
2.请针对两记者和各报社的辩称意见,写一份代理答辩要点,确定被告应负的法律责任(6分
)。
评分要求:
本部分所列的标准答案为考生回答该项问题的基本要点,答出该
要点即可得分,如考生答案与本标准答案的个别文字不一致,但表述的意思符合本答案,亦
可得分。
民事诉状
原告:
宋红,女,×
岁,住址,职业
被告:
柳兴,男,×
沈亮,男,×
《劳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晚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海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科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信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2分)
诉讼请求:
(1)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2)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1分)。
柳兴捏造事实,提供假素材,指使沈亮执笔,并以二人名义合作写成的《劳模
假、色鬼真》一文,他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1分)。
《劳报》、《晚报》、《科
报》、《信报》不进行核实即予以转载,进一步扩散了侵害后果(1分)。
众被告的侵权行为
致使我精神上受到极大的刺激,痛不欲生,精神恍惚,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1分)。
为了维
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第101、102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分别承担侵
权民事责任(1分)。
诉讼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JY,5〗具状人:
宋红
〖JY,5〗代书人:
〖JY,5〗1993年12月12日
(1分)
答辩要点:
(1)被告柳兴捏造事实,提供素材,指使沈亮书写侵犯宋红名誉权的文章,对于侵权文章的
形成起决定作用,应负主要责任。
(15分)
(2)被告沈亮受柳兴的指使,不调查采访,书写侵犯宋红名誉权的文章,与柳兴有共同过错
,应负主要责任。
(3)《劳报》、《晚报》对涉及真实姓名、载有明显侵权内容的稿件,不作核实,予以发表
,造成严重后果,应负主要责任。
所谓“文责自负”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4)《海报》、《科报》、《信报》,对于侵犯宋红名誉权的文章,不作核实进行转载,扩
大了侵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94年试题〕
4(根据下面的案例,写出一份上诉状,本题12分)
①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②诉讼请求明确合法;
上诉
理由正确、充分;
③文字通顺简练,无明显语法错误及错别字;
④应考人员不得署名,否则
本卷不得分。
说明:
特定事项给明的,可以合理虚拟或以×
代替。
1990年5月,甲省A公司与乙省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B公司卖给A公司洗衣粉40吨
,每吨单价880元,7月30日以前交付货款,交款地点在A公司所在地火车站。
7月15日,B公司将货运抵本地火车站,恰遇铁路被洪水冲坏,货运中断,B公司即将货运回
保管,同时电告A公司。
同年8月10日,线路修通,货运恢复,B公司立即启运。
8月18日运抵
收货方火车站。
8月19日B公司通知A公司验货并付款。
A公司以此时已过合同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收货。
经双方
多次洽谈,A公司提出,若要收货,价格必须减半。
B公司拒绝降价,双方始终未达成协议。
为不被铁路部门罚款,B公司租用民房一间,将货暂存保管,同时继续与A公司交涉。
天有不测风云,8月25日,该地突降暴雨,B公司存货民房被洪水冲垮,洗衣粉被洪水淹没。
灾后清点,仅残留13吨,且有变质现象。
经鉴定只能以每吨700元降价处理。
上列损失共计2
6100元。
B公司即委托律师向A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造成本案损失时,货物尚在B公司管理之下,标的物尚未交付,A公司不应承
担货物灭失的责任。
考虑到B公司的损失情况和A公司目前有能力和条件接受货物的情况,A
公司应当以每吨700元的现价接受所余13吨货物。
为此判决:
(1)26100元损失由B公司自行承担。
(2)A公司接受B公司的13吨洗衣粉,每吨700元,支付B公司货款9100元,收货后一次付清。
(3)本案诉讼费1300元,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承担300元。
B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委托律师代为上诉。
现假设你为B公司的代理律师,请根据以上事实和法院判决为B公司撰写一份上诉状。
1格式要求(4分):
符合上诉状格式,首部、正文、尾部中应具备的项目必须齐全,各项中
有一点未写即不得分。
(1)“民事上诉状”(05分);
(2)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以及各自在一审中的地位、单位
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1分);
(3)原审法院名称、判决书编号、案由(05分)
(1)固定格式行文“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重审
)(05分);
(3)具状人姓名、具状时间(05分)。
附项写上上诉状份数及提交的证据名称、件数(05分)。
无病句和错别字(2分)。
明显病句每句扣05分,明显错别字每两个扣05分
,但最高扣分不超过2分。
3内容要求(6分):
(1)上诉请求:
①判令A公司接受现有13吨洗衣粉,每吨计700元,共偿付上诉人货款9100元
人民币(05分);
②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6100元(05分);
③本案诉讼费由
被上诉人负担(1分)。
(2)上诉理由:
①上诉人延期交货系不可抗力所致,故不应承担延期交货的责任(1分);
②货
物的损失系由被上诉人拒绝收货造成(1分);
③在上诉人迟延交货无过错的情况下,被上诉
人依法不应拒收货物(1分);
④被上诉人对造成的损失应负全部责任。
5(本题10分)下面是某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请根据该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指出
该判决书判决理由和判决主书中的错误之处,并作简要分析。
S市Y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94)民字第×
号
N县液压件厂
法定代表人:
刘某,厂长
A市铸造厂
胡某,厂长
原告N县液压件厂诉被告A市铸造厂赔偿一案,业经本院审理,查明:
原告与被告于×
年×
月×
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规定:
铸造厂向液压厂提供原材料,加
工定做模具10套,约定酬金4万元,违约依法处理。
后因被告产品销路欠佳,上级主管部门
安排转产。
被告遂向原告提出退货并废止合同,造成原告实际损失3000元。
本院认为:
原告(液压件厂)提出要求被告(铸造厂)赔偿24万元违约金是不合理的。
而被告
中途退货废止合同,也是错误的。
特判决如下:
(1)被告应赔偿原告实际损失3000元;
(2)原告的其他损失由被告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承担;
(3)原告、被告各承担诉讼费50%。
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
法院。
S市Y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
日
(1)原告要求合理合法(1分)。
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2条的规定,定
做方中途废止合同,不属于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20%至6
0%的违约金(2分)。
(2)法院只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而未对违约金作出处理(1分)。
(3)原告的其他损失由被告之上级主管部门解决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
本案由于被告上级主
管部门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告可要求其承担一定责任(1分),但被告的上级并非本
案当事人,判决对其无效(1分)。
(4)本案中的原告不应承担诉讼费用(1分),因其无过错且胜诉(1分)。
(5)上诉期为15日。
〔1992年试题〕
6(本题5分)准备代书诉状证据材料
确定收集证据材料全面、正确、准确,确属必须收集的材料。
前进厂与天福公司签订供应挂毯500条的合同一份。
合同订明挂毯每条单价500元,合同交货
期为1988年8月30日,由天福公司到前进厂验收后自提,提货时先付50%货款125万元,余
款由前进厂通过银行托收,天福公司在当年底付清。
合同签订后,天福公司于1988年8月30
日带125万元支票交付给前进厂后当天提走挂毯500条。
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余款125
万元一直未付。
前进厂多次催付无着,于1991年7月25日要求律师代写诉状。
你作为代书人,在代书前应要求前进厂提供涉及本案的直接证据材料,请列举诉讼时必须的
四种。
☆注:
评分时,答案请参照本试卷中对答题的要求。
①购销合同(1分);
②提交货凭证(1分);
③合同履行过程的票据(1分);
④中断诉讼时效的催讨货款书证(2分)。
7(本题9分)代书执行申请书
②说理清楚,文字简练。
③引用法律准确。
④无错别字
,标点符号无误。
1991年10月乙乡原告田某以不当得利诉甲镇被告尤某。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1年12月20
日以(91)民字第100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尤某返还原告田某不当得利7600元,于判决
生效后10日内付清,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当天,原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均表示不上诉。
至19
92年1月30日,原告田某仍未收到被告尤某应返还的7600元。
原告田某系乙乡某商店营业员,男,40岁。
被告尤某系甲镇经营水产品的个体户,男,35岁
据原告介绍,被告尤某每天自行收购鲜鱼等水产品约300斤,销售额1000元左右,并有自
用摩托车一辆,价值1万元左右。
根据以上事实,请你为田某代书执行申请书。
☆首部:
①申请人自然情况正确(05分)
②被申请人自然情况正确(05分)
正文:
③引用法院案号、案由、判决日期和判决结果(1分);
④写明申请人未上诉(1分)
⑤写明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义务(1分)
⑥写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有履行义务的能力(1分)
⑦提出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和申请执行(1分)
⑧尾部齐全(1分)
⑨文字通顺(无明显语法错误)无错别字(2分)
〔1990年试题〕
8(本题10分)代书民事诉状
(1)格式正确;
(2)特定事项齐全;
(3)文字简练;
(4)无错别字
(5)标点符号无误;
(6)定性准确;
(7)说理清楚、充分;
(8)引用法律准确;
(9)诉讼请求
合法有据;
(10)应考人不得署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特定事项未给明的,可以合理虚拟或以×
1990年1月2日上午7时,甲市大地公司汽车司机陈某将公司的小汽车一辆停放在甲市新兴酒
店内指定的停车场。
陈锁好车门后,拟提水擦车做好出车准备。
此时,正在该酒店大厅门前
值班的接待员武某向陈索要车门钥匙,欲到车内听录音机,陈未允。
武尾随陈后再三恳求,
并保证只听录音绝不开车。
陈便将车门钥匙交给武某,然后离开去打水。
武进入车内,打开
录音机后,又将汽车发动起来。
车开动后,武把握方向不稳,将车撞到酒店营业厅前的水泥
柱上。
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该轿车损坏程度为:
(1)前保险杠断裂;
(2)散热器损坏;
(3)
冷凝器已无法使用;
(4)前桥断裂后移。
经查,大地公司(车主)尚未向保险公司交纳本年度
应为该车支付的保险费。
为修复该车损坏部件,大地公司共支付修理费5600元(有单证为据)
因汽车损坏不能使用,大地公司支付了出租汽车费1600元。
此外,司机陈某因汽车损坏,
减少奖金收入150元。
请根据以上事实,为大地公司代书诉状。
(1)首部:
原告人,法定代表人及其特定事项正确。
被告人武某及自然情况、特定事项正确。
(2)案由: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或损害赔偿)。
(3)请求与目的: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直接损失修理费5600元。
(4)事实与理由:
重新组织、正确利用案件介绍部分。
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或有关规定,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尾部:
完整写上“致×
人民法院”、具状人全称、法定代表人×
、代书人×
及日期共五项。
(6)文字通顺(无明显语法错误),无错别字。
(2分)
9(本题14分)代书《遗产分割协议书》。
一日,张某来到律师事务所,叙述说:
张某与先夫赵某于1950年结婚。
结婚时,张带来其与前夫所生之子李某,与赵共同生活至长
大成人。
1971年李结婚后与张分居。
张与赵婚后生一女赵甲。
赵甲1978年与王甲结婚,生一
子王乙。
赵甲、王甲、王乙均与张、赵夫妇共同生活。
王甲对岳父尊敬孝顺,承担了大部分
家务。
1986年赵甲因病去世。
王甲于1988年同陈某结婚,婚后继续与张、赵夫妇共同生活,
对老人尊敬孝顺一如既往,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赵某的老母曹氏至今健在,依靠赵某生活
赵某之兄赵乙因生活不宽裕,时常要靠赵给予接济。
赵某于1990年5月9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
赵、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积蓄于银行存
款人民币12万元,存在赵的名下。
另有彩色电视机、冰箱、家具、生活用品等物。
同时,还
欠国家税款7000元未交,欠他人借款3000元未还。
赵某的亲属在分割赵的遗产时,为做到合理合法,不伤和气,经共同协商确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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