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审计适应审计法几条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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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通过开展自学、集中学习、专家辅导、开展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全体干部学习领会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
学习宪法、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学习与审计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学习与审计业务工作相关的会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等,做到学用结合,实现由增强法律意识到提高法律素质的根本转变,培
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审计干部队伍。
为全面贯彻实施《审计法》提供了法制保障。
近几年来的审计项目,没有发生一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二)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审计法》的宣传
为了加强《审计法》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和有关单位了解《审计法》、支持审计工作、主动接受审计。
审计局采取多种渠道宣传《审计法》。
一是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
通过编写审计简报、撰写新闻稿件和理论文章等*篇(次),及时在有关报刊、电视上宣传《审计法》及审计工作情况。
二是广泛向社会各界宣传。
利用“==.=”全国法制日、五四青年节等有关节日,上街摆放展板、散发资料、悬挂横幅标语、解答群众咨询等形式进行《审计法》宣传活动。
近三年来,制作宣传展板*块、散发宣传资料×
份、解答群众咨询×
人(次)。
三是向被审计单位宣传。
在实施审计项目中,向被审计单位领导、财会人员直接宣传《审计法》,审计人员把《审计法》宣传资料亲自送到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座谈中,结合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宣传讲解《审计法》。
四是把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审计机关年度目标管理内容之中,做到有布置,有检查。
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进一步增强了我区有关单位及广大财会人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审计法》的自觉性,为我区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二、认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审计部门从完善内部法规制度、规范审计行政执法行为入手,
把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区审计局先后建立健全了《×
*审计局目标责任奖惩办法》、《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审计复核工作办法》、《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等*项制度办法,健全了审计复核机构,完善了三级复核机制。
对审计执法的各个环节,全面加强控制约束,从制度上、程序上预防以审谋私、讲人情、放弃原则等问题的发生。
同时,为确保廉洁从审,审计部门从自身实际出发,完善五项配套制度,实施“五个一”措施。
五项制度是《审计人员廉政情况公开监督制度》、《廉洁自律情况报告制度》、《审计回访制度》、《廉政档案制度》、《考核奖惩制度》。
“五个一”措施是发放回收一个卡“廉政监督卡”、填好一张表“廉政登记表”、记好一台帐“廉政台帐”、抓好每一次审计人员廉政情况回访、签订一份责任书《党风廉政目标管理责任书》。
强有力的工作举措,构成了系统、完备、可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体系,在强化质量管理、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全面规范审计行政行为等到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近年来未发生一起以审谋私、违法乱纪的行为。
三、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为了切实履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责,审计局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认真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一)继续强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为了认真落实《审计法》,审计部门以“摸清财政家底、揭露纠正问题、促进财税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为目标,坚持全面审计财政部门预算分配情况、地
税部门收入征管情况、其他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在审计工作中坚持财政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相结合、财政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选准审计重点进行突破,有效地提高了审计质量和水平。
====年在对我区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除了重点审计区财政、国资、金库外,还对十五个行政事业单位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对三个乡镇财政决算进行了审计。
审计中,一是牢固树立预算执行审计是国家审计永恒主题的思想,坚持以财政部门审计为主,以完善预算分配和加强管理为重点,在搞好一级预算单位审计的基础上,围绕增收节支,实行行业连片审计,加强了对所属二三级预算单位的延伸审计,进而推动预算执行工作的不断规范。
二是在审计方法上,把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重点建设资金审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乡镇财政决算审计紧密结合起来,查深查透。
扩大预算执行审计的覆盖面,确保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了财政预算收入的顺利完成。
三是加强了对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较多的单位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资金收支情况的审计,严格查处偷漏税、“小金库”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维护财经法规和纪律的严肃性。
通过审计,将审计中掌握的国有资产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集中收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区
第二篇专项资金审计适应审计法几条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测试题及答案》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
测试题
一、单选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A.十二十B.八九C.九十二D.十一十
2.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A.本级人民政府B.省级人民政府
C.上级审计机关D.国务院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有关财政收支的()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A.审计意见B.审计建议
C.审计决定D.审计报告
4.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A.上级人民政府B.本级人民政府
C.本级审计机关D.上级审计机关
5.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报告。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本级人民政府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A.经济责任B.领导责任C.管理责任D.法律责任
7.审计机关经()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A.省级B.市级C.县级D.国务院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裁决。
A.上级审计机关B.国家审计署
C.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D.特派办
9.《审计法》主要在()个方面做了修订。
修订达()处之多。
A.四34B.三32C.五36D.六34
10.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1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封存的期限为()以内。
A.6日B.7日C.8日D.9日
1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A.15日B.30日C.60日D.90日
1审计法实施条例自()起施行。
A.发布之日B.2010年3月1日
C.2010年5月1日D.2010年6月1日
1修订后的《审计法》自()起施行。
A.2006年2月28日
B.2006年4月1日专项资金审计适应审计法几条
C.2006年6月1日
D.2006年10月1日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A.拒绝、阻碍B.拒绝C.阻碍D.干涉
1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A.个人名义B.单位名义
C.私人名义D.其他单位名义
1下列属于审计行政处罚的是()。
A.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B.罚款
C、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D.责令整改
1审计机关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报送关于审计报告中
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A.上一级审计机关B.本级人民政府
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有关主管部门
1审计机关依法对()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专项资金审计适应审计法几条
A.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有关的
B.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无关的
C.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无关的
D.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
20.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
立卷归档工作由()审查验收。
A.立卷责任人B.所在处室领导
C.审计组组长D.其他审计人员
2一种取证方法获取的审计证据可能只与有些具体审计目标有关,而与其他具体审计目标无关,这是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分析时应当关注的内容之一。
A.适当性B.相关性C.充分性D.可靠性
2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封存措施,可以指定()负责保管被封存的资料和资产。
A.审计组B.审计人员C.被审计单位D.会计人员
2被审计单位应当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A.审计报告B.审计决定C.审计建议D.审计意见
2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证时,审计人员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确定审计证据的()。
2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进行审计。
A.单位B.项目C.单位、项目、资金D.资金
26.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A.代缴B.扣缴C.没收D.查封
2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提出申请。
A.检察院B.人民法院C.公安机关D.金融机构
2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起生效。
A.签发之日B.印发之日C.送达之日D.送达后三日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A.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B.本级人民政府
C.上一级人民政府
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0.下列不是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主要依据()。
A.法律、法规
B.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决定和要求
C.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D.定员定额标准
3国家审计准则是()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
第三篇专项资金审计适应审计法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专项资金审计适应审计法几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全文)(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
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
(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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