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企业产品研发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完整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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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好仪器的管理使用工作。
8.及时做好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和借用记录。
9.对于因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管理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以设备价格5-10%赔偿。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篇2:
CY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CY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xx]9号)和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属学校的财产。
学校对设备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
学校设立教务处设备科,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账务、组织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全院公共基础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
管理员行政上受单位领导,设备管理上受设备科和教育技术中心及单位三重领导。
第三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宏观调控、优化配置的原则,按照少花钱多办事,勤俭办学的方针,既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又要不断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使实验、科研条件不断得到改善。
第四条各单位应重视和加强设备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管理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
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设备的申购
第五条设备是教学、科研、生产、办公、生活的重要设施,各单位在购置前,应慎重考虑购置的必要性和利用率,安装、使用环境,管理条件,型号、规格,价格是否合理等。
第六条凡投资壹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都应当竞争立项(详见附件1:
《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其中贵重设备(指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下同),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未经专家组审核或审核不同意的不得购买。
立项建设的项目按《CY学院物资采购及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执行审批采购。
对计划外的申购,如临时申请的零星设备,原则上不予以执行,如确实教学或办公急需且已备经费的,须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审批时,原则上应尊重申购单位的意见,但属下列情况的,可考虑缓批或不批。
1、属伪劣、落后、淘汰产品;
2、属高能耗、高污染产品;
3、安装、运行条件尚不具备;
4、只作短期使用,校内已有可供调剂使用的设备,明显节约经费的;
5、与教学、课题、项目无关的家用及消费物品;
6、属国家控购商品,有关手续尚不具备的。
第八第经费由各单位支配使用的,原则上由各单位按审批程序选择购置,如需委托或教务处设备科购买的,填写申购表,急需申购的设备,经单位审批后,可随时跟设备科联系,由设备科统一列入当年的招标项目进行采购。
第九条设备购置的有关要求如下:
1、各单位在申购设备要认真组织有关老师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按仪器设备申购表格要求详细填写仪器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规格型号,如无技术参数和规格型号将不予以采购。
责任一律由填表单位自行承担。
2、采购人应按表采购。
不按表采购致使设备不适用,造成积压浪费,其责任由采购人承担。
3、因市场缺货等原因,无法按表采购时,采购员应及时通知申购单位。
4、设备订货、签约手续归口设备主管部门办理。
5、用科研经费或自筹资金申购进口设备时,应先按设备报价将经费转入学校设备经费卡。
否则,不受理申报手续。
设备验收后,按购置价格补足或退还。
6、在设备购置过程中,要贯彻“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在保证技术的前提下,做到货比三家,物美价廉,争取优质、低价、优售后服务,提高投资效益。
主动接受学校财务、纪监、审计部门对设备采购工作的审核、指导和监督。
在采购过程中,要维护学校利益,不得损公肥私。
任何人不得收受回扣,对无法拒收的回扣,应全部上交学校。
第三章设备的管理
第十条凡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不论是用何种经费购买、自制或由单位、个人捐赠(所有权不属个人者),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均属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范畴。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统一归口教务处设备科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无论哪种形式所得的)均应到设备科办理报增和固定资产建卡、入帐手续。
固定资产卡一式两份,设备科与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2、成套的固定资产,其主机及附件的有关资料均应在固定资产卡片上详细注明,以便检查。
如所购设备不是单独使用,应携带主机的固定资产卡到设备科作增值处理,不另设固定资产卡。
如该设备流动性较大、通用性较强,且在固定资产目录本中有编码者,亦可单独做卡以便管理。
3、自制仪器(包括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造价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估价并验收入账。
4、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
除设备科建立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总帐外,各单位亦应建立本单位资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指定一设备管理员负责该项工作。
各单位购入固定资产需经设备管理员验收签字后,方为有效。
固定资产的建卡单位应是经过学校批准建立的实验室、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实习场及其他单位。
建卡单位应指定一名正式职工为管理员,负责填写固定资产卡以及执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报增、建卡、建帐、固定资产的调配、借用、报修、报废、帐物核对等工作)。
5、本校教职工调动、离退休、辞职时,其保管、使用的设备需办妥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人事调动等手续。
第十二条凡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不论是用何种经费购买、自制或由单位、个人捐赠(所有权不属个人者),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不含800元)以下者,均属我校低值资产的管理范畴。
低值资产由各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中第十一条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任何一级财务机构(含校办企业,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机构),在办理设备资产报销手续时,必须先查验购货发票,固定资产或低值资产报增单。
购货发票上须盖有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章,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设备的使用管理要求如下:
1.设备购入后应尽快组织安装调试验收,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从国外购入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告设备科,如发现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
仪器设备的验收详见附件2:
《CY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办法》
2、设备的安装,使用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及设备本身的技术要求。
经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人员检查认为不合格者,应在限期内改善,否则不得使用。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详见附件3: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施行办法》
4、原则上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在全院实行统筹安排使用,为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在满足实验教学的同时,鼓励对外开放,但均要根据学校的《CY学院关于实验室对外服务的暂行规定》(见附件4)制订相应的对外服务管理条例。
5、如需对设备进行改装、改造,必须进行论证,并向设备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6、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制度,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单位之间可互相借用或租用,具体实施办法,可由双方议定。
在设备调剂使用时,借出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到设备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本校范围外的出借、出租,要向设备科申报,经同意并办好手续方可借用。
凡设备作有偿交流或租借的,租借费按每天以租借设备原值的1%收取并向学校财务交纳,记入当年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
7、设备的存放地点应该相对固定并指定专人管理。
需由个人使用、保管的部分物品应向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或领用手续并承担管理责任。
借出的设备逾期不还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8、各单位的仪器设备,每年至少应自行检查一次。
如发现帐、物、卡有误,应及时报告设备科更正。
9、各单位的低值资产,应登记、建帐、妥善管理。
应特别加强对视听器材、摄影器材、计算机、照明灯具、通用仪表、通讯器材、工具等可公私两用物品的管理。
10、可对外出具公证数据作为经营使用的设备,应取得合格的计量认证。
一般教学、科研用设备,亦应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1、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自筹资金所购的设备,应参照企业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行管理,并接受学校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2、所有权属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及校长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或变卖。
第十五条设备被窃或丢失,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报告单位领导和设备。
第四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与维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其使用率和投资效益,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教务处的设备维修经费中支付。
教务处设备科,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使用的审核,组织协调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二条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各系、办、实验室应及时进行修复,确实无法自行修复时,应填写《CY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送交教务处设备科。
第三条为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和状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力所能及的修理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
由于日常维护不善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教务处采购或设备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与供应商(厂家)联系,以便能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手续。
第五条仪器设备的维修采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
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凡校内有某项仪器设备维修专长的教职工和学生,如愿意承担部分维修任务的,故障设备修复经验收合格后,教务处视其维修的难度及实际工作量,给予适当的维修费。
第七条仪器设备维修所需的零配件,通过审批后统一由设备科和使用单位负责采购。
第八条确因技术性能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接近该设备原价的50%)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根据《仪器设备报废规定》向设备科申请报废,经审核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九条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赔偿规定》处理,所损坏的设备由设备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复。
第十条各单位需外送修理的仪器设备,未经教务处或设备科同意而私自送修,所需费用由本人或部门自行负责承担。
第十一条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建立维修档案,将每次维修的原因、费用、维修验收等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的维修申报程序.
1、使用单位(人)详细填写《CY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交所在实验室(部门)主管审核同意后送设备科。
2、设备科根据《申请表》内容确定是否进行维修、维修方式和维修费用。
必要时,到现场核查设备的损坏程度、故障原因和所需零配件等情况。
维修方式分为:
①使用单位自行修理、②由设备科组织校内老师进行维修、③按合同执行维修,或送校外维修部或生产厂家维修。
3、设备科确定进行维修后,将《申请表》送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
4、审批通过后,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按《申请表》执行。
5、仪器设备修复后必须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进行质量验收。
第五章设备的报废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报废按《CY学院办公与教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管理规定》处理(见附件5)
第十七条一般设备合理使用的参考期限为;
计算机8年,空调及制冷机械12年,电子仪器10年,机电设备20年。
第六章设备损失赔偿办法
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当事人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导致设备损坏者;
2、未经允许,擅自进行操作导致设备损坏者;
3、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或擅离岗位,造成事故及损失者;
4、未经许可,私自带走器材,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者;
5、已明确为个人负完全责任的设备保管人,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者。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技术事故可酌情减免赔偿。
1、基本上能按照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坏,损失较轻微者;
2、平时遵守制度,爱护器材设备,偶因疏忽造成损坏或因工作需要经常移动、洗刷易碎器材者;
3、事后能积极补救、减轻损失并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损失不大者。
第二十条属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1、设备的折旧使用年限已过或仪器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自然损坏;
2、确属设备、器材本身的质量缺陷;
3、经主管部门批准试行有一定风险的新实验方法,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造成设备器材损坏者;
4、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造成设备损坏。
第二十一条设备损坏或丢失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或指导教师,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组织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报告单,按事故情节及当事人的态度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科审批,失窃者应报保卫处立案,视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第二十二条赔偿的计价办法如下:
1、低值易耗品的赔偿额度为:
单价为1-10元者,按原价的20-50%计算;
单价为10-200元者,按原价的10-25%计算;
单价为200-800元者,按原价的5-15%计算;
2、丢失、损坏零配件的,计算零件配件价值及修理费。
3、因损坏而导致设备质量下降的,应综合考虑修理费及因仪器降档所造成的损失。
4、因局部损坏而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
5、由于个人挪作私用,或已交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公私两用物品及家电,发生丢失或损毁时,应由当事人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
如在交付个人保管使用前已有一定使用期限,可折旧计算。
6、折旧赔偿办法;
按本实施细则中第十七条的仪器设备合理使用参考期限计算折旧,其赔偿最低价不能低于该物品现行价的20%。
第二十三条赔偿处理后,若涉及到设备情况变更者,要及时到设备科办理帐、卡更改手续。
第七章CY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基本程序
我院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和一般性修理由各实验室组织解决,所需费用在各室实验维持费中开支。
对于精密仪器或较为复杂的一般仪器设备,由于结构复杂,涉及技术面广,技术含量高,实验室无力承担的,可向设备科提出申请,落实维修经费,组织修理。
维修申请程序如下: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学校每三年进行一次设备管理检查评比活动,以表彰先进,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违反设备购置审批程序,自行购置设备,造成价高质次,甚至不能使用等损失的,要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申购表填写错误,或不按申购表采购造成错购损失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设备到达实验室,未按规定进行验收,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1、半年后仍未开箱验收的,学校收回设备,并给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3~7%给予罚款。
2、进口设备,未能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或不按规定的程序验收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主要当事人处以损失额1~5%的罚款。
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不遵守设备借用审批程序,将设备借出实验室使用,造成丢失、损坏,由主要当事人追回损失。
无法追回损失时,由主要当事人赔偿损失。
属贵重设备,损失额度巨大或属有意违规行为,加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贵重设备使用率低,又拒不执行学校“专管共用”管理条例的,学校有权收回贵重设备,并给主要当事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申购贵重设备,不听专家组、学校管理部门劝告,坚持已见,造成采购失误导致损失的,原则上由主要当事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越权办理设备调拨手续的,学校将追回调拨的设备。
当事人有损公肥私行为的,追回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和适当数额的经济罚款。
第三十二条不按规定,自行处理积压、报废设备的,学校将收回处理所得的收入。
发现有损公利已的,学校将追回非法所得,并对主要当事人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自行处置、变卖设备的,学校将追回非法所得,对主要当事人处以所得同等数额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凡因损坏或丢失设备需予赔偿而无故拖延不缴的,教职工在校内津贴中扣除,学生不予注册,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发布的管理办法,凡同本细则相悖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篇3:
职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贵重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z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统称“贵重设备”),是指单价在人民币(以下同)10万元(含)以上、但不限于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以下仪器设备:
(一)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教高[20xx]9号文);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
(三)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我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设备。
第二条贵重设备的购置要进行比一般设备更为严格的论证,有充足的购置理由、使用条件和使用需求量,全校统筹考虑后才能购置。
贵重设备的使用效益要单独进行考核。
第三条计划管理
(一)贵重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及购置计划,要以学校、本学科的规划为依据,通盘考虑,合理布局,努力实现共享。
(二)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审批程序。
先由教学、教辅单位专家组(专家组由教学、教辅部门分管实验室领导、相关实验室主任及学科专家或聘请校外专家组成)进行可行性论证,填写,教学、教辅部门主管领导、专家组长分别签名后送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或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贵重仪器设备申购立项审批表的主要内容
1、申请理由(可行性):
要求着重说明三方面的问题:
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对工作量的估算;
零配件供应渠道和经费来源;
投资效益预测。
2、条件准备:
安装地点;
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
维护保管人姓名、职称;
需购置的辅助设备名称、单价、台(件)数、总金额、经费来源。
3、选型论证:
要从国内外市场现有同类产品的技术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进行比较,论证选型依据的正确性。
4、技术参数一览表(设备清单)。
(四)贵重仪器设备申购审批表经批准后,任何个人不得变动。
如确需变动,则应另填审批表,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第四条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设备由设备管理职能部门(下统称“设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使用效益考核;
单价40万元以下的贵重设备由设备保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使用效益考核,考核结果报设备主管部门备案。
购置
第五条申请购置贵重设备,需在年度采购计划申报中单独申报采购项目。
贵重设备的采购管理同样遵循《z职业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申请购置4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实训(验)室建设方案或项目建设方案),并按计划实施;
(二)教学必需(培养学生哪些专业核心技能,哪些实训课程或项目需要,具体的需求情况,每学年学生实际使用学时数承诺等),或科研平台必需(科研团队,基础平台,实际使用需求,周边同类设备状况,使用效益承诺等),或校园公共基础设施必需(现有基础,使用需求情况,技术支持力量,使用效益承诺等),每学年校内使用学时数承诺在500学时(含)以上(其他部门使用时,可按实际使用学时的1.5倍计算。
下同);
(三)每学年使用学时数不足800学时的,需有切实可行的校内
外共用方案、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四)具备设备所要求的场地及其配套使用环境(装修/水电气
/安全/环保等),具备设备发挥作用所需的配套设备;
(五)有设备所要求的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使用、管理人员。
属于校内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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