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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注:
“任德为广陵郡王(赵)完大小学(训诂学)教授。
”错。
又如:
“青锁闼”,《汉语大辞典》释为“宫殿的门”,而实际上它是“给事中”的别名,起源于汉时的黄门郎。
四、重要史料:
古人一向重视官制,认为“正事之原,莫大于官制。
”(《宋会要》职官五六之三一《官制杂录》)最早的职官著作:
班固认为是《周礼》(《汉书·
百官表》);
宋人孙逢吉认为是《汉官仪》(孙逢吉《职官分纪》)。
现在来看,《尚书》中已有一些官制方面的介绍,如《立政篇》:
常伯、常任、准人、缀衣、虎贲等。
《诗经·
小雅》:
“三事大夫,莫肯夙夜。
”《小盂鼎》:
“三事大夫入,服酒。
”即指的是常伯、常任、准人。
也称“三公”。
历朝官制史料中,重要的有:
《唐六典》、孙逢吉《职官分纪》、《历代职官表》(官修本与黄本骥辑本)、《二十五史》中的《职官表(志)》、《十通》、历代《会要》、类书、笔记野史方志文集等、出土文献。
近人研究成果。
第二讲先秦官制
一、官制起源:
《史记》卷一《五帝本纪》:
“黄帝者,少典之子,姓公孙,名曰轩辕。
……迁徙往来无常处,以师兵为营卫,官名皆以云命,为云师。
”《集解》应邵曰:
“黄帝受命,有支瑞,故以云纪事也。
春官为青云,夏官为缙云,秋官为白云,冬官为黑云,中官为黄云。
《左传》昭公十七年:
“自颛顼以来,不能纪远,乃纪于近。
为民师而命以民事,则不能故也。
《史记》卷一《五帝本纪》一:
“……天下归舜。
而禹、皋陶、契、后稷、伯夷、夔、龙、(亻垂)、益、彭祖,自尧时而皆举用,未有分职。
二、夏朝官制:
《汉书·
百官公卿表》:
“夏、殷亡闻焉。
三、商朝内外官制体系:
《尚书·
酒诰篇》:
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
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
越百姓里居。
《大盂鼎》:
“隹殷(彳旁)侯甸雩殷正百辟”
1、内服(殷正百辟)——宰(冢宰)、臣;
三公、史、卜、师、尹、多尹、小臣、武官等。
2、外服(殷(彳旁)侯甸)——侯、甸、男、卫等。
四、西周的内服百官与外服诸侯:
1、内服百官:
(1)外廷政务机构
师、保
卿事寮:
三事大夫——任人(常任)、准夫(准人)、牧(常伯),
太史寮:
太史、太宗、太卜、内史
(2)内廷事务机构——虎贲、缀衣、趣马、小尹、左右携仆、庶府、百司等。
2、外服诸侯
宗法制:
周天子——分封诸侯——卿大夫
分封制与宗法制相结合,加上“世卿世禄”,用血缘关系将周王与各方国紧密联系在一起。
五、关于先秦的“五等爵制”
《礼记•王制》:
“王者之制爵禄:
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孟子•万章下》中讲到:
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
”又说:
“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
第三讲秦汉官制
一、秦朝官制
谭嗣同《仁学》:
“二千年之政,秦政也。
1、皇帝制度确立。
2、中央官制。
丞相(总揽全国政务)、太尉(武职,虚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
副相);
列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将作少监、中尉等)。
太尉,秦时称“国尉”,“然则太尉,秦称国尉”(《汉书补注》)。
任此职者先后有白起、尉缭等。
《史记·
秦始皇本纪第六》:
“十年……(尉缭曰):
使秦王得志于天下,天下皆为虏矣。
不可与久游。
乃亡去秦。
秦王觉,固止,以为秦国尉。
”而白起则是秦昭襄王时的名将,秦王政初为王时,他已离世十余年。
自秦始皇建立起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后,太尉一职则为虚设,不再任人。
3、方行政制度——郡县制。
郡(郡守、郡尉、监御史);
县(令、尉);
乡(三老、啬夫、游徼)与亭(亭长)。
4、官吏选任
商鞅变法前,主要有世官制度与荐举制度;
商鞅变法后,则主要为军功、任客;
秦统一后,则以荐举(推择为吏)和考试为主。
(1)世官制。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汉初布衣将相之局》:
“自古皆封建,诸侯各君其国,卿大夫亦世其官,成例相沿,视为固然。
”《韩非子·
奸劫弑臣》所记商鞅变法前的秦故俗是:
“有罪可以得免,无功可以得尊显也。
传世的秦公簋铭文中有“咸畜胤士”四个字,对此,学者解释颇多歧义,郭沫若认为“胤士”为“俊士”;
孙迨让认为“胤士”即“尹士”。
而陈直根据东汉许慎的《说文》,对此四字进行考释,指出:
胤士为父子承袭之世官,《说文》:
胤,子孙相承续也,从肉,从八,象其长也,从幺,象重累也。
又《说文》训咸皆也,悉也;
训畜,积也。
本铭谓:
“悉积官职子孙相继承。
”(陈直《读金日札》(上),见陕西省图书馆藏著者手写本《摹庐丛书》)
(2)荐举制(葆子制)。
当时各国都希望“辟士地莅中国而抚四夷”,所以都重视举贤纳能。
秦国以“举”选官一个显著特点:
相比其它六国,秦国“举官”的人数最多,且突破了宗法制的藩篱,大胆举用本宗族及本国以外的人。
葆举制到商鞅变法之后,改为“保举”法。
秦之保举又称作“任”。
(3)军功。
杜佑将商鞅变法后的秦仕进之途总括为“唯辟田与胜敌而已”。
商鞅曾强调说:
“利禄官爵专出于兵,无有异施也。
”(《商君书·
赏刑》)他将这种做法称为“壹赏”,这条法令在当时得到严格执行,齐人鲁仲连称秦为“上首功之国”。
(《史记·
鲁仲连列传》)。
秦时因辟田而入仕的,主要表现为使民以粮谷捐官爵方面。
《商君书·
去强》:
“粟爵粟任,则强富。
(4)“出于客”(任用游侠)。
苏轼曾对宋以前历代选官方式做一总结:
“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升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
”(《苏文忠公全集》卷五《论养士》)
秦之客卿,著名的有张仪、范睢、蔡泽、李斯等,他们大多经历了从客(或上客)到封为客卿,再封为相(当国之正卿)这样的仕进过程。
(5)推择与考试。
这是秦始皇并六国统一中国之后所采取的最主要的选官方式,它是由之前的荐举制演变而来。
《古今图书集成》之《选举典》中引永嘉徐氏之论曰:
“至秦,任文法而责吏,始有为小吏而入仕,计功次而进官者矣。
”秦国有可能也有了考试入官的规定:
《说文·
叙》及《汉书·
艺文志》节录汉人的《尉律》中,记载了汉初以考试取吏的规定,而西汉初的制度基本是沿秦而来,《尉律》:
“学僮十七已上始试”。
(6)其它:
以“明法”而入仕。
告奸。
童子仕。
因君所好。
收降。
二、西汉官制
1、汉初官制。
(1)皇帝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2)中央官制: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诸卿等。
(3)地方官制:
“郡国并行”。
2、西汉中后期官制——中、外朝的形成。
(1)中朝:
天子宾客—侍中、给事中—大将军—尚书
“尚书”一职,始见于秦,属少府下的小吏。
《通典·
职官四》:
“秦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发文书,谓之尚书。
尚,主也。
(2)外朝:
三公(大司马、大司空、大司徒)形成;
诸卿(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理]、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执金吾、将作大匠等);
太学与博士。
3、监察制度的发展。
刺史(地位低,权力大,升迁快;
监察地方大员及豪右)。
司隶校尉(监察中央官员及京城周围豪强,秩比二千石)。
郡督邮等。
三、东汉官制
1、“退功臣,进文吏”。
2、“虽置三公、事归台阁”。
台阁(尚书台)下设六曹:
吏曹、二千石曹、民曹、三公曹、南北主客曹、中都官曹)。
3、提高监察官职权。
御史中丞地位上升,重新设置司隶校尉,改刺史为州牧。
四、关于“二十等爵制”
第四讲魏晋南北朝与隋唐官制
一、晋南北朝时期,中央三省制的雏形
1、中书省。
始建于魏文帝(曹丕)黄初元年。
掌起草诏书,可“厝意”。
长官为中书监、中书令。
属官有中书给事郎(中书侍郎)、中书给事舍人。
2、门下省。
侍中侍(东汉)——门下(曹魏)——门下省(西晋)。
为皇帝的咨询顾问机关,拥有决策实权。
可“驳奏”、“驳诏”。
长官为侍中,属官有给事黄门侍郎、门下舍人等。
3、中书省。
魏晋时改尚书台置。
掌一切行政事务,为朝廷内外、全国上下的交汇点。
长官为尚书令、尚书仆射。
二、隋朝——“三省六部九寺五监”中央官制体制的确立
1、三省六部制的确立。
尚书省“事无不总”;
内史省起草制诏;
门下省侍奉、谏议。
2、九寺五监。
三、唐代的中央官制
1、三省六部与九寺五监。
(1)中书、门下省——行政制令中心。
中书省(西台、凤阁、紫微),门下省(东台、鸾台、黄门)。
中书舍人(中书省)“五花判刺”。
给事中(门下省)“涂归”、“过官”。
(2)尚书省六部——行政中枢。
(3)九寺五监——具体办事机构。
2、宰相制度。
“四辅”官(中书令、门下侍郎、尚书左、右丞)与“参知政事”、“平章政事”等共同议事,为群相集体执政。
政事堂(宰相议政办公地点)。
唐中后期,宰相制度遭到破坏:
藩镇、宦官、皇权等侵夺相权。
3、东宫官。
4、监察制度。
“三院御史”:
(1)台院,“纠举百僚,推鞫狱讼”。
(2)殿院,纠察殿廷供俸仪式。
(3)察院,出使巡察。
四、唐代地方官制
1、道府(州)县。
(1)道,监察区。
采访使、观察使等。
(2)州(府)、县二级制。
州长官称刺使。
上佐官(别驾、长史、司马等)。
录事参军、诸曹参军。
2、都护府与羁縻州。
第五讲两宋官制
康有为《康南海官制议》卷四《宋官制最善》:
“宋之官制凡有五善:
一曰中央集权;
二曰分司详细;
三曰差(遣)易官;
四曰供俸归总;
五曰州郡地小。
主要史料:
《续资治通鉴长编》,《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三朝北盟会编》,《宋会要辑稿》之“职官”、“选举”、“帝系”、“后妃”等部分;
孙逢吉《职官分纪》,王益之《职源撮要》,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马端临《文献通考》之“职官考”、“选举考”等;
《宋史职官志》;
宋人文集、笔记、小说;
宋代地方志等。
一、中央集权统治进一步加强
1、集中兵权。
(1)“杯酒释兵权”之议;
(2)整顿禁军。
设殿前司(殿前都指挥使)、侍卫司(步军都指挥使、马军都指挥使);
行“内外相制”;
分离统兵权(将帅)与调兵权(皇帝、枢密院),行“更戍法”。
2、集中政权——二府三司共治国事。
(1)二府:
“中书门下”——(中书)宰相集体议政办公之所。
枢密院(枢府)——总领全国军务的最高机构。
(2)宰执: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执政官——枢密使、三省长官、参知政事。
“四入头”:
三司使、翰林学士、知开封府、御史中丞。
(3)三司(计司):
总领各地贡赋和国家财政。
下设:
盐铁、户部、度支三部。
3、集中财权,控制地方经济大权。
设左藏库、内库、封桩库等。
二、北宋前期中央官制——官、职、差遣之分离
1、官、职、差遣。
(1)官(本官、寄禄官),以寓秩禄、叙位著。
(2)差遣(实际所任职事),以治内外之事。
(3)职(贴职),以待文学高选。
2、官职分离的弊端:
(1)造成官制紊乱。
如,司马光献《资治通鉴》,署名为:
“朝
散大夫、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充理检使、上护军、赐紫金鱼袋,臣司马光奉敕编集。
”庆历年间,王洙任“尚书工部员外郎、直龙图阁、知襄州事”。
(2)机构重叠。
旧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监与新增设的许多机构责能相同。
三、元丰改制后的中央官制
1、宰相与枢密院制度。
2、中央管理体系:
(1)三省。
(2)六部:
吏(尚书左、右选,侍郎左右选)、户、礼、兵、刑、工。
(3)九寺五监。
3、监察机关——台谏制度。
四、宋代地方官制——路(道)、州(府军监)、县
1、路级官府。
(1)转运使司(漕司)。
“某路诸州水陆计度转运使”,总领一路财赋。
(2)提点刑狱司(宪司)。
“提点某路刑狱公事”,举刺官员。
(3)提举常平司(仓司)。
(4)安抚使司(帅司)。
2、州级官府。
(1)州:
长官为“(权)知某州军州事”(知州)。
(2)府:
长官为府尹(牧)、“知某府军府事”(知府)。
(3)军:
长官为“军使”或“知军”。
(4)监:
长官为“知监事”或“监使”。
3、县级官府。
长官称“县令”、“知县事”。
北宋前期称“判县事”。
第六讲明代官制
明朝官制特点:
取消宰相,散权于六部;
设立内阁;
地方设三司。
史料:
《明会典》228卷,《续文献通考》254卷,《明会要》(职官、科举卷),徐学聚《国朝典汇》200卷,孙承泽《天府广记》44卷,王世贞《山堂别集》、《罪惟录》等,大量的明人文集(约五千余种)。
一、中央官制——六部、都、通、大
1、“胡惟庸案”取消[宰相制度,散权于六部。
六部尚书遂为皇帝“股肱”之臣。
2、六部:
吏部(铨曹、铨部),兵部(枢曹、枢部),户部(计曹、计部),刑部(刑曹、比部),礼部(礼曹、祠部),工部(工曹、冬曹、水部)。
厂卫制度:
锦衣卫(锦衣亲军都指挥使司)与东、西厂。
3、“都通大”:
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大理寺(大理寺卿)。
4、内阁与宦官。
(1)内阁——直文渊阁、掌文渊阁事、入文渊阁办事:
票拟(批红、改票、留中)与批答;
起草诏书。
(2)宦官二十四衙门:
内官监(营造宫室陵墓亦可镇守地方),御马监(掌草场、牧马事,皇帝管家),司礼监(批示奏章。
秉笔太监)。
二、地方官制——省、府(州)、县三级制
1、省(承宣布政司)。
(1)布政使司,掌一地的民政与财政。
左、右布政使(从二品,藩台)。
明前期地位尊隆,后期“钱粮衙门”。
(2)按察使司,掌刑法与监察权。
提刑按察使(正三品,按台)。
(3)都指挥使司,掌一省军务。
都指挥使(正二品,都阃)。
合为“三司”,“封疆大吏”。
2、府(州)县。
(1)府。
(2)州。
直隶州(隶属布政司),府属州(散州,隶属于府,相当于县)。
(3)县。
三、督抚制度
1,巡抚:
明中期后,凌驾于三司之上,掌一省之军政。
“巡抚衙门”。
2,总督:
偏重于军政。
权力大于巡抚。
第七讲清代官制
以满贵族为主体的满、汉地主阶级的联合统治。
官制属“满汉相揉”,史料:
(1)综合史料:
《起居注》,《清实录》,《清史稿》(本纪、列传),《清国史》(列传),档案资料,《清会典》,《会典事例》,“清四通”,《八旗通志》等。
(2)专门史料:
《历代职官表》、《礼部职例》、《职官录》、《清代职官表》、《清季职官年表》、《中国的科名》等。
(3)方志、文集等。
一、清朝中央官制
1,内阁与六部。
(1)内阁:
改内三院(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内宏文院)而置,非权力中心。
内阁大学士。
中央机构之主体。
2,议政王大臣会议(国议)。
清初,“章疏票拟,主之内阁;
军国机要,主之议政处。
3,军机处。
康熙“南书房”--→雍正“军机房(处)”。
非正式的衙门。
“军机大臣上学习行走”→“军机大臣上行走”、“军机处行走”,简称“军机大臣”。
下设军机章京(小军机)。
廷寄,奏折。
强化集权制。
4,理藩院。
改“蒙古衙门”置,管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
六清吏司。
5,内务府(总管内务府衙门)。
(1)管理宫廷事务。
源于“包衣”(BOOI)。
总管内务府大臣(内务府大臣、总管大臣)。
(2)设七司(广祖、张礼、都虞、刑、兵营、庆丰),三院(上驷、步卫等)、三织造局(江宁、苏州、杭州)。
(3)敬事房。
宦官七等级。
二、清朝地方行政制度——省、道、府、县
1,省(行省)。
(1)总督(都堂):
地方最高长官,掌一省或数省军政大权;
无办事衙门。
“督标”。
(2)巡抚(抚台):
管民政。
2,道。
(1)二司(承宣布政使司与提刑按察使司)。
已降为督抚的下属。
(2)道台。
介于二司与府之间。
省级派出机构。
道员(道臣)。
分守道(掌钱谷)与分巡道(掌刑名)。
3,府(州)县。
(1)府:
二京府(顺天、奉天)。
(2)州:
直隶州(与府平级)与散州(与县平级);
直隶厅与散厅。
(3)县:
最基层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第八讲历代选官制度
一、先秦官吏的选拔贵族世袭,强调血缘。
亦有一些出身低贱甚至是奴隶被选进统治集团。
二、战国与秦
1,秦统一前。
(1)军功入仕。
商鞅行“壹赏”,“利禄官爵专出于兵。
”
(2)任用游客。
“食客”、“宾客”。
“秦喜用别国人”。
2,秦统一后。
(1)推择为吏。
(2)考试取吏。
《尉律》:
“学僮年十七以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
三、汉代选官
1,察举制:
举“贤良”、“孝廉”。
标准:
儒术高低;
对象:
官员或平民。
“试任制”。
2,征召制:
是针对个别人进行,涉及面很窄。
被征召者尊于补察举者。
3,辟除:
各级官府任用属官的一项制度。
4,其它:
(1)任子制。
“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
”
(2)赀选制(买官)。
《汉书张释之传》:
“以赀为骑郎。
”(3)计吏拜官。
四、曹魏时期的“九品中正制”曹操“唯才是举”。
中央向地方派大、小中正为国家选才。
九品: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五、隋唐科举制
1、隋炀帝分十科取士,又设进士科,此为科举制度产生标志。
2、科举制度的定型期(唐)。
(1)制科。
皇帝临时下诏举行,贤良方正直言极谏。
“杂色”。
(2)常科。
每年分科举行。
明经、进士。
参加者分生徒、乡贡。
六、科举制度的成熟期(两宋)
1,科目。
(1)贡举,“常科”。
(2)制举。
(3)武举。
2,三级考试制。
乡试(发解试)、省试、殿试。
4,试管理制度。
糊名法,誉录法。
别头试。
七、明清科举
1、明朝的观政进士与庶吉士:
2、八股取士:
题目出自《四书》、《五经》。
答案以朱子注为准。
文章格式僵化。
分破题、承题(破承)、起讲、入题(题比)、起股(虚比)、中股(中比)、后股(后比)、束股(大结)。
5、举制度的终结:
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初四(1905年9月2日),谕令立即停止科举。
附录:
图1:
秦汉时期“三公九卿”的演变情况
图2:
东汉尚书台机构设置与官员配置
图3:
中央三省运作机制
图4:
尚书省六部机构设置
尚书令(阙)
尚书左仆射尚书右仆射
(文官选拔与考课)(学校与礼乐)(军籍、舆马)(刑政与司法)(财税出纳)(工程建造)
吏部尚书、侍郎尚书、侍郎尚书、侍郎尚书、侍郎尚书、侍郎尚书、侍郎
吏主司考礼祠主膳兵职驾库刑都比司户度金仓工屯虞水
部爵勋功部部客部部方部部部房部门部支部部部田部部
司司司司司司司司司司司司司司司司司司司司司司司司
图5:
中央九寺五监机构设置
图6:
明朝六部机构设置
(十三清吏司)(十三清吏司)
文验嵇考仪祠主精武职车武宪都比司民度金仓营都虞屯
选封勋功制祭客膳造方驾库部官部门部支部部缮水衡田
司司司司司司司司司司司司科科科科科科科科司司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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