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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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联络、凝聚广大留学归国人员,与时俱进,奋发有为,为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贡献力量;
(二)向海内外广泛宣传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成就和成果,收集反映留学归国人员对滨海新区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三)组织会员发挥综合智力优势,积极促进滨海新区各行业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为引进国外人才、智力、技术、项目和资金牵线搭桥;
(四)联系海外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团体,开展科技、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会员参加有关活动,为会员营造广阔的交流平台,更好地为滨海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六)宣传、表彰、举荐优秀留学归国人员,为留学归国人员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海内外留学人员的需求,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努力为留学人员服务,协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把本会办成留学人员之家。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的滨海新区留学人员组织及相关团体,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一)在海外大专院校本科或研究生毕业以上教育程度者;
(二)公派出国(出境)进修、研修半年以上的中高级访问学者;
(三)在国内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曾在海外大专院校从事实习、进修、讲学、研究、演出或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累计半年以上者;
(四)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社会知名人士;
(五)本会工作和发展特殊需要的人员。
第十条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其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
(五)向本会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信息资料等;
(六)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的义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各种会议和活动;
(五)积极发展新会员;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理。
第四章组织
第十六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各分会以及其他有关方面协商推荐产生。
理事名额参照会员人数,根据本会工作需要,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并通过本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或理事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延期或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本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召开理事会;
(二)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变更的理事人选;
(三)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五)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
(六)必要时可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增免常务理事;
(七)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提名聘请名誉会长;
(四)提议设立办事机构和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人;
(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六)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聘请具有留学经历的海内外知名人士为当届名誉会长、海外名誉会长和海外名誉理事。
第二十九条本会可按留学国家或地区设立分会。
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五章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事业发展之所需。
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
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时,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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