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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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联合执法监察的配合方式、联合执法的内容、各自的职责及任务,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确保执法到位。
(四)继续抓好事故调查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调查结果要公开、透明,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做到依法、公正,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进一步抓好各类事故查处的分级挂牌督办,落实督办制度,完善督办措施,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
(五)加强举报案件的查证工作。
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工作制度,建立举报案件核查和挂牌督办负责制,规范运行机制。
实行安全生产隐患、事故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对属实举报予以适当奖励,调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六)加强警示教育。
建立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守信奖励的信用制度,运用好安全生产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述职检讨及“黑名单”公告等警示措施。
坚持教育与惩戒并举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查找问题不深刻、安全隐患问题突出、连续发生较大事故、死亡人数严重突破控制指标的地区和企业要采取相应的警示教育措施,促进政府和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对拒绝接受警示教育或对警示措施置若罔闻、拒绝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继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高发、多发的势头。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制度,扎实开展以制度、机构、投入、班组建设、安全培训、设施设备完好等为主要内容的自查活动,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
重点监管企业隐患排查不到位或发生死亡事故,一律停产整顿。
全面开展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2021年开始,推行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抓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促进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落实主体责任,形成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上下联动的新格局。
(二)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各盟市、旗县(市、区)都要有安全生产工作阶段性部署,切实加强对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旗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100%检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直接监管的企业100%检查、对所属旗县(市、区)监管企业的抽查率不少于30%。
将安全生产与企业信誉挂钩,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以及银行贷款等方面建立约束机制。
要结合加强社会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旗县(市、区)”、“安全苏木乡镇(街道)”和“安全嘎查村(社区)”创建活动。
通过落实各项措施,有效控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三)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
各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对本行业或本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全面安排部署,切实落实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
要根据行业特点、经济运行和社会管理等实际,制定有效、具体的管理措施,并强化落实。
严格落实“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从2021年开始,全面推行对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行业、系统内不发生重大以上事故。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
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取缔。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
制定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二)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
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继续深入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机构资质审批、日常监管中暴露出的影响政府公信力和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
(三)切实抓好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全面推动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在认真总结年班组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启动“基层班组安全建设推进年”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全区60%以上企业班组基本达到安全建设指导标准。
2021年实现企业班组全部达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4号)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加快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步伐,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安全管理。
逐步开展创建标准化旗县(市、区)和标准化示范园区活动。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的原则,2021年选定2个旗县(市、区)、3个工业园区先行试点,力争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模式、考评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等方面有创新和突破,2021年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创建范围。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明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细化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标准,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为平台,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冶金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以及近年来事故多发的企业和单位为重点,紧盯企业,自下而上,逐步推进,2021年年底将所有重点监控企业全部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努力在“十二五”中期建成以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为核心、以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为抓手、以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为保障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五、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和“打非”专项行动
(一)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兼并重组。
对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和瓦斯突出的矿井,严格按有关规定停产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关闭。
推进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兼并重组,到2021年年底全区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减少到80户至100户。
切实加强对技改整合煤矿的监督管理,按照年确定的工作目标,加快推进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
(二)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搞好尾矿综合利用,全力推进非煤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
2021年年底前,50户大中型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工作,251户小型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完成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及通讯联络等四大系统的建设安装任务,14座三等以上尾矿库完成全过程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
组织实施非煤矿山采空区监测监控等科技示范工程。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安全许可,强化对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推进企业班组建设,继续做好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述职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提升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自动化监控水平,组织开展在役化工生产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对全区大中型化工企业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
继续推进化工园区一体化安全管理和整体安全评估,创建标准化示范化工园区,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档案,加强安全监管。
深入整治烟花爆竹“三超一改”,持续开展反”三违”活动,继续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
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制药企业的安全监管。
(四)加强冶金、有色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专项治理。
继续深化冶金煤气安全监管,重点督查冶金企业按照煤气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开展自查自纠、自改情况。
组织冶金、有色、机械铸造企业进行高温金属液体吊装、车辆运输、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达标专项检查,全面推行标准化确认制度。
将冶金、有色、机械铸造、水泥窑炉等高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列入检查范围,实行强制达标。
继续深入开展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专项检查,督促指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对冶金、有色等行业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
2021年,冶金等八大行业50%的规模以上企业完成“三同时”审验工作,2021年全面审验。
(五)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
加强道路客运车辆安全管理,提高营运车辆准入门槛,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
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
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落实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严厉整治“三超一疲劳”、酒后驾驶、高速公路逆行及违规占用超车道等违法行为。
在“两客一危”车辆全部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基础上,80%的6轴货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行车记录装置。
初步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企业四级同一平台联网监控,形成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和安全生产监管三网融合的综合道路交通动态监管、监控体系。
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继续强化对民航、农村牧区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
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所有校车都要符合国家标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进一步强化落实车辆安全反光装置,2021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普遍开展农用车反光标志的免费装贴工作。
(六)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
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85号),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高大模板、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
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完善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与失信惩戒制度。
落实铁路、公路、水利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
(七)加强对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各地区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并结合实际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修保养。
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和备案抽查,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外保温材料。
严厉打击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规生产、储备、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违法行为。
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责任制,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八)深化“打非”专项行动。
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打非”工作职责,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认真落实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责任。
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进一步加大取缔关闭力度,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高压态势,加强对企业的动态监管,针对已掌握的拟关闭企业的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关闭方案。
对已经取缔关闭的,进行重点抽查和突击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需挂牌督办的一律挂牌督办,需停产整顿的一律严禁组织生产,并强化督查和跟踪问效措施。
六、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一)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落实国家有关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增加必要的执法监察经费和装备。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保障作用。
(二)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大力推进自治区安全生产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推动安全生产产业发展,加快安全科技创新和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不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的要求,积极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政策、资金等支持。
抓紧做好国家和自治区“十二五”规划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做好中西部地区旗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和装备能力建设项目的立项实施工作,全力争取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技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等项目。
(三)切实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煤矿方面,继续实施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单井规模在45万吨以下的,全部退出市场,生产能力不足120万吨的企业逐步整合退出;
非煤矿山方面,2021年,淘汰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小矿山、小采石场及砖瓦粘土企业300户左右。
危化行业,不符合产业政策、严重破坏环境的小化工要全部退出市场;
按照“控制发展、减少数量、产业替代、逐步退出”的原则,自治区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021年底前全部退出市场。
(四)实施安全人才工程,切实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
各盟市、旗县(市、区)安全监管机构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危行业专业人才。
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各级安监机构每年都要制定在岗人员业务培训计划,通过举办各类专业培训班,不断提高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能力。
各盟市、旗县(市、区)都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逐步改善安全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
七、继续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一)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各级骨干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力度,大中型矿山企业要依法依规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提升救援能力。
公安消防部门要强化危化救援特勤队伍建设,加强与企业的对接,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和演练,提升救援水平。
大中型危化企业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企业第一时间自救处置险情能力。
建立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升事故医疗救治能力。
(二)加强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建设。
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及区直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加快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步伐,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
加强自然灾害预报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设,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设;
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效率。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
制定出台《自治区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落实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制度。
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企业、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及动态修订完善,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完善各级安全生产部门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
认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提高事故救援能力。
企业要加强应急组织、关键环节、重要岗位和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等重点人员的应急演练,盟市、旗县(市、区)要分行业、分层次组织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自治区每年组织一次全区性的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八、强化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机制建设
(一)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将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为重要任务,抓好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学习培训,自觉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
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普及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管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分工,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的建设,配齐配强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装备,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和责任“五落实”,为开展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准批准建设。
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工作,强化执法检查,监督指导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健全并落实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要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好日常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和定期监察,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要加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加强职业卫生执法信息建设,完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信息的存档与管理,并根据监管部门执法工作情况,建立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档案,便于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依法提供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
(五)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各级监管部门要以防治矽尘、煤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为重点,继续在煤矿、花岗岩和石英岩类矿山(包括石英砂、钼矿、金矿等,主要是采掘、破碎、筛分等工序)、石棉、木质家具制造业(主要是胶和漆)4个行业领域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要在巩固已取得治理成果的基础上,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深化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革新技术工艺,更新生产装备,加快防尘防毒设施技术改造,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对于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在上述4个行业领域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基础上,选择重点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整治,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全面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1年)》提出的目标要求。
(六)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职业卫生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全区、布局合理、装备完善、技术精湛、管理有序的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三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
要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加大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充实业务骨干,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到2021年,全区建成2个自治区级技术支撑机构,每个盟市至少建成1个盟市级技术支撑机构,每个主要工业旗县(市、区)建成1个旗县级技术支撑机构,非主要工业旗县(市、区)联合建成1个旗县级技术支撑机构,保证每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能得到有力的执法技术支撑,每个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都能得到可靠的技术服务。
九、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严格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坚持企业“三级”岗前培训制度,并开展符合要求、管用、适用的安全培训教育。
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实施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类岗位人员”)的资格培训,先培训后持证上岗,并按要求进行复训。
充分发挥各类安全培训机构的作用,把企业安全培训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保证对所有上岗人员实施符合要求的全员培训,企业从业人员上岗安全培训率达到100%,换岗、换工艺设备再培训率达到100%,“三类岗位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全面推进“教考分离”,切实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推进安全培训考务系统建设,“十二五”中期形成自治区、盟市两级培训考核机构和考核队伍,健全制度,规范运作。
(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理念,加强面向全社会的安全法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加大宣传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与国家、自治区主流媒体合作,采用公益广告、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教育等多种形式,扩大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面,广泛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
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突出抓好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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