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经营管理公约精选干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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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经营管理公约精选干货
神力时代广场经营管理公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结合“神力时代广场”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商场各商户及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商场的管理能够达到高标准,特制定本经营管理公约。
本经营管理公约对商场全体商户及管理者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 定义
在本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而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将作以下定义:
1。
“商场":
指座落于 ,命名为“ "的建筑物。
2。
“本公约”:
指《XXXXXX经营管理公约》及其附件。
3。
“商户”:
指合法于本商场内经营的个人或机构。
4.“商铺”:
指在本商场内各商户的有使用权的相对独立的商场局部区域。
5。
“公共地方”:
指为本商场和全体商户共同使用需要的入口、大堂、通道、走廊、电梯间、疏散楼梯及楼梯间、梯台、卫生间、共用设备用房、由各商户分摊的共用部分面积,但不包括任何商户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及发展商保留的地方。
6.“公共设施”:
指为本商场和全体商户共同使用需要而装设的各种设备和设施,不论是设置于共用地方或保留地方内,亦属共用设施的一部分;但任何只供个别经营户使用的设备设施不包括在内.
7.“管理”:
指管理者根据本公约应履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8.“管理者”:
指管理本商场的人员或机构。
9。
“管理规则”:
指管理者按本公约的授权适时制定的各项与商场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
10。
“管理份额":
指根据各商铺的建筑面积而计算出的各商铺经营户应分摊和交纳公共资源费用的份额,每平方米对应一个管理份额。
11.“装修规则":
指本公约及商场[装修规范]中有关装修管理的条款或规则,以及管理者按本管理公约授权适时制定的各项与商场内的装修有关的规章制度.
12.“经营户守则":
指管理者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制定的各经营户使用其商铺和共用设施时所需要遵守的细则。
第二章 管理组织架构
第三章总 则
一、本商场各经营户的权利:
1。
享有其商铺的各项合法权利.
2。
根据本公约与其他经营户共同合理使用商场的共用地方和设施。
3.根据本公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根据本公约条款监督管理者及管理人员的工作。
5.根据本公约条款监督其他经营户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
6。
有权就本商场的管理事项向管理者提出建议、意见、批评、质询,并得到答复。
二、本商场各经营户的义务:
1。
商户进驻前必须清楚阅读本公约所列的管理制度:
商户在行使权利和使用其商铺时,必须遵守本公约和或其授权的管理者所制定的有关管理本商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2.各商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货物,负责做好防盗、防抢、防破坏的预防工作,并有责任提醒顾客。
3.商户商铺内维修和保养是经营户的责任,经营户应保证所使用物业保持良好的状态,不得令其失修。
4.商户必须按时缴纳其使用商铺管理费、税项和水电、电讯等费用及共用设施的分摊费用(承租经营户还须按时缴交应付的租金)。
5. 商户在办理装修申请前,需详细阅读管理者制定的“装修规范”,并要求施工方签署《装修施工责任协议书》,并向商场管理者缴交装修按金及“装修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有关费用。
6。
商户应按消防部门的规定,经营户根据租用面积和经营功能应配置灭火器、防烟面罩或者必要的防火器材,所有灭火器材及消防用品必须是消防机关和国家标准认证商品,并每月最少进行一次其商铺安全检查.
7.在本商场范围内不得违反本公约所列的商户守则。
8.违反本公约有关规定的经营户必须负责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或接受相应处罚。
9。
各经营户无论何种原因损害了商场或其他经营户或任何人员的合法权益,则该经营户或使用人必须承担因此而引致的一切纠纷及法律责任。
10。
经营户必须约束其雇员或商铺使用人,遵守商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否则该经营户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三、管理者的权力和责任
1.从本公约签署生效起,每一个经营户已不可撤销地任命管理者为本公约的执行人,在有关本商场整体管理的所有法律事务中作为全体经营户的代理人,管理者根据业主授权作出的行为及决定在各方面对所有经营户均有约束力。
2。
按实际需要行使管理权力,为各经营户创造一个优良的经营环境,使商场的管理能够达到高标准,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遵守政府对于商场的要求.
3.根据本公约,制订和完善商场管理规则、装修规则、收费标准及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并贯彻实施和不断完善。
对有关规章制度修改时,应在公告栏公示或通知到每一位经营户。
4。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制止(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对该商铺的各项供应服务,甚至提出诉讼)各商户违反本公约或根据本公约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5.负责商场管理机构之人事管理工作,并培训和监督所招聘的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和按时优质完成各项管理工作。
6.安排职员检查、视察商场,必要时包括所有商铺的内部检查;处理所有对于商场管理的投诉;根据商场装修规则,对商场内的一切装修施工进行管理,负责商场的各项维修事物。
7.根据管理公约管理、保养、维修及使用商场的所有共用地方和共用设施,并在有合理需要时,对商场的共用地方及共用设施进行适当的维修保养工程,保持商场的所有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的性能良好和正常运作.
8.负责商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维护商场的正常秩序,尽力保障经营户的安全,使经营户免遭滋扰,并协助调节经营户之间因商场管理而引起的纠纷与争执。
9。
保持商场的环境清洁、卫生及美观;装饰商场和组织商场的文娱活动。
10.消除及拆除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或安装物、摆放的货物及杂物,向应负责的人征收及追索清除费用和因此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11。
对商场业主直接对外发包的设备维修保养工程项目,商场管理者有权监督承揽人的工作质量.
12.在公共场所适当设置摄影录像设备,并以其所记录的内容作为日后解决纠纷的依据。
13.妥善处理商场的对外公共关系,使商场保持良好的公共声誉和对外形象.
14.管理者职务终止时,须移交其所有原接管的有关商场之资料文件、帐目予下一任管理者。
15.根据市场变化、顾客要求和大多数经营户的意见,商场管理者有权修改此公约或增加补充条款。
四、管理者免责条款
在下列情况下,商场管理机构及其雇员除应尽力恢复商场的正常运作外,无须对经营户及其使用者负责;同时,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以及商户缴付公共资源分摊费和其他费用的责任并不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
1.为履行本公约所进行的一切管理工作,但涉及刑事责任、蓄意或严重疏忽而造成的损失除外。
2.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服务中断:
1)因任何设施、装置进行必要的保养;
2)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的损害、毁灭;
3)非管理者的过错情况下,燃料、材料、供水、供电、电力、空调或其他必要资源的供应中断;
4)管理者所无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
第四章经营管理
一、经营户守则
1。
商户只能将商铺用于物业许可或其他协议所规定的用途,不得将其商铺用做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亦不得有滋扰、损害其他经营户的行为发生。
2.商户需遵守按本公约所指的管理份额而承担的公共资源分摊费用的收缴规则,并依时向管理者缴交各项应缴费用。
3。
商户不得作出或允许他人妨碍或影响商场任何部分的保养,或对其他经营户构成滋扰或损害的行为。
4.任何室内装修或更改必须预先征得管理者的书面批示,并办妥消防报批手续,详情请参阅《装修规范》中所述。
5.商户应约束其雇员、顾客不得在商场共用地方或商铺范围内吸烟或有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商户应对其代理人、授权人、顾客、雇员、合作者使用商场的疏忽或错误行为向管理者负责.如上述人士进行商场管理规则所禁止的各种行为,或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的损害、损失;则该商户应负责并赔偿所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接受有关违规处罚.......感谢聆听
7.未经管理者书面批准,经营户不得改变商场任何共用部分的外貌,不得在商场外墙及窗户上装设或伸出任何物体。
8.经营户商铺产生的余泥、垃圾、废渣必须自行清理出商场或由委托单位清理。
经营户不得放置或弃置任何垃圾或物件于共用地方内,商户的杂物只能存放在其商铺内。
余泥、垃圾必须袋装化。
9.商户的门不得朝商场的共用部分(包括所有共用走廊、服务通道、电梯大堂等)方向打开。
10。
商户不得在其商铺内安装或存放任何重量超出楼面负荷的设备或物品。
11.在未经得管理者书面同意前,商户不得变更或改动商铺结构,经营户不得改动商场的中央空调系统设施、气槽、出入气口、消防系统、电气线路等。
12。
经营户负责其商铺室内一切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更新费用,如因其商铺内的设备原因而影响商场各中央系统(包括消防系统、空调系统、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等等)的正常运行或危及商场整体安全,该商铺的商户必须及时加以修复故障设备或更新,以保证商场中央系统的正常运行;否则管理者有权代该经营户修复故障设备,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该商户承担,管理者采取此项行动前应当书面通知发展商和商户(但如果情况紧急危及商场整体安全,或严重损害其他业主的权益,管理者可先采取必要行动后再设法通知商户).......感谢聆听
13.经营户不得在商场或商场任何部分存放任何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污染性物品、危险品、会挥发臭味或异味的物品;或对其他商户或使用者构成滋扰或危险的其他一切物品。
14。
经营户不得在商场商铺内煮食、留宿、豢养宠物、使用电炉或燃气炉具,不得将任何动物(观赏鱼类除外)、禽类带入商场。
15。
未经批准,商户不得在商场内(包括其铺临公共通道的玻璃橱窗)散发、装贴各种广告、招牌、传单,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不得在商场内外竖立天线。
16。
不得在商场范围内及商场外围道路乱放车辆、乱鸣喇叭,不得在商场内(包括在其商铺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或滋扰其他经营户的事项(例如发出过度响声,高声喧闹、播音或娱乐,放出粉尘、异味、闪光、震动等而引致投诉)。
17. 商户不得做出任何使管理者为商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而购买的保险失效或令该等保险金提高的行为。
如有前述事情发生,则该商户对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费用、诉讼、索赔及要求或因此引起的额外增加的保险金负全部责任。
如因经营户违约行为导致商场或其中任何部分受损毁,而所投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无法得到赔偿,则该经营户应立即将全部重建或修复损毁部分所需费用支付给管理者或其他受损的商户。
......感谢聆听
18.如商铺商户欠缴公共资源的分摊或本公约内规定应缴的其他款项,或不遵守及不履行本公约所载之任何条款,经管理者书面通知、限期纠正而仍不在限期前纠正者,管理者有权停止该商铺之供电、供水、空调服务或限制违约商经营户、雇员使用商场共用设施及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直至违约行为获纠正为止,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违约经营户承担.......感谢聆听
19.所有商户须利用服务通道及指定上下货点接收运送货品.倘若运送过程中需途经公共地方,商户应预先通知安管人员;未有事前申请,安保部有权阻止货物运出,直到与相关租户联络上级确定可否放行为止,以免有误。
20.商户户因本身的疏忽所引致的事故,造成他人的身体或财产损害的,则因此引致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该商户承担。
21.按时进场开/营业:
准时开/营业是商场成败的关健,商场的兴旺不仅给您带来营业收入,而且能使物业保持升值。
为此各经营户应根据开/营业进程表准时进场开/营业。
22。
商品品牌、质量的确认:
商场严禁假冒伪劣商品及三无商品进场。
为了确保商场的声誉,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者,商场管理者有权没收其保证金作为商场的宣传推广费,并视其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大小,作出如下处罚:
A.责令违约的商户在商场公布栏向消费者致歉。
B.责令违约商户在《日报》或《晚报》向消费者公开致歉。
C.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管理法》及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规定,责令违约经营户承担相应的责任。
23.所有商户必须按商场规定的营业时间营业,对连续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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