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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实施
第一节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
第十三条鉴证货币资产损失,应关注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十四条鉴证现金损失,应关注企业现金被盗抢、清查出的现金短缺、金融企业发生的ATM短款、假币等现金损失。
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现金收支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
确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账面余额是否真实,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点库存现金,获取现金保管人确认及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的现金盘点表;
(四)区分企业现金损失的具体情形,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五)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五条存款损失是指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存款损失。
(二)获取银行存款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
确认损失的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查阅存款损失的原始凭据,核实存款损失情况;
(四)区分存款损失的具体情形,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存款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五)确认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六条鉴证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关注企业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损失。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存在,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逐笔审核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具体审核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确认损失发生的真实性及计算的准确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四)区分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五)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七条被鉴证人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准则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鉴证程序进行鉴证。
第二节非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
第十八条鉴证非货币资产损失,应关注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第十九条鉴证存货损失,应关注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损失。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存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存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确认损失部分存货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获取并审核被鉴证人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审核存货损失是否真实存在;
(四)查看被鉴证人内部的存货损失报批表及损失清册,发现疑点时,应询问当事人;
(五)关注损失的存货所处状态;
(六)关注非正常损失的存货所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
(七)区分存货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八)确认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条鉴证固定资产损失,应关注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损失。
(一)调查被鉴证人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固定资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查阅有关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确认报损的固定资产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关注损失的固定资产所处状态;
(四)调查报损固定资产的使用或管理部门,了解报损的原因是否真实可靠;
(五)关注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所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
(六)区分固定资产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七)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一条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无形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无形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确认无形资产的存在,确认报损的无形资产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审查重要的原始凭证,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四)关注损失的无形资产所处状态;
(六)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七)确认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应关注计税基础、以前年度调整摊销额、可转回金额等因素;
(八)如果开发、创设过程未单独核算成本(即混同其他成本已经在税前扣除的),不予以确认其损失。
第二十二条鉴证在建工程损失,应关注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造成的在建工程项目损失。
(一)调查被鉴证人在建工程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确认在建工程的存在,确认报损的在建工程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四)关注损失的在建工程所处状态;
(五)区分在建工程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六)确认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鉴证生物资产损失,应关注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生产性生物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确认损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获取并审核被鉴证人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计划及盘点表,审核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是否真实存在;
(四)查看企业内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报批表及损失清册,发现疑点时,应询问当事人;
(五)关注损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所处状态;
(六)关注非正常损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所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
(七)区分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八)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工程物资损失的鉴证要点参照存货损失的鉴证要点。
第二十五条抵押资产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抵押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抵押资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查阅有关抵押资产的权属证明,确认报损的抵押资产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关注损失的抵押资产所处状态;
(四)调查报损抵押资产未能按期赎回的原因;
(五)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的证明材料;
(六)确认抵押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三节投资损失的鉴证
第二十六条鉴证债权性投资损失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债权性投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债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三)审核申报损失的债券投资的原始凭证;
(四)区分债权性投资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五)确认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鉴证贷款类债权损失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关注被鉴证人执行的会计制度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
(三)获取或编制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四)获取并审核贷款合同、协议、贷款证(或IC卡)及授权批准或其他有关资料和借款凭证(借据),确认贷款的真实性,并与会计记录核对;
(五)审核申报损失贷款的偿还情况,核对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
(六)关注是否属于可以申报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是否有贷款损失以外的损失混同贷款损失申报扣除;
(七)申报损失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金额计算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呆账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与使用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八)按照税法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的管理要求,区分贷款损失的具体情形,分别取得充分、适当证据;
(九)确认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二十八条被鉴证人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本准则所称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被鉴证人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被鉴证人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被鉴证人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鉴证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有关股权(权益)性投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股权(权益)性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三)审核申报损失的股权(权益)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四)区分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其他资产损失的鉴证
第三十条鉴证其他资产损失,应关注被鉴证人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形成的资产损失;
被鉴证人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
被鉴证人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其他资产损失鉴证时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被鉴证人其他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其他资产损失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三)确认其他资产损失是否存在,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四)关注损失的其他资产所处状态;
(五)区分其他资产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六)确认其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四章资产损失鉴证业务证据
第三十二条鉴证资产损失时,对通过不同途径或方法取得的鉴证材料,应当取得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被鉴证人内部证据。
审核资产损失项目有关证据资料的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充分性,判断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
第三十三条鉴证人在调查被鉴证人的下列情况时,应当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取得有关鉴证材料:
(一)基本情况;
(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
第三十四条鉴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三十五条鉴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应取得特定事项的被鉴证人内部证据。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被鉴证人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被鉴证人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八)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鉴证人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获取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合法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鉴证结论作出记录,编制成相应的工作底稿。
第三十七条鉴证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资料:
(一)资产项目是否存在;
(二)资产项目为被鉴证人拥有和控制;
(三)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四)法定资产损失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第五章资产损失鉴证业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及时整理鉴证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由项目负责人编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第三十九条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
鉴证报告应当包括:
(一)标题。
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
(二)收件人。
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
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三)引言段。
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鉴证事项当事人各方的责任,说明对委托事项已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
(四)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
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鉴证情况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
XX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XX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五)鉴证报告所盖印章和报告日期等,具体包括:
注册税务师签名和盖章、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税务师事务所公章、报告日期;
(六)鉴证报告的附件。
第四十条鉴证报告附件包含的基本内容。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事项说明;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类鉴证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鉴证报告经事务所内部复核,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印章后对外出具,并按规定方式报送。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
第四十二条鉴证人在鉴证中发现被鉴证人存在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经提醒被鉴证人仍未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或者改正的,鉴证人应在出具的鉴证报告中披露,作为所得税税前不允许扣除项目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准则指南以及业务约定书、工作底稿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准则适用于鉴证人执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
第四十五条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同时废止。
附件: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范本)
事务所鉴证报告号:
(收件人):
我们接受委托,对(被鉴证人)年度申报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鉴证。
(被鉴证人)的责任是,及时提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会计资料、涉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和完整。
我们的责任是,对(被鉴证人)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所有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实施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有关税收文件的规定,按照《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基本准则》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等行业执业规范要求,实施了包括确认权属、核对会计记录、审核涉税资料、现场勘查等必要的鉴证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被鉴证人)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元。
经审核,我们认为(被鉴证人)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
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元。
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元,可以在实际发生年度作为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申报。
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1.×
×
年度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为×
元,其中:
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元,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元。
2.×
……
本鉴证报告仅供(被鉴证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审批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
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无关。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事项说明。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分类损失审核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附列的其它资料。
(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中国注册税务师:
(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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