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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鉴定原则即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依法鉴定原则”与有的学者所概括的“合法原则”内涵是基本相同的,但“合法原则”侧重于从结果上判断鉴定活动是否与法律规定相符,而“依法鉴定原则”侧重于从动态的角度强调鉴定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其含义更为积极。
依法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处于基础地位。
独立鉴定原则即司法鉴定人独立自主地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
较之有的教材表述的“中立鉴定原则”,两者都江堰市要求司法鉴定人立场必须不偏不倚,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但“中立鉴定”强调司法鉴定人居于对立双方之间,不倾向于任何一方;
而“独立鉴定”强调司法鉴定人不依赖于外部力量,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其含义更为透彻。
独立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处于保障地位。
客观鉴定原则即司法鉴定活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
有的教材中也有“科学原则”的表述,其内涵与“客观鉴定原则”一样,都强调鉴定活动的科学属性,但“客观鉴定原则”的含义更具有根本性。
客观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
公正鉴定原则即鉴定活动应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目标。
公正鉴定原则既是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之一,又是依法鉴定、独立鉴定、客观鉴定原则的进一步浓缩与提升,它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第二节依法鉴定原则
一、依法鉴定原则
一、依法鉴定原则的含义
依法鉴定原则,是指参与司法鉴定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规范地进行鉴定活动。
依法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处于前提和基础地位,对于规范和指导司法鉴定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理解和把握这一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依法鉴定原则所称之“法”是广义上的法。
其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既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既要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又要认真执行行业组织制定的技术性规范。
。
随着司法鉴定事业的不断发展,各项司法鉴定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终将形成完整编号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规范体系。
2、依法鉴定原则贯穿于全部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主体在司法鉴定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主体资格的获得,鉴定事项的委托受理,实施鉴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出具才审查鉴定意见以及司法鉴定的管理活动等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依法鉴定原则的实质是实现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司法鉴定的各项法律规范,分别从不同层面、不同范围、不同角度对司法鉴定活动作出了规制,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和其他有关主体提供了行为准则。
进行鉴定活动都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二、依法鉴定原则的根据
1、依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的法律属性所决定的。
司法鉴定是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而由具备专门知识和经验的司法鉴定人作出判断的活动。
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诉讼证据种类的形式之一,司法鉴定活动是为司法证明服务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鉴定天然不是为司法证明活动服务的,而司法鉴定天然是一种司法证明活动,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鉴定活动的根本点就在于其法律属性一。
因此,司法鉴定活动必须符合健全完善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必须体现诉讼程序正义的理念,必须遵守证明的各项规则。
从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到司法鉴定的实施,以及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一旦司法鉴定活动违法,其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必将受到质疑,司法鉴定制度服务和保障诉讼活动的作用就不能实现。
2、依法鉴定是客观鉴定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三大诉讼法将司法鉴定纳入法宝证据种类,确立了科学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定位;
《决定》的颁布明确了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实现司法鉴定客观公正提供管理制度保障;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颁布为实现司法鉴定客观公正提供程序保障。
3、依法鉴定是维护司法鉴定工作秩序的需要。
良好的司法鉴定秩序是司法鉴定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和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必须贯彻执行《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活动的各项制度,将司法鉴定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发展的轨道,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依法鉴定原则上的基本要求
1、鉴定主体依法设立。
鉴定主体合法是鉴定活动依法开展的前提条件。
各国对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审查方式不一,但相同之处在于必须符合本国法律要求。
英美法系国家将司法鉴定人视为专家证人,对其应具备的条件没有统一的法律限定,但对其是否具备专家身份是通过法庭上审查完成的;
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主体资格进行规定并通过授权方式赋予资格。
我国对鉴定主体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经法定程序,取得鉴定主体资格,方可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没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出具鉴定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2、鉴定事项依法委托和受理。
鉴定事项必须由诉讼法规定的主体,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当事人等,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提出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受理鉴定事项,必须符合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
受理鉴定事项,应当由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鉴定活动依法实施。
首先,检材的来源必须合法。
检材的来源是否合法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常见的检材包括尸体、血液、毛发、骨骼、牙齿、指纹、痕迹、工具、文书等生物和非生物材料。
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检材由公安、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负责收集和提供。
其次,鉴定的程序必须合法。
如鉴定人的人数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鉴定人须遵循回避、保密、时限等规定,必须履行规定的检测、检查等步骤。
再次,鉴定的方法必须合法,不得违背规定采用的司法鉴定有关技术作技术规范。
4、鉴定意见依法出具和审查。
鉴定意见的出具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规范。
司法鉴定人出具意见后,委托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鉴定人必须予以解释和说明。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也是鉴定意见接受审查的一种法定方式。
第三节独立鉴定原则
一、独立鉴定原则的含义
独立鉴定原则是指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受外界的干扰,独立自主
地对鉴定事项作出科学判断,提出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独立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处于重要地位,是依法、客观、公正鉴定得以实现的条件和保障。
独立鉴定原则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科学判断。
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准确,取决于司法鉴定人专业水平、判断能力、职业技能和执业经验等因素。
为保证鉴定意见真实体现司法鉴定人能力和水平,也便于审查确定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司法鉴定人必须独立进行科学判断,不得为他人意见和意志所左右。
2、司法鉴定人以科学技术标准为基础提出鉴定意见。
虽然司法鉴定意见是由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的,但是司法鉴定人是鉴定活动的具体实施者。
为体现出具鉴定意见的独立性,司法鉴定人必须根据鉴定材料的条件,以科学技术标准为基础出具鉴定意见。
为此司法鉴定人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依法出庭作证。
同一鉴定活动虽有多人参与,但司法鉴定人必须以个人名义出具意见,而持不同意见的司法鉴定人必须在鉴定书上注明。
3、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后果由司法鉴定人承担。
《决定》第10条规定了我国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是司法鉴定人独立原则完整内涵的必要构成部分,是司法鉴定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重要体现。
二、独立鉴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司法鉴定人独立于委托人。
由于鉴定意见关系到案件事实与认定,与当事人或者诉讼职能部门存在利害关系,委托人对鉴定事项的意见多少具有倾向性。
根据诉讼公正理念的基本要求,鉴定实施主体必须独立于申请、决定的主体,独立于包括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委托主体,鉴定意见才能客观、准确地作出。
司法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受鉴定委托人利益的影响,不被委托人鉴定意图所左右国,独立、自主地作出鉴定判断和提出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人在受理与实施鉴定活动中一旦发现与委托人、委托事项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立即依法回避。
2、司法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独立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领导。
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特定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司法鉴定机构依照内部规定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管理监督,对鉴定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服务,但不是代替司法鉴定人进行分析判断。
司法鉴定机构不能要求或强制司法鉴定人出具某种鉴定意见,即使行政领导是该事项司法鉴定人也只能代表他个人的意见。
强调司法鉴定人独立鉴定,有助于强化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意识,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人对鉴定事项的责任感,有助于司法鉴定人摆脱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鉴定活动的不当干预,有助于厘清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领导和司法鉴定人业务活动的界限。
3、司法鉴定人独立于其他司法鉴定人。
指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过程中,过鉴定事项的判断必须建立在自己对科学技术和鉴定知识的运用,对鉴定客体的独立检验和鉴定技术标准的独立运用的基础上,不轻易听信其他司法鉴定人的意见,更不盲目听从其他司法鉴定人的指挥。
坚持司法鉴定人独立于其他司法鉴定人,是鉴定意见的(个人观点)属性所决定的。
强调司法鉴定人之间相互独立,有利于司法鉴定人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有利于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得以贯彻,有利于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得以体现。
当然,也必须明确司法鉴定人之间不同意见应当注明是有条件的。
三、正确理解和贯彻独立鉴定原则
1、维护司法鉴定人独立地位。
《决定》实施以后,我国司法鉴定人逐渐淡化隶属于司法机关的官员色彩而还原科学技术专业人员的本色,这一制度转变使司法鉴定人独立地位得以保障。
但在具体实践中,影响司法鉴定人独立地位的因素和现象仍大量存在,如鉴定主体依附现象,诉讼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人的干扰因素,重复鉴定中司法机关影响鉴定活动,等等。
司法鉴定人独立地位的维护仍然需要在观念上及时转变、在制度上强化巩固、在工作中切实落实。
2、加强司法鉴定人监管。
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并不是意味对鉴定人放任不管。
事实上,只有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管,才能保证鉴定活动有序进行,为司法鉴定人独立鉴定提供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才能规范司法鉴定人与委托人和当事人的关系,防止司法鉴定人受到干预和影响,才能指导和督促司法鉴定人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鉴定技术水平。
当然,无论是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还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指导和其他方面的监督指导,都不应非法干预司法鉴定人正常的鉴定活动,侵犯司法鉴定人独立地位。
3、强化司法鉴定人责任。
独立鉴定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鉴定人可以随意和轻率地进行鉴定活动。
《决定》规定了我国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要对鉴定意见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和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鉴定,才能对鉴定意见负责;
相反,实现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必然要求司法鉴定人独立鉴定,两者的共同要求是要保证司法鉴定人充分依据科学知识和科学规律进行鉴定,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
因此,司法鉴定人要强化职业风险意识,增强责任心,端正工作态度,努力提高鉴定质量。
第四节客观鉴定原则
一、客观鉴定原则的含义
客观鉴定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反映案件事实,摒弃主
观臆断。
客观鉴定原则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首要原则,是鉴定的根本目的,也是鉴定活动的生命,对于司法鉴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的基本含义是:
1、一是真实,即依据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检材、情况、资料等进行鉴定活动;
2、二是准确,即采取科学、先进的而不是落后的科学技术,对鉴定事项予以定性、定量的检验、测定;
3、三是可靠,即对鉴定事项按照科学思维而不是主观随意地进行分析、判断,作出有关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
二、客观鉴定原则的依据
1、客观鉴定原则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要求。
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的本质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主体对客体能动的反映,实事求是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要求。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根据长期鉴定实践积累的科学知识和执业经验,对鉴定客体进行判断从而使事实真相得以还原的认识活动。
鉴定活动必须按照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要求,真实、客观地进行。
2、客观鉴定原则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属性的要求。
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原理、规律、技术和方法对鉴定客体进行检验和判断的科学技术实证活动,科学性是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
同任何自然科学活动的客观性要求一样,司法鉴定活动也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体现事物固有的、内在的和本质的联系。
作为科学技术活动,司法鉴定活动有别于文学、艺术等创作活动,不能凭主观想像凭空捏造,而是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检材信息。
3、客观鉴定原则是履行司法鉴定职能的要求。
司法鉴定是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证据的活动,具有为司法证明活动服务的职能。
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鉴定意见是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之一,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具有“证据之王”的美誉。
贯彻“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基本准则,要求司法鉴定人必须根据检材的真实情况,对鉴定客体进行科学判断,从而为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提供可靠根据。
三、客观鉴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牢固树立科学精神。
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将尊重科学作为司法鉴定活动的一项重要的执业要求,并贯穿于〈〈通则〉〉的各项规定之中,旨在促使司法鉴定人自学维护科学的纯洁性,坚决摒弃人情、私利因素的驱使,确保司法鉴定活动客观性、准确性、可靠性。
2、重视科学方法和技术创新。
司法鉴定是一种运用科学技术的活动,坚持客观鉴定原则必然要求重视科学方法的运用和科学技术的创新。
一要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科学技术水平。
二要推动技术方法的创新并提高司法鉴定手段的科技含量。
三要建立符合科学规范要求、通过认证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采用先进的仪器设备,为技术进步提供物质保障。
3、优化司法鉴定流程。
一是检材的提取、收集、保存要符合鉴定要求。
二是积极采用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
三是对鉴定质量实施全过程管理。
4、正确把握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
客观鉴定原则要求鉴定意见要符合客观真实,还原案件本来的面目。
然而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司法鉴定认定的事实与客观真实存在一定的差异。
客观真实是事物客观存在的面貌,它不可重现,人们只能根据案件遗留的线索无限接近地还原客观事实;
法律真实是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它有可能与客观一致,也有可能相悖。
鉴定意见在性质上是一种专家意见,最终能否被法庭采信,取决于鉴定意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因素。
坚持客观鉴定原则就是要使鉴定意见无限地接近于检材和案件客观事实,努力使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一致。
第五节公正鉴定原则
一、公正鉴定原则的含义
公正鉴定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应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秉持正当性,
不得有专私、偏袒。
是司法鉴定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核心原则。
二、公正鉴定原则的意义
1、公正鉴定是人类价值追求的体现。
保证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法律作为对人们行为进行规范的基本准则,是实现人类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鉴定活动坚持公正鉴定原则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是人类对公共价值追求的体现。
2、公正鉴定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必须贯彻公平、公开、公正的程序理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鉴定作为科学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现公正鉴定,才能保证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最终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以“看得见”的正义展示在人们面前。
3、公正鉴定是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来源。
鉴定意见在诉讼证据中居重要位置,往往成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这对司法鉴定公信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来源于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性,只有客观准确、忠于事实、不偏不倚,充分体现司法正义的产生过程,才能维护司法鉴定的权威性。
现实中存在的诸如司法腐败、司法鉴定人违规出具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人受利益驱动等损害司法鉴定公信力的负面现象,根本原因在于其公正性不足。
三、公正鉴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司法鉴定主体应保持中立。
2、鉴定法律关系中权利应体现对等性。
3、司法鉴定过程要坚持公开。
4、鉴定意见必须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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