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一般操作规程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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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
3、经办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4、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的委托证明;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提供担保人及其担保书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二、行政许可的受理
(一)行政许可受理的机构
市本级各主管税务分局全程服务台。
(二)行政许可受理的条件及要求
1、申请的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
对于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范围。
对于不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填发《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应正确无误。
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的形式。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发《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定方式提出。
(三)行政许可受理的初步形式审核
全程服务台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当场进行初步审核,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
(四)行政许可受理及其期限
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份,填存《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存根)》一份,并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受理人(审核人)”一栏中签名,同时注明收到日期。
申请人提供保证金的,应在收款后当场开具《收款凭证》一式两联,其中一联交付申请人。
后当即转主管管理科审查。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及告知补正材料通知,应在相关书面凭证中加盖本税务机关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行政许可的审查
(一)行政许可审查的机构
市本级各主管税务分局的主管管理科。
(二)行政许可审查的原则
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三)行政许可审查的内容
形式性审查的内容:
是否“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实质性审查的内容:
一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是申请材料填写的是否真实;
三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四是申请人提供的保证人的资格以及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内容(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是否符合《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保证金数额是否合理。
(四)行政许可审查的环节及时限
1、主管管理科经办人应当即审查,经确认无误后,在《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一栏中填写相关内容,在同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栏中“经办人”处签名,并报主管管理科长审批。
2、主管管理科长应当即审批完毕。
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在《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注明审批日期后,转经办人将审批结果同时录入CTAIS计算机管理系统;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签名、加盖公章、注明审批日期后即转全程服务台办理。
四、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转发票管理窗口。
发票管理窗口根据主管分局行政许可决定及核准的内容,发售发票。
(二)不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陈述、申辩告知书》各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五、附则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本辖区(市本级)外到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并按期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
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二)外地纳税人在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本辖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税务管理。
(三)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由申请人根据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申请使用计算机开票)
1、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
3、需提供《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4、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5、若外购或自行开发的需提供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计算机开具发票许可申请审批表》。
各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经办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5、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的委托证明;
6、外购或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行政许可受理及其期限
市本级各主管税务分局的全程服务台。
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前,只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当场进行形式审查,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和法定形式。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
(1)当场在《计算机开具发票许可申请审批表》“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一栏中填写相关内容,在同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签名,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注明审批日期;
(2)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3)将审批结果录入CTAIS计算机管理系统。
(二)不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
(1)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陈述、申辩告知书》各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三)行政许可决定的撤销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事后的日常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撤销。
(申请拆本使用发票)
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拆本使用发票许可申请审批表》。
2、拆本发票携带人或开票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3、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的委托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发《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全程服务台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当场进行初步形式审核,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
后即转主管管理科审查。
三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拆本使用发票:
1、在市、县范围内开具发票,但整本携带有困难的;
2、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但每一分支机构整本使用有困难的;
3、其他合理原因需要拆本使用的纳税人。
(四)行政许可审查的环节及其时限
1、主管管理科经办人应当即审查完毕,并在《拆本使用发票许可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栏中“经办人”处签名后,即报主管管理科科长审批。
2、主管管理科科长应当即审批完毕。
在《拆本使用发票许可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注明审批日期后,即转经办人将审批结果同时录入CTAIS计算机管理系统;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不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陈述、申辩告知书》各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对申请拆本使用发票的审批,由申请人根据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湖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单位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2、草拟的发票式样、内容、联次、各联的用途及统计发票用量等材料;
3、经办人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和代理人办理代理事项时的委托证明;
用票单位需要印制具名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
(3)遵守财经纪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三年来没有发现偷逃税和发票管理上的违法违章行为;
(4)统一发票式样确实不能满足业务需要而需自行设计发票式样或发票年使用量超过400本。
1、主管管理科经办人应当即审查完毕,后即报主管管理科科长审批。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湖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单位具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注明审批日期,后即转经办人将审批程序及结果同时录入CTAIS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即转全程服务台办理,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3、市局征管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承印手续。
1、准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不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陈述、申辩告知书》各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对申请印制企业具名发票的审批,由申请人根据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税务行政许可
2、需提供事前已指定的经办人身份证明;
3、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不在此列。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或《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各表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须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
3、事前已指定的经办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份,填存《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存根)》一份,并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受理人(审核人)”一栏中签名,同时注明收到日期后即转主管管理科审查。
二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1、主管管理科经办人应当即审查完毕。
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于当即进行发票票种、数量及购票方式的核定,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在《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一栏中填写相关内容,并即报主管科长审批。
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在《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审批意见”或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注明审核日期后,即转经办人将审批程序及结果同时录入CTAIS计算机管理系统;
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注明审核日期后即转全程服务台办理。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转发票管理窗口。
发票管理窗口根据主管分局行政许可决定,发给《发票领购簿》。
(二)不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陈述、申辩告知书》各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三)行政许可决定的变更及撤销
《发票领购簿》只表明申请人具有领取发票的资格,对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及购票方式事先不作记录。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领购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人员等各项许可事项的,可向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税务分局重新提出要求。
主管税务分局对被许可人要求变更上述各项许可事项的申请进行审核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凭手续可在计算机内重作变更。
被许可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领购簿缴销手续。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一般操作规程(施行)
1、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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