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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航海条约(treatyofcommerceandnavigation),贸易协定和贸易议定书(tradeagreementandtradeprotocol),支付协定(paymentagreement)以及其他协定(本章第2节将详细论述)。
按照实物形式进行分类,贸易条约与协定可分为:
货物贸易协定,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装运前检验协定,技术性壁垒;
关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定等14项有关的内容;
服务贸易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三、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法律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含义(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是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方的优惠或豁免,另一方同样享受。
其目的一般在于消除缔约国在通商、航海等方面的歧视。
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是指缔约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应立即自动地、无条件地给予对方。
后者则是指如果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和豁免是有条件的,则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等条件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和豁免。
目前,较为常用的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1)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核心条款,是货物贸易制度乃至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它是关贸总协定奉行的非歧视原则的最重要体现,禁止成员方政府以关税、数量限制等手段对来自不同成员方的进口货物产品实行歧视,而是使他们在成员方市场上得到平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早产生于12世纪,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缔约方对方。
最惠国待遇的法律依据通常是国际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限定于总协定规定的四个方面:
①关于进出口的关税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税费。
包括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变动关税或出口税等;
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费和质量检验费等。
②征收上述费用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评估时,评估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均应在所有成员间一律平等。
③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管理规定及程序,例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
④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定的事项。
如销售税和由地方当局征收的有关费用,以及对进口产品品质证书的要求,对进口产品移动、运输、贮藏和零售渠道等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适用的限制等。
(2)适用的例外。
尽管有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允许成员方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常见的比较重要的例外有区域关税安排和普遍优惠制,如关贸总协定将第二、三、四款规定了关于一般最惠国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
①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成员国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的所有措施。
②国家安全的例外。
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不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的义务。
③历史上的特惠关税。
最惠国待遇条款不适用于以前已经形成的特惠关税,这条现在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
④特定成员之间的不适用。
如两个缔约方间没有进行关税谈判;
缔约方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方时不同意对他实施本协定或本协定的第二条所规定的优惠。
⑤对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优惠安排。
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关税待遇。
⑥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及边境贸易。
⑦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主要包括反补贴、反倾销等。
⑧多边贸易协定。
如政府采购协定等。
2、国民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含义(nationaltreatment)是指缔约国的一方公民、企业和船舶在缔约国的另一方领土上享有同该国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加以规定,依照规定赋予外国产品以国民待遇,主要是阻止进口成员方政府在关税和其他边境管理措施以外采取对外国产品的歧视措施,也可避免外国产品获得不合理的特权。
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都是建立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
最惠国待遇的非歧视体现于要使来自不同成员的进口产品,在一个成员方的市场上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
国民待遇则体现于不得在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实施歧视待遇,是进口产品在一个成员方的国内市场上,与其国内产品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得到平等的待遇。
(2)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
只限于对货物贸易进口产品的两个方面:
①国内税收和国内收费;
②政府对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的法律、规章等行政管理措施。
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各缔约方认为,国内税收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报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外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产业提供保护。
关于国内税费,第二款规定:
“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行业国内费用。
包括国内交易税、消费税和其他对进口货物征收的间接税。
关于国内管理措施,第四条规定:
“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有关或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报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同类同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3)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条款。
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八款和第十款规定的例外条款,以及第二十条规定的例外条款。
第三条第八款规定:
“例外是政府采购和政府补贴。
第三条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和规定。
第三条第十款规定:
“不妨碍成员方建立或者维持符合关贸总协定第四条要求。
如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数量限制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的一般例外共有十项,包括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为维护和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等。
3、透明度原则(关税保护原则)
(1)贸易透明度原则:
是指成员方必须公布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律及规章,以及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的义务。
透明度原则主要规定成员国必须明确地将已实施的制度、法律和规定,及时地通知给对方,使其免受损失。
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文是关贸总协定第十条“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
(2)透明度原则的适用。
1994年关贸总协定明确要求透明度是互惠的,各成员国双方要公开有关法律和规章;
乌拉圭回合新议题中将这一原则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管理的所有贸易领域。
(3)透明度原则的例外。
关贸总协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总协定并不要求成员方公开那些会妨碍法规贯彻执行、违反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公司企业正常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我国1986年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以来,先后对国际贸易中透明度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如对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外汇管制的一切政府措施。
第二节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一、通商航海条约
通商航海条约(treatyofcommerceandnavigation)是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条约,对其所涉及的双边或多边国际经济问题做出了新规定,其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
二、贸易协定和贸易议定书
贸易协定(tradeagreement)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调整它们相互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
如国际货物贸易协定、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等。
贸易条约和贸易议定书与贸易协定相比:
涉及面窄、内容具体、手续简单、有效期短以及无须法律程序审批等特点。
一般只须经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指定的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贸易议定书(tradeprotocol)是指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它是对贸易协定的有效补充。
在签订长期合同时,关于年度贸易的具体事项,往往要通过议定书的方式加以确定,签署时往往比贸易协定简单,一般由签字国有关行政部门的代表签署后即可生效。
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该议定书主要是规定关税减让表的某些规则和事宜,排除关税壁垒的某些问题做出承诺规定,例如农产品和工业品关税优惠、非关税措施以及削减农产品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的承诺等。
三、支付协定
支付协定(paymentagreement)是两国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方法的书面协议。
支付协定是国家外汇管制的产物。
例如,一种货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所拥有的债权不能用来抵偿对第三国的债务,结算只有在双边基础上进行。
因此,要解决国际的收支问题,必须通过建立交付协定的方式来解决国家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例如,国际交付协定中规定:
在贸易过程中,交易支付币种的规定,是采用贸易双方中的某一国家的货币,还是采用第三方国家的货币等。
四、商品协定与商品综合方案
国际商品协定将在本章第3节作详细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国际商品综合方案(integrateprogramforcommodities)是发展中国家于1964年4月第六届特别联合大会议上第一次提出的,1976年5月联合国第四届贸易和发展会上正式通过商品综合方案的决议。
它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打破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步骤。
其主要内容有:
建立多种商品的国际储存;
建立国际储存的共同基金;
扩大和改进商品贸易的补偿性资金供应;
扩展初级产品的加工和出口多样化;
为了稳定供应,参加方案的各国政府承诺在特定时间内各自出口和进口某种商品的数量。
五、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GATT),简称总协定。
它是在美国推动下的由23国组成的,于1947年10月3日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
GATT由成立时的23个会员国,现已发展到144个会员国,这些国家的贸易总额约占世界贸易额的90%左右,它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最为重要的协定。
1、总协定(GATT)的宗旨及主要原则
(1)总协定的宗旨。
GATT指出,协定是以促进贸易自由化,发展商品生产交换,扩大世界资源和提高缔约国人民生活为宗旨。
并要求成员国各方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以实现贸易自由化。
(2)总协定的主要原则。
①无歧视原则。
贸易进行必须建立在非歧视的基础上,缔约所有各方在运用和管理进口税和出口税、收费等方面必须互相给予优惠的待遇,因此没有一个国家有特别有利的贸易待遇,或者受到更多的歧视。
大家都在平等的基础上,享受到降低贸易壁垒带来的好处。
②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前面已有论述)。
③关税的削减和约束。
总协定允许使用关税保护国内产业,并不是说可以由成员方不受任何约束地自由确定关税,根据互惠原则,通过谈判削减关税或者达到零关税,并且约束通过谈判达成的关税税率承诺。
关税减让,首先根据互惠原则在缔约方之间进行双边谈判,按出口成员方产品占进口成员方市场份额的大小来确定主要供应者,并邀请主要供应者就某些产品逐项对等地进行关税减让谈判。
关税减让的形式约束有四种:
削减关税,并将削减后的关税水平加以约束;
约束现有的关税税率;
上限约束,即将关税约束在高于现行税率的某一特定水平,并承诺不超过这一水平;
对免关税待遇加以约束,即承诺税率保持在零。
④消除数量限制原则。
对缔约国的任何一种进出口商品,除关税、国内税以及其他规定的费用外,一律不得以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限制其数量。
⑤切磋调解原则。
贸易双方为了体现和保障其基本权益,在发生纠纷时,要根据“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解决贸易纠纷。
⑥禁止倾销和限制出口补贴的原则。
总协定规定禁止缔约国在出口方面实行倾销,并授权缔约国在其某项工业由于倾销造成重大损失或构成重大威胁时,可征收反倾销税。
这一原则的有关规则主要通过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反倾销原则”与“反补贴协议”来实施。
例如反倾销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对于倾销的基本鉴定做出明确的说明,并对成员方国内行政当局采取反倾销行政措施提供了基本规则,并对倾销的产生、申诉、立案、调查、裁决和司法审查等进行相应的规定。
对于反倾销行为采取的相应处罚措施有:
临时反倾销措施。
通过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方式,即支付现金和保证金。
价格承诺。
《总协定》第八条规定,价格承诺是指进口方当局做出初步裁决,确定存在倾销、工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有关出口商品的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并得到进口方当局的同意,那么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执行。
对于违约者,进口方当局可立即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直至对倾销产品征收追溯性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是在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工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由进口方当局决定是否征收。
征收的税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对倾销产品征税不得存在歧视行为。
追溯征收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一般不能追溯征收,但是如果遇到以下两种紧急情况,进口方当局可以对那些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追溯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存在倾销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进口商已知道或应知道出口商在实施倾销;
损害是由于相当短的时间内进入大量倾销产品造成的。
2、关贸总协定的条款简介
总协定共分38条。
(1)第一部分。
第一条是在所有成员中保障最惠国待遇的关键条款。
第二条提供了GATT一致同意的实际关税降低的情况。
(2)第二部分。
总协定是供“临时”运用的。
每个成员使用第二部分的规则时,应“最大限度地”不要和它加入关贸总协定时正在使用的法律“不一致”。
第三条禁止国内的税收和内部的其他措施对进口有歧视。
第四条(电影胶片)、第五条(过境自由)、第六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第七条(关税计算)、第八条(收费和手续)、第九条(原产地标记)以及第十条(贸易规章的公布和管理)都是“技术条款”,是为了防止或控制对关税搞变向替代而制订的。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涉及数量限制,第十一条是对数量限制的一般禁止;
第十二条专门论及在有收支平衡方面的原因时如何使用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要求除非由于第十四条专门列出的例外(亦见第十八条),数量限制应不带歧视性。
第十五条是关于关贸总协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作的条文。
第十六条号召取消出口补贴。
第十七条要求国有贸易企业不要在他们的对外贸易中实行歧视。
第十八条承认发展中国家可能需要关税方面的灵活性,可以保存其外汇储备和满足发展的需要而做些数量限制。
第十九条阐明什么时候可以采取行动反对进口伤害国内生产。
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分别列举对协定的一般的和保护性的例外(例如为了保障公共卫生)。
第二十二条述及磋商,第二十三条述及争端的解决。
(3)第三部分。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可构成对最惠国规则的例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成员政府可以采取行动。
免除义务声明的授权即是在这一条中提出的。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五条均为关贸总协定自身运行的规则。
他们涉及关贸总协定的接受和生效(第二十六条)和从前成员取得关税减让(第二十七条),关税磋商的规则和关税表的改动(第二十八条),关贸总协定与流产了的哈瓦那章程间的关系(第二十九条),协定的补充(第三十条),和退出关贸总协定(第三十一条),“缔约方全体”(成员)的定议(第三十二条),参加关贸总协定(第三十三条),协定的附件(第三十四条)和在特殊成员间关贸总协定规则不适用的问题(第三十五条)。
(4)第四部分。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增加于1965年,它是为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领域而设置的。
第三十六条提出了关贸总协定在满足这些需要方面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十七条叙述成员为此目的应作的承诺,第三十八条论及他们的联合行动。
第三节国际商品协定
一、国际商品协定:
概念(internationalcommodityagreement)是在某项初级产品的主要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就双方有关该项产品贸易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等问题,经过谈判达成的多边协议的总称。
国际商品协定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商品协定的签订者包括出口国和进口国双方,使双方各国的政府代表,如国际小麦协定、国际咖啡协定和国际天然橡胶协定等等。
广义的国际商品协定所包括的范围除狭义概念外,还包括大量的原料生产国与输出国组织各自所签订的协定。
这样的组织包括政府间组织和有关国家的企业之间建立的民间组织两类。
前者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可可生产者联盟和国际铝土协会等等;
后者如钨生产者协会、国际水银生产者协会等。
另外,纺织品和服装虽然属于工业制成品,但它占许多发展中国家出口收入的比重很大,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国际商品协定的商品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
从国际商品协定执行情况来看,这些协定对于稳定商品价格和生产国的出口受益、适当满足消费国的需要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少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干扰,多数协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国际商品协定是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矛盾斗争暂时妥协的产物,如果发生经济危机等问题,这种协定往往不能起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提出建立综合方案,要求用一种综合的办法来解决商品贸易问题,即前述的商品综合方案(integrateprogramforcommodities)。
二、内容结构。
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国际商品协定,一般都由序言、宗旨、定义、经济条款、行政条款和最后几部分组成,并有一定的格式,通常还有若干附件。
序言部分标明谈判各方签订协定的目的。
通常,各协定都申明签订该协定的宗旨是提高该项初级产品贸易的水平,特别是增加发展中出口国的出口收入;
增加该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推动市场组织和政策协调;
促进该产品的供求平衡,防止价格波动;
促进有关的国际合作等等。
定义部分规定协定中所使用的各种概念,如“成员”、“限额年度”、“特别表决”,以及货币单位、重量单位和关于该产品的专业用语等等。
经济条款部分是协定的主要内容之一。
规定了各成员国在经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各成员国共同采取一定措施,干预该产品市场,以达到稳定其价格的目的。
这样的措施通常有三种:
①缓冲储存(bufferstock)。
协定执行机构运用各成员提供的实物和资金,并规定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以干预市场,稳定价格。
当市价降到最低限价时,则利用缓冲储存的现金在市场上收购,从而把价格稳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
这类协定一般都规定有缓冲储存的规模、筹资办法及其经营管理等。
国际可可协定、国际天然橡胶协定等有此类条款。
②出口配额(exportquota)。
这种条款通常规定一个基本的出口配额,每年再根据市场需求情况,按基本配额作一定比例的增减,确定当年的出口配额,以达到控制供应量从而稳定价格的目的。
国际咖啡协定、国际糖协定、多种纤维协定以及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协议等都有此类条款。
③多边合同(multilateralcontracts)。
这种条款要求进口国保证,在协定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出口国购买一定数量的该项产品;
同时要求出口国保证,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进口国出售一定数量的该项产品。
国际小麦协定有此条款。
行政条款部分也是国际商品协定的一项主要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权力机构和表决票的分配。
通常协定规定其组织机构包括理事会、秘书处、执行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或小组等。
其中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达成协议时,除用协商一致的方法外,一般要通过表决决定。
表决方式可根据情况需要,采用简单多数、简单分配多数、2/3分配多数和特别表决等方式。
由于通过的决议直接关系到各成员国的切身利益,所以表决票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
协定大多规定进口防御出口方两类成员拥有相等的表决权,各类成员的表决票按进出口比例等因素在各成员之间分配,或是先不论大小,各给予一定的基本票,再按有关因素分配。
并且协定通常规定任何成员的表决票都不能超过一个最高限额。
表决票的多少反映了各成员权利与义务的大小。
组织机构的行政费用通常也是按表决票的比例进行分摊的。
最后条款部分通常规定了协定签字、生效、暂时生效的期限和条件、适用、临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加入、推出的程序,有效期限以及延长和终止的条件,有效文本等。
附件部分所列的通常是经济条款或行政条款中所提到的已明确规定了的出口限额表、表决票分配表及其他有关数据等。
应该指出,这一内容结构并不是绝对的。
具体到某项协定,可能有些内容很少,甚至没有,也可能规定了其他相关内容。
从近几期的协定看,较普遍的变化是,有关经济条款的内容在减少甚至取消,而有关信息资料的管理和交流、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等内容有所增加,这也反映了国际商品协定在国际商品市场上作用的变化。
✍思考与作业
1、简述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含义及形成过程。
2、简述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的联系、区别。
3、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有哪些?
4、WTO与关贸总协定有何异同?
5、简述国际商品协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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