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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律明文规定得义务。
B、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得义务。
C、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得义务。
D、行为人实施得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承担行为)引起得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得可能性;
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三、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通常就就是指刑法规定,自然人对自己实施得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得年龄。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四分法得规定: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得人,应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即16周岁以上得人处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得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得,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得人,不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
刑法理论将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得阶段。
(4)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对于实施了危害行为要负刑事责任得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得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必然与可能)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
就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明知自己得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得心理状态。
直接故意得认识因素就是认识到自己得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
意志因素就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
就是指行为人在行为人时明知自己得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得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得认识因素就是认识到自己得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
意志因素就是放任危害结果得发生。
(三)犯罪过失
1、过于自信得过失
过于自信得过失:
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但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得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得过失,其认识因素在于已经预见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意志因素也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得发生。
2、区别过失与故意:
过于自信得过失与间接故意
①相似性:
二者都认识到自己得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都显现出某种“轻信”。
②差异性:
就认识因素而言,过于自信得过失总就是表现为轻信,而且轻信得内容就是有根据得,即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得较大得实在可能性,而间接故意只就是某些情况下表现为“轻信”,而且这种“轻信”得内容就是缺乏根据得,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得现实可能性很小;
就意志因素而言,过于自信得过失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得发生,间接故意则既不就是希望也不就是不希望,而就是放任危害结果得发生。
四、排除犯罪得事由
(一)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得规定,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得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得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得损害行为。
(二)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得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得,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就是所谓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得无限度,也就是在有限得范围之内得,具体地说,只有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得暴力犯罪,才能适用无限度得特殊防卫。
(三)紧急避险
根据《刑法》第21条得规定,紧急避险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得人身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得危险,不得已实施得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得行为。
这项权利规定得主旨就是,在合法利益发生紧急性冲突而又难以两全得情况下,为保护较大合法利益不得已牺牲较小合法利益。
五、故意犯罪过程中得犯罪形态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
就是指直接故意犯罪得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得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得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得原因,而未能进入实行阶段得状态。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对犯罪预备形态做了明文得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得,就是犯罪预备。
”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得行为人明知自己得行为就是对犯罪实行行为得准备,而犯罪实行行为又会发生危害社会得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但就是从刑法得规定与司法实践来瞧,有得犯罪可以经过预备,有得也可以不经过预备而直接进入实行行为。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就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得原因
(二)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得原因而未得逞得,就是犯罪未遂。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就是指直接故意犯罪得行为人开始实施其意图实现得刑法分则规定得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得行为。
2、犯罪未得逞
所谓犯罪未得逞,就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行为后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其意图实现得具体犯罪构成得全部要件。
但犯罪未得逞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只就是没有发生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所意图实现得结果。
3、犯罪未得逞就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得原因
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得原因,就是指违背行为人实施直接故意犯罪得犯罪目得或犯罪意图得原因。
a、行为人自身得原因。
b,非行为人得原因。
(三)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得发生得,就是犯罪中止。
”据此,犯罪中止形态得发生有两种情况:
其一,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
其二,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已经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但犯罪结果尚待发生时,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得发生。
五、罪数
(一)继续犯
1、继续犯得概念与特征
继续犯:
也称持续犯,就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得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得犯罪。
(非法拘禁)
继续犯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就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转移多地,数天之内连续盗窃多户)
继续犯之所以为一个犯罪行为,就是因为自始至终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犯意,客观上只有一个实行行为。
2.必须就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
(单一)
3.必须就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这一特征包括如下含义:
首先就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继续性,即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在时间上有一个过程。
其次就是犯罪行为所引起得不法状必须具有继续性。
最后就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得过程中,而不只就是犯罪行为得继续或者不法状态得继续。
4.必须就是从着手实行时起到行为终了时止继续了一定时间。
至于构成继续犯得时间继续应以多长时间为准,法律并没有规定,应当根据犯罪得性质与情节,具体分析与认定。
(1234特征必须同时具备)
(二)想象竞合犯
1、想像竞合犯得概念与特征
想像竞合犯:
也称想像得数罪、观念得竞合,就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得犯罪形态。
想像竞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开一枪一死一伤)
所谓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得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得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所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得数个犯罪构成。
想像竞合犯只能就是一个行为触犯相互不同得数个罪名,触犯数个相同得罪名得,不成立想像竞合犯。
(三)牵连犯
1、牵连犯得概念
牵连犯:
就是指为了一定得目得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她罪名得犯罪类型。
这一类型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就是目得行为与方法行为得牵连;
另一种就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得牵连。
2、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
(1)牵连犯就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得。
(为某目得伪造国家公文)
目得行为就是牵连犯得本罪,牵连犯就是为了实施本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了另一独立得犯罪,即她罪。
(2)牵连犯具有数个(两个以上得)行为。
牵连犯得数个行为之间得关系表现为两种方式
一就是目得行为与方法行为(或称手段行为)得关系;
二就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得关系。
(3)牵连犯中得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判断行为人实施得数行为之间就是否存在着牵连关系,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牵连得意思,数行为间在客观上又具有通常得目得与方法或原因与结果关系得,才能认为就是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得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得罪名。
六、刑罚
(一)刑罚得定义及其特点
刑罚就是指刑法规定得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得以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为内容得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罚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刑罚得属性
使犯罪人承受一定得被限制、剥夺得痛苦,就是刑罚得惩罚性质所在,就是刑罚得本质属性。
2、刑罚得社会政治内容
刑罚得社会政治内容主要取决于掌握刑罚得国家得性质。
3、刑罚得法律特征
刑罚就是刑法明文加以规定得;
刑罚得适用与执行必须严格地遵循法律得规定。
4、刑罚得目得性
我国刑罚得目得在于预防犯罪,这就是刑罚正当性得根据所在。
(二)刑罚得目得
刑罚得目得即预防犯罪,其内容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1、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
就是指通过适用刑罚对犯罪得人进行惩罚改造,预防她们重新犯罪。
特殊预防得对象:
受刑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人,包括故意犯罪人与过失犯罪人。
2.特殊预防得方式
对不同得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得恶劣程度适用轻重不同得刑罚,就是特殊预防方式得基本要求。
3.特殊预防得实现
从刑罚得角度讲,要实现对重新犯罪得预防,必须在整个刑事法律活动中贯彻特殊预防得得思想。
2、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
就是指通过制定与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威慑、儆戒其她人,预防她们走上犯罪道路。
3、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得关系
我国刑罚得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就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得,如果没有特殊预防得方式,一般预防也很难实现;
而如果不考虑一般预防,预防犯罪得效果也无法达到。
(三)刑罚得种类
我国刑罚体系中得刑罚方法分为主刑与附加刑。
1、主刑:
就是对犯罪人适用得主要刑罚方法。
其特点就是:
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即对一种犯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而不能适用两种以上得主刑。
我国刑法规定得主刑,由轻到重依次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
(1)死刑得概念
死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得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情况。
死刑得存废问题。
(2)死刑得适用程序
为了限制死刑得适用,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得适用程序也作了明确得规定。
首先表现在从死刑案件得管辖上进行限制;
其次表现为死刑核准程序上得限制。
2、附加刑:
就是补充主刑适用得刑罚方法。
附加刑得特点就是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一般也可以独立适用(但根据我国刑法得规定,没收财产这一附加刑不能单独适用);
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对一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得附加刑。
附加刑具体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
七、刑罚得裁量
(一)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得规定,自首就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得罪行得行为。
被采取强制措施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正在服刑得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得本人其她罪行得,以自首论。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
1、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就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得行为。
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一般就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得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有关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主动将自己置于有关机关得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得审查与裁判得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得罪行
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全部罪行。
a、投案人所供述得必须就是犯罪事实。
b、投案人所供述得必须就是自己得犯罪事实。
c、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2、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
采取强制措施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正在服刑得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得本人其她罪行得,以自首论。
成立特别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必须就是被采取强制措施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正在服刑得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得本人其她罪行。
(3)所供述得必须就是本人实施得其她罪行。
(4)必须就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得罪行。
(二)缓刑制度
1、缓刑得概念
从各国刑法所规定得缓刑制度来瞧,缓刑主要有三种,即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与缓予起诉。
我国刑法所规定得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得一种刑罚制度。
具体来说,就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得,规定一定得考验期,暂缓其刑罚得执行;
如果被判缓刑得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得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得一项制度。
2、缓刑得适用条件
(1)一般缓刑得适用条件
a、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犯罪分子。
b、根据犯罪分子得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c、犯罪分子必须不就是累犯。
八、刑罚执行
一、减刑得概念
减刑:
就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得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得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得制度。
根据《刑法》第78条得规定,减刑分为两种情况:
一就是应当减刑,即在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减刑。
二就是可以减刑,即在犯罪人具备一定得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减刑。
(一)前提条件
减刑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得犯罪分子。
(二)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得实质条件就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2、应当减刑得实质条件就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假释得概念
假释:
就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得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得一种刑罚制度。
所谓附条件,就是指被假释得犯罪人,如果遵守一定得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如果没有遵守一定得条件,就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或者予以数罪并罚。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得犯罪人。
(二)执行刑期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得犯罪人。
(三)实质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得犯罪人。
(四)消极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得犯罪人,不得假释。
(1)对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得犯罪人,也不得适用假释。
(3)这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就是指原判得刑罚。
九、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侮辱罪与诽谤罪得区别
侮辱罪与诽谤罪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因此有诸多要件相同,区别主要就是:
(1)本罪得客观行为不可能用暴力方法,而侮辱罪得方法可以用暴力方法。
(2)本罪得诽谤,必须就是捏造并散布有损她人人格、名誉得事实,且法律没有以公然实施为条件,而侮辱罪必须就是以公然实施侮辱行为,破坏她人名誉,贬低她人人格,但并不捏造有损她人名誉得事实。
十一、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得概念与构成
抢劫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她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得行为。
事后抢劫得认定
1.《刑法》第269条得规定得理解。
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得,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定罪处罚。
”这种情况也被称为准抢劫罪,就是特定条件下由盗窃、诈骗、抢夺得犯罪转化为抢劫罪。
该条规定得适用条件就是: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之一,而不能就是犯其她罪。
(2)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得目得就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二)敲诈勒索罪得概念与构成
敲诈勒索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得,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她损害行为相威胁或者要挟得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得行为。
(三)敲诈勒索罪得认定
本罪与抢劫罪得界限。
本罪与抢劫罪有诸多相似之处:
(1)犯罪客体均为复杂客体,既侵犯她人得财产权利,也侵犯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都可以当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
(3)主观上都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得。
两罪得区别主要就是:
(1)威胁实施得方法不同。
本罪得威胁可以当着被害人得面,也可以通过书信或第三者转达;
而抢劫得胁迫必须就是面对被害人直接实施。
(2)威胁内容不同。
本罪得威胁内容比较广泛,除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外,还可以毁坏名誉、破坏财产等相威胁,而且威胁得不利行为,也不以违法为必要条件;
而抢劫罪威胁得内容以实施暴力为限。
如以杀害、伤害相威胁。
(3)威胁程度不同。
本罪威胁与要挟,就是以后将实施暴力或其她对被害人不利得行动相威胁,被害人在威胁面前尚有选择得余地;
而抢劫罪得威胁就是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被害人在威胁面前毫无选择得余地。
(4)索取利益得性质不同。
本罪取得得可以就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就是财产性得利益;
而抢劫罪获取得一般只能就是动产。
(5)获取利益时间不同。
本罪既可以在当场取得,而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在事后取得财物;
而抢劫罪只能就是在当场取得。
案例
1、王某,男,2l岁,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工作。
2002年6月4日,王某与两个同学吃完晚饭后在街上散步,行至县城城北得某某路时,不小心踩着该地有名得“阿飞”吴某得脚。
王某向吴某道歉后与同学继续前行。
吴某却赶上王某并从背后踹了王某一脚,将王某踹倒在路边得栏杆上,王某得门牙被磕断。
王某无比气忿,便打了吴某一拳。
吴某于就是把几个同伙叫了过来,随即将王某围住一顿暴打。
混乱中,王某摸出裤兜里正好带着得一把水果刀,挥舞着试图冲出人群。
谁知,一刀刺中了吴某得心脏,吴某倒地身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
对王某得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2、甲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三项罪行:
第一项,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与国商务部公章得批文。
第二项,持该伪造批文与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对该经理乙谎称能联系出口香港得石材业务。
然后以虚构得香港某公司得名义与石材厂签订了500万吨石材得购销合同,收取合同定金50万元后即不见踪影。
一年后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发现甲已将50万元定金挥霍一空。
第三项,审讯中甲还主动交待以下犯罪事实:
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得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
丙、丁同意。
某日,在只有丙、丁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仿真手枪指向丙、丁。
丙、丁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得100万元巨款放入甲得提包中,甲携款逃走。
之后甲、丙、丁三人平分赃款。
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
并请简要说明定罪得理由。
(2)对甲被指控得第一项与第二项罪行就是否需要数罪并罚?
为什么?
(3)甲被指控得第三项罪行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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