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运输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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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运输的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提高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运输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运输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是矿井安全、稳定、高效运转的基础,各矿必须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运输管理体制。
必须有明确分管运输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
必须按照干、管、监分离原则,分别设立负责矿井运输生产管理的区队,负责运输专业化管理的职能科(办),负责安全监督监察的监督部门;
按规定要求配齐生产管理区队、职能管理科(办)、安全监察部门的运输专业管、技人员。
第三条树立“大运输”的安全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分管运输的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矿井运输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转负全面管理责任;
分管运输的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矿长做好矿井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方案实施的指导;
其它矿领导按照分工做好分管范围内的运输安全工作;
安全监督部门对矿井运输工作负安全监督监察责任,职能科(办)负责矿井运输专业化综合技术管理,是矿井运输管理的业务保安部门。
坚持“属地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使用、管理、维修及安全环境技术保障责任。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管的人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界定安全责任。
矿井运输技术、管理工作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宣贯、严格执行。
第四条分管运输的副矿长,要认真组织研究矿井重大运输技术问题、安全技术改造方案及措施,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分管运输副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对运输重大安全隐患、运输安全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矿井运输各岗位、各工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操作中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强化特殊作业、特殊运输、特殊环节和特殊人员管理,并实行一工程一措施,一措施一贯彻一落实,强化现场监管,实现24小时不失控。
1、特殊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基层主要领导干部做到现场跟班指挥,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盯现场。
2、特殊运输必须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特殊环节要重点盯防,明确包干责任人。
4、特殊人员要从严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5、坚持“掉道就是事故”,一旦掉道,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向单位值班和调度所汇报,追查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干部现场跟班,按措施进行复轨。
严禁用绞车或电机车拖拉强行复轨。
严格运输秩序。
各矿要配备专职和兼职的运输安检员。
对运输沿线、副井上下口等人员行走路过密集路段的运输秩序进行维持;
对运输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使用及人员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要充分发挥青年安全网员、群众安全网员和妇女协安会等多条线的宣传、监督作用,促进运输安全生产。
第六条矿井运输职能科(办)按要求上报的资料、报表等要及时准确,对外提供资料、报表必须由科(办)负责人严格审核,并经矿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基建矿井的筹备处自组建起,必须按需求配齐运输管、技人员,并随矿井建设进展及时建立、健全运输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建井期间的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担负对外来施工队的运输专业安全监督和业务保安的责任。
生产矿井使用外委队伍的,运输安全工作要纳入矿井运输系统统一管理,与外委施工队伍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运输安全管理职责,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运输安全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九条轨道运输大巷的净断面、人行道位置和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必须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轨道及架线牵引网络
1、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线路、架线牵引网络的安装、使用、维护应符合《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标准。
2、井下架线必须使用铜质架线,严禁使用钢铝线,架线终端必须装设二级绝缘。
架线高度、轨道回流、绝缘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按照要求对井下杂散电流进行安全测试。
3、井下架线要实现分段控制,按采区或巷道等实际需要装设分区开关。
4、主要运输大巷的弯道应加装护轨,弯道及道岔前后应装设轨距拉杆。
主要运输大巷的道岔应实现集控或司控。
5、架线电机车的检修地点(车间)必须设置断电开关,检修时必须停电。
第十一条各种车辆必须服从运输调度员的统一指挥,凡进入大巷的零星车辆,必须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方可运行,且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每年对机车、司机进行一次年审,对电机车进行一次技术测试。
第十三条采用普通矿车运送煤炭、矸石和其他材料设备的生产矿井,必须将运送煤炭列车与其他列车分开,运送煤炭的矿车油漆与其他矿车必须有明显区别。
运送煤炭矿车必须保证数量,严禁挪用。
第十四条运输大巷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置路标与警标,且有反光显示功能。
第十五条信号及安全设施
在同一运输水平的运输调度站及各信号站、装卸站以及矿总调度之间,要有通讯系统。
机车行车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主要道岔和弯道应悬挂技术特征牌板,弯道处安装语音报警装置
第十六条主要运输大巷、石门、井底和采区车场要有充足的照明。
大巷水沟畅通,盖板齐全,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第二节、运输巷道内的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和道岔、架线、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和维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保证行车、行人与作业人员安全。
第十八条在运输大巷掘进拨门时,要防止架线触电,并保护好大巷内的管道、电力、通讯、信号电缆与装置。
第十九条凡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应该在封锁区间进行,封锁区间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充分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征得运输调度员同意后,确认施工时间和区段,设好施工警示信号和阻车装置后方准开工,并要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施工结束检查确认轨道、牵引网络状态和巷道环境符合行车安全要求后,方可通知调度员开通封锁区间。
如因故不能按时完工,应提前通知调度所和运输调度员。
第三节、电机车运输
第二十条列车或单独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
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司机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
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机车(列车)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在机车前后设置防护。
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
第二十二条列车占线停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
往返单线"
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4、中间车场停车时应保持另一股道畅通,终端车场停车时应前后错开,不得影响行人通过。
第二十三条充电硐室内必须备有灭火器材。
第二十四条充电硐室必须备有中和电解液用的溶液、冲洗蓄电池用的水源(储水池)以及比重计、温度计电压表等仪表。
第二十五条蓄电池机车充电工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电解液浓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做好充放电记录。
第二十六条更换蓄电瓶时应认真检查起吊工具,不得站在电池与机车之间进行操作。
第四节、大巷运送人员
第二十七条各矿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乘人车运行线路、区间、停靠地点,根据各采区实际最大班入井人数,计算人车数量、机车数量和车次,确定人车司机数量和跟车工数量,根据采区交接班时间制定机车发送时刻表,及时优化和完善人员运送方案,确保运送人员及时、安全。
第二十八条主要运输大巷超过1.5公里必须配备平巷人车运送人员。
严禁采用非标人车及其他类型的矿车运送人员,严禁超员乘坐。
第二十九条平巷人车必须由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制造,并有煤安标志和产品合格证。
平巷人车的车门的开、关必须采用平移式。
第三十条井底和采区乘人车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平巷人车列车时刻表、列车行车方向指示牌以及乘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严格按时间发送列车。
乘人车场应装备视频监视系统,监视上下人员的乘车秩序,确保安全运送人员。
第三十一条列车司机应相对固定,并配备跟车工。
每班发车前跟车工必须对人车进行安全确认。
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闸和车门等,不得带病运行。
每列车的人车实际数量必须与设计相符,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十二条机车起动前,司机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乘车人员必须待列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严禁在列车行驶时上、下车。
严禁爬车、跳车、坐矿车、蹬钩头。
第三十三条人员乘坐人车时,开车前按规定关好车门,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严禁在车厢内躺卧或站立在两节车厢之间。
严禁取下安全帽,严禁熄灭矿灯。
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第三十四条运送人员列车间不得夹带任何其他车辆,更不能与井下火工品车一起运送。
列车一端允许加挂一辆工具车,工具车严禁乘人。
第三十五条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采区车场和井底车场必须设置架线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时必须切断该区段的架空线电源。
第三十六条严禁在煤眼附近一列车范围内设置乘人车场,零星人员必须在乘人车场上下车,放煤车场实行封闭管理,严禁行人和上下车。
第五节、大巷行人
第三十七条大巷实行封闭管理,在不具备封闭的巷道行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人员行走时,严禁进入有警戒、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或硐室。
第三十九条通过弯道、道岔、翻越轨道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行。
第四十条人员携带较大金属物件时,不准扛在肩上,严防物件触及架线。
第四十一条当巷道内有作业点时,行人必须经施工警戒人员允许后,方可通过。
第四十二条外来参观学习、检查等人员行走时,必须有矿有关人员带领,并对行人安全负责。
第六节、大巷人力推车
第四十三条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峒室出口时都必须发出警号。
第四十四条人工推车作业时,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作业人员必须携带简易刹车器具,以便紧急时停车。
第四十五条严禁放飞车和蹬车,同方向推车巷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巷道坡度大于5‰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30米。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四十六条在运输大巷推车时,要先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
严禁同一区段机动车辆与人力推车同时进行。
第四十七条停车时矿车要用木楔刹住,防止矿车自溜。
第七节、机车监控和机车通讯系统
第四十八条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和通讯系统,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使用"
信、集、闭"
系统,要制定系统管理制度和使用操作规程,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系统的使用、维护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使用人员要熟知系统的工作原理及井下运输作业流程,能熟练、准确地调取相关数据和资料,积极、合理、安全地指挥调度井下运输作业。
当系统发生异常状况应立即处理并向上级反映。
第五十条对系统所属设备、电缆、随机备件、技术资料和有关证件等,均要登记建帐,建卡存档,并妥善保管,责任到人。
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十一条机车监控和通讯系统电缆吊挂,设备摆放,必须符合《煤矿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以及文明生产的要求。
对巷道压力大,经常冒顶的地段,缆线要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特别是使用架线机车运输的矿井,对维修和巷道状况不好的地段更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电缆与架线接触时动力电窜入网络,损坏通讯设备以及危及人身安全。
系统中的所有电气设备,除专职维修人员进行必要的拆卸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打开设备。
第五十二条严禁使用机车监控管理机做其它工作,管理机禁止装入与机车监控无关的软件。
第五十三条独立使用的井下移动通讯系统,有条件时应与各矿生产调度电话或程控电话联网,使各分机与基础台(总机)之间,分机与分机之间、分机基地台与生产调度或程控电话之间能够实现通讯联络、调度。
发生事故时,各分机还可经总机与局调度室以及有关领导取得电话联系。
第五十四条手持机的电源必须充足,保证连续使用时间不小于10个小时。
第五十五条使用人员应及时接听和回复信息,严禁谈论与生产无关的话题。
不得随意关机,以保证网络畅通。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列支一定数额的专用资金,用于系统的维护和配备件的储备,保证机车监控和通讯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八节、矿车装、卸载站
第五十七条禁止用机车牵引代替推车机,禁止用推车机和人工配合推车。
第五十八条使用绞车、推车机牵引向翻车机方向拉车时,绞车、推车机必须与翻车机闭锁并应由司机一人操作。
第五十九条严禁在翻车机两端第一辆矿车处摘挂链。
第六十条在处理矿车进入翻车机位置不当或其他故障时,必须将翻车机、推车机的电源可靠切断,阻车器在阻车位置,且附近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并确认电机车在不能顶车的情况下方可作业。
第六十一条翻车机司机必须注意矿车卸载状况,防止违章乘坐矿车人员、设备、杂物等翻入卸载坑内。
第六十二条卸载时,翻车机司机必须打开灭尘水管,降低运输大巷粉尘浓度。
第六十三条采区斜巷运输应建立斜巷运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十四条严禁在一条斜巷内采用绞车接力提升,倾斜井巷提升时不得在斜坡上设置风门。
第六十五条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局扇,运输巷道内安装局扇时,要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防止因矿车掉道损坏通风安全设施。
局扇离信号峒室不得小于20米,必须有消音器,峒室噪音不大于60分贝。
第六十六条倾斜井巷使用串车提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有防跑车装置、阻车器和各车场甩车时能发出的信号装置。
跑车防护装置应采用正规厂生产的产品。
双钩提升必须有错码信号,各装置必须保持完好有效,否则不准提升作业。
第六十七条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均应责任到人,悬挂责任牌。
当班司机、扒钩工对绞车的固定、钢丝绳、保险绳、信号、照明、轨道、道岔、阻车器、保险挡和矿车的连接装置等都要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跟班干部要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升井后做好纪录。
第六十八条有水的倾斜巷道必须有正规的水沟,流水畅通,不冲刷道心。
做到无空帮、无空顶、无淋水、无杂物、无积水,保持巷道整洁。
行人巷道坡度在15°
以上时必须有台阶,20°
以上时应有扶手。
第二节、主要轨道提升绞车管理
第六十九条绞车房峒室应清洁卫生、照明充足、线缆管路整齐。
在较为显著的位置悬挂司机操作规程、司机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提升绞车技术参数等牌板。
主运斜巷及1.6米以上绞车按照大型固定设备进行管理,配齐各种安全保护及安全设施,定期对各部位进行检修、维护、试验、检测。
第七十条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并配有提升保险绳,绞车与信号、信号与道岔实现闭锁,各车场必须装设具有通话、打点、声光齐备的语音信号和行车报警装置。
信号装置必须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的信号牌板上,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第七十一条提升作业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提升大型部件或器材必须有审批过的安全措施。
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的物料车严禁进入轨道。
第七十二条运行车辆的倾斜巷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车不作业、行人不行车”的规定,把钩工负责监督执行。
第七十三条把钩工(信号工)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防跑车防护装置、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钩头与钢丝绳的连接)、信号装置以及各种使用工具必须完好、齐全、灵敏可靠,并查看钩头15米以内范围内的钢丝绳不得有打结、压伤、死弯等不安全隐患,如不符合提升要求,严禁提升。
第七十四条作业前详细检查斜巷内有无影响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隐患以及有无其它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如有障碍和隐患要及时处理,如有其它工作人员应通知其撤到安全地带,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提升。
第三节、小绞车运输管理
第七十五条建立小绞车管理制度
1、安装审批制度:
新安装的小绞车必须填报申请单,绞车型号、编号、地点、平面布置图、安装日期、钢丝绳规格、长度和技术要求及安全措施。
2、安装验收制度:
绞车安装后,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填写验收单。
3、执行申请制度:
建立小绞车井口管理站。
司机持证在管理站申请操作牌。
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小绞车,须填写暂用证,再申请操作牌。
4、持证上岗制度:
绞车司机必须将操作牌挂在绞车责任牌上后,方可操作。
5、设备定期检查制度:
维修单位应责任到人,实行日检,并有详细记录。
6、设备交接制度:
绞车使用单位移交其它单位使用时,必须事先办理交接手续。
7、建立管理牌板制度:
小绞车井口管理站要建立绞车管理牌板,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包机人等五明确。
第七十六条操作、使用和维修
1、司机开车时要高度集中精力,发现钢丝绳、矿车连接装置、绞车等出现异常故障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2、严禁断电松车、放飞车;
严禁有余绳时开车;
严禁在排绳乱时开车;
严禁绞车不完好时开车;
严禁绞车固定不合格时开车。
3、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4、掘进下山施工时使用小绞车,禁止用滑轮导向提绞。
5、上山掘进使用滑轮导向提绞时,严禁使用开口滑轮,滑轮的直径应大于22倍钢丝绳的直径。
固定滑轮的霸王桩不得有明显弯曲。
严禁将滑轮固定在扒矸机和棚腿上。
固定导向滑轮的钢丝绳或连接件的强度应大于提升钢丝绳的强度,绳端用不少于4个绳卡子卡紧。
6、一部绞车利用导向滑轮导向次数不得多于2次,采用导向滑轮时,其过卷距离不少于3米。
7、严禁使用一部绞车双向提绞。
8、尽量避免使用一部绞车拐弯提绞,确需拐弯提绞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要求弯道内侧不得兼作人行道,且在拐弯巷道侧装设能转动的立轮,钢丝绳不得磨棚腿或巷道壁。
9、斜巷小绞车信号要具有打点、通话功能,并在斜巷车场入口处设置行车语音报警装置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醒目标志。
第四节、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第七十七条设备选型由机电矿长(副总)负责,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钢丝绳应选用不旋转钢丝绳,在有腐蚀环境中推荐选用镀锌钢丝绳。
1、驱动部分必须有相互独立的两套制动装置(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制动装置应为失效安全型。
抱索器钳口两端必须要有圆弧过渡,端部内外不允许有棱角。
托(压)绳轮应转动灵活、导向可靠、无卡阻现象。
托(压)绳轮的内侧必须有圆锥过度且高于外侧的轮缘,防止向内侧跑偏。
2、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有过速、欠速、张紧失效、上下变坡点掉绳、全程急停、机头、机尾下车点乘人越位、防偏摆等保护,并安装开车运行前联系信号及语音提示装置。
越位保护必须采用重力下压式或感应式结构,在离机头、机尾下车点十五米处应安装下车语音提示器,下人地点后方应安装两道帘式提醒设施,做到齐全、灵敏、可靠。
3、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及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司机开车前应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查,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司机要随时注意设备运行状况,发现运行状态突然不稳定或其它意外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启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
4、加强对架空乘人装置的检修和各种保护装置的试验工作,建立日常维护与定期检修制度,每天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矿井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第七十八条设备安装必须有施工措施,施工措施必须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牵头审批。
第七十九条验收要严格按照(AQ1038-2007)《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等相关要求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验收。
第八十条运行管理
1、乘坐人员必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规定地点和先后次序上下。
2、乘坐人员上车时,应超前座位一步,双手紧抓吊杆,然后跨骑座位,两脚放在脚踏处,下车时应一脚先落地,然后站立下车。
3、人员上车时,先检查座位绳卡有否脱落,避免座位沿绳下滑或脱落,摔伤或撞伤乘坐人员。
4、一个座位只准乘坐一人,其他人员不得抓扶。
乘坐时要坐稳,严禁在座位上睡觉、打闹、摇晃座位。
严禁手扶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应集中精力注视前方,无事不准乱摇矿灯,发现有钢丝绳掉道和其他意外事故时应以摇矿灯为停车信号。
5、只准乘坐人员,不准吊挂其它物件。
乘坐人员随身携带工具不得超过15公斤,长度不得超过1米。
严禁同时运送携带易爆易燃物品。
6、司机必须注意观察并随车检查运行情况,发现钢丝绳掉道或有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严禁在操作峒室内睡觉。
7、维修工必须每日对检查一次。
严禁吊杆与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装置自动脱钩,制动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8、人员上、下地点必须设计在平巷段,人员上、下地点和路口要设明显的警示标志。
上下人地点和沿线必须有充足照明,机头、机尾和沿途上下人位置悬挂"
此处上车"
、"
此处下车"
字样的标志牌。
9、装置的闭锁必须可靠,转换开关必须采用带钥匙型的,钥匙由检修工和值班人员保管。
10、紧急停车后必须查明原因,消除事故隐患,由司机在操作台操作,方可启动。
如运行中遇碍而需紧急停车,需认真检查排除故障或采取了有关措施后,方可重新运行。
第八十一条有人行上下山的采区,提升斜巷不准行人。
兼做行人的斜巷,行人时必须征得信号扒钩工的同意。
第八十二条进入斜巷维修人员工作前必须与绞车司机和把钩工联系后方可作业。
未得到检修人员的同意,司机不得擅自操作绞车。
第八十三条进入斜巷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不准在巷道中停留。
第八十四条人员在倾斜巷道中行走时,如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躲到安全地点,并设法发出报警信号。
第八十五条严禁行人蹬钩上下。
第八十六条绞车运行时,上下部车场和中部车场必须有语音声光报警装置和红灯警示,倾斜巷道必须严格执行"
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制度。
第八十七条在封闭管理巷道中禁止行人。
第八十八条一般规定
1、巷道长度超过300米、角度小于20度的巷道,必须采用无极绳绞车运输方式。
2、无极绳绞车安装地点应挂有司机岗位责任制、无极绳绞车的技术参数、管理制度牌板。
3、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并在机头、机尾,巷道入口,巷道中间每隔100米安装急停、语音声光报警装置,并于信号和无极绳绞车连锁,信号发出同时语言声光报警装置发出语言声光警示信号。
第八十九条运行与管理
1、绞车运行当中,应集中精力,注意观察,若发现异常情况或不明信号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
2、司机不得随便脱离工作岗位,必须脱离时,应切断电源,扳紧闸把同时与把勾人员联系好方可脱离。
脱离工作岗位不准转换他人开车,重返岗位后应弄清情况后方准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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