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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体现民法的立法宗旨和民法各项制度的本质,在民法中明文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性:
(一)反映了民事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二)贯穿于民法始终,对各种民事活动均有指导作用。
1、指导民事立法
2、指导民事司法
3、指导民事活动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一)基本意义:
1、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等;
3、民事主体平等受法律保护。
(二)两种平等观
1、实体的平等观
2、程序的平等观。
(三)平等原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意思自治原则
(一)基本意义
1、民事主体有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的自由;
2、民事主体有选择行为的相对人、内容和方式的自由;
3、民事主体有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由;
4、在涉外民事活动中有选择法律适用的自由。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
三、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维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的立法者意志。
(二)功能
1、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2、探求当事人真意的依据;
3、指导当事人妥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弥补法律漏洞和价值漏洞的依据。
四、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2、树立合理行使权利的良好社会风气和善良风俗;
3、弥补法律漏洞和价值漏洞。
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维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由诚信原则中分离出来,减少诚信原则的非直观性。
1、明定私权的范围;
防止他人私权的的干预及社会公权无限扩张。
2、对权利冲突进行调定和利益衡量依据。
六、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应公平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合理承担民事责任。
1、判断民事行为是否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依据;
2、确立侵权责任中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公平归责原则的理论依据。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单一主体与多数主体
(二)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三)特定主体与不特定主体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二)基本类型
1.自然人(详见第四章)
2.法人(详见第五章)
3、非法人团体
(三)主体的分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客体的种类
1.物(详见第六章)
2.行为
3.人格和身份
4.智力成果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民事权利(详见第七章)
(二)民事义务
1.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2.义务的分类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指能依法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事实分类
(一)自然事实
1、状态
2、事件
(二)人的行为
1、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详见第八章)
(2)准民事法律行为
(3)事实行为
2、违法行为
3、其他行为
四.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二)类型
第四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一)权利能力的概念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
(二)权利能力的特征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四)胎儿利益的保护
1、总括的保护主义
2、个别的保护主义
3、绝对主义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去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述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由特定的自然人或组织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二)监护的性质
(三)监护与亲权
(四)监护的分类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二、被监护人
(一)未成年人
(二)精神病人
三、监护的设定
(一)法定监护的设定
(二)指定监护的设定
四、监护机关
(一)监护机关的概念和种类
(二)监护权力机关
(三)监护监督机关
(四)监护执行机关
(五)监护保障机关
五、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
(一)职责
1、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3、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4、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权利
六、监护的终止
(一)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因被监护人成年或成为准治产人而终止。
(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因被监护人恢复理智而终止。
第三节住所
一、住所
(一)含义
(二)住所在民法上的意义
1、是确定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2、是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依据
3、是确定失踪的依据之一
4、是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之一
5、是继承活动的进行地点
6、是当事人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二、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和户籍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经法院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债务之履行与接受履行
(四)失踪人撤销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即普通期限为4年,特别期限(意外事故)2年;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婚姻关系终止
2、财产继承开始
(四)被宣告死亡人撤销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第五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集合性的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二、法人的本质
(一)法人本质的学说和相关评论
(二)我国民法关于法人本质的规定
三、法人制度的历史沿革
四、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的法人分类
1、公法人和私法人
2、民法法人和商法法人
3、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4、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二)英美法系的法人分类
(三)我国法律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2、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和私营企业法人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和中资企业法人
第二节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的成立要件
(一)应依法设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一)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强制设立主义
(二)我国现行法对不同法人设立所采取的原则
三、法人的设立方式
第三节法人的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法人的权利能力自其成立时开始,至其清算完结时终止。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所受的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
2、法律上的限制;
3、目的上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和消灭;
2、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
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代表实现。
第四节法人的机关与住所
一、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
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或集体。
(二)法人机关的特征
1、有自主的意志;
2、由个人或集体组成;
3、有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
4、活动具有连续性。
(三)法人机关的构成
1、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
3、代表机关和监察机关
二、法人的住所
第五节法人的民事责任
一、概述
(一)法人的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法人的民事责任的特点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成员承担有限责任。
(三)“撩开法人的面纱”理论
二、法人的内部责任划分
(一)法人机关和法人的责任划分
(二)法人和法人成员的责任划分
(三)法人和其雇员的责任划分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消灭与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一)法人变更的概念
(二)法人变更的类型
1、法人组织的变更
2、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指法人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二、法人的消灭
(一)法人消灭的概念
(二)法人消灭的原因
三、法人的清算
(一)法人清算的概念
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二)法人清算的类型
(三)清算人
(四)清算顺序
第七节非法人团体
一、非法人团体的概念
二、非法人团体的要件
三、非法人团体的能力
四、非法人团体的类型
【思考题】
1、法人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2、法人有无人格?
3、非法人团体与法人、自然人的区别。
第六章物
第一节概述
一.物的概念
物,指人们可以控制、支配的一切现实存在的自然之物和人类劳动创造之物。
二.物的特征
(一)须为物质资料
(二)须有可控性或支配性
(三)能够独立满足人类需要
三.物的观念之扩张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动产和不动产
(一)区分标准和概念
(二)区分意义
1、公示方法不同;
2、可创设的权利、以及创设同种权利的要件不同;
3、法律规范要求不同。
二.主物和从物
(一)区分标准和概念
(二)区分意义
主物之处分原则上及于从物。
三.原物和孳息
决定物所生利益之归属。
四.种类物和特定物
交易的法律效果不同。
五.有体物和无体物
六.流通物和禁止、限制流通物
决定物的流通范围
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关系到责任的承担
八.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九.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第七章民事权利
一.概念
民事权利,指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
二.特征
三.性质
(一)利益说
(二)意思说
(三)法力说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一)支配权
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
(二)请求权
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三)形成权
指权利人依自己的法律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四)抗辩权
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六.原权与救济权
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第三节民事权利的变动后果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二)分类
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一)概念
(二)分类
1、主体的变更
2、内容的变更
3、效力的变更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1、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
第四节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禁止滥用原则
二、权利的保护
(一)自力救济
1、概念:
依法律允许的自力行为来实现权利。
2、类型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助行为
(二)公力救济
1.概念:
以国家之力来实现权利。
2.类型:
民事诉讼和仲裁。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何民事义务的合法性为。
(二)特征
二、法律行为概念的沿革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一、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三、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
四、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五、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六、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
七、基本行为与辅助行为
八、要物行为于不要物行为
九、主行为与从行为
十、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十一、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十二、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2.特别成立要件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二)生效要件
1.一般生效要件
2.特别生效要件
第四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及构成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当事人追求法律上某一效果的表意行为。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1.效果意思
2.表示意识
3.表示行为
二、意思表示内容的认定
(一)意思主义
(二)表示主义
(三)折衷主义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
四、意思表示瑕疵
(一)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诈
2、胁迫
(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心里保留即单方虚伪表示
2.双方虚伪表示(含隐藏行为)
3、错误(重大误解)
4、误传
第五节条件与期限
一、概说
(一)法律行为的效力的附款
(二)附款的性质
(三)附款的类型
二、条件
(一)条件的含义
(二)条件的特征
1、未来性
2、或然性
3、意定性
4、合法性
(三)条件的类型
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和混合条件
4、不真正条件
(四)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五)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
1、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期间的效力
2、条件成就时的效力
3、条件不成就时的效力。
三、期限
(一)期限的含义
(二)期限的特征
(三)期限的类型
(五)期限到来后的效力
四、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或附期限的限制
第六节效力瑕疵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1、民法通则中的规定
2、合同法中的规定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含义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含义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无权处分
2、无权代理
3、限制行为能力人之受限行为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状态的解除
第七节法律行为的解释
一、法律行为解释的含义
二、法律行为解释的必要性、目的和对象
三、法律行为解释的学说
四、法律行为解释的规则
五、法律行为解释的方法
第九章 民事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表意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特征
1、以被代理人名义
2、内容为表意行为
3、在一定权限范围为行为
4、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法律关系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关系
(四)代理与类似制度的区别
1、代理与代表
2、代理与使者
3、代理与行纪
4、代理与居间
二、代理制度的沿革和价值立法理由
(一)代理制度的沿革
(二)代理制度的价值
1、私法自治之扩张
2、私法自治之补充
三、代理行为
(一)代理行为的性质
1、本人行为说
2、共同行为说
3、代理人行为说
4、统一效果说
(二)代理行为的范围
(三)代理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第二节代理种类
一、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二、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
三、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四、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五、本代理与复代理
第三节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
(二)性质
二、代理权的发生
(一)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
法定代理
(二)依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指定发生:
指定代理
(三)依本人授权发生:
委托代理
1、授权行为的含义
2、授权行为性质
3、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关系
4、授权行为的形式和内容
三、代理权的行使
(一)合理妥善行使代理权
(二)行使代理权的限制
1、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2、与第三方窜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利用代理关系从事违法活动
四、代理权的消灭
(一)法定代理权及指定代理权的消灭
(二)意定代理权的消灭
第四节复代理
一、复代理的概念与性质
(一)复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将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转托他人实施,他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进行表意行为,被代理人直接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代理制度。
(二)复代理的性质
1、复代理基于委托而发生
2、复代理非代理权之让与
3、复代理人为本人之代理人,而非代理人之代理人
4、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
二、复任权
(一)法定代理人及指定代理人的复任权
(二)意定代理人的复任权
三、复代理的效力
(一)复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二)复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三)复代理人与本人的关系
(四)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五)本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第五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向第三人为表意行为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特征
1、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欠缺代理权
(三)无权代理的种类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
行为人无代理权以本人名义实施表意行为,且不具备表见代理特殊关系的无权代理。
(二)效力
1、在本人与相对人间的效力
2、在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效力
3、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效力。
三、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概念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存在足以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使之产生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
3、该外观足以使相对人产生信赖
4、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三)表见代理的发生
(四)表见代理的类型
1、授权表示型
2、权限超越型
3、权限延续型
(五)表见代理的效力
第十章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一)时效的概念
(二)时效的种类
1、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2、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
3、一般时效于短期或长期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三、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
(二)除斥期间与时效的区别
1、设立的目的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适用内容不同
4、法律后果和适用范围不同
5、起算点不同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客体和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诉讼时效客体的概念和范围
(二)请求权以外的权力不得使用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诉讼时效的效力的立法例
1、实体权消灭说
2、诉权消灭说
3、抗辩权发生说
(二)我国诉讼时效的效力
1、权利人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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