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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2月
27日
地
点:
江苏.南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沿沪产业带玉溪中路118号
三、工程内容:
采购、制造、涂装、运输和安装
1、结
构:
普通轻钢结构
2、建筑面积:
33264平方米
3、层
数:
单
层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
仓库3(雨棚)、仓库4(雨棚)、回收库、门卫室、周转库、自行车雨棚钢结构工程+0
.000以上钢结构部分,具体包括主、次钢构系统、屋面檩条、墙面檩条、支撑、拉条、套管、隅撑、钢梯、地脚螺栓的提供及预埋的技术指导;
详细以报价清单为准;
本报价不包含:
所有墙面系统及门窗、屋面压型钢板、PE膜、隔热保温棉/板、TPO防水屋面、虹吸排水系统、防火涂料、土建部分、土建总包的配套服务费、报建费及报价清单说明里面所不包含的内容;
其中门卫室的钢结构预埋螺栓由于甲方已经自行完成不包含在合同价内,该项目的投标报价清单及说明作为合同的附件。
二、上述承包范围内原、辅助材料采购、制造、涂装、运输、安装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乙方首先把门卫室钢结构制作安装完毕;
具体按照甲方给定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具体时间按照甲方给定的时间节点施工完成。
第三条
工程造价
一、在上述工程范围和技术条件下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实际安装工程量按施工图纸计算。
按投标报价单工程量计算的总价款暂定为壹仟零陆拾陆万元(人民币:
10660000元整)。
实际总价款和各工程价款的支付按实际安装工程量和投标固定单价计算。
钢结构重量计算规则按照钢结构规范执行。
二、合同价款内容包括:
施工图范围内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含机械进出场费用及吊装费用)、调试费、原材料检测费、运输费、材料的二次转运费及垂直运输费、安全责任费及安全措施费、风险费、管理费、各种税费,本工程承包承包范围内所涉及的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下车费等包含在本合同内,结算时不做调整;
若原报价施工图纸中有的工程也包含在本合同内,乙方出于自身原因在报价时有所遗漏的,结算时不作调整。
三、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施工图及报价单承诺的范围为准,报价单承诺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设计变更带来的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和办法计价,调整合同价款:
1、投标报价单中已有相同单价的,该单价按相应的比率调整后执行;
2、投标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的,按市场和双方协商的价款调整;
3、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双方认定执行。
四、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
固定单价*实际结算工程量+临时调整合同价款。
五、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本合同特明确:
合同总价中材料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余开具建筑安装发票。
第四条
设计及其变更
一、本工程施工图由甲方负责提供。
合同签订后甲方给乙方经审图中心合格的施工图3套。
该项目的所有材料均为国内大钢厂材料,所有钢构件的制作均由鸿路钢构(集团)合肥大型制作基地完成。
在制作过程中邀请甲方或者甲方委派的监理监督。
第五条
甲方代表、项目经理、工程监理
一、甲方代表
1、甲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称为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为甲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
甲方代表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甲方代表和乙方代表签字即对发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甲方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乙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乙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项目经理对甲方代表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乙方对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提出。
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
甲方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做出答复,逾期则视为确认乙方的异议。
5、情况紧急时,甲方代表可向乙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
乙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提出异议,甲方代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做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派驻工地的甲方代表为
名。
姓名为:
。
7、甲方更换甲方代表,应提前
3
天书面通知乙方。
8、甲方代表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乙方项目经理。
1、乙方派驻工地现场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是乙方组织现场安装施工的代表。
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场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项目经理自钢结构施工开工之日起应每周至少在现场办公6天,若少于6天应提前1周书面提前通知甲方代表并指明授权人;
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并签字确认后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无效。
3、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发往甲方各种书面函件,经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名并盖章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4、乙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执行项目经理姓名为:
;
质量及安全负责人为:
;
资料负责人为:
,技术负责人为:
5、乙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代表批准。
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6、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合同、乙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
7、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三、工程监理
1、本合同甲方委托
进行监理。
监理公司委派
为现场监理工程师。
2、监理工程师代表甲方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场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对乙方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甲方代表相同,其签发的指令、确认书等各种函件,其效力与甲方代表相同,除非甲方有特别限制,但应书面通知乙方;
涉及到费用增减的必须得到甲方签证认可。
第六条
施工准备
一、乙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乙方应派员参加由甲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2、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即应组织对主钢材和辅材的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吊装专项施工方案;
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
根据甲方的总施工进度计划书和施工流水段编制生产计划。
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期限届满前送交甲方。
4、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准备进场安装,(钢构件预埋件应当先进场预埋,土建进行配合施工)。
二、甲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接通至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电源,满足现场用水用电要求,现场水电费用由乙方负责;
甲方负责拆除现场和进出现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
2、甲方提供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工人的办公及宿舍床铺,床上用品乙方自行负责。
由于按照建设单位的统一要求,所有施工单位现场统一食堂用餐,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3、钢结构施工人员的安全帽均由甲方提供。
工程完工后交还,不还或损坏须照价赔偿。
4、甲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乙方发出施工进场的书面通知。
第七条
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工期组成及实际起止时间按以下计算:
(该项目总工期85天,具体开工进场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
)
1、制作及施工准备期为
35天,从乙方收到甲方经审图中心通过的施工图纸和审查合格证书之日的第
天起,至乙方构件制作已具备发运安装条件,工期截止时间具体以承包人向甲方发出进场安装书面通知为准。
2、施工工期为
50天,其中周转库一、二各20天工期,合计工期(40)天。
从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进场施工通知、现场满足进场施工条件、对基础复测合格交接后的第
日起至承包范围内的构件安装完毕并经甲方组织相关单位人员验收合格(现场具备吊装条件,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施工工期为50天)。
3、以上制作及施工日期是交错同时进行。
(该项目总工期为85天)。
4、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含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施工组织设计。
进度计划应符合甲方的总体施工规划和本工程总工期要求并与设计、材料采购与加工制作相连接;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材料采购及加工、施工准备、现场安装安排以及相应现场安全、质量和施工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含管理人员资质、联系方式)和施工人员工种和数量表、机械排班表等;
5、项目进展汇报:
自钢结构施工开工之日起应于乙方每周周一下班前向甲方代表或指定人员书面汇报项目进展周报,内容应包含:
天气状况、施工安全措施及现状、质量控制状况及验收计划、项目进展情况(工程量统计表、相对基准计划是否延期及赶工措施)、材料准备和进场、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工种和数量、下周工作安排、需与甲方协调处理的问题等;
二、工期顺延。
1、进场后,发现工地现场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无法进场施工,经与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至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时。
2、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制作构件重新制作或采购,经与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甲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确或基础工程不符设计要求导致施工进行困难或暂停,经与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至前述障碍消除时。
4、一周内因甲方原因在施工时间段内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
(工作日按照8小时/天)
5、因甲方代表对要求合理的签证48小时未签复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应签未签之日起至影响消除日止,经与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
6、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工程款的,经与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至按约定金额支付时。
7、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停止作业的,经与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顺延。
8、非乙方施工的前一工序未完成,导致乙方停工等待的,工期顺延。
9、合同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
三、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确有理由认为必须暂停施工时,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在停工通知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提出处理方案。
乙方实施处理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做出是否复工的决定,逾期则视为同意复工。
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则由甲方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
材料供应
一、乙方采购和材料供应。
1、乙方应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材料,并应附有质量证明文件。
属乙方制作的构件,应提交乙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报告。
2、乙方对由其采购、制作和提供的材料、构件的质量负责;
构件运至现场应在下面垫上枕木或木料,保护漆面。
3、乙方运送材料、构件到工地后,应通知甲方代表或其代表清点检验。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清点检验,并在送货清单上或检验申请上签字。
乙方运抵施工现场的构配件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4、主钢材采用马钢、武钢、沙钢、济钢等国内四大钢厂的材料。
二、材料检测检验。
1、双方均有权对材料提出检测检验或复验。
经检测检验或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不符要求的,费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2、因检测检验或复验影响施工的,责任属甲方的则工期顺延,责任属乙方的则工期不予顺延。
3、所有钢结构出厂前制作资料齐全。
4、所有钢构件出厂前要求提交完整的钢结构制作资料、自检报告。
以上资料及报告在出货前3天要报送到甲方审查后钢构件才能出厂。
该项目乙方的自检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所有需要第三方检测的报告均由甲方联系项目所在地江苏昆山检测机构到乙方所在地进行相关检测完成,第三方检测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如检测不合格产生的复检和返工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
一、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在乙方进场施工至交付工程的整个期间,甲方人员除甲方代表和与嘉里二期工程施工相关的工作人员外,未经乙方现场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发生人身事故均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三、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接受甲方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经教育培训未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五、乙方应服从甲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并接受甲方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详见附件1: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工程质量
一、为了保证材料的采购质量合格、制作工艺及质量优良,该工程的构件制作均由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型制作基地完成制作,在材料准备好后,乙方将邀请监理方或者由甲方派代表驻鸿路加工厂现场进行质量监管。
二、乙方对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和其所提供的材料、制作的构件质量负责。
三、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说明文件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
四、乙方应建立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或符合其特点的质量保证体系。
乙方应按该保证体系运行,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五、乙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甲方代表及监理的质量监督,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代表的检查。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应及时整改,包括修理或返工,直至达到约定标准。
在此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六
、甲方代表的检查、检测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施工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检验合格的则由甲方承担,并顺延工期。
因建设主管部门检查监督而造成的工期损失不予顺延。
七、乙方应按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钢结构工程主构件安装完工时,应通知甲方代表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中间结构验收。
验收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
八、如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代表。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由甲方代表报质检部门备案;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甲方、质检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九、自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乙方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质保期按国家法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
一、本工程预埋螺栓由乙方提供,门卫室钢结构预埋螺栓由甲方自行完成,并由甲方派人完成安装,且由乙方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并校验,甲方应当把合格的基础移交给乙方。
二、中间验收:
钢结构主次构件安装完毕,乙方自评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后通知甲方组织中间验收。
甲方在接通知后二日内组织验收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合格的,双方签字确认,验收不符要求的,乙方整改。
甲方二日内不组织验,视为合格,工期相应顺延。
三、最终验收:
全部钢结构分部工程完工后,甲方应自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之和竣工资料(3套)之日起
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结果分别按以下处理:
1、验收合格的,甲方、乙方签字确认。
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之日。
2、经验收认为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有个别一般性问题需要整改,可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确认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存在的问题和限定整改的期限。
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经甲方确认合格,则验收合格日期为甲方确认签订日。
3、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甲方、乙方和监理工程师形成验收纪要,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期限。
乙方在整改期限完成修改后通知甲方再次验收,但实际工期计算至最终验收合格之日,整改期间应计入乙方的施工时间。
整改期满,如仍不能通过验收,则甲方有权另行组织第三方完成施工,在此情况下,乙方应赔偿甲方组织第三方施工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一切损失,上述费用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再次验收报告后
5
日内不组织验收或组织验收后
7
日内无书面修改意见的,则视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尾款。
四、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不得使用;
工程竣工后,由甲方负责组织相关部分验收,乙方保证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通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
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整改至合格;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工程。
未经验收合格,不视为该工程已竣工,该工程竣工最终竣工时间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并以此作为确定乙方工期是否违约依据。
但是甲方不得无故拖延工程验收,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满7天甲方未组织验收,亦未对此作出书面回复,则视为工程已通过验收。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
(暂定合同总价10660000
元整);
作为分批支付工程价款的总价依据。
其中仓库3号仓库(雨棚)暂定价格为48113元、仓库4号仓库(雨棚)暂定价格为70265元、回收库厂房暂定价格为153255元、门卫室暂定价格82209元、自行车棚暂定价格为47038元、周转库一、二价格暂定为10259120元)。
二、钢结构承包合同双方签订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5%工程备料款:
(人民币:
533000元整);
乙方积极进行项目图纸详图分解及材料备料制作准备。
乙方应同时在合同签订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在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甲方在乙方主钢结构进场达到70吨时的2天内退还预付款保函给乙方。
三、主钢结构(钢柱、钢梁)进场达到400吨(且安装达到350吨时),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进度款:
3198000
元整)。
四、所有钢柱、钢梁、支撑、拉条、套管、隅撑安装完
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5%工程进度款:
2665000元整)。
五、主次钢结构、檩条安装完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进度款:
2132000
六、
所有钢结构安装完毕、竣工资料齐全、钢结构分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7%工程款:
(人民币1812200元整)工程进度款;
余款3%质保金:
319800元整)自钢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期满后15日内由甲方无息一次性支付完毕。
钢结构制作安装规范及标准按照设计规范年限执行。
七、在达到支付条件时乙方提出工程款申请,甲方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时,在乙方催告后10日内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暂缓施工。
在此期间损失由甲方承担,同时工期相应顺延。
如在催告后15日内不支付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赔偿一切损失。
八、在达到支付条件时乙方提出工程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申请金额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和工程款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
九、钢结构工程量清单结算依据:
按合同规定及甲方图纸制作,成品按照理论重量进行结算,计算规则参照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755-2012》。
十、
结算方式:
银行转账或者汇票,本工程不收取现金。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的,应予返工或修理,并承担其费用。
2、
因乙方的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合同允许顺延的期限内竣工的,其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为10000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计算。
甲方对工期逾期的索赔应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提出。
相关赔偿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3、
乙方的其它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损失的,应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对于乙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均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二、甲方的违约责任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乙方催告后7个工作内仍不支付的,则按每延期一天按照150元.人/天进行人员补贴。
并承担相应的停滞机械费台班费用;
由于甲方要求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甲方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停工、窝工、返工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乙方将在工程停工15天内提交结算资料,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后15天内完成与乙方的工程结算(双方在结算中发生分歧除外);
并承担乙方的所有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的损失;
4、
甲方未及时向乙方发出指令、批准、或发出指令错误,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造成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一、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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