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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气状态的棋子不能在棋盘上存在。
第四条提子把无气之子提出盘外的手段叫提子。
提子有二种:
一、下子后,对方棋子无气,应立即提取。
二、下子后,双方棋子都呈无气状态,应立即提取对方无气之子。
第五条禁着点棋盘上的任何一点,如某方下子后,该子立即呈无气状态,同时又不能提取对方的棋子,这个点,叫做禁着点,禁止下子。
第六条禁止全局同形再现
第七条终局
一、棋局下到双方一致确认着子完毕,为终局。
二、对局中,有一方中途认输,为终局。
第八条活棋和死棋终局时,经双方确认,不能避免被提取的棋,都是死棋。
终局时,经双方确认,不能被提取的棋,都是活棋。
第九条计算胜负双方下子完毕的棋局,计算胜负采用数子法。
先将双方死子全部清理出盘外,然后对一方的活棋(包括活棋围住的点)以子为单位进行计数。
双方活棋之间的空点各得一半,一个点即为一子。
胜负的基准以棋局总点数的一半180又1/2点为归本数。
凡一方活棋与所属空点的总和大于此数者为胜,小于此数者为负,等于此数者为和。
采用贴子方式的棋局,胜负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竞赛规定
第十条先后手的确定对局的先后手,由大会抽签编排或对局前猜先决定。
第十一条贴子为了抵消黑方先手的效率,现行全国性正式比赛在终局计算胜负时,黑方需贴出二又四分之三子。
第十二条计时计时是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切有条件的比赛应采用计时制度。
一、时限根据比赛性质的不同,应事先规定一局棋的每方可用时限。
棋手用时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规定一局棋的时限可长可短,基层比赛可规定为1-2小时,全国比赛要求在一天之内结束。
二、读秒在采用读秒的比赛中,应事先规定在时限内保留几分钟开始读秒。
全国比赛保留五分钟读秒,基层比赛亦可保留一分钟开始读秒。
读秒时,凡一步棋用时不足一分钟的不计时间。
每满一分钟则在保留时间内扣除一分钟,但不得用完规定时间。
读秒工作由裁判员执行,在30秒、40秒、50秒、55秒、58秒、一分钟时各报秒一次。
每扣除保留的一分钟,裁判员应及时通知棋手还剩_分钟。
最后一分钟读秒的方式是30秒、40秒、50秒、然后1、2、3、4、5、6、7、8、9...以准确的语声逐秒报出。
最后的报法是10,超时判负。
快棋比赛的读秒办法,可根据具体情况由竞赛大会另作规定。
第十三条终局
一、除总则第七条的规定外,凡比赛一方弃权或因各种原因被裁判员判负、判和的对局,也作终局处理。
二、双方确认的终局,确认的次序应是,先由轮走方,后是对方以异色棋子一枚放于已方棋盘右下角的线外。
第十四条对局的暂停和封棋
规定有暂停的比赛对局中(如一日制比赛,中午须暂停等)暂停时间不计入对局时限。
重大的比赛,可采用封棋制度,当比赛到规定的封棋时间,而对局尚未结束。
已下过子的一方应立即退场,轮下子的一方思考后,把准备下的点写在记录纸上,然后密封交裁判员。
续赛时,裁判员当场启封,按所标记的位置下子,比赛继续进行。
第十五条赛场纪律
一、对局者不得无故弃权和中途退出比赛。
二、比赛时,对局者不得有任何妨碍对方思考的行为。
三、比赛中,对局者不得和其他人议论对局的棋势,或查阅有关资料。
四、比赛中,对局者不得随意在赛场来回走动,观看他人的棋局。
五、对局者应注意言行文明,保持衣着整洁。
第十六条对局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读秒时,有询问己方还剩几分钟的权利。
二、如出现足以妨碍自己正常比赛的现象或发现问题,有向裁判员提出意见的权利。
但除较紧迫的事件外,对局者应在自己走棋的时间内提出。
三、终局计算胜负时,对局者有要求纠正数子和计算胜负失误的权利。
四、裁判员作出判决,对局者必须服从,如有疑义应通过组织程序立即向大会提出申诉。
五、对局者有遵守赛场纪律的义务。
六、在对手离席时下的子,有告诉对方棋子下在哪里的义务。
七、比赛终局后,对局者有整理好棋具和立即退场的义务。
第三章裁判法
第十七条行棋
一、一方并未表示弃权,另一方连走二步,判连走二步者为负。
二、棋子下完后,又从棋盘上拿起下在别处。
判棋子放回原处,警告一次。
如棋子确系掉落,允许其拣起后任选着点。
三、对局中途发现前面下的棋子已有移动,在征得对局者一致意见后,可判移动之子挪回原处,或者判移子有效。
在对局者意见不一致时,应立即报请裁判长处理。
裁判长可根据移动之子对棋局进程的影响程度,判:
1.移动之子挪回原处;
2.移动之子有效;
3.和棋4.重下;
如属故意移子,应判移子者为负。
四、对局中,因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棋局散乱,应经双方复盘确认后,继续比赛。
如双方没有能力复盘,则判和或重下。
如对局者确属无意散乱了棋局,可复盘续赛。
不能复盘的,则判散乱棋局一方为负。
如对局一方故意散乱棋局,判负。
第十八条提子
下子后,误将对方有气之子提取,判误提者警告一次,把有气之子放回原处。
第十九条禁着点棋子下子在禁着点上,判着手无效,弃权一次。
第二十条全局同形再现
一、劫争马上回提,判回提者着手无效,弃权一次。
二、终局时,按照禁止全局同形再现的原则,不允许如图3所示的假生作为活棋。
三、对双方互不相让的三劫、四劫循环,长生、双提二子等罕见特例,可判和棋或者重下。
四、根据禁止全局同形再现的原则,对局者不得把如图8或类似的情况作为不能终局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终局
一、轮走方确认终局,着手随之弃权,如对方不同意终局,可再下子。
此时弃权方恢复着手权利,对局继续进行,直至双方确认终局。
二、双方都表示终局后,如棋盘上尚留有双方可争之点,按双活处理。
三、对死棋和活棋的确认,必须对局者双方意见一致。
如有争议,以实战解决。
第二十二条封棋
续弈时,封局方必须按封棋的点下子。
如封棋之点已有棋子时,判弃权一次,轮对方下子。
第二十三条计时
在有计时制的比赛中:
一、一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判其弃权作负。
二、双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则判双方弃权作负。
三、一方或双方迟到均未超过规定时间,则在一方或双方时限内分别扣除各自的迟到时间。
四、提子时,必须把棋子提清后方可按钟,违者劝告或警告一次。
但在读秒时,提子不计时间。
五、对局者用时(包括读秒)超过时限,一律判负。
六、读秒时间棋手离席,裁判员应按规定继续读秒计时,超时判负。
棋手如急需离席,须在对方思考时提出,并征得裁判员同意,但每局只限一次。
第二十四条赛场纪律
一、对局者在比赛中,无故中途退场,警告一次并申报大会组委会。
二、对局者如有妨碍他人思考的行为,给予劝告或警告一次。
三、对局者在比赛未终局时,查阅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棋势者,根据情节判警告一次或判负。
第二十五条其他
一、凡裁判法所未包括的犯规现象,裁判员根据总则或竞赛规程的精神,作合理的判决,对不能确认的判例,应及时申报裁判长处理。
二、对局者被判的警告,应记录在案,在一局棋里满二次者,判该局为负。
第四章比赛办法
第二十六条比赛种类
一、个人比赛
二、团体比赛有两队以上参加,每队人数相同,通过事先规定的比赛方法决出名次或分出胜负。
团体赛有:
分台定人制、分台换人制、临时定台制、全队轮赛制、队员总分制等。
全国团体比赛一般采用分台定人制。
各队按棋手的段位高低或棋艺水平排定台次,台次排定后不得更动。
在有替补队员的团体赛中,替补细则由比赛大会另订。
三、段、级位比赛段、级位赛是考核棋手棋艺水平的比赛。
根据比赛的局数和胜率,可以评定段、级位或升段、升级。
我国的段位制分国家段位和地方段位两种。
国家段位从初段至九段,九段最高;
地方段位从初段至六段,六段最高。
段位以下是级位,从9级至1级,1级最高。
第二十七条比赛办法
根据参加人数的多少,赛程的长短。
可采用不同的比赛办法。
一、淘汰制。
分单败淘汰、双败淘汰和多败淘汰三种,凡被淘汰者,即失去续赛资格。
淘汰制比赛适用于人数多,赛程短的情况。
二、循环制。
由一个棋手(队)与参赛的其他棋手(队)逐个轮流进行比赛。
循环制适用于参加人(队)数不多,赛程又允许的情况。
循环制通常采用一局制,也可采用每个对手下二局的双循环制。
三、积分编排制。
以积分的相同或相近为主要原则而进行编排的比赛,为积分编排比赛。
由于它的轮次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减,赛程介于淘汰制和循环制之间。
四、多局决胜制。
适用于两个人的比赛,一般是三局两胜制、五局三胜制、七局四胜制、或十局制。
五、全队循环制。
适用于两个队的对抗赛,即一方队员逐一和另一方所有队员轮流对弈。
六、擂台赛。
用打擂台的方式进行团体对抗。
参加擂台赛的双方人员,必须依次排好顺序。
打擂台的方式为每次只赛一局,负者淘汰,胜者接着和对方另一人比赛,凡一方最后一位棋手败北,擂台赛即结束。
第二十八条成绩计算
一、个人赛记分办法。
每局棋的结果,在成绩表上,胜者记2分,负者记0分,和者各记1分。
名次确定:
1、采用循环制的比赛,计算成绩时根据个人积分排定名次,积分高者列前,如遇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并区分名次。
A、累计个人所胜对手积分,加上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进行相互比较,分数高者列前。
B、整个比赛,警告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C、名次并列。
D、如名次不允许并列,应加赛或抽签区分名次。
2、在积分编排制的比赛中,采用比较总得分的方法区分名次,总得分高者名次列前。
总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总得分=个人积分+(对手积分总和/1/2最高积分-轮次数)如总得分相等,则按上项B、C、D三条区分名次。
二、团体赛记分办法,团体赛每人局分的记法和个人赛相同。
每场比赛根据两队间局分的多少记场分。
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2分;
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0分;
局分相等者为平,场分各记1分。
1、在循环制的团体赛中,各队所得场分高者名次列前;
如场分相等,局分高者名次列前;
如局分相同,比第一台棋手的局分,高者列前;
以下依台次相比,如全部一样,允许并列。
2、在积分编排制的团体赛中,团体成绩根据总得分的高低区分名次,总得分为:
总得分=场分+(对手场分总和/1/2最高场分-轮次数)。
如相同则依循环赛顺序区分名次。
三、区分名次的加赛如比赛不允许名次并列,可安排加赛。
加赛的细则,包括局数、时限、团体人数等。
由竞赛组织机构事先规定。
第二十九条棋手退出比赛
棋手退出比赛,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比赛尚未开始,有棋手退出比赛。
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重新抽签。
二、在循环制比赛中,如果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局数不足总轮次的一半,则其已赛成绩全部无效。
如果已赛局数达到轮次的一半,则以下弃权的各局,都作对手胜。
三、在积分循环制的比赛中,棋手退出比赛,其已赛成绩有效,以后各轮比赛,不再编排。
计算与该棋手已赛过的对手的办法:
已赛部分积分有效。
未赛部分应为A(即:
积分/已赛局数)_未赛局数。
A如大于1,则按1计算。
四、在对抗赛或团体赛中,棋手中途退出比赛,已赛成绩均有效,未赛部分均作对方胜。
第五章竞赛组织及其他
第三十条竞赛组织
根据各种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负责比赛的筹备工作,处理竞赛中的问题,做好比赛善后工作。
比赛的筹备工作主要是:
一、根据比赛的规模和条件,聘请相应数量的裁判员,并指定裁判长。
如裁判员人数较多,也可增设副裁判长。
二、根据报名人数,确定比赛的方法和赛程。
三、准备比赛的场地和器材。
第三十一条裁判长的职责
一、草拟本次比赛的补充规定,提供组委会讨论通过执行。
二、组织裁判员学习规则和规程。
三、对裁判员明确分工,对严重矢职的裁判员有撤消裁判资格的权利。
四、主持比赛的首轮抽签,监督比赛的编排及成绩公布。
五、检查比赛场地、设备及用具。
六、及时处理裁判员上报的各种问题,处理竞赛工作特殊事例。
七、比赛结束后,向大会宣布比赛优胜名次。
八、做好赛后总结,对裁判员写出评语。
九、维护赛场纪律,倡导优良赛风,做精神文明的带头人。
第三十二条裁判员职责
一、裁判员应熟悉规则,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任务。
二、执行竞赛规程,围棋规则和赛场纪律。
对犯规或违纪的棋手及时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负责比赛的监局、记录、计时和计算胜负等工作。
四、及时公布比赛成绩,正确做好编排工作。
五、对难以处理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裁判长。
六、不做任何妨碍棋手比赛的动作,不对未完的棋局进行议论探讨。
七、裁判员有及时较对比赛钟准确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比赛器材
一、棋盘标准的围棋盘略呈长方形。
横线的等距离为2.25--2.35厘米,纵线的等距离2.4--2.5厘米,盘面外侧留有2厘米。
二、棋子标准围棋子的直径2.2--2.3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
三、计时钟围棋比赛计时钟由两个钟面、两个按钮组成,能够一停一走或同时停止的专用棋类比赛钟。
四、秒表读秒使用一般的秒表。
基层比赛也可用手表代替。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国家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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