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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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变动工作时,由单位到社保管理机构办理结转手续,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所在的社保管理机构。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社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办理材料。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丹东市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参保的职工。
1、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或所属镇(街)政府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代办单位主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缴费开户银行印鉴(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登记申请表》等材料。
经办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给代办单位;
2、代办单位统一将申请材料提交到社会保险积极管理局受理申请;
3、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后,参保入户登记完成。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认定流程;
(一)、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受理;
(三)、审核:
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调查:
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五)、认定: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参保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提供《营业执照》;
2、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表》;
5、《职工社会保险基本信息登记表》;
6、《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审批表》;
7、个体参保人员应提供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8、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及时受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
5、劳动合同;
6、招用人员及经办人员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7、《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表》;
8、《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明细表》(纸质、电子版各一份)。
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表》、《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核定明细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失业保险登记,发给《失业保险手册》。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失业后,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手续,逾期视同个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温馨提示:
因伤病不能进行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经市级经办机构核实授权后,各县(市)、大孤山经济区经办机构可以正常接收,并按其参保缴费年限计发失业保险待遇。
暂无指南
五、生育保险
丹东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可办理。
新单位参保: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2、《申报表》和《名册表》;
已参保单位:
1、所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下同);
2、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新参保单位:
新建单位在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市医保中心同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单位保险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必备材料:
参保人的身份证、医保卡、医保手册、收据、诊断书、费用明细外;
选择材料:
(1)引产者提供《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2)生育者提供《一孩(多孩)生育登记单》、《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病志复印件;
(3)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提供医保手册、医保卡、《一孩(多孩)生育登记单》、《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异地生育提供《丹东市城镇职工异地生育审批表》;
(5)转诊者提供《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转诊审批表》。
由用人单位填报《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持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并同时申领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配偶护理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提取公积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提取公积金需提供的要件
4.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代取人代取公积金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公积金需提供的要件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提取
共同材料
1.提取人《住房公积金存储证》;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2份;
3.以夫妻关系的名义提取公积金,提交结婚证及复印件1份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盖单位财务章)
提取流程;
1、职工携带需提供的资料到市中心服务大厅或办事处申请。
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公积金中心当时办结。
需核查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2、公积金中心将公积金划入提取人的银行卡,职工2个工作日后提取。
3、职工3个工作日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身份证到受托银行领取(代他人领取的,需同时出具代领人身份证)。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具有丹东地区常住户口或有其他居留证件;
2、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已建立住房公积金,逐月连续缴存6个月年以上,或借款前按规定建立并补缴住房公积金;
3、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4、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借款能力;
5、借款人同意办理借款担保抵押手续;
6、借款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限额,并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1.借款人证件齐备提交至公积金管理中心;
2.公积金中心审核;
3.审核通过后,受委托银行签订合同;
4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房屋抵押;
5.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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