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运输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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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检查或核查公路养护企业是否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规定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
2.检查公路养护企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作业经历;
3.资质复审时核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4.对提交备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5.要求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要求进行核查,并对核查情况予以反馈。
1.是否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
2.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从业资质;
3.是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4.是否无故拖延工期;
5.是否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6.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善,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
7.是否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2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4.《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5.《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6.《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7.《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8.《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省、市、县级港航管理机构
水运企业
省级每次抽查2-3家;
市、县级每次不少于10%。
市、县级每年不少于2次。
1.通过年度核查检查水运企业的经营资质是否具备;
2.通过预警检查检查水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维护情况。
1.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2.经营范围;
3.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4.船舶运力配置情况;
5.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和高级船员配备情况;
6.水路班轮运输业务信息公布及备案情况。
市、县级每年对辖区内企业检查至少1次。
3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
4.《国内水路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5.《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港航管理机构
船舶管理企业
每次不少于10%。
每年不少于2次。
通过年度核查检查船舶管理企业的经营资质是否具备。
1.船舶管理业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
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与防污染代管合同履行情况。
4
港口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港口经营人
每年不少于30%,
每年不得少于1次。
1.查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及有关材料;
2.查阅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台账等;
3.现场检查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1.港口经营人是否按法定的条件和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2.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安全条件和标准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活动;
3.港口理货经营人是否按法定的条件和规定从事港口理货经营活动。
5
港口安全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4.《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5.《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三;
6.《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7.《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第四条。
1.查阅安全管理台帐等相关文件或资料;
2.现场检查港口安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生产作业活动;
3.对相关人员安全操作及应急处置能力进行抽查。
1.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等法定许可。
2.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港口经营人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4.港口经营人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港口经营人是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等。
6
港口设施保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每年不少于30%
1.查阅有关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及有关资料;
2.现场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和执行情况;
3.抽查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效果。
1.《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性;
2.《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效果,包括保安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性;
3.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对保安知识掌握情况。
7
内河船员服务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市级、县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内河船员服务经营单位
每年不少于50%
每年不得少于4次
1.查阅、复制与船员服务有关资料和记录;
2.询问当事人。
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
8
内河船员培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条。
省级、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内河船员培训机构
每年不得少于1次
1.询问当事人;
2.向有关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
3.查阅、复制与培训有关资料;
4.可使用远程监控等方式辅助。
1.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2.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3.培训设施、设备、耗材、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4.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5.学员的出勤情况。
9
道路客运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5.《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8.《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客运经营企业
市级运管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
县级运管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20%。
每年抽查1至2次
检查可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综合监管平台及运政系统等方式进行。
经营资质条件;
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
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车辆维护计划、执行及记录保存情况;
车辆定位设备安装、联网接入情况;
企业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情况;
乘客身份实名制查验制度落实情况。
10
道路客运站经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5.《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道路客运站经营者
安检设备配备情况;
客运站封闭式管理情况;
工作人员文明服务情况;
客运站车辆门检、例检制度执行情况;
安全事故排查及治理情况。
11
出租汽车经营
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2.《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6.《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
举报投诉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12
公共汽车经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公共汽车经营企业
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情况;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13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对车辆规模5辆以下的企业,市级运管机构每次检查比例不低于0.5%,县级运管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
对车辆规模5辆及以上企业,市级运管机构每次检查比例不低于5%(其中杭州、宁波不低于3%),县级运管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其中杭州、宁波不低于5%)。
运输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重点营运车辆定位设备安装、联网接入情况;
运输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查验制度落实情况;
1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6.《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9.《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市级运管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杭州、宁波、衢州不少于5%);
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
15
道路货运场站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
道路货运集散场站经营者
运输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查验制度落实情况。
16
机动车维修经营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对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30%;
对维修经营业户,市级运管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5%;
县级运管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执行情况;
机动车维修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维修废弃物处置情况;
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公布情况;
17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市级运管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20%;
县级运管机构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30%。
教学设施、设备情况;
教练车维护情况;
教学质量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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