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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是极为重要的一步(引自《汉语写作学》);
2、选题,是科学研究能力之一;
3、博士、硕士论文的选题,是决定论文是否成功的关键。
有的导师预先拟定若干题目,分配给学生。
这样也可能完成较好的甚至优秀的学位论文。
但学生没有学会如何选题,其学术研究能力不完整,缺乏选题的能力。
不掌握选题和题目设计的方法,就只能参加别人的课题组,承担部分章节的写作,而不会自己设计课题,不能担任课题组负责人。
现今所谓“学科带头人”,选题能力是其重要素质之一。
博士、硕士研究生应当在第一学年结束前确定选题。
(二)课题选定
课题选定的四项要求:
1、有学术性、理论性
答辩委员会成员评价学位论文,首先是判断其选题是否具有学术性、理论性。
评价的结果,如果得出没有学术性、理论性,或者学术性、理论性较小的判断,该论文是否能够通过就成了问题。
可见,缺乏学术性、理论性的课题,亦即纯粹技术性的、实用性的课题,不适于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
例如所谓“执行难”、“裁判不公”等虽说是重大的问题,但不是学术问题、理论问题,就不适于选作学位论文的课题。
有的属于政策性、对策性课题,也不适于作学位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是:
研究一项法律理论,或者研究一项法律制度,或者研究一个法律原则,或者研究一个法律概念。
答辩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专家在评价一篇学位论文时,所说该课题具有较强的学术性或理论性,是指什么而言的呢?
换言之,判断一篇学位论文学术性、理论性之有无、大小的标准是什么?
符合下述五种情形之一,即可认为具有学术性、理论性:
其一,补白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没有研究,至少是国内法学界没有作过研究,这叫补白,填补研究的空白,属于有学术性、理论性。
其二,开拓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虽然有所研究,但成果很少,仅有几篇一般性文章,或者仅研究其个别部分、个别侧面而不是全部,本文将研究的范围拓宽了,研究的程度加深了,作了系统、全面、深度的研究,这叫有开拓性,属于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其三,提出问题性选题
这一课题是社会生活或法律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过去没有或没有意识到,当然更谈不到研究,现在提出这一问题本身就具有价值,标志学术研究的进步,也许本文还做不到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其学术性和理论性就表现在率先提出问题。
其四,超越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已经作过很多研究,可能已经形成通说,但本文根据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的重大发展,总结实践中的新经验,回答了实践中的新问题,所作出的研究结果远远超过了前人所达到的程度和水准,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其五,总结性选题
这一课题在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都有很多研究成果,不同的研究都有所侧重,有其局限,有所不足,本文在前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作系统、全面、深入的带总结性的研究,这叫集其大成,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2、有实践性、针对性
一个课题虽然有学术性和理论性,但如果在现代法治已经没有地位,现代社会中不发生这样的问题,你的研究对我们的国家、民族的发展进步有什么用处,对于民主、法治和人权有什么意义?
这叫不具有实践性、针对性。
须说明的是,法史学研究,不能这样要求。
须注意的是,有的课题,在当时可能没有什么实践性、针对性,例如80年代初期,研究破产法,研究期货、证券制度,往往会被人指责缺乏实践性、针对性。
谈论实践性当然不能局限于当时,要预见到社会的发展。
第一篇以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我国还没有证券交易所;
第一篇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北京还没有几座公寓式大厦,住宅商品化政策还没有出台,能够说这样的选题没有实践性吗?
再者,对实践性、针对性的要求,不可绝对化,不是什么研究都要求实践性、针对性。
例如英美法上的某些制度,即使对我国法制不可能有多少参考价值,我们仍可选作学位论文题目。
3、有充足的资料
法学研究属于文本研究的性质决定,选题还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资料是否足够。
有的选题虽然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性,但缺乏足够的资料,不可能成就一篇高质量的学位论文。
因此,选题是否适当,不能只看学术性、实践性,一定要考虑资料是否充分?
没有充分的资料,再好的选题,也应舍弃,不可勉强。
论文写到中途,因为资料缺乏,写不下去,不得不重新更换选题,就被动了。
4、能够扬长避短
兵法上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学术研究何尚不是如此?
前述三项要求,目的是做到“知彼”,即了解研究对象。
第四项要求,是要“知己”。
了解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尽可能回避自己的短处,尽可能发挥自己的长处。
判断自己的长处、短处,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否擅长抽象思维?
有的人擅长抽象思维,擅长论辩,而另外有的人却不擅长抽象思维,不擅长论辩。
阅读的范围宽,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等读过不少,自然喜好辩论,擅长辩论。
除专业著作外,很少读其他著作,对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缺乏兴趣,自然不擅长抽象思维。
在选题时一定要考虑自己的长处、短处,使所选题目符合自己的长处,自己的短处可以避开。
学术论文选题,大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其一,理论型选题;
其二,制度型选题。
法理学领域的课题大抵属于理论型,就是民法领域也有理论型课题。
迄今较优秀的民法博士学位论文,属于制度型选题的较多。
在写作的难易程度上,理论型选题较难,制度型选题较易。
理论性课题,需要作者有较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驾驭理论的能力,擅长抽象思维的人可以充分发挥其长处。
如果不擅长抽象思维的人选理论性选题,就会很吃力,感到难以驾驭,讲不出多少道理。
就应当回避理论性选题,而选择制度型选题。
制度型选题,所研究的是现实存在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存在,虽然不同于物质存在。
法律制度,例如民法上的各种制度,法人制度、时效制度、抵押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相邻关系等,是一种制度存在,有其定义、内涵、外延,有其构成、内容、目的、功能等,相对而言,容易把握、驾驭,容易成功。
但一个擅长抽象思维的作者选了制度型选题,就发挥不了其长处。
在博士、硕士研究生阶段,由于时间、精力及知识积累的限制,擅长抽象思维的人,很可能不擅长制度研究。
选择了制度型选题,很可能正是其短处。
其二,掌握外语种类及程度如何?
各人掌握外语的语种和程度有不同。
一个英语很好的博士生选择一个大陆法上特有的制度,长处得不到发挥,并且正好是其短处,例如论物权变动,由于英美法没有对应的制度,英语很好却一点也用不上,有很多德国、日本资料却不能利用,你叫他怎么能够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学位论文?
反之,一个德语、日语很好的研究生,选一个英美法上特有的制度,也是如此。
其三,专业知识上的长处和短处
现在的硕士生、博士生,大抵在专业知识上有所欠缺或偏重,因此在选题时要注意回避自己的短处。
例如,对某个外国的法律掌握较好,而对国内的法制反到很生疏,如选择研究该外国法律制度的选题,可以扬长避短。
这里顺便提到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价值问题,有的人认为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没有什么创造性,否定其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
把某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研究清楚,供作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参考,这就是其价值。
将外国的某项制度、理论引人国内,使之体系化、条理化,以便我们能够了解、把握、借鉴,这就是学术性和实践性。
(三)题目设计
其一,题目设计的四项要求:
第一项要求:
题目要新颖
一篇学位论文的题目,就是该学位论文的名称,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和法人的名称。
通过给学位论文设计一个题目,首先,是要明示作者所研究的对象,使读者(更重要的是答辩委员会成员)一望而知作者所研究的是什么;
其次,要确定一个研究的最佳角度,将自己的研究限定在一个适当的范围,选择一个最好的切入点,现在时髦的说法叫“进路”;
最后,还要能够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
题目一般化,甚至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不可能给读者和答辩委员会成员、评定论文的专家以好的第一印象。
有一个时期,很多法学论文的题目雷同,都是关于什么什么的几个问题,关于什么什么的若干问题,或者关于什么什么的三论,显然不能给人以好的第一印象。
一般化的题目还会起反作用,读者心里说,连一个新颖一点的题目都拟不出来,可见作者的能力不怎么样!
答辩委员会成员则会怀疑作者是否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切不可因小失大!
不适当的题目设计的实例:
博士论文题目:
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作为对照,举一些较好的博士论文题目设计:
题目:
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国际贸易中银行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抵押权制度研究
违约损害赔偿研究
第二项要求:
题目应与内容相符
要求题目能够涵盖论文的全部内容。
题目是关于某某制度的研究,但从论文的内容看,只是研究该制度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部分,或者论文内容超出题目的范围,都是内容与题目不符。
当然,不是说该制度的一切方面、全部内容都要研究,而是要求题目应涵盖该制度的主要方面、基本内容,如果不是这样,就要调整题目。
举一个实例:
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
本文内容,分五章:
第一章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章违约责任构成理论的基本研究
第三章违约行为研究
第四章归责事由研究
第五章救济措施研究
评论:
这不能算一个好的题目设计。
因为题目中使用了“及其”一词,相当于英文中的AND,给读者的印象是:
本文要研究两个课题,一是违约责任,二是违约责任的比较。
而从内容看,作者的意思大概是:
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违约责任。
可以改为:
“违约责任研究”,或者“违约责任的比较研究”。
问题出在第五章。
“违约责任”与“违约救济措施”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而违约救济措施超出了违约责任概念的外延。
违约救济措施有多种,其中有的属于违约责任形式,有的不属于违约责任形式。
简而言之,论文题目涵盖不了第五章的内容。
这是文题不符的例子。
再举一实例: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从题目本身看,作者所要研究的范围很明确,似无问题。
但我们看论文目录:
第二章期货市场风险研究
第三章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机制的比较研究
第四章建立我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思考
第五章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期货结算机构及其会员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第七章期货经纪商的法律地位及风险控制
第八章期货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第八章显然超出了题目所限定的研究范围。
民事责任,即使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也不能说只是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
因为“民事责任”不是“风险管理”的下位概念。
当然,作者有理由说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可以发挥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作用。
但绝不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所发挥的作用的全部。
因此,第八章的内容已超出题目的范围,导致文题不符。
解决的方法,一是干脆删去第八章;
二是调整题目,例如加一个副题: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兼论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
再举前面提到的题目:
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其内容包括六章:
第一章商法的产生、演变及大陆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
第二章商法的调整范围及对经济关系的深刻影响
第三章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
第四章传统商法向现代商法的演变及特征
第五章商法在中国的历史命运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生
第六章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评论:
从各章标题看,能够说各章的内容都是商法的理论问题吗?
都是商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吗?
都是商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吗?
恐怕不能。
应当肯定,本文内容之大部非理论问题,至少非重要理论问题。
属于典型的文题不符。
顺便提到,其结构亦不合逻辑,也不符合博士论文的其他要求。
第三项要求:
题目的大小要适当
题目太大,必然空泛,题目太小,分量不够。
题目大小,决定论文篇幅长短。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四五万字,长的七八万字。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要求二十万字以上。
写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小,写三五万字就没什么话说了。
或者写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大,写到十来万字还打不住。
勉强写成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浅浅的、泛泛的,没有什么深度。
都是因为题目太大、太小,不适当。
题目的大小,关系论文的成败,不可小视。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民法五十周年》一文中特别谈到这个问题。
他说,目前台湾各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题目过大,且多所重复。
但有日益精致的趋势。
王泽鉴先生列举了他认为大小适当的论文题目:
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
物之使用利益与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法上的求偿关系
第三人与有过失
第三人利益契约之不完全给付
不当得利研究
不当得利法上之所受利益不存在
法规目的论与相当因果关系
继承回复请求权
亲属间的侵权行为。
这些都是王泽鉴先生认为比较适当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假设我们将这些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大多数都嫌太小,容纳不下二十万字。
须说明的是,个别题目弹性较大,例如“不当得利研究”,80年代《法学研究》刊登过一篇约八九千字的论文,90年代《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两篇,一篇约三四万字的专题研究,另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约八万字。
而王泽鉴先生的《不当得利》一书二十多万字。
日本学者加藤雅信的《不当得利研究》,是博士学位论文,日文一百多万字。
再如“公司人格否认论”,也属于弹性很大的题目。
《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一篇,是硕士学位论文,后来《商事法文库》出了一本同名的书,是一篇博士学位论文。
这样的题目,由于弹性很大,既可以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也可以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
因此,考虑题目大小,还要注意题目是否有弹性。
《民商法论丛》选刊的硕士学位论文已经不少,一般题目大小适当,硕士生选题可以参考。
似可得出这样一个规则:
硕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大;
博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小。
请看一篇博士论文:
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
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形式主义法律传统中的物权程序
第三章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
(一):
工具价值
第四章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
(二):
过程价值
第五章物权程序建构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六章物权程序的正效应
(一):
登记的效力
第七章物权程序的正效应
(二):
权利的顺位
第八章物权程序的负效应:
登记错误及其修正
第九章物权程序的关联效应:
预告登记
第十章结语
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制度性选题,并且是程序性制度,其容量有限,且很难讲什么道理,大概可以写五、六万字,至多七、八万字,作为硕士论文选题是比较适当的,作为博士论文选题就不适当。
作者显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因此,首先在题目设计上花了心思,在“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之前,增加“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一句,并用“;
”号连结,目的在增强选题的理论性和扩张其容量;
其次,在论文本论部分设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着重讨论“物权程序建构”的价值取向问题,目的在展开“理论性”论述。
其结果是:
导致论文前半部分“太虚”(游离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抽象论述),后半部分“太实”(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的具体论述),给人以“两篇”独立论文被“粘连”在一起的强烈印象。
答辩会上,不止一位答辩委员指出这一点。
如删去第二、三、四章,将不失为一篇完整的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论文(当然不可能符合博士论文的字数要求)。
其实,以作者的专业基础、中外文水平和已经具备的研究能力,如果选一个容量较大的选题,无论理论型选题或者制度型选题,是可以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博士学位论文的。
从这一实例可见,如果选题本身的容量过大,我们可以通过局限其范围、限缩其容量,设计出适当的论文题目;
反之,如果选题本身的容量过小,则很难通过扩张其范围、增大其容量,设计出适当的论文题目。
这一教训,值得后来者记取!
第四项要求:
要注意扬长避短
前面谈到选题要注意扬长避短,但在课题选定后,在已经选定的课题上,有的内容是自己的长处,另一些内容是自己的短处。
就要在题目设计上回避短处,尽可能发挥自己的长处。
例如,选定的课题是“代理制度研究”,如果作者外语很好,掌握两门外语,一是英语、另一门是德语或日语,以“代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为题,就能够发挥作者外语的长处。
反之,外语不好,或只掌握一门外语,就不能以比较研究为题。
如果作者只是英语很好,甚至对于中国法也不很精通,以“英美代理法研究”为题,就能够达到扬长避短的目的,就是很明智的题目设计。
例如,一位作者掌握西班牙语,曾经到墨西哥留学,本科和硕士都不是学法律,西班牙语是其特长,所使用的资料主要是西班牙语的墨西哥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财产法著作,墨西哥及拉美国家财产法是其特长,大陆法国家财产法是其短处,甚至中国财产法知识也有不足,这些短处很难在短期弥补。
显而易见,特别要避免一般性理论和比较研究。
先看其选题:
所有权研究,再看其题目设计:
所有权功能论——财产制度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
正题已经是一般理论,将古今中外,大陆法、英美法、拉丁美洲法,涵盖无遗,其范围如此之广,其难度可想而知。
再加上一个副题,进一步强调“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更是在很大的难度上再进一步增加难度。
这是一个非常失败的题目设计,正好将作者的短处充分暴露出来。
假使调整一下题目设计,如果采取下述题目设计之一,能够获得完全相反的效果,将作者的短处尽可能地加以回避,而将其长处尽可能地展现出来。
论文成功的可能性就很大:
题目一:
拉丁美洲国家财产法研究
题目二:
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题目三:
墨西哥财产法研究
题目四:
墨西哥所有权制度研究
其二,题目的两种基本结构形式
第一种结构形式:
“关于”+“宾语”+“的”+“研究”
第二种结构形式:
“论”+“宾语”
须特别注意:
“宾语”必须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
“关于”+“宾语”+“的”+“研究”
举例:
关于抵押权制度的研究
其简体形式:
“宾语”+“研究”
其变体形式:
“宾语”+“的”+“研究方法”
举例1:
信托制度的比较研究
举例2:
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
“论”+“宾语”
论抵押权制度
“宾语”+“论”
抵押权制度论
其三,题目设计的规则
学位论文题目设计的三项规则:
第一项规则:
题目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
第二项规则:
题目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
第三项规则:
题目应力求明确、简短,忌冗长
结合以上题目设计的要求和规则,举一些不适当的题目设计的实例:
实例1:
论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
此题目违反前述题目设计的第一、二项规则。
按照第一项规则,题目应当是一个动宾结构的短语,其中的“宾语”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而本题目的“宾语”是一个完整的“句子”。
按照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范围,不表达作者观点,而本题目已经表明作者的基本观点。
修改建议:
论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
实例2:
硕士论文题目:
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
这一题目设计的问题是违反第三项规则,冗长而不明确,由三个名词性短语组成,使人看后不明白作者究竟研究什么?
是同时研究“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三个对象或三个范围,抑或是研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从论文的内容看,虽然涉及“原因理论”和“法律行为规则”,但实际上作者着重研究的只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因此,可以改为:
题目一:
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题目二: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
这样的题目,就符合明确、简短的要求。
假设论文的主题是要研究三者的相互关系,则在题目设计中应当以名词“关系”作为“宾语”,采用“定语”+“名词”的结构,例如:
论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关系
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关系研究
这样的题目,虽然未能避免冗长,但做到了“明确”,这是最重要的。
举一个硕士论文的实例:
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
这仍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题目设计。
其四,关于副题的运用
有的学位论文或者专题研究论文设有副题。
运用副题,就需要理解为什么要运用副题,副题有什么作用?
博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常见,硕士论文运用副题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
下面举一些博士论文的实例:
徐国栋的博士论文
正题:
民法基本原则研究
副题:
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董安生的博士论文
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
关于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则
吴汉东的博士论文
论合理使用
关于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研究
陈现杰的博士论文
企业内容公开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公开制度的理念与实证
沈敏荣的博士论文
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
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从以上博士学位论文,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
所谓“副题”,是作者为了调整研究角度,或者限制研究范围,或者突出研究重点,而在论文题目(正题)之下,附加上的一个题目。
上举论文中,徐国栋的论文、吴汉东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调整研究角度;
董安生的论文、陈现杰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限制研究范围和突出研究重点。
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与未加副题的情形比较,或者角度有所调整,或者范围有所限制,简而言之,使论文的范围缩小了。
而沈敏荣的论文则不同,加上副题后显然扩大了论文的范围。
副题“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相对于正题“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副题的范围更大。
这种副题的运用,正常不正常,适当不适当?
我们看到,该论文出版时将正题、副题掉了个个儿:
原题目:
反垄断法规则的比较研究——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
出版时改为:
法律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规则分析
这样一改,就符合了我们概括的一个规则:
副题要比正题的范围窄,而不能相反。
有人也许会问:
徐国栋论文的副题,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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