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贷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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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贷后管理办法
深发银[2009]969号
关于印发《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贷后管理办法》
(1.1版,2009)的通知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在《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贷后管理办法(1.0版,2009)》下发并实施后,根据办法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和分行反馈,结合个贷催收系统上线运行以及对分行抵押物被查封情况的调查结果,决定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内容有两点:
一、在个人信贷催收系统上线后,催收策略以个人信贷催收系统的设置为准,办法中只规定原则上的基本催收策略;
二、考虑到部分借款人存在涉及经济纠纷而导致抵押物被查封情况,但客户正常还款,涉诉情况对借款人的经营和还款能力没有构成影响,因此对我行的信贷资产没有造成风险隐患,在这种情况下,对原有的只要涉及诉讼就需要下调五级分类到“次级”的规定进行了调整,改变为“或涉及经济纠纷、民事诉讼(我行违约贷款≤180天提前诉讼的除外),抵押物被第三方查封,且拖欠本息超过60天的贷款,至少下调为次级”。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
信贷管理个人信贷办法通知
抄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本行发送:
肖遂宁、刘宝瑞、李文活、徐进、赵文杰、稽核部、
资产保全部、信贷管理部、零售贷款部、汽车消费金融中心、
零售信贷风险部、合规部
校对:
苏正联系人:
苏正联系电话:
22166040
深圳发展银行办公室2009年12月30日印发
制度管理信息表
制度基本信息项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贷后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
关于下发《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贷后管理办法
(1.1版,2009)》的通知
条线
信贷风险条线/零售信贷风险
现行版本
1.1版,2009年
现行版本印发日期
2009年12月25日
上次版本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贷后管理办法(1.0版,2009)》
上次版本发文号
深发银〔2009〕570号
上次印发日期
2009年8月5日
发文部门
总行零售信贷风险部
拟稿人
何永良、苏正
密级
普通件
签发人
李文活
本次版本有效截止日期
2012年12月25日
修订信息
(对制度进行修订时填写)
修订要点
1.催收策略以个人信贷催收系统的设置为准,办法中只规定原则上的基本催收策略。
2.涉及经济纠纷、民事诉讼(我行违约贷款≤180天提前诉讼的除外),抵押物被第三方查封,且拖欠本息超过60天的贷款,至少下调为次级。
3.
4./
5./
备注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贷后管理办法
(1.1版,20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提高个人信贷业务资产质量和效益,防范和控制贷款发放后的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指自个人贷款发放后到收回期间内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前,贷款的账户管理、催收、检查、监测、预警、保全移交、核销及其他有关贷款管理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个人信贷业务指包括房产按揭贷款、房产抵押贷款、质押、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在内的我行面向个人客户的资产业务,暂不含汽车金融部所辖个人汽车贷款、信用卡透支。
第四条总行零售信贷风险部为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指导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制度、催收政策,进行贷后管理的系统建设,对全行资产质量进行数据分析,检查、监督分支行个人信贷业务,监控各项资产质量指标,指导并评估分行的贷后管理工作,并以分行的贷后管理质量作为调整分行的各项个人信贷审批授权和个人信贷风险政策的依据之一。
分行零售信贷风险主管负责制定分行贷后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辖内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检查并监督所辖网点的相关工作,对违约个人信贷资产进行集中催收、管理和处置,进行分行个人信贷资产质量统计分析和预警,根据贷后管理情况和质量监测分析结果提出分行信贷政策调整建议和加强风险监控的措施等。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及人员资质要求
第五条分行应按“集中管理”模式设置个人信贷贷后管理岗位和催收岗位,并配置相应人员,有条件的分行可设立零售信贷催收室,负责逾期贷款的催收、委外催收管理、诉讼以及违约贷款的保全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分行零售信贷风险部的贷后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催收管理;
(二)贷后检查;
(三)额度管理、账户管理;
(四)台账管理;
(五)资产质量分类管理;
(六)资产质量分析、监控、预警;
(七)准备金计提、核销;
(八)诉讼、移交及委外。
第七条分行贷后管理人员应定期向信贷政策管理人员和审批师反馈:
(1)资产质量信息;
(2)催收信息;(3)典型案例;(4)信贷检查和整改信息;(5)信贷政策建议;(6)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分行零售信贷风险部应定期向总行零售信贷风险部反馈当地个人信贷催收信息、典型案例、信贷检查和整改信息、策略建议等。
第九条分行贷后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个人诚信。
分行零售信贷风险部应结合实际需要定期对贷后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总行鼓励分行贷后管理人员与审批、信贷政策人员定期进行内部轮岗。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作为个人信贷贷后管理人员:
1.违反零售信贷规章制度;
2.工作中弄虚作假、主观故意(隐瞒或欺骗)或营私舞弊;
3.工作中出现重大疏忽,无论是否使我行蒙受损失;
4.因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
5.五年内曾被取消个人信贷调查资格或审批资质的;
6.违反我行员工守则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三章违约贷款的催收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信贷业务出现贷款合同约定的各项违约事项时,分行须及时采取必要催收措施,及时行使我行作为债权人的各项权利,严禁出现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形。
可供选择的催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催收短信、催收函、律师函、公告催债、核实资产、协商拍卖、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公证执行、诉讼、仲裁、委外催收等。
第十二条个人信贷业务自违约之日起进入催收程序。
催收之日起,至贷款收回或以其他方式终止为止,所有催收过程、进展和结果须及时逐项录入“个人信贷催收系统”(目前为“个人贷款管理系统--贷后催收部分”)。
第十三条个人信贷违约贷款的催收应遵循“有礼有节、先轻后重”的原则进行。
在客户违约初期,应重视银行零售品牌形象、重视客户服务和客户感受,以善意提醒为主、以电话和短信催收为主,敦促客户作出口头或书面还款承诺并履行承诺。
随着拖欠时间的延长或客户态度的恶化,应逐步加重催收语气、加大力度,直至采取诉讼或公证执行手段。
催收过程应注意避免额外加重客户负担,不得要求拖欠不超过30天的客户承担额外的催收费用(诉讼除外)。
第十四条“个人信贷催收系统”可进行催收策略设置,催收人员应按“个人信贷催收系统”的催收策略实施具体催收,催收策略以个人信贷催收系统的设置为准。
原则上,个贷催收的基本策略和步骤如下:
(一)违约1-30天:
违约一旦发生,总行集中通过手机短信善意提示客户还款;拖欠第5天仍未还款的,总行客户服务中心集中实施电话催收,电话通知客户违约情况,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并善意提示借款人履约还款;拖欠第11天,如果客户仍未还款,总行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第二次电话催收;拖欠第20天,如果客户仍未还款,总行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第三次电话催收。
总行集中电催过程中未能联系上借款人的,总行定期向分行零售信贷风险部集中反馈失联客户清单,由分行安排经办客户经理联系了解客户的其他联系方式、并及时在系统中更新客户联络方式。
客户联系电话出错、客户失去联络的,由分行负责电话催收,同时总行电催人员将在“个人信贷催收系统”(现为“个人贷款管理系统--贷后催收部分”)予以适当标注、以便分行查询了解催收情况。
(二)违约31天至60天:
逾期第一个月电话催收无效、转入逾期第二个月的,分行应安排人员上门催收,实地走访借款人工作单位或家庭,当面发出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
上门催收无法取得催收回执的,可进行公告催收。
对保证担保、抵押人、出质人不同于借款人及存在其他债务主体的贷款,应同时对相关方进行催收、发出催收通知。
对借款人和贷款关联方进行实地走访的,应了解借款人和关联方的收入、资产、负债状况,并深入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相应安排下一步的催收措施。
此阶段由分行定期开展电话催收,至少每两周一次。
(三)违约61天至90天:
催收通知书发出后,仍未获得借款人及贷款关联方承诺并实际安排还款的,如为抵(质)押类贷款,应内部评估抵(质)押物变现价值和清偿足值程度,对抵(质)押物评估不足值或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抵(质)押、以及自然人保证和信用类贷款,开始核实、确认借款人和关联方财产,作好诉前保全、强制清收的准备,同时与律师或专职法律人员协商寄送律师函/催收函,向其通告我行将限期采取法律诉讼或强制执行手段。
在发出律师函时,由分行同步进行电话催收,通知其我行将提起诉讼,所有的违约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将由客户承担。
(四)客户违约达90天时,除非总行零售信贷风险部审批同意,分行应提起民事诉讼、公证执行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当地司法机关实际受理日期晚于违约第120天的,应逐笔记录拖延原因和诉讼进度备查。
提起诉讼时,以自行采取诉讼方式为主,委外为辅。
为加快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或分行贷后催收人手紧缺并确有需要的,经有权人审批,可以委托分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清收。
个人贷款由分行零售信贷风险部自行起诉的,诉讼申请和费用申请授权由分行零售信贷风险主管审批,我行代垫诉讼费涉及的费用申请由分行零售信贷风险主管审批同意后报相关部门执行。
涉及委外清收的,应按资产保全相关规定进行。
(五)违约91天至180天:
以法律清收为主要手段积极实施催收,可以以客户变卖抵押物、债务重组、增加担保措施等方式安排庭外和解。
(六)违约180天以上:
积极进行法律清收。
涉及抵押物拍卖的,应防范抵押物处置环节评估价被高估的风险,应力争公允估值甚至适当低估(考虑市场的波动风险)。
此阶段专业法律清收应按我行零售信贷和资产保全制度进行,做好可能涉及的交接和核销,提示相关部门做好交接后管理或核销后管理。
上述第(四)项司法诉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清收提前介入)、涉及刑事的应及时报案。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推迟采取催收措施的(包括不可抗力),应逐级上报总行零售信贷风险部审批。
第十五条进入催收程序后,客户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我行催收系统按照拖欠本息中最早发生违约的一期计算违约天数。
客户拖欠款项后,我行清收过程中对原贷款进行了重组、包括重新约定还款计划的,按生效执行的新还款日期计算拖欠天数。
个人违约贷款催收、清收中涉及部分减免本金、利率或罚息的,可由分行零售信贷风险主管和分行资产保全部审批后,报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批。
第十六条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诈骗或其他触犯刑法、抵押物毁损及发生我行认定其他重大事件导致贷款本息归还不正常时,贷款进入应急催收通道,经办单位须立即上报分行,分行零售信贷风险主管应组织制定应急催收措施,包括要求其合法财产继承人或受遗嘱人履行原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视情节直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等,必要时应采取各项法律手段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对因不可抗力或客观意外事故暂时丧失还款能力的客户,在客户确有还款诚意、其未来可支配现金收入仍可预期、重新安排还本付息期限确有助于降低、控制风险等前提下,在综合权衡利弊并合乎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可与客户协商展期或重组一次(由原经办单位承担调查职责,重组方案须按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对机构性的担保人、履约保险人或其他监管单位,在借款人违约且催收无效后,在违约后30个工作日内,必须与担保人、保险人或监管单位取得联系,发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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