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考点考场设置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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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期间,在各盟市高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教体)局的领导下,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工作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盟市所在地或自治区有关高校。
考试期间,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管理有关考区或高校的考试实施工作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考点的设置
第七条
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
考点设在旗县(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件的各级各类学校,因特殊情况要在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设考点的须报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
各级各类学校包括自治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都有设置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考点的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电力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的要求。
考点必须有封闭条件,符合安全保卫要求,环境安静,清洁卫生,交通便利,互联网畅通。
第九条考点符合教育部和自治区标准化考场建设规范,监控室配备不间断电源并对所有监控设备通过不间断电源实施供电,考点内电子监控设备全面覆盖试(答)卷保密室、试卷分发(回收)室、考场、考务办、监控室等场所,试卷存放、分发、回收以及考试实施期间实时监控和全程录像。
第十条各考点配备数量足够且功能完备的计时设备(挂钟)、作弊克、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金属探测仪等设备。
以上设备配备标准:
作弊克每5个考场配备一部,挂钟、金属探测仪、无线电信号屏蔽仪每个考场一部。
还须安装有利用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考生身份验证的系统,具有畅通的互联网设备和打印《准考证》的相应设备。
第十一条
考点门口悬挂《×
×
年×
考试×
考区×
考点》横幅。
校园醒目处张贴《考点平面图》(包括考务办公室、医务室、保卫处、存车处、厕所、考场编号、位置、楼层等)、《考场安排示意图》、《考试时间安排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考试守则》、《监考员守则》、《考点工作人员守则》、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接受举报、投诉电话等。
第十二条
各考点设考务办公室、问询处、非考试物品暂放处、医务室、监控室、开水供应处、举报箱、违纪考生公示栏、存车处、厕所等并张贴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各考点实行全程全封闭管理,每个考点只设一个出入口,并在距离出入口4至6米处设立警戒线,由武警、安保人员值守。
考试期间,禁止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不能做到完全封闭的考点,要经自治区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设为考点。
第十四条
考点应配置播放、通讯、计时、电铃、照明、车辆等设备。
性能必须良好,保证考试期间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考试需要,每个考点要配备4名武警人员并选聘数量足够的工作人员、配齐所需的考务用品和设施。
第十六条
每一考点设若干考场和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考场的考试工作在考点主考领导下由监考员组织实施并监督完成。
第三章
考场的设置
第十七条
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场所,考场安排应该相对集中,考场设置应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平整,卫生清洁,考场内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考场内墙壁或黑板上若有知识性文字、图画、资料等必须遮挡或摘除。
多余的桌凳须搬出考场或在不影响考生通行的情况下整齐地堆放在考场后面或侧面。
第十八条
每个考场考生数不得超过30人。
座位号排列方法为:
教室前端面对考生的监考员右手第一列、最靠近监考员的座位为01号,依次蛇形排列(如下图所示)。
不能按7788或8877排列的考场,原则上不得做为考场使用。
确需使用要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
阶梯教室等大教室最多左右并列安排两个考场,监考员面对考生右手考场为小号考场,每个考场前端要设立醒目的标牌显示考场编号,保证监控全覆盖、图像清晰。
第十九条
考生座位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课桌前后左右间距80厘米以上,考场内投入使用的课桌必须能够反向放置且不影响考生作答,桌内无任何物品。
根据教室的形状尺寸,课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
第二十条
座位号(桌签)须贴在课桌面的左上角。
第二十一条
考场入口门前须张贴第×
考场(另有考务规定的按其相应要求执行),以便考生准确找到应考地点。
考场张贴如下图所示:
第二十二条
每个考场应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摆放若干张课桌,供考生暂放携带的包、眼镜盒、矿泉水、书籍、资料等与考试无关的个人物品。
第二十三条
考场黑板上应张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考试守则》、《监考员守则》,板书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接受举报、投诉电话以及本场考试科目、时间、试卷页数、答题卡页数、监考员姓名等。
第二十四条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员,每场考试都通过随机方式(抽签等)确定监考考场,同一考场监考员不能全部来自同一所学校;
为便于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测,每考场至少配备一名女性监考员。
考点安排专人核实每场次考场监考员是否与随机确定的结果一致,若发现监考员擅自调换考场,将取消相应监考员的监考资格,并对考点主考做相应处理。
每一个考点应根据考试规模等因素安排一定数量的备用监考员。
第四章
考点的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
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两人(主考和副主考由考区聘任,其中,承担普通高考的考点,至少一名副主考由对调监考员派出学校或单位的领队担任)。
并设有考务、监考、流动监考、后勤、保卫、医务、系统管理员、监控员、武警(公安)、巡视纪检等岗位。
第二十六条
考点实行主考负责制。
根据工作需要,除副主考、监考员、巡视、纪检、武警由考区聘任外,考点其他各岗位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考点所有工作人员接受主考、副主考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主考、副主考岗位职责:
1、主考在本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2、负责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所有准备工作。
4、安排专人(系统管理员、监控员)负责管理并使用标准化考场相关设施、设备,保证考点电源在考试期间不间断供电。
5、负责考试期间上级或本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配备在本考点的播放、计时、无线电通讯信号屏蔽设备、金属探测仪、作弊克、二代居民身份证识别仪等标准化考场相关设备及考试用品的维护、管理,必须保证考试期间正常使用。
确保本考点考试专用电话畅通,并派专人值守。
6、负责协助上级或本级招生考试机构管理本考点的试卷(含备用试卷)和答题卡、条形码、考场记事卡等考试材料。
如因试卷、答题卡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答题卡,应报告上级或本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批准,并须由主考签名负责。
7、负责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终止本考点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以及其他偶发事件的处理。
8、负责按规定和要求安排本考点试卷、答题卡、条形码等考试材料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9、负责本考点的考试安全和保卫、卫生防疫及后勤保障工作。
确保本考点试(答)卷安全、人员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立即报告考区委员会负责人,或按规定逐级上报。
10、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
考试结束后,向本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务岗位职责:
1、协助主考召开有关会议。
组织监考员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检查试卷袋、答题卡袋。
考前40分钟核对试卷袋、答题卡袋上所印科目与应考科目是否一致、试卷袋有无启封与破损情况,按分管的考场范围,整理待发的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考场记事卡、草稿纸等。
3、每科考试,按规定时间准确发出考试预备、启封试卷、开始、终了信号。
4、向监考员发放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考场记事卡。
发放试卷、答题卡时,要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交接单必须双方签字。
5、每科考试开始15分钟后,到各考场在缺考考生试卷的总分处或首页空白处和答题卡姓名处加盖蓝色“缺考”印章,在空白试卷的总分处或首页空白处和答题卡姓名处加盖蓝色“空白”印章。
6、按相关考试要求,准备考后用品。
7、按以下程序验收监考员交回的答题卡(答卷)和考场记事卡等考试材料:
(1)验收答题卡(答卷)、试卷份数有无短缺;
(2)验收答题卡(答卷)座位号顺序是否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排列;
(3)验收答题卡是否有折叠、破皱现象,密封是否完好;
(4)验收答题卡(答卷)、考场记事卡封套上的栏目是否填写清楚、规范、全面;
(5)验收密封签是否按要求贴好、是否加盖密封章。
第二十九条
监考岗位职责:
1、主持本考场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2、熟练掌握金属探测仪、作弊克、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等各类反作弊器材的使用,并按规定对考生进行作弊器材及禁止携带物品的检测。
3、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采用播放、宣读等方式向考生告知《考生考试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等。
4、核验考生《准考证》,督促考生填涂姓名、考生号、座位号,粘贴条形码等并进行核对,发现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5、将缺考考生的姓名、考生号和座位号填涂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的位置,并将缺考考生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同时记入考场记事卡。
6、按规定收发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等,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7、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并做好相关工作。
8、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纪检员、盖缺考章、空白章工作人员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9、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10、在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无线信号接收设备等各类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答题卡(答卷)、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11、考前、考后检查并清理考场。
第三十条
流动监考岗位职责:
1、负责考场的场外秩序。
2、制止无关人员在考场外逗留,制止考场附近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行为。
3、协助监考员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4、监督所负责考场的秩序及监考员的履职情况。
5、负责考场与考务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后勤岗位职责:
1、负责考试所需物品的购置、保管与发放。
2、在每科考试考点工作人员入场前要对考点作全面的清场工作。
3、负责封闭闲置不用的教室、办公室。
4、负责水、电的正常供应和通讯、交通、网络的畅通无阻。
第三十二条
保卫岗位职责:
1、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考点秩序,确保考试封闭式正常进行。
2、每科开考前一个小时开始有序地组织考生和工作人员验证进入考点。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考点。
3、划定考场警戒线,进行流动检查和保卫。
4、负责本考点考前、考后清场。
第三十三条
医务岗位职责:
1、备好防暑降温、医疗保健等常用药品。
2、负责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系统管理员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
1、系统管理员必须持有国家招生统一考试监考资格证并符合考点工作人员选聘条件,持证上岗,在考点主考的领导下,考前按要求做好标准化考场监控相关设备软硬件的检查、调试工作。
解决系统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其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证考试顺利实施。
要有事故应急预案。
2、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技术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故障排除方法。
正确设置各路监控标记,将教室编号与考场编号相对。
3、关注考试期间实时监控各系统的运行状态,在考试期间确保监控设备与互联网的连接,发现问题在第一时间向主考报告,在不影响正常考试的情况下结合事故应急预案做相应处理。
4、注意保密,考试期间,不得携带通讯工具、摄像或照相器材进入监控室;
不得私自将考点的系统设置情况和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外传,不得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严禁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的程序或软件。
5、考试期间应坚守岗位、认真操作相关设备,不在与监控设备相关的电脑上做与考试正常监控无关的操作(如:
上网、玩游戏等),特别是考试期间不得随意使用监控设备的变焦镜头查看考生试卷及作答情况。
6、考试结束后,要将录有全部考试录像资料的移动硬盘交自治区派出的巡视检查人员带回,确保所有考场(含监控室)监控录像资料完整。
7、明确安全职责,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相关人员设备用电安全。
(如:
UPS电源工作时在市电电压断电情况下仍可提供220V电压持续供电,有电击危险)
第三十五条
监控员岗位职责
1、监控员在主考领导下,考试期间负责集中观看、严密观察考场传来的考试图像;
发现异常情况即刻向考点主考报告并做好文字记录。
2、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参数。
禁止非技术人员操作监控设备。
3、考试期间,不得携带通讯工具、摄像或照相器材进入监控室。
不得擅离岗位,严禁看报刊杂志、听音乐或做其他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4、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5、注意保密,不得私自将考点的系统设置情况和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外传,不得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
第三十六条
武警岗位职责:
1、负责考点试卷、答卷运送保管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2、听从考点主考的指挥,协助考点工作人员处置突发事件。
3、协助考点安保人员对考点范围内进行警卫工作,确保整个考试过程安全有序。
4、值守监控室。
5、巡查考场内的电源、屏蔽仪等要害部位和关键设备的运行情况,阻止人为干扰。
第三十七条
巡视、纪检岗位职责:
1、巡视督查各岗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和执行工作纪律的情况。
2、受理考生及群众举报,依据有关规定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3、协助主考处理突发事件。
4、自治区派出的巡视人员要按时将全部考试录像资料拷贝完成并带回上交。
第三十八条
考点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统一制作标志上岗。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九条
有特殊规定的考试,按其相应的考务要求实施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各盟市、有关高校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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