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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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但是与商业保险不同的是,交强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当然,这也是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实施初衷。
另一方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所以说行人故意“碰瓷”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并不会得到赔偿,虽然强制险是无过错责任,但其前提是非故意行为。
对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这是为防止故意自杀或受害人与车主恶意串通等道德风险。
所以说车主和原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到期的车主可单独购买交强险,同时可以根据自身支付能力在交强险基础上再同时购买5万、10万、20万、30万、50万以至100万元以上等不同档次限额的商业三责险。
也就是说,交强险并不妨碍交通事故受害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更高赔偿。
毕竟交强险的最高12.2万元赔偿金并不能百分之百的保证在遇到重大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的赔付。
案例一:
2007年3月1日,车主万某买了辆货车,他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雇请有多年驾龄的肖某来驾驶。
4月21日,汽车行驶途中出现故障,肖某想到自己的父亲具有多年修车经验,于是就把他请来修车。
孰料在修车过程中,汽车突然发动,将肖某的父亲碾压致死。
保险公司向万某赔付车辆险后,就再也不肯支付肖某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了。
保险公司的依据是车辆第三者险中“免赔条款”明确规定:
投保车辆的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或遗留车内的财产损失均不在赔付之列。
万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按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肖某父亲的死亡赔偿金。
案例二:
车主赵某有一辆货车从事货运经营,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
保险期内,赵某聘请司机驾车,自己随车前往广州送货途中发现车上货物被盗,赵某急忙让司机将车停靠路边下车查看。
由于车未停稳,赵某跳下车后摔倒,被该车后轮压过身亡。
当赵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向法院起诉:
请求确认保险合同中损害原告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2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第
(1)项已明确规定:
“机动车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赵某自己的车辆将自己压死,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案例三:
2005年11月2日,协盛公司就其所有的闽CB4061号牌货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同年11月9日,协盛公司驾驶员温某驾驶该车送货时,在某经营部院内停车,因未按操作规范将车熄火和挂挡停车即下车,导致车辆后溜并撞到走到车后与他人交谈的驾驶员温某,造成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协盛公司在赔偿了驾驶员的死亡赔偿金、经济补偿等损失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以温某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范畴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界定问题。
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时,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称第一者,驾驶员称第二者,事故中的受害人称第三者。
但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都规定:
驾驶员和他的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
案例一争议的焦点是家庭成员是否属于第三者?
案例二、案例三争议的焦点是驾驶员是否属于第三者?
观点之争
实践中,对第三责任保险中第三者的范围认定问题,即第三者的身份的确定标准和驾驶员、车上人员是否存在特定情况下向第三者转化的可能也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对第三者范围的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这也是多数保险公司采用的保险条款),并在免责条款中将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列入了不予赔偿的范围。
由此可知,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者身份的确定,主要应依照其对车辆的操作和控制状况来进行。
驾驶员身份的判定,应依事故发生时其是否实际操纵和控制保险车辆或者有能力操纵和控制保险车来确定。
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将驾驶员及其亲属排除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驾驶员在驾驶和操纵车辆过程中故意行为、串通骗取保险金等道德风险,其前提应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实际操纵车辆的情形。
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评析
实践中,由于对第三者的含义存在不同的理解,所以由此引发的纠纷较多,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1.设立第三者责任险的宗旨
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其含义并未将被保险人或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属排除在外,保险车辆上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于第三者。
2.保险公司缩小“第三者”范围的目的
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很多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在合同中都规定有类似“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家属)、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他们之所以拟定类似条款,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即投保人与家属之间串通骗保。
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如果保险事故是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根据《保险法》第28条的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又根据《保险法》第138条,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道德风险的防范并非没有相应措施与途径,它不需要也不应当通过预先对合法权利的剥夺来实现。
3.关于驾驶员向第三者转化的问题
在案例二和案例三中,因为驾驶员的过失导致事故,而事故的发生恰恰是因为原驾驶人员停止了驾驶行为,离开该车导致无法控制该车造成的。
有人认为在此情形下其身份符合第三者的条件和保护范围,已由驾驶员向第三者转化。
否则如该案例,该驾驶人员既不属于第三者,按照合同约定也不属于车上人员,将使该人处于缺乏保护的状态。
另外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车上人员下车后与车辆发生刮碰的事故等情形,也应根据该人员的实际情况对其身份属第三者或者车上人员作出具体判断。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从第三者责任险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要是保护除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
驾驶员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不能给保险人施加过多的负担。
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
2005年11月4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范围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5]11号)中,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公司与朱伯获、郭带娣、罗景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是这样答复的: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不包括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规定和保险行业惯例及保险理论通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
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其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可由本车车上乘客责任险和对方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保护。
我们认为这种判定是正确的,也就是说,不管驾驶员在车内还是车外,均不属于第三者。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均属于第三者,但被保险人和驾驶员不属于第三者。
由此可以得出:
案例一属于第三者赔偿的范围,案例二、案例三不属于第三者赔偿的范围。
同单位车相撞保险不赔律师置疑交强险霸王条款
昨天,乘风出租车公司的哥杨志强将5000元修车费交到了同一个公司的师兄张强手里。
平安夜晚上,他和张强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两辆车都买了保险,按理说5000元应该由保险公司理赔。
但保险公司以两辆车属于同一公司同一经营人为由,不予赔付,5000元修车费只能杨志强自己埋单。
为什么因为是同一个公司就不赔?
幸好还只是擦挂,要是意外撞了人该怎么办?
杨志强很想不通。
A保险公司不赔 撞了师兄的车两个月收入泡汤
12月24日晚8点40分左右,杨志强开车转悠到了二环路龙舟路口,平时都很把细的他走了走神,一个盘子甩向左边,没想到直行的出租车也没有放慢速度,两声急刹,车还是撞个正着。
杨师傅下车一看,咦,这不是同一家公司的师兄张强吗?
两人见都是乘风公司的,也都好说好谈,一边抽烟一边等待交警。
赶来的交警对事故责任做了判定,杨志强负全责。
“我当时还想,还好买了车险,有保险公司赔,以后开车要仔细点了。
”杨说。
可乘风公司的技术安全人员看了现场后,一句话给他泼了冷水:
“都是同一家公司的车,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不会赔。
”
果然,保险公司到现场后,见出事的两辆车都是乘风公司的,便只同意赔付杨志强这辆车的修车费用约2000元,而对张强修车的5000元费用不予赔付。
因为是杨志强负全责,对方5000元修车费只能他给,“我两个月辛苦跑车的收入就泡了汤。
这还只是擦挂,要是意外撞了人该怎么办?
”他说,要是撞伤人付个十万八万的,到时保险公司不赔,他就只能倾家荡产了。
杨志强的郁闷在出租车司机中很有共鸣。
以乘风公司来说,今年已经发生了两起同一公司出租车发生擦挂的事件,保险公司同样都没有赔。
乘风公司拥有157辆出租车,这样的规模在成都只能算中等,如果换作拥有2000多辆出租车的蓉城公司,同公司车相撞的概率将更大。
保险公司对同一公司的车不理赔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各大单位。
以某集团为例,他们的上百辆车都是集团统一为车辆购买的保险,如果集团内部的车发生了碰撞,保险公司同样不会赔。
B为什么不赔?
保险公司:
严格按交强险条款赔付
就因为是同一公司同一单位的车,撞了就不赔付,到底为什么?
成都一家保险公司营业部理赔经理助理周女士详细做了解释。
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
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第2款规定:
“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以杨志强的事故为例,他和张强的车都是乘风公司所有,由乘风公司统一购买保险,投保人、索赔权益人、被保险人都是乘风公司,因此杨志强和张强的车都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是交强险规定不赔付的范畴。
乘风公司通过和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赔付了杨志强本车的损失,而没有赔第三方张强的损失。
张强5000元修车费以及1800元误车费,都由杨志强承担。
保监局:
保险公司不赔付有依据
四川省保监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保险公司不赔付确实是依据交强险的规定。
交强险的出台,其实是为了补偿其他民事关系的损失。
而如果出事的车都是一家公司或单位的,那么民事主体就都是这家公司和单位,当然不适用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交强险同样规定,出事故的车辆损失,可以进行通融赔付,因此保险公司赔了负主责那辆车的损失,而没赔第三方损失。
这位工作人员同时指出,如果市民对保险公司的赔付有疑义,可以到省保监局信访办投诉。
C凭什么不赔?
司机:
不赔损失买保险有啥用?
一个小擦挂,杨志强一下就给了6800元出去,他实在是很想不通。
“黑灯瞎火的又看不见是哪个公司的车,我又不会故意去撞本公司的车,凭什么不赔?
”他说,他为车辆买保险的目的就是因为每天在路上跑,难免出点事故,出了事之后有了保险就有了保障,现在居然因为是同一个公司的车,就得不到理赔,“我不知道这样买保险还有什么用?
一些的哥和开单位车的司机对交强险的这一规定都不太认同。
的哥廖先生说,同一公司那么多辆车,虽然概率很小,但难免会发生相撞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赔没有道理嘛。
在一家事业单位开车的郑先生说,开了10多年车,还没出现过撞本单位车的情况,但现在没发生不代表以后不会发生,万一又碰上了呢?
“我觉得条款很不公平。
”他说。
出租车公司:
应区分故意或无意
据乘风出租车公司安全运营部经理刘慧强介绍,他们公司157辆车都由公司统一购买商业保险和交强险,每年每台车7000—9000元。
可能是运气有点不好,今年他们公司就出现了两起出租车相撞的事件,第三方损失保险公司都没赔,只能由出租车司机自己埋单。
刘慧强说,交通事故具有偶然性,对于同公司同单位的车,保险条款应该区分是人为故意还是自然发生的事故,如果是人为故意当然不赔,而一旦是自然交通事故,对第三方损失就应该适当赔偿,否则对司机会不公平。
据他所知,成都8700多辆出租车几乎都面临和本公司车相撞的几率,而同单位的车数量就更为庞大了,如果保险行业都划一道杠杠,通通不赔,实在有些说不通。
D就是应该赔!
律师:
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成都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佳林说,交强险的这条规定很明显是霸王条款。
何佳林告诉记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2006年6月19日由中国保险协会制订并出台的,它是保险行业自身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性。
第10条第2款“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看就站在了保护保险行业的角度,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市民可以通过向省保监局和中国保监会投诉,提请修改这条不合理的条款。
何佳林说,在人身保险的问题上,保监会就理出了50多条霸王条款,征求意见进行修改,他认为,交强险里面的霸王条款也应该得到关注,不合理的也应当修改,以维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益。
作为今年中国车市最有力的消费刺激政策,购置税减免政策在2009年走过一大半时,再次因为未来的走向成为关注的焦点。
预计将为今年车市带来一半增量购置税减半政策贡献大
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置税减半政策绝对是2009年汽车市场的强心剂。
2007年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占乘用车市场的份额为57.64%;
2008年,份额上升至62%,总销量为310.59万辆,而到2009年上半年,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共销售315.26万辆,同比增长44.93%,占乘用车市场份额的69.7%,比去年同期市场占有率提高了7.71个百分点。
据估算,今年这一区间的销量增长应该有近一半的增量是由这项政策带来的。
如果按照全年保持38.93%的增速算,仅1.6升及以下排量的轿车全年增量就可达119.45万辆。
购置税政策功成身退后将何去何从?
在国务院年初出台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
”年底这一优惠政策就要到期,如何调整成为明年车市最大的悬念。
在目前媒体的报道中,透露出了各种调整方案,或替代或延续,不一而足。
购置税后续政策相关传闻汇总
后续政策
事件
以旧换新
在8月13日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部长李毅中表示,为今年车市带来红火行情的乘用车购置税减半政策,有可能在年底到期后不再延续,取而代之的将是全新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
节能环保及新能源汽车
在国务院7月31日发布的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中,明确提出将“研究调整车辆购置税政策”。
因此有消息称,工信部正在酝酿替代该措施的新政策,节能环保车及新能源汽车将享受购置税优惠政策,预计新政策最早今年底、最迟明年初出台。
2.0L以下车型减半
在前期1.6L排量以下车型购置税减半的基础上,购置税减免范围进一步扩大,2.0L排量以下车型统一实行购置税减半政策。
1.4L以下车型全免
购置税减免力度会更大,除了购置税减半范围扩大到2.0L排量以下所有车型外,1.4L排量以下车型还将全部免征购置税。
保持现有优惠政策
在原有购置税减免政策到期后,继续延期实施现有1.6L排量以下车型购置税减半政策。
无论政策细节怎么变节能减排始终是大方向
无论从目前的市场情况,还是政府明年可能的财税政策力度以及中国汽车工业下一步的发展方向而言,与其单纯地希望这项优惠政策的延续甚至扩大范围,不如从调整汽车产业结构和节能减排的角度来期盼一个更科学、更多层次的汽车税费政策。
从这个角度而言,将购置税减免范围向更大排量的车型延伸其实有违政府此项政策中节能减排的初衷,并且在7月份1.6L以上车型开始回暖的当下也并无太大的现实意义,企业虽然从中一时得益,但整体消费结构反而可能走回从前大排量、高油耗的老路。
具体到当下而言,无论购置税将来如何变化,政府在全球车业仍未走出衰退,中国车业前所未有地大力调整时,正可借其减免对产业和消费结构做出有利的调整。
专家建议,在如今单纯的以排量划分基础上,未来可以以油耗、排放等更科学细致的指标来决定税收优惠。
可以预见,无论购置税减免政策是否延续、如何变化,政府政策中对节能减排的诉求会逐步得到加强。
据最新消息显示,工信部已在为新政的出台做前期准备,具体分三步走。
目前已完成第一步,即了解国内乘用车排放水平、油耗水平,以制订节能环保的门槛,并于8月6日正式发布《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第二步,工信部将出台《第三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
最后,在决定汽车购置税如何减免或延续、如何将税收和鼓励新能源汽车政策相结合后,工信部将最早今年底、最迟明年初正式出台并执行新的财税补贴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与此前工信部提出的“将对生产高油耗汽车生产企业征收重税”的思路可谓异曲同工。
这一“组合拳”如果实施,将分别从生产环节、消费环节入手,促进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他山之石:
其他国家的汽车购置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在金融危机的恶劣环境下,各国在提振市场的同时还都不忘重视环境与节能,消费和环保同时促进,这将是汽车消费政策的共同方向,同样也将是中国车辆购置税政策的调整目标。
其他国家购置税相关政策一览
国家
政策
核心内容
美国
鼓励混合动力车
虽然美国没有专门针对排放量的税收政策,但是美国鼓励柴油车和混合动力车的消费。
比如,联邦税务局对混合动力车的用户提供最高可达3500美元的税务减免,此外还有州政府的税费优惠。
日本
小型车购置税低
自4月1日起,日本开始实施为期一年的“绿色税制”,对购买环保汽车的消费者免除车辆购置税和重量税,其适用对象是日本政府认定的“下一代汽车”,包括混合动力车、电动汽车、天然气汽车、清洁柴油车以及获得认定的“低公害”汽车等。
韩国
微型车免税项目多
韩国政府对小排量汽车从购置到使用、保养都有优惠政策。
例如在汽车特别消费税上,排气量2.0L以上的车要交纳总车价的10%,0.8L至2.0L的车交纳5%,不满0.8L的微型车则免除。
德国
放宽购置税免税期
2008年11月5日起对购置所有新车可免除一年的机动车税,对购置特别低排放和环保新车的免税期可延长至2010年底。
而根据此次新修改后的机动车税减免方案,将对在今后六个月内购置环保车的机动车免税期放宽至两年。
法国
鼓励购买低排量环保车型
法国政府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政府按所购买新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多少,对车主给予相应的现金“奖罚”,以鼓励购买低排量环保车型。
工信部强调汽车优惠政策对拉动内需非常有效
汽车优惠政策明年可能延续
专家称刺激政策过早“转向”会打击市场信心
本报讯(记者尹乃潇方烨)工业和信息化部27日召开前三季度工业通信业运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拉动今年汽车产业快速增长的汽车鼓励政策,诸如购置税减半、汽车下乡等,明年还很有希望延续;
微型车、摩托车下乡等政策有望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在会上,工业和信息化装备工业司司长张相木表示,购置税减半、汽车下乡等优惠政策是否延续还有待评估,但是他口气并不强硬。
他说:
“实实在在地说,我们现在还没有确定购置税减半政策是到今年12月31号为止还是再继续延续,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政策措施最后实施到一定阶段要对政策进行评估,下一步有些政策是否延续,还要征求行业协会、有关企业的意见,然后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审批,现在还没有到这个时候。
”
不过张相木强调,今年汽车增长比预想的要好,首先是拉动内需政策的实施非常有效,直接受益于车购税减半政策影响的1.6升以下乘用车占到了乘用车销售量的69.89%,另外,汽车下乡里的微型货车增长幅度也很大,如果说这个政策收紧,可能会有所回调。
特别是下乡政策直接服务于三农,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意义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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