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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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表包括利润分配表、资产减值预备明细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分部报告(不要求编制和提供分部报告的企业除外)等。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要紧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阻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要紧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九、企业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对外提供;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半年度中期终止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应注明:
企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十一、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假如具有实质操纵权,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说明。
本方法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十三、本方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01现金
21002银行存款
31003其他货币资金
41101短期投资
51111应收票据
61121应收股利
71122应收利息
81201应收担保费
91211应收分担保账款
101231应收代偿款
111241应收担保缺失补贴款
121251其他应收款
131261坏账预备
141301待摊费用
151311存出担保保证金
161312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171315托付贷款
181316托付贷款减值预备
191401长期股权投资
201402长期债权投资
211405长期投资减值预备
221501固定资产
231502累计折旧
24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251505固定资产减值预备
261601固定资产清理
271701无形资产
281705无形资产减值预备
291715未确认融资费用
301801长期待摊费用
311901待处理财产损溢
321911抵债资产
331921抵债资产减值预备
二、负债类
342101短期借款
352121应对分担保账款
362122应对手续费
372131预收担保费
382141存入担保保证金
392142存入分担保保证金
402151应对工资
412153应对福利费
422161应对股利
432171应交税金及附加
442181其他应对款
452191预提费用
462192担保赔偿预备
472193未到期责任预备
482201待转资产价值
492211估量负债
502301长期借款
512311应对债券
522321长期应对款
532331专项应对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543101实收资本(或股本)
553111资本公积
563121一样风险预备
573122盈余公积
583131本年利润
593141利润分配
603151担保扶持基金
四、损益类
614101担保费收入
624102手续费收入
634103利息收入
644104评审费收入
654105追偿收入
664109其他业务收入
674201投资收益
684301营业外收入
694401担保赔偿支出
704402分担保费支出
714411利息支出
724421手续费支出
734431营业税金及附加
744451其他业务支出
754501营业费用
764601营业外支出
774701资产减值缺失
784801所得税
794901往常年度损益调整
五、表外科目
805101代管担保基金
附注:
企业能够依照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能够增设“1191备用金”科目。
2.企业未作为固定资产治理的工具、器具等,能够增设“1281低值易耗品”科目。
3.企业进行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的,能够增设“1506在建工程”和“1508在建工程减值预备”科目。
第三章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1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1191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治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行,并严格按照本方法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企业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支显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依照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运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当分别以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觉的有待查明缘故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属于现金短缺,应按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淌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现金溢余,按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淌资产损溢”科目。
待查明缘故后作如下处理:
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或“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淌资产损溢”科目;
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缘故,依照治理权限,经批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淌资产损溢”科目。
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淌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对款”科目;
属于无法查明缘故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淌资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二、企业收到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
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
提取和支出款项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依照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度终了,企业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缘故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剂表”调剂相符。
五、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分别以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纳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能够采纳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各种外币货币性账户(包括外币现金、银行存款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等)的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形处理: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二)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三)除上述情形外,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损益。
因银行结售、购入外汇或不同外币兑换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折合汇率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各种外币非货币性账户的期末余额,应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1003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其他货币资金的要紧账务处理如下:
(一)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取得银行汇票后,依照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使用银行汇票后,依照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有余外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缘故而退回款项,依照开户行转来的收账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取得银行本票后,依照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使用银行本票后,依照发票账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缘故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依照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信用卡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信用卡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取得信用卡后,依照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用信用卡购物或支付有关费用,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信用卡使用期间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存入在证券公司等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预备进行短期投资的款项。
向证券公司等机构资金账户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购买证券时,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划回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存出投资款”等明细科目,并按银行汇票或本票、开出信用卡的银行和信用卡的种类等设置明细账。
四、关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能随时变现同时持有时刻不预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企业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预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的短期投资应在取得时,按照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初始投资成本是指企业取得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三、短期投资的要紧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
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二)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时,按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即派送红股)或转增股份,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四)企业出售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出售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采纳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确定。
四、企业应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应按市价进行计量,市价高于或低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五、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的市价。
1111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提供担保或其他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应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
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和利息收入。
三、企业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担保费收入”等科目。
四、应收票据到期兑付,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未计提利息部分)。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托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担保费”或“应收分担保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担保费”等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应计提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计入收到当期的利息收入。
五、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通常不应计提坏账预备。
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担保费或应收分担保账款等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预备。
然而,如有确凿证据说明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担保费或应收分担保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预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已计利息。
1121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
企业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
三、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22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债权投资而应收取的利息。
企业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债券时,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实际收到该部分应收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应获得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企业出售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应收利息,贷记本科目,按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按已计提的长期债券投资减值预备,借记“长期投资减值预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缺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预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及托付贷款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债权投资利息。
1201应收担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向被担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担保费、评审费和手续费。
二、发生应收担保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
发生应收评审费、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评审费收入”、“手续费收入”科目;
收回应收担保费、评审费和手续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担保费进行全面核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预备。
关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担保费应查明缘故,追究责任。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后确认为坏账缺失,冲销提取的坏账预备。
经批准确认为坏账的应收担保费,借记“坏账预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差不多确认并转销的坏账缺失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预备”科目;
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逾期”和“即期”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被担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项。
1211应收分担保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与其他担保单位发生分担保业务而应收未收到的各种款项。
包括分入业务应收分担保费及手续费,分出业务缺失确认后应收分入单位的代位补偿款等。
二、发生分担保业务应收账款时,依照分担保合同,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科目;
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分出业务发生缺失代分入单位垫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分担保账款,借记“坏账预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分保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因分担保业务而尚未收回的款项。
1231应收代偿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同意托付担保的项目,按担保合同约定到期后被担保人不能归还本息时,企业代为履行责任支付的代偿款。
二、支付代偿款时,依照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本科目或“担保赔偿预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代被担保人支付的相关税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期末,有确凿证据说明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部分或全部不能够收回时,应当按照确认的缺失金额,借记“担保赔偿预备”(计提的担保赔偿预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缺失等时,分别情形处理:
(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赔偿预备”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担保赔偿预备”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贷记“追偿收入”科目。
(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假如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预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预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
假如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预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担保赔偿预备”科目;
假如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预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担保赔偿预备”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预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担保赔偿预备”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代偿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被担保人履行责任而应收的代偿款。
1241应收担保缺失补贴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的定额补贴款项,以及发生代偿缺失后按规定应收国家或有关部门给予的补贴款。
企业按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流转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以及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和国家财政扶持的担保等领域而给予的补贴,其应返还的所得税、流转税,于实际收到时在有关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期末,企业依照规定应收的代偿缺失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企业代偿时原已冲减担保赔偿预备的,应当贷记“担保赔偿预备”科目;
企业实际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补贴款的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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