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能力为本构建高职法律专业课程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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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能力为本构建高职法律专业课程体系
以能力为本构建高职法律专业课程体系
【摘要】高职法学课程体系构建过程中应明确教学计划在课程体系构建中的核心地位,注重高职法律专业教材的建设,建立开放性与多样性并存的考核评估制度,以期为高职法学教育课程改革提供思路。
【关键词】以能力为本位法学教育课程体系构建
20世纪90年代至今,西方发达国家不断改革高职课程,主要表现在课程目标上由关注岗位技能训练转向综合职业能力培养,课程内容上寻求职业性与学术性在更高水平上整合,课程结构上彰显模块化课程的开放性、灵活性,课程实施上由“教程”向“学程”转变,课程评价上建立起及时反馈的多元整合评价体系。
尽管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尚属新生事物,但根据麦可思《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调查数据,法律事务专业和法律文秘专业被列入2010年中国大学毕业生“红牌”高职专业名单之列,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目。
无疑,这与我国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课程体系存在明显缺陷有关。
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必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在优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及其他培养环节方面,适应高职课程改革的趋势,借鉴国外职教的成功经验,突出能力本位,构建具有职业特色的课程教学体系。
一、当前高职法学教育课程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课程建设与改革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核心,也是教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近年来,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引入了能力本位的观念,在课程内容上作了相应的改革试点,在实践实训的课时量上也作了相应的增加,但在整体的课程模式和体系上还没有根本的变革,高职法学课程改革中仍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问题。
(一)课程建设中的学科本位思想较严重
目前高职法律专业的课程模式基本还停留在学科本位上,课程设置的重点仍过分强调学科的逻辑体系而忽视以学生为主体,课堂教学上也侧重于知识的灌输,忽视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兴趣培养,以能力为本位的课程模式基本还停留在理论层面,在专业培养方案中仍沿用学科本位的课程体系和课堂教学模式,在直接面对学生的课程中,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几乎没有向能力本位转变。
同时,在注重校级、区级乃至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的过程中,忽略了以能力本位来统筹构建课程体系这一核心环节,使法律专业课程建设缺少系统性,并未凸显课程改革和建设的整体效果。
(二)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与课程体系的安排缺乏统筹整合
尽管目前各高职院校已经对专业培养方案进行了改革,意识到了课程建设的重要性,但由于在课程建设中未能系统分析法律专业所对应的岗位群,以至对本专业所适应岗位群的能力结构比较模糊,亦未能及时反馈相关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要求,因此造成法律专业课程设置缺乏统一的标准,使课程设置比较随意,课程与岗位群所需要的职业能力之间未能协调一致,弱化了课程体系的统筹性、科学性。
比如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在课程体系的设置和安排上,尽管每年均有调研,都对专业培养方案作修改,但往往是忽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忽视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融会贯通,未能形成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特色,学生的理论功底不深,动手能力不强。
(三)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没有达到双轨同步发展
尽管各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近年来都重视实践教学、实训课程在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中的作用,但由于受专任教师及外聘专家自身能力、实训课程的开发、学校实践教学条件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各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普遍存在实践教学的课时安排不够、形式不够丰富、实训课程教学效果不够好的情况,缺少相应技能训练方面的课程,如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缺乏模拟法庭,导致实训环节难以得到保证。
产学结合不紧严重制约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降低甚至是恶化了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高职法律专业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内容
在职业教育的课程体系构建上,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均有一套比较科学的、符合高职教育的课程开发方法体系。
如德国的基于工作过程的工作分析法可以帮助人们针对各地方、学校、企业或车间的具体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学习情景和学习任务,对一个职业所做的所有工作分析的结果不再是简单的、缺乏内在工作过程联系的能力列项,而是一系列综合性的典型工作任务,这使得面向工作过程的职业教育课程成为可能。
再如加拿大的教学计划开发课程开发方法由经验丰富的企业人员、教师、课程专家等组成的专业委员会采用职业分析法,进行职业、职责、任务分析,形成一个工作能力分析表和说明,然后由课程专家根据各项能力所需要的知识、技能和态度进行融合,按其逻辑关系加以系统组织排列,形成若干个课程模块,进而按一定方式组合成完整的专业课程体系。
这种开发方法体现了校企合作共同开发课程,一定程度上突出了能力本位。
还有澳大利亚由行业企业专家根据职业岗位工作的要求分解出能力标准,开发出“学习包”,各教育机构根据“学习包”开发以问题为中心的课程进行教学。
这种方法采用有机整合的能力本位课程观开发课程,可以满足有比较复杂技术要求的职业教育,同时与职业资格相联系,又可在各层次教育之间进行衔接。
这些课程开发方法都可为我国高等职业法学教育课程开发借鉴。
从上述几个国家课程体系构建的方法与路径来看,课程体系的构建过程,其实质就是在专业培养目标的指导下,规划专业岗位群及分析、建构各岗位能力结构的过程,并以此为依据,明确本专业学生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基于此,我国高职法律专业课程应坚持职业性、应用性、实践性,真正摆脱传统的学科教育束缚,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构建课程体系。
进行课程体系构建时以学生全面素质为基础,注重能力培养、技能训练,达到学校学习和社会企业需求的无缝接轨,理论部分和实践部分应该有机地融合,相互呼应。
理论教学应体现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实践教学内容应与理论教学相配套,突出产学结合特色,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并尽可能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相接轨。
由此,高职法学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基本方案包括:
(一)总体思路
在教学资源建设方面,以能力训练为中心、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为标准,建设优质核心课程,紧跟法治发展的步伐和市场的需求编写具有高职教育特点的法律专业特色教材,为课程体系实施提供丰富的资源,实现教学资源立体化。
在教学模式建设方面,以学生为中心、项目为引领、能力提升为目标,改革教学方法,探索实行新的教学模式。
在丰富的教学资源基础上,采用教学设计、说课、研究性公开课、参与各种教学比赛等方式提高老师的教学能力,鼓励老师进行案例教学法等新的探索与尝试,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培养的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让课程内容更为紧凑,技能培养更为集中。
总而言之,高职法律专业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目标应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高技能人才,其理论基础就是以能力为本位。
高职法律专业的课程开发及课程体系构建应围绕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以及相应的人才需求,实施系统的课程设置与课程内容安排,保证本专业培养目标最终有效的实现,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筹安排理论课程和实训课程的结构、内容、比例和总体课时,使课程体系的建设适应社会的发展,充分体现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能力及素质要求,并按照预定的教学培养目标和教学方案,重视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兴趣,采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全方位地开展专业教学和能力教育,从而实现高职法律专业课程开发、设计、实施、评价的预定培养目标。
(二)具体内容
1.课程模块的划分。
划分高职法律专业的课程应坚持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必需、够用”为度,增加实践性环节在教学中的比重,将学生需要的职业岗位技能划分为基础模块、能力模块、拓展模块3个模块。
“基础模块”主要是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职业态度、职业基本技能,了解和感受职场氛围;“能力模块”主要是强化学生的职业技能,努力做到与就业岗位的“无缝对接”,缩短岗位适应时间或者是“零距离”上岗,争取通过课程、教学方式的改革来解决学生就业的问题;“拓展模块”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拓展能力,包括职业规划能力、职业和知识转化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学生可根据兴趣自我选择,拓宽知识面、提升能力。
总而言之,以能力为本,适应高技能人才培养要求。
2.理论课程和实训课程的整合。
整合课程应从职业需求出发,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质量为核心,以培养高技能型人才为目标,从课程内容的选择、理论和实训课程融合等方面来进行。
首先以“必需、够用”为度,增加能力模块课程的学时,增加技术与实践课的课时比重,有效开展法律实践课程,增加如实习、模拟法庭、案例分析、律师实务、法律实训等课程,加大拓展课程的纵横向发展;其次跟踪行业的社会发展,打破的课程内容结构,建立职业技能型课程结构;最后针对行业、岗位群、小岗位,以职业技能为出发点,按“专业宽口径,就业多方向,学生精通一技之长”的思路进行课程整合,采用模块化的课程结构,以职业能力为中心,逐渐向能力本位转化,按照能力要素来开发课程学习模块;整合后的课程对不同的专业方向,提供必要的法律理论基础、必需的司法实际操作技能、必备的一技之长,使学生能够更好、更快、更多地获得法律知识和经验,能够在实践中得到锻炼,能够在就业的竞争中占有有利的因素。
3.课程标准的制定。
制定课程标准应根据企业、行业对相应岗位的知识、技能和素养要求,参考国家、行业、企业的标准,尤其是围绕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比如“劳动关系协调员”等标准,以能力培养为目标,制定适合于岗位群、岗位技能需求和发展的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标准、课程标准、考核标准。
用“实践+理论”结合的技能评价替代理论试卷考试,用过程性评价考核学生的学习效果。
在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强化技能训练的同时,强化职业态度和职业习惯的培养,使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具备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
4.实训条件的建设。
建设实训环境首先必须打破课程教学原来“先讲后练、只讲不练”的教学模式,形成“讲一练一讲一练”的小循环,充分调动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将毕业实习当成一个重点的项目来抓,充分利用校内资源(如模拟法庭)和社会资源(如各级法院、检察院、法援中心,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院等),“仿真环境+真实环境”充分结合,提高学生的实训能力和法律思维方式,从而能够胜任司法实务、法律辅助工作中的具体操作程序。
三、以能力为本构建课程体系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课程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教学、实训等各个环节,需要各个环节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不断加以修改、调整,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在以能力为本改革、建设高职法律专业课程体系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一)明确教学计划在课程体系构建中的核心地位
高职法学课程体系的构建是与教学计划的制定同步进行的,因此,在制订教学计划的过程中,必须树立以能力为本位的观念,吸取有用的经验,采用科学的课程开发方法。
同时,要合理定位专业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不能只单纯要求学生考司法考试拿法律资格证,必须做到适应市场需求分析本专业的岗位群及各岗位对从业人员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
只有踏踏实实做好这些工作,才能保证科学地设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
因此,现阶段迫切需要改革传统教学培养方案制定的指导思想、方法和路径,规范教学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制定的管理制度,否则,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就无从谈起,以能力为本更是空谈。
(二)注重高职法律专业教材的建设
教材是课程体系改革和课程教学内容的集中体现,也是课程建设的重点。
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比如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编写的高职高专系列规划教材之一《经济法实用教程》,从其内容上看还不能完全突出高职的特点。
即使是有这些新编的高职法律教材,教师也没有进行一些专门的培训,师资力量跟不上,不知道该给学生讲多少内容,即所谓的“够用”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因此,高职法律专业教材要根据能力培养模式的总体设计,尤其是根据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调整的整体走向,处理传授知识与提高素质、基础与应用、继承与创新等关系,重点开发既有理论,又有实践,适合培养技术应用和运用能力的课程和课程群;随时跟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设的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围绕本专业开发职业技能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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