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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有利于健身秧歌的演示。
音乐的节奏和速率应根据不同的年龄、不同的动作进行不同的选择。
1、规定套路音乐由主办单位统一制作。
2、自选套路音乐由参赛队按健身秧歌的音乐要求自备(自制或自选),并将音乐录制在高质量CD光盘的第一曲。
3、在自选套路比赛前参赛队必须将CD光盘正确地标明参赛单位和比赛出场序号交到放音员处,每个参赛队要有备用音乐。
4、自选套路音乐允许有不超过二个八拍的音乐前奏(不计时),在成套动作结束时音乐应同时停止。
5、所有比赛套路的音乐,均有大会统一播放。
第五条比赛时间与场地
1、比赛时间
(1)自选套路动作比赛的时间为4分至4分30秒。
(2)以运动员做动作为计时开始,运动员完成套路动作后计时结束。
(3)以裁判的计时为准。
(4)时间超过或不足都要扣分:
①时间超过或不足在10秒以内扣0.1分。
②时间超过或不足在10秒以上扣0.2分。
2、比赛场地
(1)健身秧歌的比赛场地为15×
15平方米。
(2)场地周围有5厘米的标记带,标记带要颜色鲜明,标记带是场地的一部分。
(3)运动员的脚(或身体)和器械的任何一部分踩(或接触)到白线外,则按出界处理(身体和器械任何部分不接触地面的动作不算出界)。
(4)每出界一人次扣0.1分。
第六条运动员的服装
1、运动员须穿适合健身秧歌运动的服装和平底(或略有坡度)鞋。
2、同一参赛队的运动员要穿统一的、同颜色的服装,至少男、女运动员各自的服装统一。
如果服装不统一,则要扣0.2分。
第七条轻器械(道具)
健身秧歌采用徒手或单手(或双手)持手绢、绸巾(带)、扇子和短花棍等轻器械,双手持器械时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但全队必须统一,否则要扣0.5分。
器械的大小、长短自定,但在演示的过程中,器械不允许碰地,否则每人次要扣0.05分。
其他器械一般不得使用,特殊情况需报裁判委员会,经研究后再作决定。
第八条弃权
运动员须在赛前15分钟参加检录,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检录的队,则作弃权论。
第九条重做
规定套路和自选套路比赛都不能重做,如果不是由于参赛队的责任,而中断或停止比赛,只有在裁判长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重做,或由参赛队提出申请,经仲裁、裁判长同意,才有可能重做。
第十条比赛顺序的确定
在赛前教练员和裁判员联席会议上,各参赛队派代表参加抽签。
根据抽签的结果确定规定套路和自选套路比赛的出场顺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竞赛委员会
根据不同的比赛规模,可设立竞赛委员会、竞赛部或竞赛处,或负责竞赛业务的若干行政人员组成。
在大会组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整个大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
根据比赛需要设仲裁委员会,执行原国家体委(1982)体研字8号关于仲裁委员会的条例。
其主要职责是:
监控整个的比赛的全过程,按规则处理各项抗议申诉,同时对比赛中发生的问题,提交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三条裁判人员的组成
裁判组的组成,其中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2人,裁判员6人。
辅助裁判的组成,其中视线员2人,记录员1人,检录员2---3人,宣告员1人,放音员1人。
第十四条裁判人员的资格与职责
担任全国比赛的裁判员必须经过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举办的健身秧歌技术培训班和裁判员培训班的培训,并取得优良成绩者。
在比赛过程中表现出良好的教育和体育道德水平,评分时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积极参加裁判业务学习,至少在比赛前半
小时到达比赛场地,穿规定的裁判服装(一般为深兰色的西服套裙或长裤,白衬衣)。
1、裁判长主要职责
(1)对整个竞赛的裁判工作全面负责。
组织领导裁判组的工作,保证竞赛规则的执行。
比赛前,组织裁判人员熟悉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对辅助裁判进行培训和指导。
讲解和解决竞赛规则中不详尽或无明文规定的问题,但无权修改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
(2)检查、落实赛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比赛场地和比赛时所需要的竞赛表格。
(3)主持领队、教练员会议,讲解有关竞赛的问题和抽签确定比赛的出场顺序。
(4)发出比赛开始信号(举绿旗示意);
负责执行的出界、时间超过与不足、编排错误以及教练员违反规定和服装、器械不统一的扣分(从有效平均分中扣除);
检查记录员的成绩登记工作,出示最后得分。
(5)当裁判员的评分超过有效分值时,裁判长有权调整评分,基本分是裁判长调整评分的主要依据和标准。
基本分是由裁判组中间分的无效平均分与裁判长的评分相加被2除,所得的商。
(6)在比赛进行中,对教练员、运动员有不当行为,有批评教育、警告和建议取消资格的权力。
(7)审核比赛成绩,排出名次和划分等级,宣布大会比赛成绩。
(8)做好竞赛总结工作,并用书面形式呈送主办单位。
2、副裁判长主要职责
副裁判长A
(1)协助裁判长做好对健身秧歌动作技术规格和自选套路编排是否符合竞赛规则要求的鉴定。
(2)按规则要求对编排进行评定,做好详细纪录供裁判长参考,确定是否对编排进行扣分。
(3)负责自选套路的计时工作。
(4)对参赛队出现编排错误时给予提示。
副裁判长B
(1)协助裁判长做好竞赛工作。
(2)负责竞赛场地、裁判用具的检查与落实,有关竞赛、裁判等问题与承办单位联系,协调竞赛、裁判、开幕式、闭幕式和颁奖等有关工作。
(3)负责裁判员的生活问题
注:
一般在承办单位地区选派。
3、裁判员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大会的各项决定,服从裁判长的领导,裁判员必须准确、全面地掌握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按时参加裁判学习和相关会议,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严格按竞赛规则进行公正、准确、独立地评分,并做好完成情况或整套编排情况的详细纪录,按规则要求,进行公开示分。
(3)在比赛期间不得与观众、教练员和运动员交谈有关裁判工作会
议的事宜。
(4)比赛结束后,参加裁判组的总结工作。
4、辅助裁判主要职责
(1)视线员
在比赛时,当运动员出界时,用红旗指出运动员出界的情况,并把出界情况及时记录在视线员专用记录表格上。
每队赛毕,立即将记录表格交裁判长查核。
(2)记录员
在比赛中记录裁判员的评分,并计算平均分和最后得分告诉裁判长;
负责排列参赛队的名次报裁判长审核。
(3)宣告员
在裁判长指导下进行赛前准备,临场介绍仲裁委员会人员、裁判委员会人员,出场参赛队,宣读裁判员评分成绩和最后得分;
介绍竞赛规程、规则以及健身秧歌比赛的有关知识和组委会指定的宣传材料。
(4)放音员
按要求为参赛队播放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的音乐。
(5)检录员
①为了确保比赛按时、顺利进行,检录员按时对参赛队进行检录,让参赛队做好比赛入场准备。
②组织好运动员参加开幕式、闭幕式和领奖入场的工作。
第三章对教练员和运动员的要求
第十五条对教练员的要求
1、熟悉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遵守赛会的一切规定。
2、为了保证比赛有序地进行,按赛会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带领本队的运动员到检录处检录、参赛。
3、教练员在比赛时不能与运动员说话或指挥,否则按违反规定处理,每次扣0.3分。
4、不得向裁判员询问有关评分问题。
第十六条对运动员的要求
1、了解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遵守大会的一切规定。
2、服从大会的指挥,按大会规定时间到检录处检录。
3、尊重裁判,尊重他队,尊重观众,虚心学习,取长补短,不断提高。
第四章评分通则
第十七条评分的一般原则
1、所有的套路动作从10分起评。
以0.05分的形式对动作错误进行扣分。
2、在裁判员的评分中,去掉最高和最低分,中间分之间的最大差距不超过下列范围为有效分,超过下列范围为无效分,有效分值范围为:
平均分在9.5分----9.5分以上不超过0.2分;
平均分在9.487分----9.0分不超过0.3分;
平均分在8.987分----8.5分不超过0.4分;
平均分在8.487分----8.0分不超过0.5分;
平均分在8.0分以下不超过0.6分;
3、整套动作的最高得分为10分。
裁判员的评分去掉最高和最低分,中间分的有效平均分(精确到小数后三位,三位后面数去掉)减去由裁判长扣的分为参赛队的最后得分。
第十八条健身秧歌动作技术要求
健身秧歌是通过“走、摆、扭”来锻炼身体,表达情感,“扭”是健身秧歌的主要特征,而“扭”又是在“走”的基础上形成的,“走”是秧歌的基本律动形式,健身秧歌的“走”要区别于平常的走,而是具有独特风格、韵味的走。
因此,健身秧歌步法的方向和路线要准确,上、下肢配合要协调,整套动作要大方,达到全面锻炼身体的效果。
第十九条对套路动作的评分
1、对套路动作的技术、姿势等错误划分为三个等级。
(1)轻微错误:
扣至0.1分
轻微错误是指在动作、技术、姿势以及秧歌的动律和动作的整齐程度与正确的要求有微小的偏差;
(2)显著错误:
扣至0.2分
显著错误是指在动作、技术、姿势以及秧歌的动律和动作的整齐程度与正确的要求有明显的偏差;
(3)严重错误:
扣至0.3分
严重错误是指在动作、技术、姿势以及秧歌的动律和动作的整齐程度与正确的要求有较严重的偏差;
2、对套路动作完成情况的评分
(1)对套路动作出现技术、姿势的错误每次扣至0.3分;
(2)轻器械掉下每人次扣0.1分;
(3)轻器械触地每人次扣0.05分;
(4)动作与音乐不吻合扣至0.3分;
(5)队形变化不自然、不流畅、不清晰、不美观扣至0.3分;
(6)整套动作“扭”的特征不够扣至0.5分;
(7)整套动作没有充分利用场地扣至0.2分。
第二十条裁判长扣分
裁判长的扣分是从有效平均分中扣除。
裁判长的扣分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时间超过与不足扣至0.2分;
2、运动员或器械出界每人次扣0.1分;
3、缺少一类秧歌步法扣0.3分;
4、缺少一种队形图案扣0.2分;
5、服装不统一扣0.2分;
6、手持器械(道具)不统一扣0.5分;
7、教练员在比赛时与参赛队员说话或指挥扣0.3分;
8、缺少参赛队员每人扣0.2分。
第五章规定套路的评分
第二十一条规定套路评分
健身秧歌规定套路推广两年后(时间计算见竞赛规程),在不改变动作技术、姿势与动律的情况下,在不改变动作的方向、路线和顺序的基础上,允许增加或改变队形变化。
规定套路的队形变化是提高健身秧歌艺术性和观赏性的重要因素,队形变化应注意自然、迅速、流畅、清晰、美观,整套动作要充分利用场地。
如果规定套路动作的方向、路线、顺序和动律发生改变则每次扣0.1分;
第六章自选套路的评分
第二十二条自选套路编排的原则与要求
1、自选套路编排原则
健身秧歌是以传统秧歌的动律为基础,结合体育健身的特点,进行科学健身的一种锻炼方法。
因此,健身秧歌的自选套路创编时,应选择秧歌中具有代表性的,并且适用于体育锻炼的基本步法;
整套动作应考虑到人体运动的基本规律,使健身秧歌套路既有锻炼身体、增强体质的作用,又有艺术性和观赏性。
但不允许出现舞台化、情节化的编排。
健身秧歌的动作设计应符合下面原则:
(1)科学性、健身性、艺术性、观赏性、安全性;
(2)身体的全面发展和符合年龄特点。
2、自选套路编排的基本要求
(1)基本步法、手臂动作及动作组合:
①动作设计必须包括:
平扭步(或平扭点步等)、横扭步(左、右横扭步或左、右横扭点步等)、十字步(或跳十字步、蹲十字步、十字拉步、斜身十字步等)、三进一退步(或二进二退步、三进一停步等)、跳扭步(或三步一跳、二步二跳、二跳二步等)、踢步(前踢步、后踢步或蹲踢步、跳踢步等)等六类基本步法,或这些基本步法的变化。
在每一类基本步法中至少选择一种步法,并且必须连续或交替完成二个八拍。
②手臂动作要体现多样性,并与步法协调配合。
③动作中应使身体的各部位(臂、躯干、脚)协调配合。
(2)自选套路至少有六种的队形图案的变化。
队形变化应是自然、迅速、流畅、清晰、美观,并在每一个队形图案中至少完成二个八拍的动作。
(3)整套动作必须在规定的场地内开始,在场地内结束;
除开始和结束姿势外,在整套套路中允许出现四拍的静止姿势,但不能超过两次。
(4)整套动作的设计要有科学性。
要符合健身秧歌的特点和人体运动的基本规律,即:
动作由慢到快、运动量由小到大,能全面锻炼身体,最后必须有整理动作。
(5)整套动作的设计要有艺术性。
选择动作组合时,应该考虑到动作节奏的快慢和运动的方向;
在完成动作过程中,可以同步进行,也可以不同步进行,但每一个运动员都应该完成。
(6)整套动作中不允许出现违例动作(地上打滚、倒立、托举和翻腾等动作);
不允许出现轻器械的技巧和抛接动作。
(7)整套动作中不允许出现非秧歌动作。
(8)整套动作要充分利用场地。
第二十三条自选套路编排评分
1、每缺少一类秧歌步法扣0.3分;
2、每缺少一种队形图案扣0.2分;
3、不是从场地内开始或场地内结束各扣0.2分;
4、出现超过四拍或两次以上的静止姿势(开始和结束除外)每次扣0.2分;
5、整套动作设计的科学性或艺术性差扣至0.5分;
6、出现违例动作0.3分;
7、出现手持道具的技巧动作或抛接动作0.3分;
8、出现非秧歌动作0.3分。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
本规则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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