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合同范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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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与权力20
3.2对发包人代表的要求20
3.3发包人权利的委托21
3.4发包人代表权力的委托21
3.5发包人尽力达成一致21
3.6指示21
4.承包人22
4.1一般义务22
4.2履约保证金22
4.3承包人代表23
4.4工程协调23
4.5放线24
4.6质量保证25
4.7现场数据25
4.8合同价格的认定26
4.9不可预见的困难26
4.10不可预见的地表以下条件26
4.11进场路线26
4.12道路通行权与设施27
4.13避免干扰27
4.14进度计划27
4.15进度报告28
4.16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和材料29
4.17安全措施29
4.18环境保护29
4.19水、电29
4.20承包人的现场作业30
4.21现场清理30
4.22现场安全31
5.设计31
5.1基本义务31
5.2承包人文件31
5.3承包人的承诺32
5.4技术标准和规章33
5.5培训33
5.6竣工图纸33
5.7操作和维修手册34
5.8设计的错误34
5.9知识产权34
6.工程设备、材料和质量35
6.1实施方式35
6.2样本和样品36
6.3检查36
6.4试验37
6.5补救工作38
6.6工程设备与材料的所有权38
7.开工、延误和暂停38
7.1工程的开工38
7.2工期39
7.3工期的延误39
7.4其他原因引起的延误39
7.5工程进度39
7.6误期损害赔偿费40
7.7暂时停工40
7.8暂停引起的后果41
7.9复工41
8.交工试验和竣工试验41
8.1承包人的义务41
8.2试验延误42
8.3重新试验42
8.4未能通过试验42
9.发包人接收工程42
9.1交工证书42
9.2发包人的使用43
10.工程的质量保证期43
11.缺陷责任43
11.1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43
11.2修补缺陷的费用43
11.3合同有效期的延长44
11.4未能补救缺陷44
11.5移出有缺陷的部分工程44
11.6进一步的试验45
11.7进入权45
11.8由承包人调查45
11.9履约证书45
11.10未履行的义务45
12.合同总价与支付46
12.1合同总价46
12.2支付46
13.变更46
13.1有权变更46
13.2变更的程序47
14.承包人的违约47
14.1通知改正47
14.2终止47
14.3终止后的罚款48
14.4贿赂48
15.承包人的权利49
16.风险和责任49
16.1保障49
16.2承包人对工程的照管49
16.3发包人的风险49
16.4发包人的风险造成的后果50
16.5承包人的风险50
17.保险50
17.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建筑施工机具保险50
17.2第三者责任保险51
17.3雇主责任险或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51
17.4有关保险的总的要求51
18.不可抗力52
18.1不可抗力的定义52
18.2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52
18.3承包人的责任52
18.4发包人的责任52
18.5对承包人的付款53
18.6可选择的终止及免除履约义务53
18.7根据法律解除履约义务53
19.友好协商与仲裁53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54
1.合同54
1.1工程概况54
1.2合同文件及质量标准54
2.总承包工程范围55
2.1总承包范围55
2.2具体承包范围详见合同附件4。
55
3.发包人55
3.1发包人55
3.2发包人代表56
3.3监理工程师57
4.承包人57
4.1承包人职责57
4.2履约保证金58
4.3转包与分包58
4.4承包人代表59
4.5质量保证59
5.设计59
5.1设计文件59
5.2设计成果文件及资料的交付59
5.3承包人对专利权的保证60
5.4设计进度60
6.雇员60
6.1雇员60
6.2流行性传染疾病61
6.3监理工程师及其雇员61
6.4承包人管理人员61
6.5安全协议61
6.6协调61
6.7承包人的管理61
7.工程设备、材料和施工61
7.1原则61
7.2规定62
7.3承包人检验62
7.4发包人检验62
7.5共同检验62
7.6办理相关手续63
7.7责任63
7.8隐蔽工程63
7.9资料64
7.10其它64
8.开工、交工及竣工64
8.1开工前应办理的许可证64
8.2合同建设工期65
8.3开工、交工时间65
8.4进度控制与考核65
8.5竣工时间65
8.6误期损害赔偿费65
9.交工试验与竣工试验66
9.1工程中间验收66
9.2设备、材料等生产现场检验66
9.3规定67
9.4无负荷试车67
9.5负荷试车67
9.6交工试验67
9.7功能保证值的考核69
9.8竣工验收69
9.9未能通过竣工试验70
10.发包人接收70
10.1工程完成负荷试车、交工验收后,办理工程实物交接。
70
10.2工程投产经竣工试验合格、工程竣工资料提交完毕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11.工程质量保证期70
11.1工厂性能保证70
11.2质量保证期70
11.3工程质量保证金70
11.4工程质量保修期71
11.5工程质量监督71
12.缺陷责任71
12.1责任和索赔71
13.合同价款及支付72
13.1合同价款72
13.2发票和支付条件72
14.变更72
14.1发包人原因72
14.2承包人原因72
14.3其它72
15.承包人违约73
15.1通知改正73
15.2终止73
15.3功能考核73
15.4赔偿73
16.发包人违约74
17.保险74
17.1承包人保险74
17.2发包人保险74
17.3措施74
18.不可抗力74
19.索赔、争议与仲裁74
19.1索赔74
19.2争议与解决仲裁75
20.其他75
20.1标准和规范75
20.2工程项目资料归档要求75
21.合同执行76
21.1要求76
21.2合同文本76
21.3未尽事宜76
21.4生效和失效76
21.5合同附件清单:
76
第一部分总承包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二、承包方式及范围
承包方式:
承包人以工程EPC总承包方式,为发包人建设生产线,及配套厂房、设施。
包括从地勘、工程设计、机组及配套公辅设备设计及供货、建安施工、单试、联试、冷运行、与发包人共同完成热负荷试车及功能考核等,完成工程所需的一整套工艺技术、设备和供电系统配套的各项设施的工厂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试生产指导、质量保修及达产达标全过程的总承包工程。
承包范围:
由个部分组成:
(1)工艺(生产)机组,包含机组;
(2)厂房及其土建工程;
(3)公辅设施。
工程具体包括:
详勘、工程设计、机组及配套公辅设备设计及供货、建安施工、单试、联试、冷运行、与发包人共同完成热负荷试车及功能考核等。
完成工程所需的一整套工艺技术、设备和供电系统配套的各项设施的工厂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等。
三、施工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交工日期:
施工工期: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以国家法律规定的合格标准、双方签订的合同及附件规定的验收标准为准)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含税总价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会议纪要;
8.招投标文件。
双方有关总承包工程的洽谈、变更、签证单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最新签署的文件超越上述文件内容,以新签署的文件为准。
七、词语与合同条款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的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交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和保修全部费用。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在承包人依约履行合同进度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生效。
发包人(合同章)
名称:
承包人(合同章)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E-mail:
E-mail:
邮编:
第二部份合同通用条款
1.合同
1.1定义
在合同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1.1.1文件
(1)“合同”指本总承包合同所包括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附件、本合同专用和通用条款、发包人要求以及合同协议书引述的其他文件,还包括通过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形成的纪要,以正确方式对本合同的组成文件所作的修改、补充和变更。
(2)“合同协议书”系指双方满足各自的需要,经协商后按照一定的格式签订的协议书。
(3)“合同附件”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就本合同工程协商一致的技术统一规定,包括冷轧改扩建二期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1~附件16。
(4)“发包人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发包人对工程的目标、范围、设计技术标准和进度计划的要求,以及按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变更和修正。
(5)“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它类似的技术资料。
1.1.2人员
(1)“发包人”指宝钢股份黄石涂镀板有限公司。
(2)“承包人”指
(3)“发包人代表”指被发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作为发包人代表的人。
(4)“承包人代表”指被承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的作为承包人代表的人。
负责设计、设备制造、采购、工程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
(5)“分包人”系指在本合同中被指定为本工程一部分的分包人、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通用第4.4款已分包了本工程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上述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是上述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6)“项目经理”系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负责本合同履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7)“项目技术负责人”系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8)“监理工程师”系指发包人为本合同目的委托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9)“监理工程师代表”系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相关的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某个人。
1.1.3日期、时间与期限
(1)“合同生效日期”指总承包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即本合同双方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章的日期。
(2)“开工日期”指工期计算起始日。
(3)“交工日期”指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完成地勘、工程设计、机组及配套公辅设备设计及供货、建安施工、单试、联试、穿带、冷运行、热负荷试车、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日期。
交工日期为开工日期加上合同建设工期。
(4)“竣工日期”系指本合同工程全部完成,由发包人组织主管机构、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联合进行试验,并合格地通过竣工试验,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竣工证书上确认的日期。
(5)“合同有效期”系指本合同正式生效日至发包人代表根据通用条款第9条核证的整个工程完工日(或根据通用条款第11.3款确定的延长期终止日)之后的365天的整个期限。
(6)“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7)“工期”系指自本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至本工程交工并通过交工试验的全部时间(或再加上根据通用条款第7.3款确定的延长期)。
1.1.4试验与交工、竣工
(1)“交工试验”系指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及合同规定的试验,或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认为必须的其他试验,这些试验是通过承包人的自检和监理工程师的试验,应在承包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
(2)“交工证书”系指本合同工程或合同工程中规定有单项工程交工后,根据通用条款第9.1款规定签发的证书。
(3)“竣工试验”系指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合同规定的试验,或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认为必须的其他试验,这些试验是通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的试验,应在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
(4)“竣工证书”指按照专用条款第9.8条颁发的证书。
(5)“履约证书”指发包人代表根据通用条款第11.9条颁发的证书。
1.1.5款项与支付
(1)“合同总价”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设计、施工、交工及其缺陷的修复并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后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
(2)“质保金”指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的保证金。
(3)“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正当费用,包括日常管理费及其他正当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4)“期中付款证书”系指发包人代表签发的、除最终付款证书之外的任何款项的付款证书。
(5)“最终付款证书”系指发包人代表签发的最后付款证书。
1.1.6其他定义
(1)“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递交的全部图纸和设计文件、计算机软件(程序)、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手册和各类工程资料。
(2)“变更”系指发包人代表按照通用条款第13款的规定,指令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所作的任何更改和(或)修改。
(3)“工程”指由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合同工程。
(4)“临时工程”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需要的全部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5)“合同工程”系指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6)“单项工程”系指合同工程范围内,合同规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的单项工程。
(7)“工程设备”指合同范围内由承包人提供的构成合同工程一部分的机械、电气、仪器、仪表,包括承包人仅负责供货的项目。
(8)“材料”指合同范围内由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除外)并用于合同工程的各类物资,包括承包人仅负责供货的项目。
(9)“承包人的设备”指属承包人所用(或租赁的)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车辆、仪器和其他设备。
(10)“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
(11)“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在行政机关许可期限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12)“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3)“当地”指本合同工程所在地及其附近。
(14)“书面”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
1.2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件中标题和旁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本身的解释中也不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
1.3书面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在合同中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表示同意、批准、确认、否认、任命、证明、决定、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1.4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
合同的解释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
语言为中文。
1.5合同协议书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一定格式签订合同协议书。
1.6文件的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情况,由发包人代表向承包人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说明。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会议纪要
(8)招投标文件
最新签署的文件超越上述文件内容,以新签署的文件为准。
1.7往来文书
不论在何种场合,任何当事人按规定呈送或发出通知、指令、同意令、批准书、证书或裁决书时,除非另有规定,上述往来文书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1.8现场文件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文件、变更、签证单根据通用条款第1.7款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以及在通用条款第5.4款“技术标准和规章”中提到的各类往来文件。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和合同中规定的人或部门有权在所有适宜的时间使用此类文件。
1.9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1.9.1承包人文件应由承包人保存和照管。
1.9.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
(1)初步设计及附图;
(2)施工设计图;
(3)非标设备制造图及易损件清单(专利技术不提供制造图,只提供总装图,易损件备件图);
(4)设备调试二个月前提交操作手册和培训资料(含试生产方案、操作要领书、操作规程、设备使用维护检修规程、安全操作规程);
(5)设备调试三周前提交本项目所有应用程序备份正版软件光盘。
(6)竣工图蓝图,竣工资料,其它文件资料(含分包人投标文件)。
以上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中文翻译文本,发包人报建需承包人按照政府要求提供纸质文本外还需提供电子版,表格用Excel,其余用Word。
1.10发包人使用承包人的文件
1.10.1由承包人编制或负责编制的承包人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软件形式的版权归承包人所有,承包人通过签署合同已给予发包人一项无限期使用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人文件的许可,发包人可为了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要求承包人承担费用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包括对其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此类文件在合同约定份数范围外,只计取成本费。
1.10.2上述许可仅限于本工程
1.11承包人使用发包人的文件
由发包人代表编制发布给承包人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权应归发包人所有。
承包人可为了合同的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
除合同需要外,未经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不得使用、复制发包人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1.12保密事项
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技术文件、图纸、总承包合同及附件、分包合同及附件均应被视为保密文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1.13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对工程具有管辖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按其要求支付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的费用。
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和批准。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守履约活动涉及到的有关法律。
2.发包人
2.1一般义务
发包人应提供现场,并按照第二部分第12条款的规定付款给承包人。
2.2现场的进入与使用
发包人将按合同规定时间给予承包人进入现场和使用现场的权利。
此类进入和使用权不为承包人所独享。
2.3许可、批准
应承包人请求,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申办为本工程各部分、工程设备、材料和承包人设备运输(包括清关)以及工程交工、竣工等所需要的许可证、执照或批准书,费用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承担。
上述请求内容,也可包括承包人设备运离现场时,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向政府部门申办必需的许可证。
2.5发包人终止合同的权利
发包人根据第14条、第18条、专用条款第18条有权终止合同。
3.发包人代表
3.1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3.1.1发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代表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发包人代表可行使本合同中规定的和必然隐含的权力。
如果在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任命条件中,要求发包人代表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需获得发包人专门的批准,那么,上述要求应在本合同条件第三部分中予以注明。
否则,在发包人代表行使上述任何一项权力时,均应视为发包人代表已按要求从发包人处得到批准。
3.1.2除非本合同中明确说明,发包人代表无权免除本合同对承包人规定的任何一部分职责、义务或责任。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建议、检验、检查、试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括没有否定),均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包括承包人对其错误、遗漏、不一致以及不符合通用第5.3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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