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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
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由一位校领导具体分管财务工作。
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根据职责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学校基建处设置的财务科,其财会业务在财务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财务处和上级职能部门的各项检查。
第八条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按照《河南广播电视大学郑州信息科技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五条学校各部门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十六条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的所有收费原则上应当由财务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并使用合法票据。
第十八条财务处负责收费票据的申购和登记,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条学校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支出范围及支出标准;
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学校研究制定的相关制度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结算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应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
财务处应会同各部门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
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
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四条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包括短期借款、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正常程序办理结算。
第三十九条为防范财务风险,学校应严格控制借入款项规模。
新增银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前要经过科学论证,符合“三重一大”标准的要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并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等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会计业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三条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学校要求有权对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审计,对经济目标责任部门的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和学校专项经费支出情况等进行监督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本制度执行。
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广播电视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豫电大[2004]104号)同时废止。
2018年3月20日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党政办公室2018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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