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认定及量化管理办法成果认定及量化管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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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
C类
国家级
省级
校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分值
520
260
130
120
60
30
8
4
2
说明:
1.教学成果奖指:
教育部组织评选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
省教育厅组织评选的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省级);
财经大学组织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奖、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校级)。
2.不包括由社会力量资助而评出的教学成果奖。
3.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通知文件原件认定。
第九条教学竞赛奖
教育部
省教育厅
80
50
40
20
10
1.教学竞赛奖包括: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与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联合主办的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教育部级);
省教育厅和省教育工会联合主办的省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省教育厅级);
财经大学组织评选的教师教学竞赛奖(校级)。
2.教师指导的学生获得国际性、全国性以及省级学科竞赛(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等)、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等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教改项目
项目
教育部级
重点项目
面上项目
一般项目
1.教改项目包括:
由教育部组织立项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育部级);
由教育厅组织立项的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和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省级);
由财经大学教务处、研究生院组织立项的教改项目、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校级)。
2.提供立项通知书或项目合同原件认定。
3.无资项目按同级别有资项目的50%计分。
第十一条优秀学位论文
分/篇
优秀
博士学位
硕士学位
学士学位
1.该类成果是指:
指导博士研究生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指导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获得的省级、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2.提供获奖证书或评选结果通知文件原件认定。
第十二条教材
分/部
教材
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
省部级规划教材
其它规划教材
其它教材
5
1.国家级教材指教育部规划类教材,省部级教材指教育厅规划类教材,其它规划教材指财经大学规划教材,其它教材指除上述之外的其它教材。
2.配套学习指导书或习题集按教材的30%计分。
修订版按原版的30%计分。
3.教材是指本科层次以上规划(统编)教材、推荐教材。
4.以正式批文和正式出版教材认定。
第四章科研成果认定与量化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两类,其中纵向项目又分为有资纵向项目和无资纵向项目。
无资纵向项目按同级别有资项目的50%计分。
(一)有资纵向项目
省部级
厅局
重大
重点
一般
青年
专项
320
160
240
1.特类“重大”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上层次(含杰青、优青、创新群体、重点和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
2.A1类国家级“重点”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级“一般、青年”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
国家级“专项”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艺术学项目、教育学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任基金项目、专项和应急项目以及国家软科学项目等。
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列为A1类,计80分。
3.A2类教育部“重点”项目包括教育部社科规划重点项目;
教育部“一般青年”项目包括教育部社科规划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教育部科技项目等。
教育部“专项”项目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其他专项等。
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包括省社科规划重大/重点项目、省自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省软科学重大/重点项目等。
4.B类省部级“一般项目”包括除上述之外的其它省部级重大、重点及一般项目等。
5.C类项目包括厅局级项目(重大、重点、一般项目),校级重点、一般项目。
校级重点、一般项目分别计4分、2分。
6.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须持立项相关材料到科研处登记和确认。
科研项目成员的署名位次,以主管部门的立项通知书(或合同书)为准。
(二)横向项目
100万(含)以上
50万(含)-100万
20万(含)-50万
1万(含)-20万
横向项目按到账经费确定分值,每2万元计1分。
参与外单位纵向项目按到账我校经费确定分值,每1万元计1分。
项目主持人须持横向项目委托合同到科研处登记和确认。
项目的署名位次以项目合同书为准,合同书中未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在登记合同时提供成员名单和位次。
第十四条科研获奖
获奖
教育部(人文)
教育厅
其他厅局
1.科研成果获奖主要包括国家级奖励、教育部奖励(人文社会科学)、省部级奖励、教育厅奖励以及其他厅局级奖励(不包括由社会力量资助的科研成果评奖)。
学校科研奖励一、二、三等奖按C类分别计8、4、2分。
2.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奖励指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省部级奖励包括省自然科学、科技、社科、文化等领域的省级奖励,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以及国家其他部委设立的常规奖项(此类奖项视为A2类,其分值按省部级奖减半计算)。
3.对不分等级的奖项视同二等奖计分。
学会、协会等非政府委托所评奖项不计分。
4.获奖时间以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日期为准。
5.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通知文件原件认定。
第十五条学术论文
分/篇
论文类别
分值
3
1.学术论文按照《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划分的类别认定。
2.提交成果原件及必要的检索报告等认定。
第十六条著作
分/项
著作类别
1.著作是指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及科普类著作等,不包括教材、手册、工具书类等出版物。
2.A2类学术著作指国家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以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最新出版社单位等级评估结果为准。
3.B类著作指编著、译著、科普类著作及其它不能认定为A2类的著作。
4.以正式出版的著作原件认定。
第十七条专利
专利
发明
实用新型
软件著作权
外观设计
该类成果是指获得的符合我校学科发展方向的国内和国际授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登记。
以授权或登记证书为认定依据。
第五章社会服务成果认定与量化
第十八条研究报告类成果
研究报告
类别
研究报告类成果是指实践性应用对策研究类成果,包括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等形式,简称为研究报告。
1.特类研究报告是指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或被全国性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制定采纳的研究报告。
2.A1类研究报告是指获得省委省府或部委正职领导批示的或被国家部委、行业、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度与政策制定采纳的研究报告。
3.A2类研究报告是指获得省部级其他领导、副省级城市主要领导批示的或被副省级党委政府制定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采纳的研究报告。
4.B类研究报告是指获得地市级、厅局级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批示或被地市级、厅局级党委政府制定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采纳的研究报告。
5.C类研究报告是指获得县市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或被县市级党委政府政策制定采纳的研究报告。
6.研究报告也可按照被采纳企业规模大小认定其等级,并且最高认定为A2级。
具体标准为:
被大型企业采纳的认定为A2级,被中型企业采纳的认定为B级,被小型企业采纳的认定为C级。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来界定企业等级。
7.研究报告也可按照被采纳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级别认定其等级,并且最高认定为A2级。
被国内外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总行或总公司级机构采纳的认定为A2级,二级机构采纳的认定为B级,三级机构采纳的认定为C级。
8.研究报告还可按照产生直接经济效益认定其等级,并且最高认定为A2级。
产生直接经济效益1000(含)万元以上的认定为A2级,600(含)~1000(不含)万元的认定为B级,300(含)~600(不含)万元的认定为C级。
9.对获得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要求提供:
(1)研究报告原件;
(2)领导批示的原件或复印件;
(3)领导的批示必须是领导人对该研究报告所持的具有正面肯定意义的直接意见表达。
10.对于被采纳的研究报告,要求提供:
(2)实务部门采纳的证明,该证明必须包括对研究报告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具体说明;
(3)因被采用而形成的已付诸实施的有关政策、制度、法规和文件等直接佐证材料;
(4)研究报告按照产生直接经济效益认定的,采用省科技进步奖应用证明的办法提供证明材料。
11.对以上证明,学校组织审核核实。
所有研究报告类成果及其等级的认定最终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根据其产生的实际效果评审认定。
12.被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采用的研究报告,认定为A1类,提供采用证明文件。
第六章合作计分标准
第十九条多人合作成果的计分
独立作者认定为1项(按满分100%计分)。
为鼓励合作研究,对多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如是二人、三人、四人合作完成,在分别按60%:
40%、50%:
30%:
20%、50%:
20%:
10%比例进行工作量分配基础上,对前三位作者分别奖励成果分值的10%、5%、5%;
五人及以上合作时在前三位按上述方法分配后,其余人员平分第四位的分值。
即按照下表比例进行工作量分配:
占比
合作人数
第一
作者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合计
独立作者
100%
-
二人合作
70%
45%
115%
三人合作
60%
35%
25%
120%
四人合作
10%
五人合作
5%
第二十条单位署名位次与计分
第一作者以“财经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成果按照第一署名单位分值的30%计分,为第三及以上署名单位则不计分;
除第一作者以外的其他作者须把“财经大学”作为其第一署名单位方能认定计分。
第二十一条校内师生合作发表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认定学生成果时,学生视同为第一作者;
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认定导师成果时,导师视同为第一作者。
学生为研究生的需要研究生院提供证明,学生为本科生的需要教务处提供证明。
第七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校人员的所有成果必须进行成果登记、认定方可计分。
教师年度内将符合规定的各类成果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送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初审后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成果、相关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分类存档。
第二十三条教学成果的认定工作属于教务处分管的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其相关解释权归教务处;
属于研究生院分管的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其相关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科研及社会服务成果的认定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其相关解释权归科研处。
第二十四条成果统计以自然年度为准,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同一成果不重复计分。
同一成果若取得多项获奖,只计一次最高分值。
同一研究报告类成果多次被批示、采纳、应用,只计一次最高分值。
论文的转载、检索计分依据《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对转载类期刊及检索级别认定,只计一次最高分值。
第二十六条如出现本办法中未明确的高水平项目、获奖、论文、著作及其它高水平成果时,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认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以外的成果认定及量化管理办法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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