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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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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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操作规范
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操作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强化税收服务,方便纳税人,现将企业所得税事前备案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明确如下。
1、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③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④《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部分废止);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部分废止);
⑦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
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②改制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
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经批准的改制方案、改制企业股权证明等资料;
③转制科研机构以前年度免税收入的使用情况说明及本年度免税收入的使用计划;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对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③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5]163号);
⑦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
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
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申请报告;
②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③文化部门批准的转制批复文件复印件;
④企业的转制方案;
⑤转制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转制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最近一个月);
⑦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收入申请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⑧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在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申请报告;
②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③经营有线电视网络证明文件;
④享受村村通营业税优惠情况说明;
⑤民政局行政建制社区(镇)、街道办事处、区委会(村)的划分标准;
⑥企业财务核算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结构情况;成本费用分摊情况等;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在2010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申请报告;
②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③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④收入明细资料;
⑤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销售合同及与之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⑥免税收入单独核算及成本费用分摊情况的说明;
⑦企业生产需要的其他辅助条件的情况说明。
内容包括:
取得文件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占企业全部生产人员的比例说明;专用设备和工具拥有及使用情况介绍;残疾人接待室、假肢、矫形器制作室、假肢功能训练室设立情况说明等;
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6、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
(1)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0号);
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1号);
⑦《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备案表》;
②非营利组织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章程;
③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复印件;
④非营利组织各项收入明细表;
⑤取得免税收入的各项证明材料:
对于接受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应提供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入凭据;对于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应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拨款文件及与此相对应的银行入账证明;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收取会费的文件规定及收取会费的明细;对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还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计息证明;
⑥对免税收入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7、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1)政策规定: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5号);
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备案表》;
②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及《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③企业提供的关于产品原料使用情况的说明(应主要针对原料名称与比例)、关于产品生产标准与相应的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文件)的关系的说明等;
④企业提供符合《目录》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8、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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