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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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运河流域环境。
坚持文化引领。
坚持将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传承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相结合,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传承大运河江南丝路、通江达海、运济天下的千年古韵,挖掘和赋予大运河新的时代文化内涵,预留文化遗产展示空间和文化功能植入空间,让大运河活起来,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现实需要,更加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文化建设与流域经济、社会、生态建设的有机结合,全面提升文化软实力。
坚持合理利用。
突出浙江省大运河的文化属性和综合功能,统筹考虑大运河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防洪排涝能力,优化大运河沿线的国土空间布局,明确空间管控要求,在实现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深入推进文化旅游及相关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优化城乡人居环境,加强沿河整体景观设计和形象塑造,重塑大运河整体形象,在尊重现状的前提下控制新增和新建,做好保护与开发利用、保护与周边协调融合等工作。
使大运河成为生态的河、文化的河、生产的河、生活的河和魅丽的河,沿线的国土空间因河而美,因河而盛。
坚持因地制宜。
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处理好贯彻国家战略与发展地方经济、尊重保护运河历史与满足现实品质需求、落实法律法规刚性要求与尊重地方发展弹性布局、历史文化遗产点状保护与市政基础设施线状建设等关系。
第3条编制依据
1.有关文件
(1)《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
(2)《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
(3)《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4)《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5)《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6)《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7)《浙江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等。
2.法律法规、公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1)《风景名胜区条例》
(1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13)《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4)《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15)《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16)《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
(17)《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18)《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20)《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21)《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2)《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23)《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24)《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5)各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6)各设区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7)各设区市现行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
3.各类规划
(1)《申报世界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
(2)《中国大运河遗产管理规划》
(3)《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2012—2030)》
(4)《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大运河浙江段遗产保护规划》
(5)各设区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
(6)《大运河河道水系治理管护规划》
(7)《杭州港总体规划》等。
第4条适用范围、时间及执行
本通则适用于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1335.2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国土空间管控,其中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面积分别为389.27平方公里、218.44平方公里、34.22平方公里、386.33平方公里、306.96平方公里。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的扩展区参照核心监控区的要求执行。
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在符合本通则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本通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章管控范围、分区划定
第5条核心监控区、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划定
(1)起始线划定原则。
以河道临水边界线为起始线。
应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水域调查技术导则(修订)》(浙自然资办〔2019〕39号)要求划定河道临水边界线:
有堤防河道,以堤防迎水面堤肩线为准;
有护岸无堤防河道,以护岸顶线为准;
既无堤防又无护岸的,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临水边界线。
(2)终止线划定原则。
终止线以具体地物或地形(主要道路、内部道路、河流、桥梁、建筑物、构筑物外围界线等)等实际使用的地理空间边界为划定界线。
终止线的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在《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下文简称“《细则》”)中进行空间落位。
(3)核心监控区。
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与终止线距离2000米内的核心区范围划定为核心监控区。
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包括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河道或京杭大运河(浙江段)、浙东运河的主线河道,共342.8公里,包括世界文化遗产河道327公里和曹娥江(上虞区东关街道曹娥老坝底堰坝~上虞区赵家升船机)3.7公里、西塘河(宁波市姚江大西坝~宁波市区西门口)12.1公里。
为了对大运河文化遗产进行全面保护,本通则将下列区域作为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的扩展区:
一是大运河主河道岸线2000米以外、与大运河有密切空间关系、功能关系的历史文化保护空间、生态保护空间;
二是大运河非主线河道两岸一定范围的区域。
核心监控区扩展区的管制要求参照核心监控区执行,具体范围和管制要求由各设区市在《细则》中因地制宜进行明确,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4)滨河生态空间。
原则上除城市集中建设区外,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与终止线距离1000米范围内是滨河生态空间。
对于自然条件良好、生态功能突出的河湖滨岸重点区域,滨河生态空间范围可不限于1000米。
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非主线河道城市集中建设区外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管制要求参照滨河生态空间执行,其范围由各设区市在细则中明确。
第6条生态保护区范围划定
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的生态保护区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和其他需依法保护的生态空间,其范围分别与经法定批复的国土空间规划中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保护控制区范围一致。
第7条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划定
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区分为五个层级。
第一层级为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
第二层级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层级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层级为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个层级是未列入上述四类保护区域的大运河河段的管理范围。
五个层级重叠部分按照保护要求最严格的层级要求进行管控。
(1)世界文化遗产范围。
浙江省大运河有6个河段的18项遗产要素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包括江南运河嘉兴-杭州段、南浔段和浙东运河杭州萧山-绍兴段、上虞-余姚段、宁波段等,河道总长约327公里,保护面积约130.17平方公里,分为遗产区和缓冲区两部分。
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缓冲区界线原则上与《申报世界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一致,各设区市已编制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与保护规划的遗产区、缓冲区界线一致。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
包括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范围。
包括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4)市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范围。
包括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5)未列入上述四类保护区域的大运河河段的临水线范围。
包括除上述四类保护区域外,依据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的《浙江省水域调查技术导则(修订)》(浙自然资办〔2019〕39号)要求划定的大运河河道临水边界线。
第8条城镇集中建设区的范围划定
城镇集中建设区是指根据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允许开展城镇开发建设的地域空间。
城镇集中建设区在经法定程序批复的国土空间规划中进行划定。
运河文化发展意图区、城市战略发展意图区、港航保育发展区是城镇集中建设区的三个子分区。
运河文化发展意图区属于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区中的特色功能区,是结合浙江省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的相关规划而划定的,为文化设施、旅游设施的建设而预留的空间,主要依托现有的历史文化街区、聚落,或文保单位密集、运河景观风貌保持良好的地区设置,以彰显地方特色文化、运河特色风貌、活态文化遗产为重点。
城市战略发展意图区属于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区中的商业商务区,是位于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的新建或老城改造的新区(城)核心区、TOD发展核心区等,其范围内一般集中了城市产出效益最高的功能业态,汇集了城市重要的地标建筑。
港航保育发展区是在“小散乱”码头整治的基础上,为了加强内河港口资源整合,促进大运河沿线港口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而设置的,主要指沿大运河沿线的杭州港、嘉兴内河港、湖州港、绍兴港、宁波内河港总体规划中规划的港口公用作业区、企业自备码头、交通管理码头、旅游客运码头等相关港航设施。
第9条村庄建设区的范围划定
村庄建设区是在经法定程序批复的国土空间规划中进行划定的,规划期内允许开展村庄建设的地域空间。
第10条其他生态、农业区的范围划定
其他生态、农业区是位于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除生态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城镇集中建设区和村庄建设区之外的区域,与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田整备区、一般农地区、一般生态经济区等的范围相对应。
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除城镇集中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在开发建设前应遵守其他生态、农业区的各项规定;
在满足开发建设的条件后,应遵守城镇集中建设区的各项规定。
第11条各个分区重叠部分的管控要求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保护区与城镇集中建设区、村庄建设区以及其他生态、农业区的划定有出现交叉重叠的可能,其交叉重叠部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管控:
生态保护区与其他管控分区重叠时,按照生态保护区的要求进行管控;
文化遗产保护区与除生态保护区外的其他管控分区重叠时,按照文化遗产保护区的要求进行管控。
运河文化发展意图区、城市战略发展意图区、港航保育发展区是城镇集中建设区的子分区,在遵循其特定管控要求的基础上,还应遵循城镇集中建设区的其他管控要求。
运河文化发展意图区在用途管制和风貌管控方面进一步严控,城市战略发展意图区在用途管控中进一步强调中心功能的培育,在建筑限高上局部放宽,港航保育发展区在用途上强调港航相关功能的保障和培育。
第三章土地用途管制规定
第12条总体要求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严守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保护底线,鼓励增加绿地生态空间和文化保护彰显空间;
滨河生态空间重点加强生态绿化建设,因地制宜增加滨水生态空间,建设各类绿地公园;
城乡建设区强化运河两侧绿地、公共空间的畅通性和可达性,因地制宜建设林下慢行道,形成独具浙江诗画魅力的运河绿道。
坚持因地制宜、面守点彰、宽严相济的原则,保障浙江运河绿色航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对运河文化发展意图区从严准入,对城市发展战略意图区中心功能进行培育引导,实行多维度分段分区分级管控。
加强对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城乡建设的全面管控,限期拆除违规占压河道本体和岸线的建(构)筑物,原址恢复原状或进行合理绿化;
逐步搬离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规划要求的已有项目和设施。
第13条生态保护区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具体准入情形依据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执行,国家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相关法律法规后,按其执行。
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保护空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专项保护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14条文化遗产保护区
(1)大运河世界遗产保护区
大运河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分遗产区和缓冲区,本通则中关于大运河世界遗产保护与利用原则上按照《申报世界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各设区市的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规划进行保护。
(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
国家、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内的保护与开发建设管控根据文化遗产的保护级别,分别按照国家、浙江省以及各设区市的文物保护管理的相关法规条例以及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3)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
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内的保护与开发建设管控应按照国家、浙江省以及各设区市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管理的相关法规条例以及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4)未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大运河河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批复的水利专项规划等相关管控要求执行。
此外,各设区市应结合大运河河段生态文化价值和开发利用实际情况,参照本通则对大运河世界遗产保护区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的管控要求,制定未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河段的管控细则。
第15条村庄建设区
核心监控区内的村庄建设、独立选址的点状和线性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且应保障大运河沿线生态安全、环境风貌协调。
鼓励村庄公共服务、乡村振兴相关项目优先发展,具体包括:
(1)与大运河文化振兴相关项目,如文化展馆、文化公园、文化教育基地等设施或与非遗、传统技艺相关的活态展示;
(2)乡村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如教育、养老、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公益性设施;
(3)与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如农村产业服务、信用合作社、农业科研机构、乡村康养、乡村旅游休闲等项目。
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工商项目、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高能耗污染型企业等,具体包括:
(1)大型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及仓储物流园区;
(2)对环境有影响的高能耗、污染型企业,具体门类由各设区市政府参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从严制定;
(3)矿业权出让(地热、矿泉水等水汽矿业权除外);
(4)大型、特大型主题公园;
(5)新建扩建商品房地产项目。
整体实施乡村综合整治。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全面推进各类村庄低效用地整治,优化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利用村庄闲置宅基地、闲置村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存量用地和建筑,增加村庄公益性建设项目。
对于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撤并零散农居点的,可在严格建筑高度、环境风貌管控下,设置集中农村居民点,适度减量发展,构建连续的滨河生态空间。
村庄内违章违规建(构)筑物限期拆除,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工矿企业、农业养殖项目限期搬迁或关停。
村庄环境建设强化自然生态修复和改善,提升自然生态功能和产业服务价值。
第16条城镇集中建设区
(1)城镇集中建设区
强化规划管控,落实土地用途管制,核心监控区内城镇集中建设区开发建设采用“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控方式,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项目和设施严禁实施。
产业项目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禁止对环境有影响的高能耗、污染型企业进驻,具体门类由各设区市政府参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从严制定;
严禁新设矿业权(地热、矿泉水等水汽矿业权除外),对现有采矿区限期关停,并对区内废弃矿山进行生态修复。
城镇集中建设区内老城改造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项目、住宅商品房、仓储物流设施等用地;
鼓励用地调整为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等公益性项目;
允许人才房、中小规模房地产、未来社区、新型零售业态、文创聚落、复合创新社区等项目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名录中的产业项目建设。
各类项目建设原则上以中小体量为主,需满足本通则提出的限高要求,注重与大运河沿线区块风貌协调。
搬迁或拆除现状存在重大生态安全隐患或大运河文化遗产缓冲区内对运河第一界面风貌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改造现状存在一定生态安全隐患或对大运河沿线风貌有一定影响的建设项目,尽最大可能降低对大运河遗产保护的不利影响。
整治或关停沿线小散乱码头,依法清退非法占用河湖项目,规范岸线开发利用行为。
逐步关停、腾退核心监控区内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用地以及核心监控区产业发展负面清单里的产业门类,按照“2025年之前能耗、排放逐步下降,2035年之前不符合要求企业全部撤离或改造”的原则,在地方细则中明确具体腾退空间和时序安排,遗产缓冲区和大运河岸线50米内的腾退用地优先用于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运河文化发展意图区
结合《浙江省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中文化展示、文旅融合的发展需求,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等文化载体,对接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主题展示区、文旅融合区重点项目,设立一批运河文化发展意图区(详见“浙江省大运河文化发展意图区一览表”)。
各设区市可根据辖区内历史文化资源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意向,在《细则》对本通则中的运河文化发展意图区进行调整。
浙江省大运河文化发展意图区一览表
类型
设区市
运河文化发展意图区
历史文化街区
杭州市
小河直街历史文化街区
拱宸桥历史文化街区
宁波市
秀水街历史文化街区
南塘河历史文化街区
郁家巷历史文化街区
月湖历史文化街区
伏跗室外历史文化街区
天主教堂外马路历史文化街区
鼓楼公园路历史文化街区
郡庙天封塔(舜江楼)历史文化街区
余姚武胜门历史文化街区
余姚保庆路历史文化街区
余姚府前路历史文化街区
龙泉山自然历史文化风貌区
湖州市
頔塘故道历史文化街区
南市河历史文化街区
嘉兴市
月河历史文化街区
梅湾街历史文化街区
芦席汇历史文化街区
新塍历史文化街区
王江泾一里街历史文化街区
王店梅溪历史文化街区
绍兴市
书圣故里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镇
塘栖镇、衙前镇
慈城镇、鄞江镇、马渚镇、丈亭镇
南浔镇、新市镇
乌镇、新塍镇、崇福镇、石门镇、长安镇
安昌镇、东浦镇
文旅融合发展区
德寿宫遗址文旅融合区(上城区)
江河汇国际展示区(江干区)
拱墅文旅华彩融合区(拱墅区)
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杭州项目群(拱墅区)
浙东官河文旅融合区(萧山区)
北部郊野展示区(余杭区)
宁波老城文旅融合区(海曙区)
慈城古镇文旅融合区(江北区)
宁波三江口文旅融合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
余姚老城文旅融合区(余姚市)
河姆渡国家遗址公园(余姚市)
余姚阳明古镇文旅融合区(余姚市)
镇海老城文旅融合区(镇海区)
南浔古镇文旅融合区(南浔区)
新市古镇文旅融合区(德清县)
王江泾文旅融合区(秀洲区)
乌镇-濮院-石门文旅融合区(桐乡市)
古纤道文旅融合区(越城区)
柯桥古镇文旅融合区(柯桥区)
运河文化发展意图区除执行核心监控区城镇集中建设区一般规定外,重点鼓励新增或改造与运河文化发展、旅游休闲发展、生态景观提升相关的设施或项目,包括文化展示、文化教育、科考研究、教育基地、文化休闲等文化设施,旅游集散、信息咨询、特色餐饮、精品民宿、旅游购物等旅游配套设施以及文化公园、生态公园、防护绿地等绿地开敞空间。
大型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需在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征求大运河相关管理主体意见。
(3)城市战略发展意图区
城市战略发展意图区重点发展城市级、片区级中心功能,除执行核心监控区城镇集中建设区一般规定外,用途准入时重点鼓励大型商贸零售、商务办公、科技研发、文化创意、商贸会展等用地和项目建设。
城市战略发展意图区内严格管控污染排放,严禁新增核心监控区产业发展负面清单里的产业门类,并限期关停、腾退区内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用地以及核心监控区产业发展负面清单里的产业门类,腾退用地优先供给鼓励发展的功能业态。
(4)港航保育发展区
大运河港航保育发展区准入与大运河绿色航运体系构建相关的港口公用作业区、企业自备码头、交通管理码头、旅游客运码头等相关港航设施建设。
各类码头建设应体现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专业化的要求,鼓励集装箱码头的建设。
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河段的遗产区和缓冲区范围内限制危化品、垃圾清运等具有潜在污染和安全风险的码头建设。
新建扩建相关港航设施应符合批复的省、市级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总体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并在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征求大运河相关管理主体意见,确保对大运河水体水质以及沿线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并将设施建设对运河环境风貌的影响降至最小。
第17条其他生态、农业区
(1)核心监控区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的其他生态、农业区重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河湖,与全省大花园建设相衔接。
推进环境配套工程,全面修复核心监控区内空间环境,发挥自然生态系统修复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水污染防治项目作用,维护大运河沿线的自然生态风貌。
开展农用地整理,严格保护耕地、永久基本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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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大运河 核心 监控 国土 空间 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