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港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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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5
经检查或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又不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八条有关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
责令其停止经营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第八条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三)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6
港口经营人违反《港口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情节严重的。
《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7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责令停止作业,罚款。
《港口法》第五十三条
港口安全管理
8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不再具备《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责令停业整顿,取消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第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七)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前款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9
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
《港口法》第五十三条;
10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港口法》第五十五条
11
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
12
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第六十五条。
13
在港口经营活动中擅自从事其他危险货物作业的。
罚款。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14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罚款责令改正,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法》第五十一条;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第六十六条。
与《港口法》第三十二条对应
15
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运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罚款责令改正,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同上
16
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人提供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或上述资料申报不实的。
17
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或集装箱中有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的。
罚款责令改正、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18
未按规定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进行检查的。
19
从事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港口作业,企业未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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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器材、必要安全设施、设备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
款,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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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款,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22
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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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的。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4
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
(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下无障碍物;
(三)泊位有效长度应当至少为被引船舶总长的120%;
被引船舶总长度小于100米的,泊位长度应大于被引船舶总长的20米;
(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
(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
(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
(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水深图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
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等有关资料。
违反上述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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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
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港口法》第四十七条
26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27
引航机构违反规定,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拒绝拖延引航,不指定责任引航员的。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港口规划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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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其他港口设施的。
《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29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30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或者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
《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31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建设危险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
《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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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应当办理设计审批、施工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33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潮州市港口管理局行政许可一览表
许可项目
办理时限
依据
从事港口采掘、爆破
30个工作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泊作业。
1个工作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五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的专用场所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准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潮州市港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
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
《港口法》第四十六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港口工程未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潮州市港口管理局行政征收一览表
征收项目
征收标准
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
1.煤炭、矿石、矿砂、矿粉、磷灰土、水泥、纯碱、粮食、盐、砂土、石料、砖瓦、生铁、钢材(不包括废钢)、钢管、钢坯、我,钢锭、有色金属块锭、焦炭、半焦、块煤、化肥、轻泡货物。
重量吨(W)、每计费吨(箱)费率(元)、进口1.44出口0.70。
体积吨(M)、每计费吨(箱)费率(元)、进口0.90出口0.45。
2.列名外货物。
重量吨(W)、每计费吨(箱)费率(元)、进口3.30出口1.65。
体积吨(M)、每计费吨(箱)费率(元)、进口2.20出口1.10。
3.一级危险货物、冷藏货物、古画、古玩、金器、银器、珠宝、玉器、翡翠、珊瑚、玛瑙、水晶、钻石、象牙(包括制品)、玉刻、木刻、各种雕塑制品、贝雕制品、漆制器皿、刺绣。
重量吨(W)、每计费吨(箱)费率(元)、进口6.60出口3.30。
体积吨(M)、每计费吨(箱)费率(元)、进口4.40出口2.20。
集装箱: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
20英尺、每计费吨(箱)费率(元)、进口40.00出口20.00。
40英尺、每计费吨(箱)费率(元)、进口80.00出口40.00。
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
20英尺、每计费吨(箱)费率(元)、进口80.00出口40.00。
40英尺、每计费吨(箱)费率(元)、进口160.00出口80.00。
广东省交通厅、物价局粤交水函[2001]2264号、广东省物价局、交通厅粤价[2000]26号。
潮州市物价局2006年4月4日核发,编号:
第U0111号。
内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
1、以重量吨(W)计费的货物,0.50元/每计费吨。
2、以体积吨(M)计费的货物,0.25元/每计费吨。
3、国际2吨集装箱,1.00元/每计费吨。
4、国际5吨集装箱,2.50元/每计费吨。
广东省交通厅、物价局粤交水港[2005]526号。
潮州市物价局2006年4月4日核发、编号:
潮州市港口管理局行政裁决一览表
裁决事项
潮州市港口管理局行政给付一览表
给付项目
潮州市港口管理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行政行为项目
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第八条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
注:
以上内容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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