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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相关规定中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
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院答复中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注:
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假设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给、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职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职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
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附:
2015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
(一)医疗费
1、要求: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
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四)康复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索赔所需材料〔2015最详版〕
【申请工伤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医院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4、工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5、用个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
劳动合同、厂牌、工卡、证人证词、出入证、罚款单、警告信等〕
6、工伤事故报告书
7、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路线图、房东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邻居证明及复印件
【工伤评残所需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南海区不需要治疗医院签字,其它区需要〕
3、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X光片、CT及报告单〔原件〕
4、工伤认定书〔原件〕
5、介绍信
【工伤仲裁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企业档案登记资料
3、工伤认定书;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停工留薪鉴定书
6、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
7、银行的工资明细清单
8、同意安装假肢鉴定书
9、假设购有社保,需提交工伤保险待遇核报表
【重新鉴定所需材料】
1、复查申请书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予以退回〕
4、初评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劳动能力鉴定评定表》复印件1份
5、病历原件及复印件1份〔须自留一份病历原件或复印件,以备交原治疗医院填写诊断意见时参考〕
6、结论书落款日期已超过15日的情况下,须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回证》原件1份;
如送达回证签收日期已超过15日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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