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移动行业彩信业务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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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代理型行业彩信业务”:
SP受有特殊需要的企业法人、政府机构等其他组织(“委托组织”)委托,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下发的彩信接入号码或向乙方申请行业彩信接入号码,通过乙方行业彩信平台,向本合同约定的用户发送彩信,实现其日常经营或管理职能等内部应用的行业彩信业务。
1.3“直销型行业彩信业务”:
具有特殊需要的政府机构、规模企业、行业协会等其他组织(“集团”)自行使用工信部下发的彩信接入号码或向乙方申请行业彩信接入号码,通过乙方行业彩信平台,向本合同约定的用户发送彩信,实现其日常经营或管理职能等内部应用的行业彩信业务。
1.4“用户”:
集团或委托组织的内部员工、客户(含目标客户)、供销渠道、与集团或委托组织的经营业务存在一定既有业务关系或既有工作关系的移动终端用户。
用户即为行业彩信业务中的彩信接收方。
1.5“上行彩信”:
由用户手机通过乙方通信网络发至甲方的彩信。
1.6“下行彩信”:
由甲方通过行业彩信接入号码发送给用户手机的彩信。
1.7“系统反馈消息”:
乙方行业彩信平台发出的,用以确认客户下行彩信发送成功或不成功、系统故障或用户端的反馈消息。
1.8“手机广告”:
基于手机的媒介特性,以文字、图片、特殊图片(优惠券、二维码)、视频、电话号码、语音等作为传播形式,以彩信息、WAP、彩e、流媒体等各种业务或技术方式为传播载体,向用户传递广告信息,在无线传播领域向广告客户提供全方位式的解决方案。
第二条合作模式
2.1甲乙双方合作开展下述行业彩信业务,结合鉴于第一条所述甲方的不同情况,甲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要件:
□甲方作为SP开展代理型行业彩信业务。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应持续拥有依法开展合作业务所需的全部合法有效的资格,并于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原件供审查、复印件加盖公章供留存):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可用来证明SP有资格和能力从事合作业务的资质及/或证明文件。
(3)能够证明SP与其委托组织之间委托关系及SP受委托权限的证明文件。
(4)如使用工信部下发的彩信接入号码,需提供工信部核发的行业彩信接入号码使用证书。
(5)接入申请说明:
企业介绍、业务描述、客户服务联系电话、客户服务联系邮件。
□甲方作为集团开展直销型行业彩信业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原件供审查、复印件加盖公章供留存):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如使用工信部下发的彩信接入号码,需提供工信部核发的行业彩信接入号码使用证书。
(3)接入申请说明:
2.2甲方负责行业彩信业务的内容组织与提供、产品开发、市场推广与客户服务。
其中:
(1)“内容组织与提供”是指提供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行业彩信业务的具体服务及/或具体内容。
(2)“产品开发”是指利用合法的技术手段或科学方法,将文字、声音、图片、视频、或以上之综合等内容经过加工使之成为可以通过增值业务平台向用户提供的增值业务产品。
(3)“市场推广”是指对行业彩信业务进行营销、策划等市场活动的组织及实施。
(4)“客户服务”是指为用户正常、合理使用行业彩信业务而提供的必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回答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为用户提供使用前、使用中和使用后的服务。
2.3乙方作为提供行业彩信平台的通信运营商,向甲方有偿提供彩信网关、彩信中心等通信通道、网络资源及用户资源,并利用其客户服务和业务支撑系统,向甲方提供有偿的接入服务和客户服务。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开展合作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信部等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以及中国电信及乙方不时制定或修改的业务规范等业务管理办法、业务质量标准及/或客户服务标准及其他相关文件(统称“乙方相关管理办法”)。
乙方在正式颁布实施乙方相关管理办法前,将以适当方式告知甲方,以供遵守。
3.1.2甲方提供行业彩信业务应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其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与合法性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悖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本合同约定。
3.1.3甲方负责对行业彩信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并保障内容的健康、合法。
否则,除依法承担行政等责任外,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1.4对于甲方行业彩信应用系统,甲方自行负责其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合作业务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开拓市场的工作和费用。
3.1.5甲方应向乙方申报用户范围,并应严格遵守其申报的用户范围,不得利用行业彩信通道超出该范围提供行业彩信业务服务。
甲方申报的用户范围发生变更的,应依据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通知乙方并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1.6甲方按照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申请开通合作业务时,应在其开通申请中对于其将向用户提供的行业彩信业务服务做出详细、准确、真实的描述。
甲方申报的业务内容或范围、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1.7甲方只有在获得用户同意接收的确认后,方可向用户提供行业彩信业务服务。
甲方不得向非自愿接收信息的用户发送任何信息,不得进行任何未经中国电信授权的商业使用或再销售行为。
甲方保证,向用户提供行业彩信业务服务前,已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的业务形式、使用方法、取消方式等并能够已证明获得用户同意(书面、互联网上确认等),当产生用户投诉时,甲方需能够提供用户同意接收彩信的证明文件。
由于甲方向用户提供行业彩信业务服务不当造成的用户投诉,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如因此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害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3.1.8未经乙方事先许可,甲方不得向用户发送手机广告及其它商业信息(尤其是业务促销信息);
不得发送有损乙方企业形象的信息;
不得在限定发送信息的时间段[8:
00-22:
00]以外的时间向用户发送信息。
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甲方不得向再向其发送商业信息。
如甲方需要向用户提供实时性业务应用,需事先明确告知用户。
由于信息发送时间、方式、内容等引起的用户投诉,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如因此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害的,甲方并应予以赔偿。
3.1.9甲方在向用户发送彩信时必须显示主叫号码及企业签名,不得将匿名或其它称呼的彩信发送至用户的手机。
3.1.10未经乙方事先要求或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户误认为所提供的内容或服务是由乙方、或由乙方和甲方联合提供。
如因此导致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乙方一切损失,并负责消除负面影响。
3.1.11甲方系统中必须具有日志记录功能,并且至少保存最近六个月的历史数据。
3.1.12甲方提供行业彩信业务服务,不得对乙方移动通信网络、行业彩信平台或其他用户利益造成侵害或存在造成侵害的重大隐患。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上述侵害或造成重大隐患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1.13代理型行业彩信业务模式下,甲方应与其委托组织就提供行业彩信业务服务事宜详细协商,并形成书面合同。
该合同中不得包含有违法违规,或者有损乙方、用户等第三人或社会利益的条款或内容。
如因用户等第三人投诉或可能涉及违反本合同约定而由乙方调查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委托组织的主体信息、业务信息、彩信内容等,而不得以商业秘密或其他任何理由进行对抗。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负责行业彩信平台建设与维护,并为之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日常维护、故障维护等工作。
3.2.2乙方将向甲方分配企业代码[]或使用甲方自有及代理使用的号码[],用于在乙方行业彩信业务平台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等系统中识别甲方。
乙方保证甲方获得的企业代码的稳定性,并承认该企业代码在乙方系统中与甲方具有同等表示力。
第四条客户服务
4.1行业彩信业务的客户服务参照工信部颁布的标准、以及中国电信与乙方现行的用户服务标准等乙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4.2甲方应提供完善规范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7日×
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
4.3甲方应向乙方客户服务人员提供业务查询和业务退订的接口,如果用户提出退订需求,甲方应按照用户需求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在甲方的业务平台上完成业务退订。
4.4对于用户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原则。
首先接到投诉的一方有责任协助用户解决问题,并将投诉问题交有责任的一方解决,同时,另一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4.4.1乙方客户投诉中心或咨询中心将非乙方问题转交甲方处理,甲方必须在1小时内给乙方初步回复或直接回复用户,并负责问题的最终解答或解决。
4.4.2甲方不得以其认为其所接获的咨询或投诉属乙方问题为由要求用户自行与乙方联系。
如果甲方认为其接获的咨询或投诉确属乙方问题,甲方客户服务人员或服务系统应协助乙方分析和处理,并在1小时内联系乙方,经乙方确认后将问题转交乙方。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售后故障服务热线为[](直接接入集团平台的客户售后故障服务热线为4008187080)。
4.4.3如果接到投诉方无法判断其接获的咨询或投诉属于哪方责任,应在1小时之内联系另一方。
同时应查明责任,尽快帮助用户解决问题,不得互相推诿。
4.4.4如用户投诉是由业务服务质量达不到宣传承诺而引起时,做出宣传承诺的一方负责答复用户并解决投诉问题,另一方给予必要配合。
4.5本合同终止,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业务清算工作,并直接负责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
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终止本合同以外,甲方应提前九十日将有关停止提供行业彩信业务的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4.6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被终止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
5.1本合同项下行业彩信业务的费用只包括下行通信费。
5.1.1下行通信费:
包括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因下行彩信而产生的下行通信费,通信费归乙方所有,资费标准由乙方制定。
5.2下行通信费价格(各省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5.2.2行业彩信
当月下行业务量A(万条/月)
下行通信费
月缴费金额(元)
当月阶梯资费(元/条)
5.3行业彩信业务费用付费时间及方式
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自然月的月缴费金额通过一定方式通知给甲方。
甲方应于每月25日前缴纳上一个自然月的月缴费款到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收到月缴费金额后于次月28日前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给甲方。
5.4本合同费用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如下:
甲方信息: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电话:
乙方信息:
第六条权利保护及侵权处理
6.1甲方保证所提供行业彩信业务服务及信息内容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甲方应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与权利人及/或其代理人签订必要的授权/许可合同或授权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及信息内容不会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6.2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乙方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其他人身及财产权利的,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乙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罚金、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6.3甲方单独进行行业彩信业务的市场推广时,只有在乙方提出要求或获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方可使用乙方或其某项业务的名称、商标、标识、LOGO及其他乙方相关资料(具体范围以乙方要求或书面同意内容为准)。
甲方使用前述名称、商标、标识或LOGO及其他乙方相关资料的,应严格遵守《中国电信VI管理手册》等乙方相关管理办法。
6.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事先要求或同意,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或其某项业务的名称、商标、标识、LOGO及其他乙方相关资料,否则构成侵权。
甲方应负责消除负面影响,并应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2.1条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或者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具备或丧失开展合作业务所需的相应资质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相应违约责任。
7.2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付费超过[]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3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乙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或用户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7.4甲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表中所列,按照严重程度将违约情况分为一般、严重、重大共三类:
序号
违约行为
违约性质
1
向用户提供行业彩信服务前未经用户确认同意接收,用户投诉量小于等于[]起。
一般
2
由于服务提供商技术问题,使用户无法实现拒收其行业彩信内容。
3
上线后私自对其申报的或规范要求的业务说明或业务内容进行调整,导致与原经由乙方批准的内容不一致。
4
在业务申请时提交的业务说明或介绍中列明的业务提供人(经中国电信认定)与实际业务提供人名称不符。
5
在每天22:
00至次日8:
00时间段内发送行业彩信引起用户投诉。
6
在业务推广活动中未经中国电信同意,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使用中国电信的名称、标识及其它相关材料。
7
未按中国电信要求缴纳行业应用相应款项。
8
向用户提供行业彩信服务前未经用户确认同意接收,用户投诉量大于[]起,小于等于[]起。
严重
9
同时大面积或大量发生一般违约行为,或连续多次发生一般违约行为。
10
由于服务提供商原因引起用户申诉到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及社会服务质量监督机构,或导致在省级及以上媒体报导从而对电信产生负面影响。
11
由于服务提供商原因被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及社会服务质量监督机构通报。
12
对用户利益或中国电信信誉造成严重侵害的其他案件。
13
甲方提供的行业彩信业务内容不合法、不健康或有不合法、不健康导向。
14
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提供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内容。
15
开展未经审核的业务。
16
实际发送的用户超过申报范围。
17
上线后私自对业务内容进行重大调整。
18
由于安全机制问题,第三方利用SP系统造成中国电信业务平台或网络重大故障从而影响部分地区或全国性业务。
19
向用户提供行业彩信服务前未经用户确认同意接收,用户投诉量大于[]起。
重大
20
未经事先许可,发送手机广告或其他商业信息。
21
由于甲方原因,被申诉到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及社会服务质量监督机构且被判企业责任,或使主要媒体对中国电信业务或中国电信进行负面报导。
22
同时大面积或大量发生严重违约行为,或连续多次发生严重违约行为。
23
甲方恶意或甲方不能证明是第三方原因,造成中国电信业务平台或网络重大故障从而影响部分地区或全国性业务。
24
从事其他有损中国电信及/或用户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活动,或提供有损中国电信及/或用户利益、社会利益的业务内容。
一般-
7.5对于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违约行为,乙方将采取如下相应处理措施:
7.5.1一般违约行为:
自乙方发出违约处理通知之日起14日内为业务整改期,在整改期间乙方对端口进行屏蔽,并暂停受理甲方新的业务申请。
整改期满后,经乙方确认整改通过,取消端口屏蔽并恢复受理新业务申请;
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应缴纳违约金1万元,乙方并有权将前述情形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7.5.2严重违约行为:
自乙方发出违约处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为业务整改期,在整改期间乙方对端口进行屏蔽,并暂停受理甲方新的业务申请。
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应缴纳违约金5万元,乙方并有权将前述情形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7.5.3重大违约行为:
乙方有权直接终止存在重大违约情形类业务的合作,并于6个月内不再受理甲方关于行业彩信业务的申报。
并且,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应缴纳违约金10万元,乙方并有权将前述情形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7.6如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严重违反乙方相关管理办法,或向用户提供行业彩信业务服务或内容时出现重大瑕疵,或甲方利用技术手段主动或被动参与损害、侵犯乙方和/或用户利益的活动,或因甲方的不良经营行为给乙方或用户带来恶劣社会影响,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全部或部分业务合作、直至终止本合同,甲方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7如乙方通过用户投诉、非用户投诉、下属机构投诉等渠道或自行发现甲方可能存在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或存在损害乙方、用户等第三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乙方可先行中止合作业务,并要求甲方在一定时间内提供足够证明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及/或损害行为的说明和解释。
否则,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终止本合同,甲方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7.8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对外承担责任的,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由此承担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在[]进行。
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九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9.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如因此导致本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乙方直接解除。
9.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业务使用期
10.1合作业务的使用期为[]年,自业务开通之日起计算。
10.2除非任何一方在业务使用期届满九十日前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继续使用,否则业务使用期将于期满后自动续展,续展的使用期与本合同规定的业务使用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业务使用期内,乙方相关管理办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除另有约定外,乙方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乙方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11.4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但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11.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1.6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1.7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1.8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合同。
11.9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
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
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邮编:
11.10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字)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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