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用预焙阳极安全生产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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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073炭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25465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205钢结构厂房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544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765炭素厂工艺设计规范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AQ3009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8001安全评价通则
AQ8002安全预评价导则
AQ/T900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电监[2011]23号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
国电发[1999]579号汽轮机运行规程
3基本要求
3.1设计
3.1.1铝用预焙阳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的设计应按GB50187、GB50544的要求执行,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1.2铝用预焙阳极企业设计方案中需包含《职业安全篇》,设计依据及采用标准按GB/T12801、AQ/T9006的规定执行,包括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工业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并按AQ8001、AQ8002的要求对消防、泄漏、交通、设备、生产、作业等活动中涉及人身、设备、设施、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因素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及达到的控制目标。
3.1.3铝用预焙阳极企业工艺设计按GB50765执行,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实现生产与安全的统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3.1.4设计要优先选用本质安全高的工艺与设备,提高机械化与自动化水平,减轻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减少与危险有害因素接触的频次,减少人身危害因素。
3.1.5对引进国外技术或国外设备配套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
3.1.6厂房设计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散热、防洪防雪、采光照明等内、外部环境条件。
3.2施工
3.2.1施工应遵照设计进行,如果确实需要变更,应经过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3.2.2隐蔽工程要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3.2.3施工完毕,施工单位要将竣工说明书、竣工图及变更说明书,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才能投入运行。
3.3厂址
3.3.1厂址选址应全面对周围环境进行客观充分地定性、定量评价,制定整体规划和选定生产区、生活区、水源地及“三废”排(堆)放点等各功能区。
3.3.2厂址选址应具备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避开断层、滑坡、泥石流、淤泥层、地下河道、塌陷、岩溶、膨胀土地区等不良地质地段及地下水位高且有侵蚀性的地区,并按地震烈度等级标准设防。
3.3.3厂址不应布置在下列地区: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
爆破危险区和采矿陷落及最终错动区;
大型水库、油库、发电站、重要的桥梁、隧道、交通枢纽、机场、电台、电视台、军事基地、战略目标,以及生活饮用水源地等防护区域之内;
城市园林区、疗养区、风景区、重要文化古迹、考古区和多雷区等。
3.3.4厂址标高应高出最高防洪水位(包括波浪侵袭及壅水位高)0.5m以上,地处海岸边的应高于最高潮水位1米以上。
如无法达到,应设置有效防护措施。
3.3.5厂区边缘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或绿化带距离,执行GB18073的规定,在此距离内,不应设置居住用房屋。
3.4厂区
3.4.1厂区及厂房的布局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
3.4.2厂区布置要考虑物料流向,保证物料顺畅运行,同时要缩短物流距离。
3.4.3车间与各辅助车间(设施)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
3.4.4根据生产流程和作业特点,合理布置车间工艺装备、生产设施和操作区域,确保生产安全。
3.4.5厂区道路的设计应满足应急救援需求。
3.5厂房、建(构)筑物
3.5.1厂房
3.5.1.1厂房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要符合建筑防火安全间距,同时建立有效的隔热防护措施。
3.5.1.2厂房结构应考虑风、雨、雪、雷、电、积尘等动(静)载荷及其他因素影响。
钢结构厂房的建设应符合GB50205要求。
3.5.1.3厂房四周应设置防坠护栏杆,厂房内合理布置人车安全分流通道、消防梯、检修梯及其他高空作业设施。
3.5.1.4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安全人行道,安全人行道应有明显的标志分界线;
主厂房及其他中、重级工作类型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应设置双侧贯通的起重机安全通道,轻级工作起重机厂房,应设单侧贯通的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8m。
3.5.1.5厂房四周道路与厂内主干道相连,在主要道路及交叉路口应设消防栓。
3.5.1.6厂房设置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门应向外开放,工作期间不得上锁。
疏散通道应有明显逃生标志,疏散通道的楼梯最小宽度不少于1.1m,确实达不到1.1m的,须有第二条逃生通道。
3.5.1.7厂房(车间)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逃生指示灯、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3.5.1.8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与电源滑线,原则上应相对布置;
若两者位于同一侧,则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1.9在生产作业区域或有关建筑物危险部位,应按照GB2894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
3.5.1.10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照GB50057的要求安装避雷装置。
3.5.2建(构)筑物
3.5.2.1建(构)筑物的建设应按照GB50016、GB50011的要求进行设计,符合土建规范。
3.5.2.2设备之间、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留有满足生产、操作、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
设备之间:
大型设备≥2m;
中型设备≥1m;
小型设备≥0.7m),设备与墙、柱距离:
大型设备≥0.9米;
中型设备≥0.8米;
小型设备≥0.7m,在墙、柱与设备间有人操作的应满足设备与墙、柱间和操作空间的最大距离要求。
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
3.5.2.3受高温辐射的建(构)筑物,应有防护措施。
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3.5.2.4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
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
斜梯或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GB4053.2的规定。
3.5.2.5操作位置高度超过1.5m的作业区,应设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
固定式钢平台应符合GB4053.4的规定,平台负荷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
高于1.5m的平台,宽于0.25m的平台缝隙,深于1m的敞口沟、坑、池,其周边应设置符合GB4053.3规定的安全栏杆(特殊情况例外),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0.3m以上。
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
3.5.2.6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及警示标志。
3.5.2.7控制室、电气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
主控室应按隔音要求设计,应设置紧急出口。
3.5.2.8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
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保证维护人员的安全。
3.6设备
3.6.1设备选型应符合项目设计方案,不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工艺装备,应按照GB/T13869的要求做好各类电气装置的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
应按照GB/T17045的要求,对电气装置、系统、设备做好防护。
3.6.2机械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无缺陷;
裸露的齿轮、轴及高度在2m以下的链传动、传动带应有防护罩。
起落段两侧应加设防护栏(网),栏高不低于1.05m。
按照GB/T8196的规定执行。
3.6.3机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
3.6.4易燃、易爆及粉尘散发量较大的场所,电气设备选用应按AQ3009的规定执行。
在多导电粉尘、潮湿或高温区的场所,设备选型以及电缆敷设应考虑其特殊的环境条件,配电设备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高温区采用耐高温阻燃型电缆,架空电缆不能跨越高温区域,电气设备、开关、插座禁止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每层厂房应设立电源开关箱,使用自动空气开关。
3.6.5仓库内除固定的照明外禁止使用其他电器。
可燃物品仓库禁止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的白炽灯,照明开关应设在仓库外。
3.6.6特种设备需由专业厂家生产、安装、维修、改造。
经专业资质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进行检验。
3.6.7余热锅炉、导热油锅炉等承压容器按TSGR0004的规定执行,定期进行检测,建立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管理台帐。
3.6.8导热油管道、循环水管道、余热锅炉蒸汽管道及空气管道应按GB7231的要求,正确使用安全标志。
3.7安全管理
3.7.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7.2企业法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各级机构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3.7.3企业应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3.7.4企业各级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
3.7.5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7.6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范和劳动保护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7.7新工人入厂,应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经考评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3.7.8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应重新进行岗位安全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7.9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引导。
3.7.10生产经营单位应为员工提供符合GB/T11651或相应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作业过程中员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
3.7.11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进行报告和处理。
3.7.12企业应推动先进适用性技术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水平。
3.7.1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投运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7.1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7.15企业应按照GB/T13861、GB18218、GB/T5817的规定,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分类和危险源辨识,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工作场所按GBZ158的要求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7.16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绘制平面分布图,告知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和适时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演练。
3.7.17按GB2894、GB2893的要求正确使用安全标志和安全色。
3.7.18外委施工管理中,应对施工单位及操作人员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核,确认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3.8通用规程
3.8.1劳动用品防护
3.8.1.1上岗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规范,有效。
3.8.1.2生产作业人员操作运转设备时,禁止佩戴围巾,女工应将长发盘在安全帽内。
3.8.1.3电焊工、电工作业应穿绝缘鞋,系牢鞋带;
高空作业时禁止穿光滑的硬底鞋。
3.8.1.4生产作业人员进入含尘、有害气体作业现场,应佩戴好防护眼镜、呼吸器或防护口罩。
3.8.1.5作业人员进入高噪音作业区域,应佩戴好防护耳塞。
3.8.1.6距基准面2m以上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3.8.2遵章守纪
3.8.2.1禁止酒后(包括含酒精饮料)上岗。
禁止脱岗、串岗、睡岗和疲劳上岗。
3.8.2.2在厂房通行线上禁止坐卧休息或放置各种物料。
3.8.2.3在厂房内禁止骑自行车或驾驶与生产无关的车辆。
厂房内生产用车辆时速控制在5km以内。
3.8.2.4在吊物运行的吊车、电葫芦下方禁止行走、站立、坐卧等。
3.8.2.5禁火区域严禁吸烟或携带火种进入。
在禁火区域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在重点防火区域进行检修、维护设备时,操作人员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使用防爆工具。
3.8.2.6未经许可,不允许启动他人负责的机器设备及安全装置。
3.8.2.7禁止随意动用、跨越、毁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3.8.2.8生产过程中,应按正常速度和正确的程序操作设备,不冒险、不违规、不抢时间。
3.8.3维修、保养作业
3.8.3.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作业技术规程操作。
进入现场前,应进行安全确认,设置安全监护人员,布置安全警界线和安全警示标志。
3.8.3.2维修区域与施工区域应设立明显区分标志,维修区域应有良好的照明与通风条件。
3.8.3.3交叉作业区域,应建立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由专人统一指挥。
3.8.3.4地面或作业平台上的坑、沟、池等区域应设置盖板或防护栏等防坠落设施。
3.8.3.5临时开挖的坑、沟或在通道上设置的警戒线等障碍物,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灯。
3.8.3.6储料仓、受压管道、压力容器等设施不应重力敲打。
拆卸料仓、压力管道及人孔时,应将汽、油、料、风放尽,拆卸时不应垂直面对法兰,卸螺丝由下而上,防止物料喷出伤人。
3.8.3.7使用专用设备及工器具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8.3.8作业中禁止用手试摸滑动面、转动部位或用手指试探螺孔。
3.8.3.9使用起重设备时,应严格遵守起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3.8.3.10电气维修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3.8.3.11高低压配电室及大型设备停送电检修应按规定办理工作票及操作票,操作时执行唱票复诵制。
维护检修设备作业前应锁死设备能源,确保在零能源状态下工作,现场设备中应悬挂安全警示牌;
作业中需一人监护、一人操作;
送电时应告知相关人员。
应避免带电作业,如确需带电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8.3.12定期检查各设备电气线路确保无裸露、破损,预防触电事故发生。
3.8.3.13设备试车前应检查电源接法正确,各部分的手柄、行程开关、撞块灵敏可靠,传动系统的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确认具备条件后,方可开车运转。
3.8.3.14严格执行电气作业安全规定:
禁止用湿手检查电气设备和操作设备启动按钮;
禁止用水冲洗电机、开关盒;
禁止将盛水容器放在电器开关箱上;
禁止在操作室内堆放杂物、工具;
禁止在进行电气检修工作时停电后及施工前未验电、放电而直接作业。
3.8.3.15作业工具的绝缘性能应保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应有良好的接地保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电源应有漏电保护装置,使用时应戴好绝缘手套。
3.8.3.16电焊机电源应使用漏电保护装置,外壳应接零保护,严禁在雨天露天进行电焊作业。
禁止使用厂房金属框架或生产管网代替二次回路线。
电焊作业应戴电焊手套、穿绝缘鞋、戴防护镜。
在容器内进行电焊作业应设专人监护。
3.8.3.17气焊作业,乙炔瓶、氧气瓶存放按AQ3022的规定执行,间距应大于5m。
气瓶离明火或电气设备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禁止用钢丝绳直接捆绑、吊运氧气、乙炔气瓶。
气瓶不应在夏季炎热阳光下暴晒。
乙炔瓶禁止卧放使用。
3.8.3.18电气焊作业现场与易燃易爆及化学品距离应大于10m。
氧气瓶、乙炔瓶与易燃易爆品禁止混放。
3.8.3.19外来施工单位应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和安全用电手续,并经主管部门审批,方可进入单位现场施工。
3.8.3.20在重点消防部位作业动火,必须按动火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办理动火作业票,严格审批手续。
3.8.4防止高空坠物
3.8.4.1在离地平面(垂直距离)2m以上(含2m)位置作业为高空作业,按照AQ3025的规定执行,应办理登高作业票,有安全防护,如设置围栏、安全网等。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佩戴好防护用品,检查登高工具和悬挂锚点,确保牢固可靠,并设监护人;
作业中禁止抛送工具或零件。
3.8.4.2高空作业用具(包括安全网)和锚点应定期检查、评估确认有效。
在恶劣气候下如风力超过6级、暴风雨等,应停止高空作业。
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癫痫症等人员禁止从事高空作业。
3.8.4.3天车吊运重物应距离地面2.3m且距离最高设备0.5m以上,禁止人员从下方通过。
3.8.4.4天车吊运时应稳起稳落,工作中严禁中断与起重相关的空压机或液压设备。
3.8.4.5禁止从天车上向下抛物。
3.8.4.6操作电动葫芦时,严禁超负荷使用及电动葫芦下站人,特殊情况下务必须以指挥人为准。
3.8.4.7在堆块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确认炭块堆放平稳,防止踩空或坠落,并密切注意天车运行情况。
3.8.5受限空间施工
3.8.5.1在受限空间施工应按照AQ3022的规定执行,施工时应办理工作许可票,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且设有有监护人。
3.8.5.2在设备内检修作业时,必须先对设备内空气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是否进入。
检修时应打开设备上的所有人孔,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新鲜空气),佩戴长管面具或选配适用的防毒面具。
3.8.5.3在邻近带电部分进行电器维修作业时,应保持可靠安全距离和设置安全措施。
3.8.5.4同一轨道上两台天车间距离不得小于3m。
天车应安装防撞措施,避免同一轨道上运行的天车发生相互碰撞事故。
两台天车同时作业时,两车距离应大于10m,接近10m时,应不间断地发出信号避免撞车。
3.8.5.5进入除尘器检查时应安装临时安全照明。
进入除尘器内应戴好防尘用品,保证良好通风。
进出除尘器应防止碰伤。
3.8.5.6进入导热油加热炉内检修时,应用空气吹扫热油盘管及炉内盘管后,检修人员方可进入。
3.8.5.7在混捏锅内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并悬挂警示牌,并有专人负责监护方可进入锅内。
3.8.5.8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V,进入潮湿密闭容器内作业行灯电压不得大于12V。
确保电线绝缘应良好。
使用的手动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装设漏电保护器。
4设备设施安全作业要求
4.1通用设备
4.1.1普通天车
4.1.1.1普通天车作业按照GB6067和GB5082的规定执行。
普通天车作业易发生坠物伤人,高空坠落等事故。
普通天车吊运物品时,应检查确认吊具完好、捆束牢靠后方可进行。
指挥和配合作业的人员站位应安全、可靠。
4.1.2多功能天车
4.1.2.1多功能天车作业属于高空作业,易发生夹具散爪、掉块、钢丝绳断裂、布袋着火、吸料布料管卡住、高空坠落、料仓过满等事故。
在执行普通天车安全作业规程的基础上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4.1.2.2上岗前检查各限位确保灵活正常;
各指令控制器确保处于0位;
爬梯确保处于上限;
照明、防护、传动装置及紧固螺栓确保正常;
润滑情况确保良好;
空压机、罗茨风机、卷扬机、吸放料管确保正常运行;
料仓及粉尘仓料位情况;
确认出炉位置及有无妨碍操作的不安全因素等。
4.1.2.3开车前应确认各机构在上限位后方可动车并按铃鸣警。
4.1.2.4进行手动、脚踏操作时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避免用力过猛。
4.1.2.5运行中应紧握操作手柄,除两手外不允许用身体或身体其它部位采用碰撞方式代替手转动控制器。
随时按铃鸣警并认真观察各指示灯是否正常,谨防驾驶室、吊具与吊物相互碰撞或碰伤人。
4.1.2.6天车起动运行时,应由低速到高速,禁止起动后立即拉到高速档,需要停车时应事先拉低速档,由快变慢停在停车位,禁止从高速档位立即停车及利用倒车方法停车。
天车运行和升降要求平衡,禁止打反车进行停车,大、小车临近终点或停车时速度应缓慢,禁止使用限位开关作停车手段。
4.1.2.7天车夹运炭块、吊运燃烧架或其它物品时,应先将夹物、吊物垂直提升距离工作面10cm以上,确定夹紧挂牢后方可起步移动。
4.1.2.8使用副钩吊运物品时必须挂牢,禁止超负荷、吊物上调压站人。
运行中禁止同时进行纵向、横向、旋转等两种以上动作。
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a)超载或者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b)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c)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d)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e)结构或零部位有影响安全工作等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f)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
g)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h)被吊物棱角处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i)歪拉斜拽重物时不吊;
j)容器内装载物品过满时不吊。
4.1.2.9开车前必须鸣铃并观察地面设备和人员情况,按照操作程序平稳启动。
天车运行时,轨道上禁止站人、检修、加油和清扫卫生工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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