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罪犯心理矫治的起源与发展 阮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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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罪犯心理矫治的起源与发展阮浩
国外罪犯心理矫治的起源与发展
人类的犯罪问题古已有之,但是对犯罪人和犯罪心理的矫治还是自自由刑以来产生的,与刑罚思想与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紧密相连。
一、历史的渊源
(一)对生命与肉体的摧残—报复主义的阴霾
中世纪在封建制度和宗教神学思想的统治下,“主观定罪”、“刑罚擅断”与报复主义联系在一起。
视犯罪为恶魔缠身,残酷地使用生命刑、肉体刑的行刑方式,欲将犯罪人置于死地而后快。
令我们注目的是,犯罪、精神异常、恶魔在当时被视为一类。
犯罪学家理查德·昆尼等对此有以下叙述:
在中世纪,把犯罪和其他异常行为归咎为恶魔鬼怪。
泰扎斯用了很大的注意力来研究这个原因,他主要论述了犯罪的社会原因和精神异常问题,把他们归因为人中了邪魔的结果。
在16世纪到19世纪初期的大部分著作中,罪犯被认为是在某一方面和世界外部的魔怪有着不正常关系的人(美理查德·昆尼等《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34页)。
因而犯罪人与精神病患者同被视为异类,遭受到残无人道的迫害。
尤其当社会因面临混乱与动荡、天灾与人祸而社会秩序受到威胁时,他们除受灭顶之灾,别无出路。
(二)报应、威慑与矫正—自由刑的光芒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启蒙思想的兴起,在自由、平等、人道主义的旗帜下,以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的自由刑一步步登上了历史舞台,罪犯矫正作为这一舞台上的重要角色而确立了自己的地位。
刑事古典学派的贡献
犯罪古典学派提出了犯罪只是已然之罪,刑罚或者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应(报应主义),或者是借助于对已然之罪的惩罚给他人以威慑,预防其犯罪(威慑或一般预防主义)。
其代表人物首推贝卡利亚(1738—1794),他对中世纪封建法律作了强烈的抨击,指出:
纵观历史,目睹由那些自命不凡、冷酷无情的智者所设计和实施的那些野蛮的和无益的酷刑,谁能不悚目惊心呢?
目睹帮助少数人欺压多数人的法律有意识地造成或者容忍成千上万的人陷于不幸,从而使他们绝望地回到原始的自然状态,谁能不毛骨悚然呢?
目睹某些具有同样感官、因而也具有同样欲望的人在戏弄狂热的群众,他们使用刻意设置的手段和漫长残酷的刑讯,指控不幸的人们犯有不可能的或可怕的愚昧所罗织的犯罪,或仅仅仅仅因为人们忠于自己的信念,就把他们指为犯罪,谁能不浑身发抖呢?
”(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年,第42页)。
贝卡利亚重视犯罪于刑罚之间的理性关系,主张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于刑罚,刑罚的目的是预防不应是对付社会某一成员的暴力行为,刑罚应是公开的、清晰的、即时的和不可避免的,等等,提出了对至今也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的罪行法定和罪刑相当的刑法基本原则。
与刑事古典学派的思想相呼应,在英国及其它国家兴起了监狱改良运动,促进了自由刑的形成与发展。
监狱改良的发起者是英国监狱学家霍华德(1726—1790)。
鉴于当时监狱的恶劣状况,霍华德对英国监狱作了全面考察,并调查了法、比、德、荷等国的许多监狱。
于1777年写出了《英格兰及威尔士监狱状况》一书,详尽揭露了监狱的黑暗—房屋破旧,阴暗潮湿,男女老幼混居,瘟疫疾病流行,加上沉重的劳役等,呼吁监狱的改革。
从而在英国及其它国家兴起了监狱改良运动。
这一运动于贝卡利亚的思想相呼应,改变着正在产生的自由刑理念,乃至整个刑罚观念。
比如当时流行于监狱的新口号是“是监禁判决而不是监狱待遇构成刑罚”,“是判决长度而不是服刑条件表明刑罚的严厉性”。
“刑罚不是为了复仇,而是为了减少犯罪和改善犯罪人”,等等。
(李贵方:
《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5、16页)。
刑事实证学派的功绩
如果说用“报应”、“威慑”替代中世纪刑罚的野蛮性是刑事古典学派的一大贡献的话,那么刑事实证学派的功绩就在于从刑罚的惩罚性走向刑罚的矫正性,由刑罚的一般预防转向刑罚的个别预防,把犯罪人而不是犯罪行为作为犯罪预防的重点,主张通过各种矫正措施,使之不再犯罪。
因此,研究犯罪原因,制定刑事对策,变成为刑事实证学派的重点。
龙勃罗梭(1836—1909)是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
在多年的观察和研究中,他建立起一个信念:
“善良的人与邪恶的人的性格,同他们的生理、骨相有关”。
为了进一步证实这一见解,龙勃罗梭对一名汪洋大盗的尸体进行解剖,发现头骨中央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这为原始人类和动物才有。
他感到自己的见解得到了证实,不禁欣喜若狂。
尽管在这以后,龙勃罗梭不断修正着自己的观点,把犯罪的原因扩大到生理、心理和社会环境的综合研究,然而时隔36年,在1906年世界犯罪人类学大会上作演讲报告时,他仍然以这样的语言描述当时的心情:
好像一个黑夜的迷津者,看到了一条光芒灿烂的道路,终于揭开了犯罪者犯罪真相的帷幕。
可以想象,为冲破报复主义的阴霾,又将刑罚引向针对罪犯人格特征的矫正与治疗,这在当时需要怎样的勇气和毅力!
在刑事实证学派中,直接将罪祸与矫治联系起来的是菲利(EnricoFerri,1856—1929)),他引用杜迈尼尔的话表达这样的思想:
“罪犯是一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医治的道德(我愿意再加上生理)病人,我们必须对他适用医学的主要原则。
我们必须针对不同的疾病适用不同的治疗方法”(菲利:
《犯罪社会学》,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3页)。
而李斯特更为明确地宣告:
“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
”(同上122页)。
值得一题的是,龙勃罗梭不仅是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同时也被公认为是犯罪人类学与犯罪心理学的创始者,之前他又是一名临床医生。
由此,在我们回顾矫正思想之历史渊源的时候,也就不难理解心理矫治作为一种观念以及作为一种技术和方法之产生的必然。
二、矫正的汇流
贝卡利亚在他的研究中运用了联想心理学的观点和方法,从作为自由刑的刑罚惩罚对于人的心理影响,支持他的“罪与刑”关系的刑法思想。
从龙勃罗梭开始,则以矫正为目的,直接指向犯罪人的人格原因。
刑罚的改革受益于心理学等人文科学的进展,也为各种心理学思想及其方法、技术在监狱的运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几位先驱者的工作
1896年,维持默(L.Witmer)在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大学首先创建了一家心理诊所。
该诊所收治的是儿童中有学习方面和品格方面的问题者。
维特默认为儿童的某些学习行为的、或社会行为的问题,是因近视、重听、耳聋之类生理上的缺陷或损伤造成的,但人们有时却对此末予注意和重视。
他指导该诊所对就诊儿童作视听测验、反应时测验、人体测量等,按测量所得的资料对儿童的心理状况作出评定。
他提倡诊所的医生与教育专家、精神科专家、社会工作者、尤其是教师进行合作,对儿童患者通过训练来进行治疗。
1909年,希利(w.Healy)在美国的芝加哥建立犯罪心理病理研究所。
该所主要研究严重的反社会行为之产生的心理因素。
希利指导下该所的一个特点是,开始把注意重点放到问题行为者的某些生活条件方面,如伙伴关系、邻居状况、学校环境等。
这与当时’盛行的传统倾向相左,即不再只从个体的生理、遗传因素来考察其问题行为,开始了对造成问题行为的环境因素的研究。
希利工作的另一个特点是,他认为意渊才行为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也是造成问题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主张对犯罪行为及不良行为的潜意识动机予以重视和研究,这是与其后行为矫正发展主流颇为不同的地方。
(岑国桢;《行为矫正》,华东理工大出版社1996年第14、15页)
治疗、咨询与辅导
19世纪末,弗洛依德(1856—1939)建立了精神分析学说,使人们有机会透视隐藏在内心深处的潜意识问题。
弗洛依德发现,心理异常与精神疾病是由于潜意识及其冲突的结果。
他依此创立了精神分析治疗方法,经过自由联想、移情、疏泄、释梦、解释和说服等步骤来解决心理问题。
尽管使用这一方法相当不易而且其独特的阐述受到许多非议,但弗洛依德学说及其治疗方法通过其本人及后继者的不断修正和发展,一直是矫治心理障碍的主要思想基础与途径。
而且人们公认,心理治疗这一名词源于精神分析法。
华生(1878—1958)为代表的行为主义全力关注环境事件与行为间的联系,认为人的行为都是经过经验学习而来的,也可以通过经验学习加以改变。
因而行为治疗也就成了行为主义治疗方法的代名词。
行为矫正有许多具体技术和方法,如系统脱敏法、厌恶疗法、模仿疗法、结合控制疗法等。
相对来说,它们简洁明确、易于操作、便于推广。
50年代以来,华生的后继者在坚持行为主义基本观点的同时也重视内在的认知作用,因而丰富了行为治疗的内容,使其得到广泛的运用。
60年代以来,心理学“第三种势力”人本主义心理学兴起。
其主要发起者马斯洛(1908—1970)认为心理学不应忽视这样一个重要的领域,即人的潜能和价值追求的积极方面,提出个人及其行为的主要决定力量在于自我理解、自我指导。
这一理论极大影响了心理学应用研究和实践。
倡导了“心理健康”的观念,促成了“心理咨询”与“心理辅导”的产生的发展。
人们认为,这在推进人类认识与发展自身意识与心理方面同样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与精神分析及行为主义的所采用的分析性方法不同,人本主义重视人的整体性和主观能动性,形成了个人中心、理智—情感疗和自我实现等治疗和咨询的方法。
他们反对“病人”、“患者”或“求询者”的称呼,而使用了一个完全中立的名称—“当事人”,这就大大扩展了心理学的服务对象,开辟了改变与发展个体心理的新路。
心理辅导、心理教育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工业化加速发展的过程中。
1908年,教育家帕森为帮助人们实现自己的抱负和潜能的愿望,开创了职业辅导运动。
此前一年,在密西根大瑞城中学,校长戴维斯推行职业与品德辅导工作,要求教师每周给学生上一次辅导课,帮助塑造学生的个性和防止问题行为的发生。
与此同时(1908年),比尔斯开创了心理卫生运动,建立了世界第一个心理卫生协会,提出了预防心理障碍、维持心理健康的目标。
由此心理学思想、技术和方法的应用顺应社会需求而不断扩展,既有针对问题心理的治疗与咨询,也有面向个体社会适应与发展的咨询、辅导和教育。
所有这一些,都很快体现和运用在监狱对罪犯的矫正之中。
矫治、康复与回归
刑事实证学派倡导了一场新的以凸现自由刑矫正功能的监狱改革运动。
1836年,马克若奇创设了点数制,以劳动刑代替时间刑,而以“点数”为测定劳动的方法。
提倡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唤起受刑人的自发意志,改过从善。
马克若奇说:
“假如让犯人自己拿着监狱的钥匙,他将努力来开启监狱之门”。
1840年,克劳夫顿创设了累进制(也称爱尔兰制),罪犯每升一级可获得较多的自由和较好的待遇,至最高级可获假释资格。
1879年美国监狱协会成立,第一次会议重点讨论了这两种制度,普遍接受了矫正理念,因此此次会议被认为的监狱改革运动的重要标志,矫治原则成为监狱工作的指导方针,而心理学理论和方法也被认为是罪犯矫正的基础。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受心理学和医学观点的影响,加上心理矫治技术的支持,康复(亦称医治)模式进入监狱的矫正体系。
该模式理论观点是“有罪亦有病”,主张将监狱改造成矫治罪犯心理疾病与行为障碍的治疗机构,矫治的目的是转变罪犯的个性和适应性。
因此犯人一入监即对其进行调查、诊断、分类、拟定个别化的矫治方案,实施药物治疗、咨询辅导、教化课程以及技能训练,再结合累进制度,让表现好的犯罪人获得假释,提前出狱。
康复模式发展的最高峰在五十年代,美国监狱协会改制为美国矫正学会,协助联邦监狱局在一些州成立诊断中心(即接受调查监狱),专职罪犯调查分类工作,兼具医疗、教育、职业及心理分析等功能。
在这以前“精神病工作者和治疗矫治项目是有限的”,但此时“得到很大的增长。
加利福尼亚洲制定了一个治疗、改造项目的标准,用以指导工作,小组治疗、行为修正、震惊治疗、个人忠告、心理治疗、与他人交往辅导等方法均成为罪犯矫正的组成部分”(潘国和等:
《美国矫正制度概述》,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6页)。
回归模式产生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
该模式理论观点提出犯罪是因为犯罪者不适应社会的结果,刑罚矫正的目的在于促进罪犯重新社会化,帮助他们重新结合到社会生活上去,因此该模式又被称为重新结合模式。
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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