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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加藤繁:
《唐宋以后的商人组织之行》,《新生命》1929年2卷11期;
全汉升:
《中国古代的行会制度及其起源》,《现代史学》1934年2卷1、2合期。
)1949年以后,更多中国学者投入了这场讨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认为西欧类型的行会组织和行会制度曾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封建城市之中,中国封建城市工商业者的组织即为中国行会,并将其与西欧(有时也包括其他地区)行会进行了多方位的比较研究,下择若干代表性论述作一简单介绍。
60-70年代,李华先生在搜集,研究明清以降北京工商业会馆碑刻资料的基础上,撰文全面论述了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业行会的概况、演变,性质和作用,(注:
参见李华:
《明清以来北京的工商业行会》,《历史研究》1978年第4期。
)后又在《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行会制度》一文中,通过比较研究阐明了行会组织和行会制度存在的必然性:
“……行会组织是封建社会中期工商业者为防止竞争,排除异己而组织起来的联合组织。
行会制度是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又是商品经济发展不是的产物。
行会组织作为一种制度,是封建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
世界上凡是经过封建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国家和民族,都存在行会组织。
各个国家行会组织之间,都存在着作为同一制度的共同性。
这些共同性,是由于行会制度的封建性所决定。
各个国家的行会组织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是由这个国家封建社会的经济,政治特点所决定的。
”(注:
李华:
《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行会制度》,南京大学历史系明清史研究室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12页。
)
刘永成、赫治清先生则从经济规律的角度论述了中外行会制度的共性和个性:
“行会的出现,主要是商品经济发展所引起的小生产者之间的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
只要商品生产存在,就会有工商业者之间的自由竞争存在。
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
因此,行会制度不仅存在于中世纪欧洲各国的繁荣时代,同样先后出现在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时期。
”“自然,世界各国历史发展的具体情况并不完全一样。
中国有中国的特点。
清代行会所具有的上述特点,正是普遍存在于封建时代的行会制度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表现出来的个性。
但是,这种个性只是相对的,共性,即各行行规的基本精神都是为了维护本行同业的根本利益,才是绝对的。
如果忽视中国和西欧都存在产生行会的历史条件,忽视它们之间的共性,片面夸大中国封建社会的特殊性,把西欧国家的行会作为一种特定的模式来套中国,那么,势必得出中国根本不存在行会制度的结论。
刘永成、赫治清:
《论我国行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南京大学历史系明清史研究室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第118、136-137页。
彭泽益不仅主编了《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一书,而且还论证了中国行会制度是不容否定的客观存在:
“认为唐宋的‘行’不同于行会组织的观点,实际上,是忽略了中西封建社会的差异性,简单地以西欧行会为模式来套中国行会。
中国行会有中国的特色,它是在专制统治高度强化,宗法等级极其森严和富商大贾畸形膨胀的基础之上产生的,当然会有别于在政治分立、商业资本相对弱小的环境中,按马尔克原则组织起来的西欧行会。
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中国行会的存在。
唐宋时期中国行会虽然制度甚不完备,但它确已出现。
它的产生不仅是城市工商业发展的产物,而且在它的初创时期对当时工商业的发展也起了一定的保护或促进作用。
特别是到了清代,中国行会日趋成熟,在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等方面已形成一套制度,行规所体现的行会的目的,既是社会性的又是互助性的。
商人行会和手工业行会即使非完全同样,几乎也都是在早期出现。
它们组织目的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互相保护和互为保证,它们本质上是些享有独占特权的团体,依恃官府的保护进行活动,以致成为封建统治城市的工具。
”“值得指出,力图否定中国行会存在的论者,面对上述清代行会的活动事实都回避承认,这就给行会历史及其理论研究造成了一个真空。
彭泽益:
《中国工商业行会史研究的几个问题》,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6-7页。
也有学者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观点。
傅筑夫先生旗帜鲜明地指出:
“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城市的性质与欧洲封建时代的城市不同,所以在中国的城市中,始终没有形成欧洲那种基尔特型的行会制度。
然而这不是说中国封建时代的工商业者完全没有自己的组织,而是说中国古代工商业者的组织,其产生根源和基本性质,都与欧洲中世纪的基尔特不同,因而它在国民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和所产生的影响,亦完全不同。
傅筑夫:
《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书店,1980年,第387页。
)傅筑夫先生还对唐宋明清时期中国封建城市工商业者组织进行了具体分析,“唐代工商各行业虽都有了自己的组织,而这种组织也叫做行,但是这种行仍不同于欧洲中世纪型的行会,而且也不可能发展成为那样的制度,因为没有作为那种制度产生的前提条件的城市,所以两者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绝不可以把两者混为一谈。
”“宋代工商业诸行虽然在数量上有了显著的发展,但在性质上和作用上,仍然是与过去工商业者的组织相同,而不是到宋代才产生出来的新制度;
更具体地说,它在性质上和作用上,仍然不是欧洲型的行会制度,也不可能成为那样性质的行会制度。
”明清时代,虽然中国商品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工商业诸行不可能发展成为欧洲型的行会制度,其原因不但与过去相同,而且又都进一步地发展了。
首先,是中国封建制度中的政治和经济的统一性,比过去又远为加强了,并且是愈到后来这种统一性愈强固……在这种摇手触禁的情况下,工商业者连起码的人身自由都无法保障,那里还能形成独立自治的行会制度?
”“其次,中国城市向来没有欧洲那样性质的市民权,这原是由中国城市的性质决定的,前文已多所论述。
市民权乃是形成欧洲行会制度的基本条件之一……中国城市从来就没有那种具有排外性质的市民权,并且从来就不可能产生,因为它与中国城市的性质是根本不相容的。
所以,中国城市——更不用说明清时代的城市,从来就不是产生欧洲型行会制度的土壤。
”此外,傅筑夫先生还从中国封建城市工商业者“垄断技术秘密的家庭工业”、“同行从业人员经济地位的悬殊”和“同行之间的剧烈竞争”三方面论证了明清时代中国不可能存在欧洲型的行会制度。
《中国经济史论丛》,第407、433、476、477、480、482、483页。
有些学者虽然认为中国存在行会制度,但主张应将明清时代数量甚多的会馆排除在行会组织之外。
吕作燮先生强调:
“中外学者长期以来总喜欢把会馆、公所、同业公会,放在同等的地位上进行研究。
很可惜他们都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时代概念,由于历史时代的不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这些组织的性质和作用也自然会有区别。
不认真地把握住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糊涂观念,中国行会晚起论,大概就是这种糊涂观念的产物。
”“中国封建社会工商业中有行会,它的产生不是很晚而是比较早。
但明清时期的会馆并不是工商行会,它是我们民族强烈的地域观念的产物。
如果说它的发展过程中与工商业发生了某些不解之缘,那也仅仅是在地域观念中的结合,而不可能是其他。
吕作燮:
《明清时期的会馆并非工商业行会》,《中国史研究》1982年2期,第77页。
在具体的比较研究过程中,无论持何种观点,有关学者在史料搜集和理论分析方面都下了很大功夫,这无疑为日后进一步深入探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有益的启迪。
但是另一方面也毋庸讳言,迄今为止相关的研究尚有较大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有关著述在论及西欧行会组织和行会制度时还存在不少误区,如“基尔特”(gild)与“行会”内涵有所不同;
行会即手工业行会或商人行会;
西欧行会内部的生产关系始终没有超越封建生产关系的范畴,因而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和发展,等等。
其实,这类观点都是片面和错误的,完全背离了历史的真实面貌,国外研究成果早就否定了上述说法,国内同仁也已开始注意这些问题。
参见G.Unwin,IndustrialOrganizationintheSixteenthandSeventeenthCenturies,NewYork,1963;
拙作《英国行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
)这一局限性主要是由国内世界史整体研究水平不高所致,不能归咎于任何个人原因。
第二,有关著述很少涉及,更不用说全面探讨西欧行会组织和行会制度的本质特征,有些文章虽然有所讨论,但客观地说也缺乏应有的力度和深度,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因为“行会”一词本来就是外来语,同时我们据以比较的对象亦主要是西欧行会组织和行会制度,既然存在这样一个大前提,那么我们首先就应该,也必须研究西欧行会组织和行会制度,特别是其本质特征,只有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将中国行会与西欧行会作一番科学的比较,否则就有无的放矢之嫌。
当然,这并不是说其他相关研究,如行会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前提、行会组织的具体活动和职责等的研究就无甚必要,但这一切最后都必须依赖于有关行会本质特征的比较研究才能体现其自身意义。
假如我们能在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那么其他分歧相对也就比较容易解决了。
正是基于这样的想法,本文以西欧颇具典型意义的英国行会作为比照对象,研究、分析相关的中国行会资料,以期最终能得出一些实事求是的,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二
作为英国中世纪和近代社会经济组织之一,行会曾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英国城市经济生活,时间长达数百年之久。
据目前所能看到的资料,英国大部分城市都曾出现过行会组织。
英国行会史上限一直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城市复兴之时,下限则越过了18世纪产业革命,仅此时间跨度就足以表明行会历史地位的重要性。
纵观英国行会发展历史,虽然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行会组织形式出现了相应的变化,大致经历了商人行会(gildmerchant)、手工业行会(craftgild,或gild)和公会(company)三个发展阶段,而且各城市、各时段的行会亦各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它们基本上都拥有下述四个共同的本质特征,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才将英国行会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考察研究。
第一,劳动资料属于行会成员个人所有。
劳动资料是生产资料构成要素之一,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工具。
任何人若想加入行会,那么最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拥有个人的经营场所(作坊或店铺)和一定数量的生产工具,商人则必须置备必要的经营器材,否则他们将无法跻身于行会正式成员(师傅)之列。
导致这一特征的根本原因在于,行会时期生产力水平一定程度的发展虽然推动了农业与手工业、商业的分离,乃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但尚未达到能使全部生产资料独立化为资本而与生产者相对立的地步,所以行会成员都有可能以自身为中心,以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主要是经营场所和生产工具为前提,独立从事经济活动。
尽管公会时期由于商人直接支配生产,公会内部的作坊主大多沦为商人的经济附庸,但形式上他们及其所有的小作坊仍然是独立的。
参见拙作《英国行会史》第六、七章。
1345年,伦敦马刺业行会章程第三条规定:
“任何从事本行业之人,若非本城之自由人即不得在本城购买,建造或单独租赁房屋,亦不得开设店铺。
刘启戈主编《中世纪中期的西欧》,三联书店,1957年,第123页。
)由此可见,拥有个人的经营场所既是该行会成员的特权,也是成为该行会师傅的前提条件之一。
1482年,伦敦皮革商行会在章程中指出:
“学徒期满以后,他们不愿意在师傅手下干活,而是期望自己能占有一间住房或店铺……”(注:
G.Unwin,TheGuildsandCompaniesofLondon,London,1963,p.225.)这句话的潜台词十分清楚,这些学徒企图打破常规,跨越帮工阶段,直接加入师傅行列,为此他们试图拥有自己的店铺。
有时,劳动资料的个人所有也会引发行会内部矛盾。
约克一名丝绸商曾拒绝手工业行会检查官检查自己的秤砣,手工业行会遂到市长处控告其违反行会章程。
尽管该商人申辩自己是无辜的,12名陪审员仍然认定其有罪,随后市长、市议员和市政官便对该商人进行罚款处理。
E.Lipson,TheEconomicHistoryofEngland,Vol.1,London,1949,p.355.)假如秤砣属于行会财产,这类争执就不会发生。
正是由于劳动资料的个人所有,有的行会将摧毁生产工具作为惩罚手段之一。
布里斯托尔织匠行会规定,假如织造呢绒用线是次品,或是一种被织匠们称为“托塞特”的过分松散的线,那么这些呢绒和织造这些呢绒的织机都将被焚毁;
若用一种被称为“特兰姆斯”的毛线织造呢绒,或织物中部质量较两端为差,也将受到同样惩处。
E.Lipson,TheEconomicHistoryofEngland,Vol.1,London,1949,p.329.)这就迫使胆大妄为者不得不三思而行。
虽然到了公会时期,由于商人直接支配生产行会内部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但是劳动资料的个人所有形式上并没有变化。
1595年,伦敦丝织匠公会部分工匠织机拥有量超出了公会许可的范围,公会遂公开披露了这些违章成员的名单,其中丹尼斯·
维尔等3人各置12架,盖伊勒·
道依斯9架,乔森·
范德贝克等6人各置7架,丹尼尔·
萨勒贝等6人各置6架,格尼勒·
德·
塞奇5架。
该公会下层织匠也抱怨,部分公会成员设置的织机数超出了规定的二至三倍。
周宪文:
《西洋经济史论集》(第一辑),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印,1982年,第445页。
)此时的公会往往只是给予违章者口头警告,鲜有实际制裁措施。
第二,行会经济已脱离自然经济的轨道,步入了商品经济的范畴。
行会成员虽然与自给自足的农民仍有一定相似之处,如生产规模较小,基本上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等,但前者追求交换价值,后者则追求使用价值(推行货币地租后情况有所变化),由此决定了他们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性质。
商人行会和手工业行会时期,生产者同时都兼有商人身份,因为他们必须在市场上购买原料,并出售产品或半成品,所以他们经济活动的连续性依赖于市场的存在,价值规律是他们必须遵循的经济法则。
尽管公会时期手工业者与市场的直接联系被切断,然而他们的产品却通过公会商人之手进入了更广阔的市场,此时的行会经济亦由小商品经济转变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正是由于经济活动性质的变化,各类行会组织都十分重视制定相关的市场交易条例,规范行会成员的市场行为。
林利吉斯圣三一商人行会规定:
“凡属于本行会之任何会员购买任何物品,如在尚未成交时,适有另一兄弟前来,并参加议价,则成交后此人应为共同购买人,如原购买人拒绝,应罚银半马克。
刘启戈主编《中世纪中期的西欧》,第117页。
)1209年,温切斯特织匠行会和漂洗匠行会规定,严禁任何织匠和漂洗匠自行将呢绒烘干、染色和到城外去出售呢绒;
在城内,他们也只准与本城商人做买卖,而不得与任何外乡人进行交易;
一旦发现有人“为了牟利”而企图到城外去销售呢绒,本城市民皆有权扣押其货物,然后由市政官员将其作为违章没收物进行处理。
B.W.Clapp,DocumentsinEnglishEconomicHistory,Englandfrom1000 to1760,London,1977,p.230.)1344年,伦敦刀匠行会决定,将从该行会中挑选一些人去检验他们所能看到的各种刀具,对于任何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工匠,皆不宽恕。
E.Lipson,TheEconomicHistoryofEngland,Vol.1,p.351、330、315、316.)其他手工业行会也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周期,短则一二个星期,长则三个月。
1429年,切斯特的一名鞋匠由于出售不合格产品,“损害了鞋匠公会的利益”,从而招致罚款10镑的严厉惩处。
E.Lipson,TheEconomicHistoryofEngland,Vol.1,p.351、330、315、316.)如此高额罚款在整个公会时期都十分罕见,由此可见公会决心之大。
第三,单个生产单位内部没有分工。
小作坊是行会最基本的生产组织形式,作坊主(师傅)是其主要生产者和经营者,他们个人拥有的资金大多十分有限。
伦敦呢绒商公会规定,帮工在拥有相当于其两年工资的资金时,即允许他们自行开业,当时该公会帮工年工资约为4至6镑不等。
G.Unwin,IndustrialOrganizationintheSixteenthandSeventeenthCenturies,p.118、120、60、57-58、255.)这也就是说成为独立开业师傅的资金条件汉为10英镑左右。
资金条件决定了小作坊不可能形成较大生产规模,小作坊主或是独力经营,或是有少数几个帮工、学徒和家庭成员帮忙。
行会的有关规章也限制了小作坊扩大生产规模。
大多数行会都明确规定了每个师傅最多可拥有的学徒人数,赫尔织匠公会1490年章程规定每个师傅至多可招收两名学徒,(注:
M.Lambert,TwoThousandYearsofGuildLife,Hull,1891,p.206.)伦敦呢绒匠公会对漂洗匠师傅和剪绒匠师傅亦有同样的限制。
G.Unwin,IndustrialOrganizationintheSixteenthandSeventeenthCenturies,p.118、120、60、57-58、255.)在这种情况下,小作坊内部分工自然也就无从谈起,因为只有在一定生产规模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行内部分工。
诚然,公会时期内部分化明显加剧,但普通工匠的境遇未见改观。
伦敦呢绒匠公会一些底层工匠师傅甚至连10先令的会费都无法筹措,尽管公会同意他们分期支付,每个季度缴款额仅为12便士,然而还是有许多人拖欠会费。
现存的几份名单表明,欠款超过2先令6便士者多达三、四十人。
G.Unwin,IndustrialOrganizationintheSixteenthandSeventeenthCenturies,p.118、120、60、57-58、255.)
除了缺乏物质条件外,小作坊也并不具备实行内部分工的技术基础。
当时生产者受教育程度普遍极其低下,传授、学习技艺的方法也十分原始,所以一个手工业者要精通某一项技术必须经过多年摸索和积累。
这就决定了行会时期学徒的年限都相当长,在大多数情况下为7年,但更长者也屡有所闻。
据1309至1312年间伦敦财政官登记簿所记,有四分之一学徒年限超过7年,其中一个男孩的学徒期竟长达16年,还有5个为14年,2个为13年,11个为12年,8个为11年,42个为10年,19个为9年,66个为8年。
学徒年龄没有统一规定,从现有材料看大多数人都是在14至18岁时开始学徒的。
E.Lipson,TheEconomicHistoryofEngland,Vol.1,p.351、330、315、316.)这样他们一旦学徒期满就必须独立谋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钻研另外的手艺,由此决定了一个师傅很难同时掌握两门技艺。
正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技术基础,一直到公会时期各类作坊主也依然只能象以前一样,从事单一品种或单一工序的劳动。
16世纪时伦敦呢绒匠公会的直接生产者一如手工业行会时期,按工序分为两大类,即漂洗匠和剪绒匠,他们各自带领学徒承接同公会商人的委托加工业务。
G.Unwin,IndustrialOrganizationintheSixteenthandSeventeenthCenturies,p.118、120、60、57-58、255.)即使个别公会的小作坊内部已经具备了简单分工的条件,且进行了一定的尝试,但这类举动总会招来公会管理层的一纸禁令。
15世纪末,切斯特的刀匠、腰带匠和其他一些工匠联合组成了一个公会,不久内部即为业务问题口角不断。
为平息矛盾,公会于1580年禁止刀匠修理属于铁匠行业的枪械及其他任何东西;
1626年又规定刀匠不得销售任何种类的腰带、肩带和挂钩,腰带匠则不得销售任何刀片、刀具和其他属于刀匠行业的产品。
S.Kramer,TheEnglishCraftGuilds,NewYork,1927,p.71.)当不同职别的手工工匠集中在同一场所内部协同劳动时,小作坊便被集中的手工工场所取代,这是行会的末日。
第四,行会基本上是一个享有封建特权的封闭性组织。
行会的封建特权主要表现在对外拥有就业垄断权,对内则实行超经济的强制性管理和监督。
亨利二世在授予普雷斯顿的特许状中宣布:
“除非得到全体市民的允诺,否则除商人行会成员外,任何人皆不得在该市进行买卖活动。
M.Lambert,TwoThousandYearsofGuildLife,p.83.)1303年,伦敦科尔多瓦皮革匠行会规定,禁止鞋匠将两种不同皮革混在一起使用,每双鞋必须用同一种皮革为原料。
为了执行上述规定,该行会授权4名可靠成员对全行业实施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如有必要他们还可以随时使用这一权力;
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检查者有权扣押,并将其带回行会会馆,然后在有市长和市议员出席的情况下,按照伦敦的法律和惯例对这些违章者进行处罚。
W.Cunningham,TheGrowthofEnglishIndustryandCommerce,DuringtheEarlyandMiddleAges,Cambridge,1910,p.339.)公会时期这类特权依然存在。
根据切斯特17世纪习惯法,一个人若想在市内从事某一行业,那么他首先必须是该市市民,同时还必须是控制该行业的公会成员,不具备这双重身份就不得开业。
W.Cunningham,TheGrowthofEnglishIndustryandCommerce,InModernTimes,Part1,Cambridge,1903,p.34.)赫尔科尔多瓦皮革匠和鞋匠公会1564年章程第15条规定,凡属该公会管辖的商店星期天皆不准营业,违者罚款8便士。
M.Lambert,TwoThousandYearsofGuildLife,p.320.)不过也必须指出,公会时期的封建特权只是封建生产关系残余因素的一种表现形式,且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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