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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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
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一律由校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发全部奖金;
一学期事假累计15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学期地区津贴;
事假在一个月,病假两个月以上者,停发请假期间的职务工资。
4、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准假三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5、女职工的产假按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办理。
6、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
四、奖惩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
单项奖励随时进行。
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
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
3、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体幼儿,对个体差异的孩子加倍爱护,使他们取的明显的进步。
(6)参加竞赛获奖幼儿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4、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采取一票否决制。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造成恶劣影响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使幼儿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漕泾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漕泾幼儿园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市教委《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他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区教育局《关于在本局试行聘用合同制的通知》,结合我园实践,特制定《漕泾中心幼儿园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
一、遵循原则
1、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幼儿园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必须充分尊重双方的平等地位,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签订合同,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合理设岗、竞争择优的原则。
根据我园事业发展需要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我园的核定编制合理定员与设岗。
在签订聘用合同制基础上,本着个人凭实绩竞争上岗,幼儿园按需要择优聘用上岗,双方签订岗位聘任合同,保障单位用人和教职工择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
3、积极稳妥。
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行聘用合同制工作。
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坚持稳定是基础、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的精神。
一切从幼儿园的实际出发,既积极又慎重,做到平衡起步。
稳妥推进,遵章办事,不断探索,不断完善。
4、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要坚持正面教育树立先进教职工形象、弘扬奉献精神;
要坚持政治思想教育与行政措施相结合。
同步推进的工作方法。
5、加强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
实行聘用合同制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干部先行、以身作则,防止主观武断,急于求成。
严格依法行政,使聘用、聘任的各个程序都符合法规的要求。
6、党政工齐抓共管的原则。
实行聘用合同制,由行政组织实施,工会加强监督,维护教职工及行政的合法权益,党支部起好指导把关的作用,确保聘用合同制顺利实施。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漕泾幼儿园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原有的在职教职工和新进教职工)
三、聘用方法:
1、
先签订聘用合同,在此基础上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2、
签订聘用合同,分批分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教职工,一律以书面形式与幼儿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幼儿园应在签订合同前一周将文本送交受聘人员。
聘用合同一式二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各执一份。
(1)经上级任命的园级行政领导干部,其任命书代聘用合同。
(2)由上级任命或选举的园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其任命书或选举结果批准文件,代聘用合同。
(3)由园长聘用的副园长和园中层干部与法人代表签订聘用合同。
(4)幼儿园其他教职工与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
(5)本条一、二款人员,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原职务或免职时,继续在本园工作的,仍应按《实施方案》签订聘用合同。
4、
聘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工作岗位。
(3)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4)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5)工作纪律。
(6)聘用合同的终止条件。
(7)违反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8)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聘用合同的期限:
(1)聘用合同期限应根据合同双方的意愿,由学校与受聘人协商确定。
拟分为三年、六年、十年与至退休的合同,凡在本单位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凡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幼儿园与其订立。
其中凡在教育系统连续工作满十年及以上,经双方同意可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当终止条件出现时,可按规定程序终止聘用合同)
(2)对新进幼儿园的职工,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一般首次签订3—6年的合同期限。
(3)在职培训取得高一层次学历的教职工,其聘用期限不短于六年(可从获得证书后与聘用合同签订前的时间合并计算)。
(4)学校从外单位或社会待业人员中聘用新职工,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5)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离退休时间。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
(6)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因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合同。
6、无效合同:
(1)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合同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主管局及上级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7、缓签合同:
幼儿园可与以下人员缓签聘用合同,但应与本人或家属(监护人)签订缓签协议。
(1)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教职工。
(2)确有特殊原因,目前在册不在岗的教职工,缓签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半。
8、自行流动期:
原固定制教职工不愿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幼儿园给其一个月的自行流动期。
自行流动期满后仍不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幼儿园办理辞退手续。
四、聘后管理:
合同的变更: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并将变更的内容作为原合同的附本。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的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2)聘用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3)受聘人在聘用合同期内死亡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合同的解除:
(1)幼儿园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
A、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幼儿园规章制度的。
C、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D、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E、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F、严重失职,营私无弊,对幼儿园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
G、受聘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幼儿园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
A、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愿从事幼儿园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B、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D、受聘人不旅行聘用合同的。
(3)幼儿园不能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
A、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有区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证明)
B、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C、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婴儿不满周岁)。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4)受聘人可以通知幼儿园解除聘用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
A、幼儿园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的。
B、幼儿园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必须在暑假前三十天(每年的6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幼儿园。
对待受聘人员工资待遇的规定。
(1)
待聘:
待聘人员待聘的下月起,按本人上月职务工资、30%津贴、岗位职务津贴之和的80%发给;
并以5%的比例逐月减少。
直至按本市对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发给生活补贴费,幼儿园对待聘人员一年内需提供二次上岗机会(园内外),教职工若仍拒聘,一年后,幼儿园委托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推荐,并进行管理,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委托管理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单位可办理辞退手续,待聘人员复岗可实行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的待遇仍按待聘人员处理。
待聘人员待聘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在编在职人员处理,但个人领取部分仍按待聘期的待遇领取。
(2)
待退休:
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讨论同意,可以办理单位内部退岗休养,并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5、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受聘人要求解除合同,必须交付赔偿费用
(2)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规定解除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
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违约金,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违约一方,必须支付不少于三年的基本工资额度的违约金。
(3)受聘人员违约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每年3000元的违约金。
(4)由幼儿园解除聘用合同的,幼儿园应根据受聘人在本校工作年限每年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5)受聘人因“学校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解除合同的同时支付所欠的工作报酬。
(6)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基数为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6、
人事争议处理:
(1)学校成立由教工代表,党政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条例行使人事争议的调解职能。
(2)我园人事争议调解按《漕泾中心幼儿园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工作条例》执行。
五、其它事项:
1、受聘人在医疗期,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2、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实进《聘用手册》制度,《聘用手册》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局人事科保管。
终止或解除合同,与教育事业单位脱离关系后,随个人档案转人才交流中心,或接收单位。
3、凡国家和本市、区、局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4、幼儿园成立由法人代表提名的三人聘用合同工作小组,负责聘用工作及日常有关事务工作。
5、本方案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年5月1日起执行)修改。
6、本方案经漕泾幼儿园第二届第五次会议教代会审议通过后,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漕泾幼儿园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及岗位聘任合同制,深化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调解幼儿园内部可能出现的各类人事争议切实保障幼儿园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幼儿园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工作条例。
第二条
制订本条例的依据是国家颁布和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委《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它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并紧密结合本园内部管理改革不断深化的实际。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幼儿园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是深化内部管理改革的产物,是学校实施民主管理的又一新形式,它是处理校内人事争议的调节机构。
调解小组接受党支部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条
幼儿园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小组名单一经确定,即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幼儿园应保证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开展活动的时间及必需的经费。
第五条
幼儿园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主要职能为受理幼儿园(法人)与受聘人之间发生的有关人事争议;
对人事争议的双方进行调查;
对人事争议作出调解处理;
对人事争议的调解结果与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原则
第六条
幼儿园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工作顺序一般为
(1)受理
(2)调查(3)调解(4)监督等基本环节。
对人事争议的调整过程,从受理、调查和调解三个基本环节的合计期限为30天,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幼儿园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工作原则:
(1)坚持思想工作先行原则。
人事争议调解以预防为主,疏导为主。
(2)坚持“三服务”原则,人事争议调解为教育服务,为改革服务。
为幼儿园与教职工服务。
(3)坚持以法维护的原则,增强依法治校观念,按国家有关法律条例。
行使人事争议调解职能。
(4)坚持公正、公平原则。
人事争议调解应以实事求是态度,公正、合理地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幼儿园人事争议调解小组为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建立相应的必要制度予以保证。
(1)学习制度
定期组织小组成员学政治,钻业务,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2)调研制度
不定期深入基层和教职工访谈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及时研究分析,积极向学校提出有关建议。
(3)联系制度
加强纵横联系,上下联系,及时沟通和传递情况动态。
(4)文书制度
每一争议调解,应有始有终详尽的文字记录及有关资料附件,形成一事一档。
第四章
受理
第九条
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要求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须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的十五天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调解请求,并填写人事争议调解申请表。
在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如自愿要求撤回调解申请,调解小组应予以准许。
第十条
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一周内,对其中将不予受理的请求内容通知申请人,并阐述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章
调解
第十一条
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受理的事件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整理好调查材料,写出报告。
第十二条
在调查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一经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员应在协议上签名、盖章。
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一份存档。
调解不成的人事争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
或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以及超过调解期限(30天),仍未能调解结束的人事争议。
),调解小组应出具调解不成说明书,(注明原因及日期等有关事项),同样一式三份,二份分别给当事人,一份存档。
第十三条
园内调解不成的人事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从幼儿园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上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区调解机构设在局教育工会办公室内)提出书面的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在此期间,仍按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待仲裁处理结果出来后执行。
第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后,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应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追踪监督,促使协议落实,严禁违约现象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漕泾中心幼儿园第二届第五次教代会通过起实施。
第十六条
据此条例,园调解小组可拟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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