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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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30
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31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2
5.1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32
6、抵免所得税额34
6.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34
7、加速折旧35
7.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35
7.2购进软件加速折旧36
8、免税收入37
8.1国债利息收入37
8.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8
8.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38
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请时限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批工作流程
1、由区(分)局负责审批
(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审核
a.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将申请表格内容准确录入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d.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
(2)税源管理科减免税管理岗
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c.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3)税源管理科科长岗
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
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
(4)主管局长岗
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终审。
(5)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
a.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
2、由市局负责审批
属于市局终审的税收优惠事项,在完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审核流程后(流程同上),由主管局长岗签署意见,报市局所得税处审批。
(1)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
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审核相关资料,签署意见,报处长岗审核;
(2)处长岗
处长岗审核后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
(3)市局主管局长岗
市局主管局长终审
(4)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
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备案时限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
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三)备案工作流程
(1)受理审核
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的,根据纳税人填写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内容录入资料。
a.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填写内容在CTAIS系统录入纳税人基本资料、减免税种、减免幅(额)度、减免项目及起止时间等。
(2)税源管理科综合业务岗
a.审核相关资料,签署岗位意见
b.发送科长岗审核
a.审核相关资料以及综合岗意见
b.签署岗位意见
(4)出具通知书
文书受理岗根据备案结果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通知书》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交纳税人。
(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
1、减免税
1.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1)业务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d、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c、软件企业应报送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d、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报送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
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1.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a、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三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d、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f、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g、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h、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1.6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c、动漫企业证书;
1.7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b、申请报告
c、转制方案批复函;
d、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e、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f、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g、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c、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2、减免所得额
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a、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b、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c、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批准证明文件或其他可证明从事减免项目生产经营的资料;
d、远洋渔业企业应报送农业部颁发的"
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渔业企业应报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
渔业捕捞许可证"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七条、条例第八十九条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准证明文件;
e、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f、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g、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八条、条例第八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c、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d、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所列举项目需具备的条件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a、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d)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e)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f)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g)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b、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d)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减计收入
3.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条例第九十九条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c、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产品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检验报告;
4、加计扣除
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
c、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d、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e、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f、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g、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h、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i、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j、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c、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d、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e、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记录;
f、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g、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基本设施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1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九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c、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证书(复印件)及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d、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e、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f、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g、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h、审计报告;
i、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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