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成后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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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功能的水利工程设施制定不同的筹集费用标准,使工程设施在完善的工程管理条件之下,取得较大的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偿服务,核算成本,降低费用,促使工程良性运行。
管护经费必须用于工程设施的维修、支付管护人员的报酬,严禁挪用和浪费。
经费筹集方式部分采用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模式和移交项目村自行管理模式,分类别确定各自的管理制度。
大型水利工程和受自然灾害损毁严重的,采用申请上级部门下达资金进行养护维修。
四、创新管护运行机制
水利工程实行“国家下达、配套投入”的投入机制,同时工程管护运行方式也具有多样性,需要不断总结完善。
项目资金可留10%的资金作为三年后工程管护完好率、存活率、利用率等管护工作的奖励资金。
各乡、村须制订相应的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明确责任人,落实管护措施。
辖区所有竣工的水利项目,都要做到管护责任明确、制度规范、落实到位,确保设施永久完好,正常使用。
公益水利设施可采用专业队承包的管理机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对水池、水窖、取水桩等布置于田间地头的水利设施,其受益范围相对固定,设施由产权单位和农户签订使用协议,由农户对设施实行有偿服务,定期检修。
同时,制定落实奖惩措施。
要对受益村水利工程运行定期管护检查,督促各受益村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费用。
对损坏的工程设施,受益乡村要及时督促维修,经检查后仍不整改的,要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罚。
五、搞好项目建后管护的宣传工作
各受益乡镇、受益村,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黑板报等形式,对水利设施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受益区广大人民群众的认识和管护水利工程实施的自觉性。
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对所有的工程进行全方位的管护、维护,保证工程正常、永久使用。
形成人人受益,人人管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工程设施的利用率。
六、严格目标责任管理制度
各受益乡镇要对水利工程的管护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目标,确保管护措施和管护制度的落实,使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工作上位上手。
主管部门要高标准实施工程,制度化建后管理,规范化督促检查,使全县水利工程设施发挥长效效益,推动全县经济健康发展。
附:
康县各项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制度。
康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制度
为保证本项目建成后的科学管理、精心维护,规范营运、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效益。
特制定以下管护制度。
一、健全经营管理机构
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流域水务管理站。
其主要职责是:
统筹加强项目利用的综合管理;
加强与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衔接,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数据;
根据工程实际,提出工程项目年度维修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做好日常维护和巡查工作,协调好工程项目中农民群众纠纷调解。
二、确定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管理机构人员应该具有责任心、使命感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相关技术。
管理人员主要岗位职责是:
制定工程巡查检查计划和工程管理计划;
制定工程的保护措施;
落实治安责任制;
指挥协调用水、灌溉、防汛、调节用水纠纷等等。
三、落实管理措施
1、建立管理制度。
根据有关管理规范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岗位责任制和运行日记等制度,并严格施行,保证工程的规范化运行。
2、搞好运行监控。
加强工程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监测管理,对运行中发生的故障、事故要查明原因,及时排除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达到高效、优质、安全运行的目的。
3、加强业务技术管理。
积极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对管护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要加强规程日常业务指导和技术管理。
康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用于指导我县较集中的供水工程项目。
第一条凡在村内从事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
第三条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第六条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七条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
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县水务局按县政府要求会筹集相应的维护资金。
并将历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纳入维护资金,统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用于供水设备的维修。
第十二条用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
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次催缴仍不交水费的,村供水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停水等处理。
第十三条供水设施属国家和集体所有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
从供水管道至各户进户口产权设施归集体所以,并由村集体负责维护管理;
进户口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用户因迁移等原因需过户或停止用水时,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发生的费用仍由原用户负担。
用水户更改名称,应及时通知村供水部门。
第十四条村民有维护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及时报告村供水部门。
村供水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管理单位要制止其行为,拒不执行者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供水管理单位批准,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2、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3、私自切断电源、水泵,影响供水设施运行者。
4、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5、拆除、伪造、改装、损坏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者。
6、擅自装泵,从管道抽水者
7、用其他方式者。
盗水行为一经发现,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除没收器材外,不论耗水量多少,均按管道最大流量计收水费,并给予经济处罚。
损坏自来水供水设施的,按照损坏价值的2至5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供水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由其供水管理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擅离职守,造成停水事故者。
2、未经批准擅自扩大供水范围者。
3、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康县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县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后的运行管理,确保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发挥其应有的效益,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机构
第一条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受益乡镇成立高效节水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第二条在乡镇高效节水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要求,贯彻落实本规定及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建立健全一线灌溉管理人员和乡镇、村两级服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奖罚制度,并将各项责任、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个人、每一个工作项目、每一个工作环节。
第四条系统管理人员与农户之间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把灌溉管理措施落实到每个条田、每一地块,切实做到适时、适量供水、施肥,保证各类作物不旱不涝。
二、用水管理
第五条用水统一由水管部门调配,每年灌水前受益村组对输水管道、设备及蓄水池进行全面检查。
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用水计划。
水管部门根据用水计划确保供水量和供水时间。
三、灌溉管理
第六条在高效节水管理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乡镇实施统一管理。
第八条各乡镇负责灌溉事项的具体落实;
各项目受益村组,必须全力支持、配合各乡镇的灌溉管理工作。
第九条灌溉系统由各乡镇派出人员负责操作和管理;
受益村组负责田间管网系统的回收及管网系统的维修,操作人员负责本系统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每一系统操作管理人员,负责灌溉系统的运行操作、维护与灌溉相关事项。
四、设备、设施及其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首部与管网包含的设备、设施。
1.首部部分指首部井泵到地埋、地面干管接口处的所有设备,包括水泵,启动设备,变压器,高、低压线路,沉淀池,各种过滤器,操作阀门,压力表、计量表、施肥罐、泵房等。
2.管网系统指干管上端首部接口至整个地下与地面管网,包括干管、分干管、出地管、闸阀、支管、附管、毛管、各种阀门及各类连接件。
第十二条首部及管网的管理事项。
首部及管网的管理事项,包括首部及管网的安装、维修与保管。
1.各乡镇负责首部安装、拆卸、保管、检修,同时必须协助项目受益村,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系统设计方案,实施管网安装和调试。
2.管网拆卸在冬灌结束后完成,以保证越冬安全;
由项目收益村负责保管,来年安装缺失的材料由保管责任人赔偿。
五、灌溉系统运行期间必须达到的要求
第十三条泵站操作运行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范》,管道及控制阀门要及时检修,以防管道漏水阀门失灵,电动机启动前应检查电器仪表、接线,转子转动是否灵活,看有无磨擦声和其它杂音。
第十四条电动机正常工作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定子温度不得超过铭牌上规定的允许温度值。
如遇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排除故障。
第十五条水泵启动运行后,应待转速到额定值时,再缓慢开启。
第十六条系统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熟练操作,及时、准确地做好滴水和施肥工作,确保支管所有连接部位与毛管,无漏水、喷水现象,田间无漏滴、无积水。
第十七条每次轮灌,按规定的轮灌时间滴水,必须保证达到一定湿润深度与宽度,湿润深度不少于40厘米,滴水均匀,到头到边。
第十八条地面管网严禁低压运行,田间大小阀门开关,全部由系统操作人员负责,严禁农民个人擅自开、关阀门。
第十九条及时做好灌溉记录,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农民签字等手续齐备。
第二十条系统运行期间,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一条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制定的《运行操作规程》操作,对首部及管网系统经常检查保养,尤其对含砂量较高的井水、河水滴灌,必须勤清洗、勤查看、勤保养,保证供水质量和输水安全,不违章操作。
第二十二条操作人员必须保证各阶段统计报表的时效性,各种记录必须详实、齐全,数据准确,及时上报;
所报水量、燃料用量与耗电量应相互吻合。
第二十三条操作人员发现故障或停电等情况,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修复;
小故障3小时内排除,大故障(水泵吊检或更换水泵)24小时内排除;
因停电原因停机的,来电应即时恢复供水。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受益村的配合下,实施田间灌溉作业查看和管网维护,避免和杜绝系统低压运行。
第二十五条河水滴灌沉淀池,应设立醒目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四周设围栏;
严禁任何人在滴灌水池洗澡、洗涮、往池内丢弃杂物,严防溺水、触电、管网堵塞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在机井房、设备周围植树造林,种草栽花,达到美化、绿化、净化和“三净”、“四不漏”标准,即:
首部设备洁净、室内外干净、水池清净,不漏水、漏电、漏气、漏油。
六、灌溉一线操作人员的上岗条件
第二十七条爱岗敬业,熟悉系统设备性能,技术操作熟练,能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整台首部设备和整个管网正常运行,提高系统运行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七、灌溉一线操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罚
第二十九条责任的划分:
首部的所有设备由操作人员负责看护;
管网部分由农户负责看护。
第三十条凡脱岗者,经核实后,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追究镇分管滴灌工作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系统运行压力必须保持在技术规范值以内,否则严肃追究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三十二条不得擅自抽水,严禁偷电和私自收费。
凡违反者,一经查实,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处以2~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镇分管滴灌工作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疏于看管等失职行为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堤防工程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堤防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目标,促进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面发展,依照省水利厅制定的《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堤防管理原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康县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堤防管理工作实行日常管理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段负责河道堤防管护人员,实行绩效与人员工资及管养费用直接挂钩。
促进管理工作常抓不懈。
第三条县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是承担堤防管理任务的主体,对工作人员分工负责督促指导各河段工作。
二、堤防日常管理
第四条堤面长期保持平坦、无坑槽,无明显的波状起伏,雨后无积水,做到晴雨天都一样。
第五条堤身、平台无高杆植物和杂草。
要求每次杂草清除率达到100%,益草化率达到90%以上。
第六条堤面、堤身、平台做到无杂物、牛粪等垃圾堆放。
第七条堤肩与堤脚完整美观,做到无坑槽、无缺损、无吊坎。
不得在河道内采挖砂石料和矿物开采等。
第八条堤身、平台不允许新增上下坡路。
坚决封堵车流量不大的坡道,有计划地对翻堤马路进行整治,做到马路平整、无车槽、无切堤筑路现象。
经上级审批同意修筑的上下坡路,要求用土帮堤筑路并高标准硬化。
第九条堤身、平台、禁脚范围内无牛坑、无雨流沟缺。
第十条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无违章建房、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铲草皮、打草晒粮、搭蓬、堆放物料和垃圾、钻探与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违章种植以及从事其它损害堤身和禁脚地安全的行为。
进一步完善划界确权工作,有计划地启动堤防护堤地的土权、林权、管理权“三权”回收工作,“三权”回收率达95%以上。
三、防洪保安与工程设施及河道护工管理
第十一条为了确保防洪安全,要求各管护人员定期对所辖堤段的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进行徒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提防管理所并协助处理。
管护人员日巡一次,县每月检查一次,同时认真做好徒步检查记载。
第十二条防洪责任制措施落实,坚持每月工作22天,休息日有专人值班。
防汛物资器材按规定地点堆放整齐、有专人管理,且帐物相符,保管妥善。
管理段用房、哨棚和防汛设施无盗损。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设施(如水尺、公里碑、百米桩、分界牌、险工险段牌、工程简介牌)齐全美观,无损坏;
拦车卡有醒目警示标识。
第十四条护坡、护岸等河道防护工程无缺损、无坍塌、无松动等险情;
穿堤建筑物无险情发生。
各管护人员必须坚持日常检查,如发现河道防护工程设施险情,及时上报县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处理。
第十五条督促沿堤涵闸管理单位加强对穿堤建筑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养护良好、运转灵活;
混凝土无老化、破损现象;
堤身与建筑物联结可靠,结合部无隐患、无渗漏现象。
第十六条熟练掌握和运用水法规,用法律法规来维护河道堤防工程的完整与安全,依法治水、依法行政,打击违法行为;
严格项目审批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任何项目建设以及采砂取土等,必须按河道管理权限审批,不越权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生物或建筑物的数量、位置、设障单位等情况清楚,及时提出清障方案并督促完成清障任务,无新设障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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