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最全的各类水质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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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度
法国度
CaO(mg/L)
CaCO3/(mg/L)
1
2
5.6077
10.0086
56.077
100.086
0.5v
2.8039
5.0043
28.039
50.043
0.17833
0.35665
1.7848
10.0000
17.848
0.09991
0.19983
0.5603
5.6029
0.017833
0.025665
0.1000
0.17848
0.009991
0.01998
0.05603
4水的pH值
水的pH值是表示水中氢离子浓度的负对数,表示为:
pH=-lg[H+]
pH值有时也称为氢离子指数。
由水中氢离子的浓度可以知道水溶液是呈碱性、中性或是酸性。
由于氢离子浓度的数值往往很小,在应用上很不方便,所以就用pH值,这一概念来作为水溶液酸、碱性的判断指标。
而且,氢离子浓度的负对数值就恰能表现出酸性、碱性的变化幅度的数量及的大小,这样应用起来就十分方便。
并因此得到:
(1)中性水溶液,pH=-lg[H+]=-lg10-7=7;
(2)酸性水溶液,pH<
7,pH值越小,表示酸性越强;
(3)碱性水溶液,pH>
7,pH值越大,表示酸性越强;
如果按pH值(酸、碱性)将水质进一步详细分类,可以得到:
(1)强酸性水溶液,pH<
5.0;
(2)强酸性水溶液,pH=5.0-6.4;
(3)中性水溶液,pH=6.5-8.0;
(4)弱碱性水溶液,pH=8.1-10.1;
(5)强碱性水溶液,pH>
10.0;
5水中的悬浮物质
水中的悬浮物质是微粒直径约在10-4mm以上的微粒,肉眼可见。
这些微粒主要是由泥沙、粘土、原生动物、藻类、细菌、病毒以及高分子有机物等组成,常常悬浮在水流之中,产生水的混浊现象。
这些微粒很不稳定,可以通过沉淀和过滤而除去。
水在静置的时候,重的微粒(主要是沙子和粘土一类的无机物质)会沉下来。
轻的微粒(主要是动植物和其残骸的一类的有机化合物)会浮于水面上,用过滤等分离的方法可以去除。
悬浮物是造成混浊度、色度、气味的主要来源。
它们在水中的含量也不稳定,往往随着季节、地区的不同而不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
(GB8537-1995)Drinkingnaturalmineralwater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水的水源及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及其灌装产品。
2引用标准
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检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饮用天然矿泉水drinkingnaturalmineralwater
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矿水;
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
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4技术要求
4.1水源评价
4.1.1水源地
4.1.1.1须进行区域地质调查(比例尺1:
50000-1:
200000)和水源地综合地质-水文地质调查(比例尺1:
5000-1:
25000)。
4.1.1.2要有矿泉水生产井(孔)结构柱状图(比例尺1:
200-1:
1000)或泉点实测地质剖面图(比例尺1:
1000)。
4.1.1.3必须有一个水文年以上的水温、水量、水位(压力)的地动态监测资料。
水温小于25℃的水源,每月观测一次。
4.1.1.4抽吸矿泉水时其水量、水量、水位应保持稳定,水位不得出现不可逆下降。
水温变化范围不超过±
1℃。
4.1.1.5经丰、平、枯水期(采样间隔为四个月)的水质检验,其主要组分(溶解性总固体、K+、Ca+、Mg2+、HCO3-、SO42-、Cl-)的含量变化范围不应超过20%,所有水质检测结果,其牲性界限指标(实测值)均需符合表2要求。
4.1.1.6以枯水期的水量水源的允许开采量,每日允许开采量应大于50t.
4.1.1.7水源开发后,必须进行水质、水量、水位、水温的长期监测。
4.1.1.8水源评价报告资料应符合附录A(参考件)要求。
4.1.2水源卫生防护
4.1.2.1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设置固定标志。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8-17批准1996-08-01实施
4.1.2.2卫生防护区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比例尺1:
5000-1:
10000)。
4.1.2.2.1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
在泉(井)外围半径15m的范围内,无关人员得入内。
不得旋转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
4.1.2.2.2第二区为限制区。
在矿泉水水源、生产区外围不小于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和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
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4.1.2.2.3第三区为监察区。
其范围应根据水源的补给与分布而定,使水源免受污染。
4.2水质
4.2.1感官要求
感官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
≤15,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NTU
≤5
臭和味
具有本矿泉水的特征怀口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但不得含有其他异物
4.2.2理化要求
4.2.2.1界限指标
必须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4.2.2.2限量指标
指
标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0.002
氰化物(以CN-)
<0.010
亚硝酸盐(以NO2-),mg/L
<0.0050
总β放射性,Bq/L
<1.50
各项限量指标均必须符合表3的规定。
项目
指标
项目
锂,mg/L
0.20(含量在0.20-0.40mg/L范围时,水温必须在25℃以上)
偏硅酸mg/L
25.0(含量在25.0-30.0mg/L范围时,水温必须在25℃以上)
锶,mg/L
0.20
碘化物mg/L
锌mg/L
硒mg/L
0.010
溴化物mg/L
1.0
游离二氧化碳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4.2.2.3污染物指标各污染物的匀必须符合表4的规定
砷
<0.050
锂
<5.0
氟化物
<2.00
锶
耗氧量
<3.0
碘化物
<0.50
硝酸盐
<45.0
锌
226镭放射性,Bq/L
<1.10
铜
<1.0
钡
<0.70
硼
<30.0
镉
硒
铬
砷
铅
氟化物
汞
<0.0010
耗氧量
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
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
标准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
450mg/L
铁
0.3mg/L
锰
0.1mg/L
铜
1.0mg/L
锌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0.002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硫酸盐
250mg/L
氯化物
溶解性总固体
1000mg/L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
氰化物
0.05mg/L
砷
硒
0.01mg/L
汞
0.001mg/L
镉
铬(六价)
铅
银
硝酸盐(以氮计)
20mg/L
氯仿*
60μg/L
四氯化碳*
3μg/L
苯并(a)芘*
0.01μg/L
滴滴涕*
1μg/L
六六六*
5μg/L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
100个/mL
总大肠菌群
3个/L
游离余氟
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3mg/L。
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
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放射性指标
总α放射性
0.1Bq/L
总β放射性
1Bq/L
试行标准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6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
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
2.7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3水源选择
3.1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3.2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工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3.2.2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3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4在高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
否则应根据需要,采取预防措施。
3.2.5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标准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的要求执行。
3.3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同意,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程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间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水源卫生防护
4.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4.2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
4.2.1地面水
4.2.1.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4.2.1.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案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2.1.3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4.2.1.4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小于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剪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不小于10M的区域内,其卫生要求与水厂生产区相同。
4.2.2地下水
4.2.2.1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确定,其防护措施与地面水的水厂生产区要求相同。
4.2.2.2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货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剪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如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货取水层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影响半径的范围以及岩溶地区地下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应由供水部门同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研究确定。
4.2.2.3在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内,应按地面水水厂生产区的要求执行。
4.3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以地面水为水源时参照本标准4.2.1.1和4.2.1.2的规定;
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
4.4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具体规定,由供水单位提出,并与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商议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并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集中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提出改造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提出,由使用单位执行。
4.5为保护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质,原则上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
5水质检验
5.1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并由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进行分析质量监督和评价。
5.2城镇的集中式给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来、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有自备给水的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水质检验工作。
其他单位的自备给水,应由其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水质检验。
分散式给水及农村集中式给水的水质,应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需要进行检验。
5.3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5.3.1城镇的集中式给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
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
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
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源、出厂水、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有条件时可适当增加次数,检验项目在一般情况下,细菌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其他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
采样点和检验项目,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共同研究确定。
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每月进行一次全分析。
自备给水和农村集中式给水水质检验的采样点数、采样次数和检验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要求确定。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审查、存档。
5.3.2分散式给水水质的检验次数和项目,可根据需要决定。
5.3.3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进行定期监测。
5.4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验本标准2.1条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的指标和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补充件)
A.1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A.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A.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子石、秦钰惠、政乃彤、潘长庆、张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管理,一般技术性问题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TJ20-7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作废。
四《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17323-1998
前言
制定本标准是全国冷饮食品卫生标准协作组1993年在广州会议上提出的。
本标准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从而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瓶装饮用纯净水、检测提供了统一的要求。
本标准包括范围、引用标准、卫生要求、检验方法、附录A《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导则》等部分,每个部分又包括若干具体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
天津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武汉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徐留发、杨玉芝、文颜、张法明、吴炎忠、鄂学礼。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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