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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外汇管理试点6
第三章国际贸易结算中心项目7
一、国际贸易结算中心项目简介7
二、项目发展历程7
三、国际贸易结算中心申请条件8
四、取得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资质的作用8
第四章国际贸易结算中心相关政策9
一、2014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9
二、2009年7月1日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10
第1章国际贸易结算中心简介
1、国际结算
外汇结算又称国际结算,是通过外汇的收付来办理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与国外有关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活动。
外汇结算可分为三类,即国际贸易结算、国际非贸易结算和国际金融交易结算。
(1)国际贸易结算,或者说进出口贸易结算,是指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在商品进出口业务中所发生的与国外有关单位和个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业务。
(2)国际非贸易结算,是指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其他单位等由于从事商品贸易以外的经济、文化和政治交往活动,如劳务输出、国际旅游、技术转让以及侨民汇款、捐赠等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业务。
(3)国际金融结算,是指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由于从事国际金融交易活动,如对外投资、对外筹资、外汇买卖等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业务。
2、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地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但是,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结算惯例,进出口商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资金占压时间长短不一等原因,使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能够降低结算风险,扩展贸易市场,又能提高结算效率。
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等三种方式。
(1)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付款人将款项交给由银行,通过银行在国外的的联行或者代理行将款项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付是属于顺汇。
汇款根据汇出行向汇入行转移资金发出指示的方式,可分为三种方式:
信汇(M/L),电汇(T/T),票汇(D/D)。
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根据托收时是否向银行提交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由于光票托收对卖方的风险极大,所以在实际业务中较少使用,只用于收取货物尾款,样本费等业务中使用。
其中跟单托收又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托收方式手续较汇款复杂,费用也较汇款高,资金负担和风险承担主要集中于出口商一方,是一种相对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
虽然不是一种很理想的结算方式,但只要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作风、商品行情、进口地商业习惯、海关、贸易和外汇管制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注意把握收汇风险,采用托收结算方式也有利于扩大出口,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3)信用证(L/C)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独立存在:
信用证实行的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严格符合原则”。
信用证有银行信用参与,风险相对较低。
另外信用证受UCP600的约束,贸易双方交易谨慎度较高。
另外卖方也可以从侧面可以考察买家资信状况。
因为买家开立信用证需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比率多少取决于买家的资信和实力。
如果买家能开立大额信用证,从侧面可以判定买家实力,对于双方的建交和持续合作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即使出口商要求付款时,信用证被拒付,出口商仍可以控制货权,可以避免钱货两失的情况发生。
但是,信用证也存在一些缺点,如,信用证的单证要求比较高,容易出现不符点拒付。
其次,信用证的费用较汇款和托收高,影响出口商利润。
同时,信用在在使用中,也容易遭遇软条款陷阱。
常见的软条款有客检条款、1/3提单自寄条款及空运条款,这些条款意味着出口商放弃货物所有权,最终落得“钱货两空”的局面。
另外,银行归根结底也是一个企业,而且外国的银行门槛较低,银行的的信誉良莠不齐,所以,也存在银行风险。
三、国际贸易结算中心
(1)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定义
国际贸易结算中心,是指为国际贸易订单(合同)及国际结算资金提供集中管理的职能,是国际贸易的高端形式。
(2)结算中心运作模式
目前主要有转口贸易延展、国际贸易组合、保税贸易延展等三种模式,其特点在于,本地贸易中间商提供贸易订单管理、货物流控制和资金结算服务,贸易涉及境内外多个交易方,但货物的实际进出口不一定发生在本地。
(1)转口贸易延展模式:
结算中心的资金流和订单流的上下游两头在境外,货物流也在境外运作;
(2)国际贸易组合模式:
结算中心的资金流和订单流的上下游两头在境外,货物流跨境运作;
(3)保税贸易延展模式:
结算中心的资金流和订单流的上下游一头在境外、一头在境内保税区,货物流跨境运作。
第2章我国国际贸易结算中心
1、我国人民币结算现状
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尚处于试点阶段,相对而言是一个新的事物。
然而,使用人民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货币已经是早有呼声,并具备了一些坚实的基础。
比如,1996年以来人民币已经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云南、广西等省份在边境贸易中已比较频繁地使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且已有多年历史;
自2004年以来,中国港、澳地区也已逐步开展了几年的个人人民币业务;
另外,为了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人民银行今年已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阿根廷等多个国家的央行签署了货币互换协议,以便于海外客户取得及使用人民币。
而次贷危机引起的此次影响全球的金融危机则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带来了切实的需求,即国内企业迫切地希望采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货物贸易结算以规避美元、欧元等主要结算货币汇率的波动,而海外客户也乐见人民币作为一个稳定的国际贸易结算货币。
2014年4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而这也正式拉开了人民币结算由边贸领域开始向一般国际贸易拓展的序幕。
2、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区域与试点企业资质
截止到2014年9月底,国务院批准的内地试点区域包含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5个城市,而海外试点区域则包含中国港、澳地区,以及东盟十国。
目前就境内而言,只有成为试点企业的公司才能与上述境外区域的贸易伙伴采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
截至2014年9月底,全国已有365家企业具有试点企业资质。
而对于境外区域的企业则没有门槛限制,只要其与境内的试点企业有业务往来,均可采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
为了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发展,央行相关人士曾表示,下一步会在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有关的配套制度和政策的基础上,尽快会同有关部门提请国务院扩大试点范围。
一是扩大境内试点区域;
二是扩大境外试点区域。
此外,还要扩大企业试点的范围。
一些优秀的中小企业将来也可以作为试点企业的一部分。
3、结算方式及试用的国际惯例
目前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都同样适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比如:
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赊销、预付款等。
但企业须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
同样地,目前通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惯例仍将继续适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比如信用证结算业务将一如既往地适用国际商会颁布的第600号出版物,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而托收业务也将同样适用国际商会颁布的第522号出版物,即《跟单托收统一规则》。
4、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外汇管理试点
所谓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即以试点企业开设“国际贸易结算中心专用账户”为标志的“跨境贸易结算中心”,可开展跨境结算业务、集中收付汇等业务,主要解决企业资金池管理、外汇头寸管理和境内外账户联动等问题。
但每家企业均有一定规模的额度。
继外管局正式批准上海综保区开展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后,2010年10月,上海正式启动这一试点工作。
第3章国际贸易结算中心项目
1、国际贸易结算中心项目简介
国际贸易结算中心项目是由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要求,开展的一次面向上海综合保税区内大型跨国贸易企业的贸易便利化操作试点项目。
该项目围绕综合保税区内大型跨国贸易企业的多种类、繁复的贸易模式提出了业务结算方面的便利化操作,同时协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银行为便利化操作的开展制定了相应的操作细则。
2、项目发展历程
国际贸易结算中心项目从2009年12月开始先期调研,历经大半年时间,我司全程参与了该项目,包括概念提出、模式创新和完善、试点企业选取、企业调研及相关报告的撰写、以及向有关部门汇报等。
项目最终于2010年9月底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复。
经过近三年的试点期,2013年已有三批共计五十家试点企业,项目已经进入常规化运作,试点企业均表示该项目简化了其收付汇手续,加快其外汇结算速度,为企业进一步扩大贸易规模,升级为亚太区的营运中心、结算中心创造了条件。
3、国际贸易结算中心申请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上海综合保税区;
2.具有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中心业务的真实需求,相应销售规模应不少于每年等值1亿美元;
3.具有完整规范的贸易合同(订单)管理和收付汇管理制度以及必要的管理信息系统;
财务状况良好;
4.诚信记录良好;
5.无外汇收支异常情况,无外汇违法违规行为;
6.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上海市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取得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资质的作用
放宽对外支付条件,订单流匹配资金流,允许以合同、商业单据作为支付凭证,不以收付汇一一对应关系及海关凭证作为对外支付的必备条件。
符合条件的国际贸易结算中心项下收入,可以享受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返还。
第四章国际贸易结算中心相关政策
一、2014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2014年5月22日,央行上海总部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审慎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审慎管理细则》),被视为央行支持上海自贸区金融政策中最核心的细则落地。
央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张新称,这两项细则的发布意味着央行支持上海自贸区的金融细则已经基本出齐。
《业务实施细则》核心内容包括:
一是上海地区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建立分账核算单元,为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的区内主体提供经常项目、直接投资和“央行30条”中投融资创新相关等业务的金融服务,以及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为境外机构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
二是明确自由贸易账户为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区内主体和境外机构可根据需要开立。
三是明确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按宏观审慎的原则实施管理;
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区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根据有限渗透加严格管理的原则,按跨境业务实施管理;
对同一非金融机构的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一般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按《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四个渠道办理。
四是《业务实施细则》细化了自由贸易账户资金兑换的具体政策安排,对已实现可兑换(包括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相关)的业务,自由贸易账户内资金可自由兑换。
五是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等机构可在获准后,向上海自贸区内及境外提供各类跨境金融交易及清算结算服务。
《审慎管理细则》建立了风险预警与处置机制。
央行上海总部将开展非现场监测,并根据不同预警指标,在出现资金异常流动的情形下,采取延长账户存放期、征收特别存款准备金、实行零息存款准备金以及临时资本管制等干预手段,维护实验区金融环境的稳健运行。
二、2009年7月1日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规定
《办法》明确,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办法》同时规定,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内容
试点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减少制度障碍,适当提供便利,严格贸易真实性审核,实行总量控制,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办法》授权央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办法》规定,被确定为试点地区的上海市、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的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适用《办法》的规定。
⏹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在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此外,为满足实际要求,试点企业还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试点企业先由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然后由央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业内人士指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
尤其是2005年汇改以来,人民币持续升值,给出口企业带来成本压力。
而使用人民币结算,无疑将规避汇率风险,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办法》规定,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
可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也可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分别为港、澳地区人民币清算行。
按照规定,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
境内代理银行还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按央行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具体的额度、期限等,由央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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