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翼机水上平台运行要求CCAR135部替换67号令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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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旋翼机甲板只能设在210°
抵/离扇区内(见图-1);
(2)旋翼机甲板210°
扇区的180°
范围内,甲板边缘至水面5:
1的斜坡以外,不允许有固定障碍物,如图-2所示;
(3)单旋翼和横列式双旋翼旋翼机甲板不得小于所用旋翼机旋翼转动时最大全长(D)为直径的圆形区域;
高于旋翼机甲板平面0.25米以上的设施,只能设在主起降方面一侧以图-3圆周A点为圆心的150°
扇形区内,对其高度的限制如图-3所示;
(4)纵列式双旋翼旋翼机甲板不得小于所用旋翼机0.9D为直径的圆形区域,150°
扇形区障碍物限制如图-4所示;
(5)纵列式双旋翼旋翼机,可以在矩形旋翼机甲板上平行于长边的方向进行双向降落和起飞,但旋翼机甲板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i.长边不小于0.9D;
ii.短边不小于0.75D;
iii.150°
扇形区在矩形旋翼机甲板长边的一侧。
旋翼机甲板及150°
扇形区障碍物限制如图-5所示。
(6)如果旋翼机甲板严格限制在昼间使用,并在风速不大于所用旋翼机“飞行手册”规定最大风速的0.5倍、气流平稳、云高300米以上、能见度大于5公里,则:
i.单旋翼旋翼机可以在以所用旋翼机旋翼直径(RD)为直径的直升机甲板上降落和起飞,对其180°
区域障碍物限制如图-6所示;
ii.纵列式双旋翼旋翼机可以在不小于所用旋翼机0.75D为直径的旋翼机甲板上降落和起飞,对其180°
区域障碍物限制如图-6所示。
(d)海上船舶旋翼机甲板的规格及障碍物限制,应当符合图-7或者图-8的所示条件,方可以用于旋翼机的降落和起飞。
灯光及助航设备
(a)旋翼机水上平台在夜间使用时,降落区应当设有供旋翼机夜间降落和起飞的探照灯,其安装位置及角度应当能保证灯光光束照射在降落环中心,并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线和操作。
(b)旋翼机甲板周边应当装设波长为570-590纳米的黄色或者黄、蓝交替的边界灯,灯的间隔不大于3米。
在灯上装有必要的滤光器或者灯罩时,发光强度不应少于15.2坎德拉(cd)。
灯的安装高度不得低于甲板平面,且不高于甲板平面0.25米。
(c)在150°
扇形区内,从A点到以降落环中心为圆心的0.83D范围内(见图-3),如有高于甲板平面3米-15米高度的障碍物,应当在其适当位置装设发光强度不少于10.2坎德拉(cd)的全方向红灯,或者用泛光灯照射;
在150°
扇形区内,从降落环中心0.83D范围以外(见图-3),如障碍物或者障碍物群高出甲板平面15米以上,应当在其障碍物或者障碍物群的最高点安装发光强度为25.48-203.8坎德拉(cd)的全方向红灯;
如障碍物高出甲板平面45米以上时,应当在其中间层加设障碍物灯,这些加设的中间层障碍物灯应当在顶部灯与平台之间,以相等的间距设置,并且灯间距不得超过45米。
(d)在150°
扇形区内,从降落环中心到1.5倍所用旋翼机最大全长的范围内(见图-3),如有高于3米以上的障碍物,应当用宽度为0.5米-0.6米桔红、白色交替或者红、白交替或者黑、白交替的条纹箍表示。
(e)旋翼机平台应当装设性能可以满足飞行任务需要的收发信机(HF和VHF)、无方向性无线电信标发射机(NDB)及气象保证设施(风标、计风仪、场压计、温度计等)。
标识
旋翼机甲板上应当在规定位置(见图-1)用1.2米x1.2米的白色漆字标出水上平台的识别标志;
旋翼机甲板应当漆成深灰色或者深绿色,其周缘用0.3米-0.4米宽度的白色漆勾画;
降落环应当设在旋翼机水上平台的中心位置,漆成宽度为1米,内径等于所用最大旋翼机0.5D的黄色圆环;
降落环中心应当漆有笔划宽度为0.4米,字的尺寸为4米×
2.4米的白色“H”字样(见图-1)。
安全设施
(a)旋翼机甲板表面应当设有防滑网或者与防滑网等效的设施。
甲板周边应当设有宽度不小于1.5米的安全网,安全网的外缘不得高出该甲板边缘以上0.15米。
(b)旋翼机甲板应当设有埋头系留点,其数量、位置和强度应当能满足系牢停在平台上的旋翼机的要求。
(c)在旋翼机平台附近易取的位置,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的消防救护设施和应急用品。
(d)执行水上平台飞行任务的旋翼机,应当装备永久性或者可以迅速展开的浮漂救生设施(包括浮筒、救生衣、救生筏等)。
运行
(a)旋翼机起飞、降落时,除必要的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旋翼机甲板上逗留。
旋翼机甲板上不允许有妨碍旋翼机降落和起飞的物体。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上下旋翼机。
(b)旋翼机在水上平台起飞、降落的风速限制,按照所使用旋翼机飞行手册的规定执行。
(c)驾驶员在行进中的船舶旋翼机甲板上起飞、降落,应当经过严格训练,并在降落前准确了解船的行进速度及滚动角度;
驾驶员在船舶旋翼机甲板降落前,应当向值班员询问纵向和横向的运动数据,超过该机型手册规定时不得降落。
(d)旋翼机驾驶员可以根据水上平台值班员通报的气象条件,参考风向标(袋)及海浪建立起落航线,无把握时应当以不小于经济速度的速度,距障碍物50米以上的高度通场观察。
对以主平台为中心,半径3公里海域内的平台群,如果严格限制在昼间、并云高200米以上、能见度大于3公里的条件下使用,可以由主平台值班员指挥旋翼机降落和起飞。
(e)执行水上平台飞行任务的旋翼机驾驶员,应当认真计算起飞重量、严禁超员、超载、超天气标准飞行。
旋翼机增速前应当经过悬停检查,确信发动机工作正常,并具备无地效起飞的剩余功率,方可以增速。
(f)执行水上平台飞行任务的旋翼机机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水上平台带飞,掌握了水上平台起飞、降落的飞行技术,有100小时以上的海上飞行经历,熟悉海上飞行特点,飞行理论、技术考试合格,取得海上飞行正驾驶的技术授权;
(2)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3)海上昼间或者夜间间断飞行90天,应当经飞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以执行水上平台飞行任务。
(g)外籍旋翼机驾驶员,应当在民航总局办理执照认可手续并经熟练带飞后,方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区域内执行水上平台飞行任务。
(h)旋翼机驾驶员目视水上平台起飞、降落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1)昼间云高200米,能见度3公里;
(2)夜间云高300米,能见度5公里。
(i)旋翼机驾驶员用平台导航台作仪表进近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1)用气压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井架高度加上80米;
(2)用无线电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井架高度加上60米;
(3)最低云底高等于最低下降高度加上10米;
(4)昼间能见度为1公里,夜间能见度为1.5公里。
(j)旋翼机驾驶员用机载雷达/导航台作仪表进近昼间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1)用气压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90米,云高为100米,能见度为1公里;
(2)用无线电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60米,云高为70米,能见度为1公里。
(k)旋翼机驾驶员用机载雷达/导航台作仪表进近夜间的最低天气标准为:
(1)用气压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120米,云高为130米,能见度为1.5公里;
(2)用无线电高度表时,最低下降高度等于90米,云高为100米,能见度为1.5公里。
(l)旋翼机水上平台运营人应当根据本规则第135.41条规定在其运行手册中增加水上平台的相关部分。
5
1
2
mmm
甲板平面示意图
甲板与障碍物扇面示意图
直升机前轮禁止压上标示红线
直升机甲板禁止起降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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