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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心理动力
社会心理学诞生近百年来,其研究主要停留在实证基础上,只有很多“零碎”的“中层理论”,缺乏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性认识,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处于分离隔绝状态,不能与其他社科理论联系起来一道解释社会上所发生的各种现象及社会历程,造成人们对社会心理学的兴趣和热情下降,社会心理学也被排斥在国家决策所需参考的学科之外。
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首先要从范畴研究着手,因为,任何科学理论都是范畴的体系,没有科学的范畴体系,就不会有科学的理论。
社会心理学也一样,范畴也是其学科的理论基础。
社会心理学的根本问题是关于人的本质和人的发展问题,人的本质问题是人存在的依据问题,人的发展问题是人存在的价值问题。
[1]这是一个只有科学理论才能回答的问题,而科学理论作为系统化的范畴体系,有三个基本要素:
一是基本原理,包括基本概念、基本定律、具体结论,二是经验材料,包括历史材料、调查材料、实验记录,三是逻辑方法。
现在的社会心理学研究正是在逻辑方法上存在薄弱环节,才使得在有大量的实验材料和实证基础的情况下,仍然缺乏统一的基本概念,更没有基本范畴。
所以,本文从“为我”与“为他”所构建的范畴上,对社会心理学理论作点探究,提出为我与为他相互依存是人类社会存在的社会心理基础、绝对为我增加与相对为他增加协调作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社会心理动力这两个结论,供学术界进一步探讨。
上篇为我与为他相互依存是人类社会存在的社会心理基础
在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中,构建范畴体系是使社会心理学成熟起来并成为科学理论的必经之路,确立范畴概念及其基础是研究的第一步。
一为我与为他的概念及其基础
(一)基本定义
为我与为他的定义是:
在社会活动中,主体使自己能生存发展的心理与行为即为我,主体使
对象能生存发展的心理与行为即为他。
(二)概念基础
1.实证基础。
据全国五省所作的抽样调查显示,人生就是“既为社会作出尽可能多的奉献,同时又为自己和家庭争取优越的生活”占85.2%,“为他人、为社会多作奉献”的占12.1%,而人生目标就是“为自己、为小家庭争取优越生活”的仅占2%。
同样在北京调查显示,“应兼顾社会、他人和自我”占74.7%。
另在有关“人与人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调查中,回答“利己也利人”、“大公无私、先人后己”和“利己不损人”者共占94%,“竞争无情、损人难免”只占6%。
[2]还有调查表明,80%以上的人不同程度地赞成“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谋求个人利益和幸福,是正当的”。
[3]从这些调查中不难看出,为我与为他是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识,也是现实的社会心理存在,研究为我与为他是对社会客观事实的深入认识,上升到理论层面来分析。
2.学科基础。
从近二十年来国内(包括港台)所出版的40余种社会心理学理论著作的统计上看,“社会动机”、“亲社会行为”、“助人行为”、“利他行为”和“侵犯行为”都有论述,虽然表述有所不同,编排不一,但其章节所占篇幅平均超过10%,这正说明此类问题,既是学者们共同关注的重要内容,同时又是迫切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急需整合地阐述,以求树立明确的学术目标,建立准确的研究取向。
[4]再从所有亲社会行为、助人行为和利他行为的定义中,可归纳出两个实质内核:
一是从目的上看,所有这些定义都表达的是主体为了客体的生存与发展,二是从关系上看,客体对象都是“他”,其范围从他人个体至全社会。
这就构成“为他”定义的社会心理学自身学科研究的基础。
[5]
3.理论基础。
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有:
血缘关系、业缘关系、地缘关系、姻缘关系、时缘关系,也有劳动关系、信贷关系、交换关系、消费关系、供求关系,还有法律关系、政治关系、民族关系、种族关系、宗族关系等等。
“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6]所有社会关系中都有主体,都有我与他。
再则人的活动是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也不例外,有目的的能动性也集中体现了人的活动的本质特征。
人的关系本质特征和人的目的本质特征是为我与为他的哲学基础,但仅此还远不够,社会心理学的范畴概念必需同时具备社会学与心理学的双重属性,才能体现出本学科的基本特性,否则,就不能称其为社会心理学概念,这是学科的交叉和边缘性质所决定的。
从社会学上讲,最低限度的社会关系,是两个主体之间相互行为的关系。
人与人接触的任何形式,并非都具有社会的性质,只有自己的行为在意向上以别人的举动为取向时,这一行为才具有社会的性质。
[7]而区分自我与他人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分类。
[8]
从心理学上讲,人的活动总是由一定的动机所引起并指向一定的目标。
目标是动机所指向的对象,是活动所要达到的结果,动机则是推动人去达到目标的内在原动力,具有目的指向性。
从关系上说,为我是有益于主体,为他是有益于对象(受体)。
从动机上说,为我是以主体的生存发展作行为指向,为他是以对象的生存发展作行为指向。
简言之,为我意味着获取,为他意味着付出。
由此可见,为我与为他是以社会学中最低限度的社会关系这一最重要的分类为起点,在全部社会活动中,来动态地反映心理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即人的内在动力。
换言之,人的内在动力系统在社会活动的关系中是起怎样的作用,及其能动选择性的变化规律。
是“个人是社会存在物”[9](关系性)和“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10](目的性)的交合点在社会心理学中的伸展说明。
“为”(wè
i)表示行为的对象,引进动作行为的原因、目的或受益者。
“我”称自己,我们。
“他”指自己以外的别人,可能是单个人和熟人,也可能是数量不定的很多人和完全陌生的人。
[11]“我”和“他”还可以是社会组织,直至人类范围内所有群体,包括企业、政党、国家等等。
为我与为他有关系性基础,也就具有动态性,在任何关系层面上都存在,只是指向相反,无论是个体与个体,或是个体与群体,还是群体与群体都如此,都有为我与为他。
二为我与为他的分类
为我与为他在利—有益—损三个层次结合上有现实分类,在效果能否达到上有存在分类,在社会历程概括上有历史分类,在具体行为变化上有活动分类。
(一)现实分类
1.损我性为他:
就是在为他过程中对自己有损害,这种损害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甚至有生命危险,为社会所提倡。
与教科书中紧急情境下利他行为相比,包括并超过其所指范围。
所有损己利人的行为,如,捐出器官、献出骨髓,国际上向发展中国家免除巨额债务,在商贸中的亏本销售。
战场上,将生的希望让给战友;
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
社会中的见义勇为、舍己为公、舍己为人等等。
2.利他性为他:
就是在为他过程中对自己无损害,只对他有利有益,为社会所需要。
包括并超过教科书中一般(非紧急)情境下的利他行为所指范围。
如,国际间无偿援助,向乞丐施舍,向灾民、难民捐助,义演、义卖、义赛、义学,捐赠捐献,无偿服务、无息贷款,社会中的乐善好施、拾金不昧等等。
3.损他性为他:
就是在为他过程中对他也有损害,为社会可接受。
医学上的创伤性治疗,家庭教育中体罚小孩(在此意义上与教科书中亲社会的侵犯行为相近),交管部门对违章行为的处罚、执法部门对安全隐患的责罚等等。
4.利我性为他:
就是在为他过程中对我也有利有益,是双方互利都受益。
包括并超过教科书中利己的助人行为所指范围。
如,权利与义务对等、付出与回报相当,工作获酬、有偿服务、供需交换、工商贸易、投保理赔、投资收益、贷款付息、储蓄获利等等。
5.利他性为我:
就是在为我过程中对他也有利有益,与利我性为他相对同等,和利我性为他一样都是现实社会活动中最普遍的心理和行为。
6.损我性为我:
就是在为我过程中对我也有损害,为社会难接受。
最常见的有穿孔戴环,手术性美容、束腰和缠足,自残骗保、自伤骗财、诈伤骗选、畏罪自杀,酗酒、吸烟、吸毒,军事上的“苦肉计”,体育中运动员用兴奋剂,对弈中的弃子夺势、弃子攻杀、“丢卒保车”等等。
7.利我性为我:
就是在为我过程中对他人无损害,只对我有利有益,与利他性为他相对,为社会少需要。
如,向他人乞讨、化缘,求援求助,借钱借物,求得优待、争得优惠等等。
8.损他性为我:
就是在为我过程中对他人有损害,这种损害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甚至有生命危害,为社会所不容。
包括并超过教科书中反社会的侵犯行为和敌对性侵犯行为所指范围。
如,掠取别国的财富资源,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自己而对他人实施各种伤害行为,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奴役他人,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等等。
现实分类是对各种社会现象在程度上作分层描述,说明各种现象的心理基础有“目的双极性”问题,并有正态的分布,代表该现象的主要心理特点,是社会活动的心理“反映”。
(二)存在分类
1.真实为我:
就是通过活动能够实现或已经实现了的为我,为社会所必需。
如,初中学生争取考入高中,高中学生立志考取大学,并都努力考取。
企业开发成功新产品或已经成为商品,工作目标得以落实,收益的获得、获取的实现等等。
2.真实为他:
就是通过活动能够实现或已经实现了的为他,为社会所需要。
如,诚信守约,确实有效,承诺的兑现、付出的实现等等。
3.虚幻为我:
就是通过活动也不能实现的为我,为社会所不需。
如,宗教中图自己有个好来生,政府工作中宣布虚高的指标,企业拟订不可实现的近期目标,对自己的将来抱任何不切合实际而又不为之努力的幻想、空想等等。
4.虚幻为他:
就是通过活动也不能实现的为他,为社会所难容。
如,股市中诱惑散户的涨势炒作,弄虚作假、舞弊行为,兑现不了或不兑现的承诺,任何假数据、假货物、假捐赠、假演唱、假比赛等等。
存在分类是对各种社会现象在实效上作判定描述,说明各种现象的心理基础有“预设希望值”问题,并有能动的表现,代表该现象的预定心理特点,是社会活动的心理“标的”。
(三)历史分类
1.无量为我,限量为他:
就是奴隶社会的总体社会心理基础。
政治经济上以压榨剥削为特征,“奴隶主把奴隶当作自己的财产,法律把这种观点固定下来,认为奴隶是一种完全被奴隶主占有的物品”,[12]奴隶全无人身自由,刑罚具有极端残酷性,不同数量地以活人殉葬。
2.极量为我,少量为他:
就是封建社会的总体社会心理基础。
政治经济上以改进剥削为特征,“农奴制农民仍然遭受阶级压迫,处于依附地位,但农奴主——地主不能把农民当作物品来占有了,而只有权占有农民的劳动,有权强迫农民尽某种义务。
农民可以把一部分时间用在自己那块土地上,可以说,他在某种程度上是属于他自己”,[13]农民都有人身自由,刑罚具有严厉残害性,不同规模地以器物墓葬,政体上为世袭君主制。
3.尽量为我,适量为他:
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总体社会心理基础。
政治经济上以保留剥削为特征,刑罚具有改良限制性,政体上为选举共和制,“资产阶级的共和制、议会和普选制,所有这一切,从全世界社会发展来看,是一大进步”,[14]在国际关系中找借口侵略弱国,先发制人,干涉别国,操控他国,扰邻,占邻,武力扩张。
4.适量为我,尽量为他:
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体社会心理基础。
政治经济上以消除剥削为特征,“社会主义在全世界的任务是反对一切人剥削人的现象”,[15]刑罚具有改造教育性,在国际关系中无条件支援穷国,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平待他国,安邻,富邻,友好相处。
历史分类是对各个社会进程在整体上作抽象描述,说明各个社会的心理基础有“为他起步价”问题,并有上升的趋势,代表着该社会的主导心理特点,是社会活动的心理“平台”。
(四)活动分类
1.绝对为我增加:
就是为我的累积量增加,为社会普遍存在。
如,人均寿命增长、生活水平提高、住房条件改善、收入储蓄增加、企业实力增强、团体组织扩大、综合国力提升等等。
2.绝对为我减少:
就是为我的累积量减少,与绝对为我增加相反,为社会普遍不需。
如,国家分裂、企业破产、组织解散、个人自尽等等。
3.相对为我增加:
就是为我的比较量增加,为社会难于容受。
如,成本未涨而售价上涨,各种腐败行为,以权谋私、以业谋私,得寸进尺、贪得无厌,欺世盗名、欺上瞒下,还有车辆乱停乱放、抢道占道,国际事务中的单边主义,商贸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欺诈行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非法强占、巧取豪夺、重利盘剥、投机取巧等等。
4.相对为我减少:
就是为我的比较量减少,与相对为我增加相反,为社会易于容受。
如,节衣缩食,见荣誉让、见困难上,礼让、互让、推让等等。
5.相对为他增加:
就是为他的比较量增加,在一定条件下与相对为我减少相近,为社会普遍需要。
如,新发现、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优待、新优惠,售价降低、转产增产,赊销、分期收款,“先消费、后还款”,“加料不加价”、“升级不升价”,“提高性能不提价”、“提高速度不提价”,“增加服务不增价”、“增加配置不增价”,“希望工程”、“幸福工程”、“春蕾计划”、“法律援助”、“扶残助残”、“扶贫助业”、“帮困助学”、“健康快车”、“慈善超市”,“送温暖”、“手拉手”、“三下乡”、“村村通”,给予社会成员受益范围扩大、时间延长,各种志愿者行动、义工,以德报怨,还有军事上的非致命武器、优待俘虏等等。
相对为他增加会受到普遍赞同。
6.相对为他减少:
就是为他的比较量减少,在一定条件下与相对为我增加相近,与相对为他增加相反,为社会普遍不需。
如,短斤缺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提价谎价,乱扔废物、超标排污,对应履行的义务消极地不作为,以牙还牙、以暴易暴、以怨报德、冤冤相报,侵略主权国家、凌辱其他民族等等。
相对为他减少会遭到普遍反对。
7.绝对为他增加:
就是为他的累积量增加,为社会易于接受。
如,产销总量的增加、营业总额的增加、招生总数的增加、援助总和的增加等等。
8.绝对为他减少:
就是为他的累积量减少,与绝对为他增加相反,但范围不同,一般是相对为他减少的结果,为社会难于接受。
如,强迫苦役致残致死、剥夺他人生存权利等等。
活动分类是对各种社会活动在变化上作连贯描述,说明各种活动的心理基础有“量控质变性”问题,并有确定的增减,代表着该活动的实质心理特点,是社会活动的心理“内核”。
绝对与相对的含义如同众多运动员在长跑竞赛中,每个运动员各自所跑的路程是累积量,其中跑得较快的运动员比跑得较慢的运动员多跑的路程就是比较量,反之少跑的路程也是比较量。
任何一个科学理论都具有解释功能,对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给予科学的说明和陈述,一个成熟的理论所能解释的对象越多,即解释覆盖面越大,则说明它越具有普遍性和可接受性。
[16]为我与为他范畴研究就是通过不同分类来对各种社会现象进行说明,以探索这种普遍性。
三为我与为他的基础作用
在全部现实社会中,都存在为我与为他的基础作用。
仅从经济法律、伦理宗教、社会问题、日常生活等等方面,就可看出:
为我与为他相互依存是人类社会存在的社会心理基础。
这种基础作用不仅具有全面性,而且还有全时性。
(一)在经济法律中的基础作用
1.市场规则。
(1)WTO的基本原则:
自由竞争、互惠对等、非歧视、公平贸易、法规透明等都是为我与为他的不同形式,壁垒递减、单方优惠等体现了相对为他增加。
(2)经济合同的本质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相互间的关系。
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等原则都以为我与为他作基础,失信违约都伴随着相对为我增加或相对为他减少。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
若获得标的物或服务是为我,那么支付价款或酬金就是为他,反之,若付出标的物或服务是为他,那么获得价款或酬金就是为我。
一切交换关系都以互利互惠为条件,离开了互利互惠的有偿性,离开了为我与为他,就没有任何交换关系的存在。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同行业经营者的相对为他减少。
虚假广告不确实,属虚幻为他。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是对用户及社会的相对为他减少,例如伪劣农资除直接坑农害农外,还间接危害全社会。
伪劣食品、伪劣药品直接危及使用者的生命,都是产销者对社会的相对为他减少,也是损他性为我。
工程建设中,甲方恶意压价、索要回扣、要求垫资、拖欠款项等,乙方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野蛮施工、延误工期等都是相对为他减少。
购销业务中提取回扣,是卖方损害买方的“大他”为买方经办人“小他”,最终相对为我增加。
对买方经办人来说,是损“大我”为“小我”,也属相对为我增加。
还可以从为我与为他的分析中,看出回扣与折扣、让利、佣金等有明显不同。
卖方若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作为免责依据,实质上属相对为他减少或虚幻为他。
(4)市场竞争的主要方式是:
提供更便利、更优惠的服务,提供高性能、低价格的商品,这些都属相对为他增加,而通过竞争实现自己的壮大,取得绝对为我增加,这就是“三三管九,不如二五一十”的社会心理原因。
垄断的结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也就妨碍了相对为他增加,成为相对为我增加的客观条件,行政垄断、行业垄断、产品垄断等都如此。
各种歧视性贸易壁垒、地方保护主义及其变相形式都是相对为我增加。
(5)所谓暴利是指价格超过同一商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规格的市场平均价、平均差价率或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这就是相对为我增加。
虚假降价、模糊标价、两套售价、价外加价等等价格欺诈行为也都是相对为我增加,而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现的利润率不属暴利,因为,这些手段对社会都有相对为他增加的意义。
(6)市场秩序的作用可以表述为:
在实现利益和谐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创造并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最大化。
[17]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只有靠相对为他增加才能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是靠绝对为我增加来实现,决不能靠利益掠夺的相对为我增加来实现。
2.剥削问题。
先进生产力的获得,必定表现为社会分工的发展,[18]任何新的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过程中,都会带来新的变化,甚至有飞跃性、革命性的后果。
这种新组合体本身对社会而言,就是相对为他增加了,但也有新组合体内部的分配问题,内部分配也存在为我与为他的心理基础。
所谓剥削,就是在利用(开发)他人拥有的生产要素时所付报酬低于其贡献,其实质是对他人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
[19]剥削问题涉及到各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量化问题,剥削的社会心理基础是在分配中的相对为他减少,这是产生剥削的主观基础,产生剥削的客观基础是所有权的垄断。
由于剥削与非剥削关系的边界是不清晰的,此外还有社会约定俗成的因素,[20]所以,剥削问题总是有一个从认识经异议,到改进再到消灭的过程,只是消灭的进程和方式不同。
剥削的产生有主客观基础,剥削的消灭同样也需主客观两方面的作用。
消灭剥削的主观基础是在分配中相对为他增加,在分工组合或生产要素投入组合的整体外部相对为他增加之后,再延伸到组合内部分配中继续相对为他增加,从外部整体和内部分配两个层面上都相对为他增加。
在内部分配层面上要消灭剥削,是因为它并没有相对为他增加,反而是相对为他减少。
现实中暂时又容许剥削,是因为它存在于组合整体的相对为他增加之中,但这不等于现在提倡剥削,或不反对剥削,这就不难理解剥削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了。
[21]应该看到,剥削是社会的一种经济代价,[22]剥削本身从来就不是社会发展的杠杆,从来就不起推动作用,也没有功劳,更没有进步性。
资本家的功劳是在于组合整体对社会的相对为他增加中起了主导作用,因而资本家的收益也不全是剥削,资本家在分配中也有缓慢的相对为他增加过程。
资本家的目的固然是为了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然而,最后产生了一个不以个别资本家意志为转移的社会福祉:
社会生产力的普遍提高和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
[23]只有这样,才能说明当代资本主义在所有制形式和分配形式等方面的新变化,[24]如劳动者持股、资本社会化、利润分享、“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等等。
[25]才能说明“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26]才能说明“资产阶级除非使生产工具,从而使生产关系,从而使全部社会关系不断地革命化,否则就不能生存下去。
”[27]总之,要消灭剥削,就必需要有相对为他增加这一内在主观因素的作用,不然,就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或出现更多的新问题。
3.法律基础。
(1)关于“法”虽然有多种定义类别,但都是围绕着确定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划定为我与为他社会能接受的底线,以调整人的行为,达到形成和维护基本社会秩序的目的。
《汉穆拉比法典》也是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
使国家得享太平,人民栖息之所有所庇护,为使强不凌弱,为使孤寡各得其所,为使受害之人得伸正义。
”
(2)权利即为我的法律形态,义务即为他的法律形态。
无论权利概念如何定义,权利的价值与意义都在于权利的主观行使与实现,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只能通过人的相互偿付才能得到实现。
[28]可见,没有为我与为他,权利与义务就无从谈起。
现有的几种法律义务概念都属被动型的界定方式,[29]为我与为他可提供一种能动型的认识,从主观视角看待法律问题。
(3)“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30]在分析社会犯罪现象的原因时,不能忽略社会心理方面的影响。
犯罪心理具有客观性,它来源于客观世界。
[31]犯罪心理是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标准的实质内容,[32]主观恶性直接体现着犯罪本质的心理层面的核心内容,是犯罪本质的组成部分,且主要体现在罪过及动机目的和意志上。
[33]犯罪心理及犯罪行为的产生,主要是受到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在其个性中存在或积淀着严重的社会心理缺陷。
[34]人的欲望是犯罪原因的逻辑起点,欲望的无限性与欲望实现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若有不正当的欲望或不正当的手段时,就会导致违法犯罪。
[35]就犯罪心理的生成过程而言,其根源应该是人的需要及其满足需要的特有方式间的冲突。
当满足需要的手段和方式(外在行为)超越了合理和正义的范围,严重侵害了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已到了社会和统治阶级不能容忍的地步时,这种行为即可能被规定为犯罪行为,[36]这就是相对为我增加的后果。
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和评判罪与非罪的社会标准上看,再从消极价值观、人生观缺陷、道德缺陷和人格缺陷等等这些主要致罪因素及其作用上看,[37]犯罪的社会心理基础就是损他性为我、相对为他减少或相对为我增加。
由此可见,所有犯罪的社会心理基础是损他性为我、相对为他减少或相对为我增加。
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也是相对为他减少。
所以,只要不损他性为我、不相对为他减少或不相对为我增加就永远不会犯罪,社会心理基础在犯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其他致罪因素都只是外部诱导条件。
(4)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只要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就不是犯罪。
这就进一步说明了主观“为”的指向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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