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对象方式与范围问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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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院在什么条件下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第二,应适用哪国法律来确信各类案件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在什么条件下能够承认外国裁决,和在什么条件下外国裁决所给予的权利能够在英国取得执行。
[7]显然,这一概念是从司法角度并结合国际私法的内容或标准来进行的。
另外,还有其他四种代表性的概念:
(1)“国际私法是以直接标准和间接标准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8]
(2)“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标准为最大体的标准,同时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标准、幸免或消灭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标准、和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标准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9]这两个概念以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而且,国际私法的标准包括统一实体法;
(3)“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信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法律适用标准、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标准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进行司法爱惜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10]这一概念也以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但统一实体法标准不是国际私法的标准;
(4)“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国际法的一个部门。
它是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标准,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冲突的、确信国际民事关系两边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冲突标准、统一实体标准,和解决国际民事争议的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标准的总称。
”[11]这一概念与第
(2)和第(3)的要紧不同点在于,它强调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部门。
以上四种概念都是从综合角度来考虑的。
可见,关于国际私法的对象问题,尽管学者们都以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在调整对象的范围上,那么存在不同。
一种主张国际私法的对象是所有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另一种那么主张国际私法的对象只是会产生法律冲突的那部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基于对国际私法对象的熟悉,理论界关于国际私法的方式问题,一样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以为国际私法的方式包括直接调整方式;
[12]另一种那么以为国际私法的方式只有或主若是间接调整方式。
[13]
与对国际私法对象和方式问题的熟悉相对应,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理论界也别离有不同主张:
(1)国际私法的范围仅局限于冲突标准。
持这种观点的能够德国、奥地利、瑞士、北欧国家和日本等国为代表;
(2)国际私法由管辖权标准、冲突标准和外国裁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标准组成。
这是以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一般法系国家的主张;
(3)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籍标准、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标准、冲突标准及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标准。
这是以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的观点;
二、基于技术革命的阻碍所形成的熟悉
一样以为,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即人与人关系中的意志行为。
[14]在熟悉法律的调整对象时,一样应注意的是:
社会关系只有表现为通过人们的意志而形成的思想关系时,才能成为法律的调整对象;
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已被法律调整的或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具体的意志社会关系。
或说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客观上能够“同意”法律调整,而在必然的社会条件下又有必要对之进行法律调整的意志社会关系;
随着社会的进展,法律调整的对象也要发生相应的转变。
这种转变表现为某些社会关系可能会从生活中消失,或虽未消失但已丧失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而某些新社会关系产生,那么迫切要求法律对其予以调整。
法律调整对象的要紧进展偏向是扩大和加深。
那个地址所说的“扩大”,是指法律调整对象范围的扩大。
而“加深”那么是指对法律调整的质的要求提高,即要求法律上有更为准确、系密的规定,要求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一样,在国际民商事领域,社会进展的最直接的结果可归结为两个方面。
其一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呈不断扩大趋势并需要相应的部门法对其进行调整;
其二是国际社会对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部门法(即国际私法)所提出的质的要求也有不断提高的趋势。
如此,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对象的国际私法,只有顺应国际民事法律关系进展的现实,才能较好地效劳于各国的对外政策,才能保护或重构国际民商事交往秩序。
从国际层面动身,对涉外民商事关系在各个历史时期的进展可作如下归纳:
在13世纪以前的漫长岁月里,各国间民事交往的数量极少,国际私法产生的大体条件尚未具有。
即便古罗马时期就显现了所谓的“万民法”,[15]但有学者以为,“在罗马之世,绝无国际私法之存在。
”[16]
从13世纪开始,人类科技水平才有了较大提高,某些国家的生产力有了必然进展,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开始成为国内经济进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国际民事交往在量上有了必然转变。
13世纪以后,由于造船业的进展,意大利北部的城市国家成为东西方贸易的中心。
但那时的国际贸易是相当有限的。
[17]新航线开辟后到16-18世纪,国际贸易中心从地中海转移到大西洋沿岸。
总之,在13-18世纪中叶,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要紧局限于外国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问题;
客体主若是动产和不动产,涉外合同与涉外货物运输保险才开始萌芽。
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以蒸汽机的发明和利用为标志的第一次技术革命,制造了庞大的生产力,并引发了产业革命,其最要紧的后果之一确实是使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有了新的进展。
到19世纪70年代,第一次技术革命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带来的转变要紧表现为: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若是受第一次技术革命阻碍较大的要紧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其客体主若是农产品,工业品和半制成品所占比例较小;
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涉及的领域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已经有了较大转变。
这一点能够一般法系国家初期的国际私法高作为佐证。
如威斯特莱克(Westlake)1858年《国际私法》(第二版)所讲的内容依次为:
自然人的身份及能力与监护问题;
成婚、离婚与准正;
动产继承;
破产;
动产与不动产;
管辖权的一样概念;
国内与国际管辖权;
契约;
债务的转移和消灭;
居处;
国籍;
外国公司;
外国裁决与程序等内容。
[18]戴赛的《冲突法》于1896年第一次出版,能够说,该书是对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70年代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情形的总结。
戴赛在其高作中要紧讲了自然人的身份、能力、居处和国籍问题;
法人国籍、能力及破产问题;
婚姻家庭关系及继承问题;
侵权行为和各类合同关系等问题。
[19]
19世纪70年代后,显现了一系列的技术发明。
如汤姆士炼钢法、蒸汽涡轮、内燃机车、气钻、发电机、远距离输电、电灯、电车、、无线电、从炼焦煤中提取氨、苯和人造燃料等。
这些技术和发明的运用,被概称为第二次技术革命。
这次技术革命,极大增进了交通运输业专门是海上运输业的进展,从而使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重大转变。
在20世纪以前,这种转变要紧表现为三个方面:
其一是量上的转变。
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总量上大为增加,有关国际货物生意、运输、保险、支付等有了空前进展;
其二是主体上的转变。
即法人数量和种类有较大增加;
其三是所涉及的领域扩大。
即自由竞争的加重也增进了技术、专利发明、科学文化等领域的交流。
对这种转变,有学者将之归纳为三点:
由于法人在国际交往中作用的增加,法人的国籍、地位和能力问题,和涉外代理和破产关系,也随之增加;
由于银行在国际交往中作用的增加,随之进展了信贷关系和单据关系;
由于国际间文化和科学技术交往的进展,涉外高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关系也随之进展起来。
[20]
20世纪50年代,以原子能、电子运算机和空间技术的进展和利用为标志的新技术革命开始,[21]人们一样将之称为第三次技术革命。
这次技术革命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阻碍可归纳为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
宏观上的阻碍要紧表现为两方面:
其一是显现了一系列新型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在国际贸易领域显现了补偿贸易和许可证贸易;
在涉外合同领显现了新的外民事承揽合同关系,如对外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等;
在涉外法人问题上显现了合伙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等;
在国际货物运输上显现了新的运输形式和方式,如运输形式上多采纳集装箱运输,运输方式上那么大量采取多式联运方式;
另外,在合同领域还显现了咨询合同关系。
其二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量上进入“爆炸时期”。
即在这一时期,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管在总量上,仍是在某一具体领域,其进展速度已非已往任何时候所能比拟。
微观上的阻碍那么要紧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发生了一系列显著转变。
其要紧表现为中、小企业公司、法人重显活力,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新力量;
联合企业和跨国公司大量显现;
进展中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二是对涉外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阻碍,如就涉外侵权而言,显现了许多跨国环境污染问题。
三是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阻碍。
具体表现为:
工业制成品超过了低级产品客体;
用于国际流通的产品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向技术密集型产品进展;
伴随国际技术转让的进展,无形客体已超过有形客体。
到20世纪90年代,人类经历的一次意义深远的重大技术革命确实是互联网络、移动的普遍运用。
它不仅是人类通信方式的改变,而且将致使经济运行方式和人们交际方式的变革,和社会组织方式和结构的改变,它正慢慢改变着整个经济和社会的面貌,人类从此进入信息时期,[22]这就会更进一步增进全世界经济的一体化。
譬如,电子商务(E-commerce)的进展速度呈逐年递增的态势。
在1996至1997年间,通过国际互联网络进行的商事贸易(business-to-businesstrade)每6个月增加2倍,但1998年那么是每3个月或每4个月增加2倍,有人估量到2003年,网上贸易额每一年将达到1300亿美元。
[23]但国际互联网络在增进经济迅速进展的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
[24]
通过以上咱们不难看出,随着技术革命的进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或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也在不断进展转变(固然,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进展转变的缘故和条件并非仅仅是技术革命,但咱们绝对不能轻忽技术革命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进展转变所起的直接作用)。
国际私法只有顺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不同进展时期的实际,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保障或推动国际民商事交流的进展。
从国际私法进展的实际情形看,国际私法老是在随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进展转变而作适时的调整。
国际私法在其产生之初,直到19世纪末,其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要紧采取的是间接调整方式。
这一历史时期,国际私法完成了从“学说法”到“制度法”的过渡。
不管是在“学说法”仍是在“制度法”时期,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要紧采取的是间接调整方式。
但即便在这一时期,也存在用直接调整方式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如在判定某一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在内国是不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活动权利时就必需用直接调整方式。
从19世纪末期到20世纪,尤其是二战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迅速进展,其所涉及的范围急剧扩大,而间接调整方式本身存在缺乏针对性、可预见性等方面的缺点,因此就有了以其他方式来顺应付迅速进展着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需要。
也正因为此,这一时期就产生了大量的以直接方式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标准。
[25]这种统一实体法标准能幸免或直接确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能克服冲突标准缺乏针对性和可预见性的缺点。
另外,部份国家还提出和制定了所谓“直接适用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为了组织和爱惜一国的社会、经济和金融结构,使一切与法院地国家有充分联系因此会阻碍法院地利益的交往关系均受其调整。
[26]
因此,对国际私法的方式问题,咱们以为,应当用进展的目光来看待。
但这并非能说直接调整方式完全能够取代间接调整方式。
因为,从目前的情形看,规定直接调整方式的统一实体法标准不管在数量上、仍是在所涉及的领域及普遍效劳上,都是相当有限的。
而且,对某些领域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仍然将要紧或完全以间接调整方式来进行。
因此,同作为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手腕,间接调整方式和直接调整方式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进程中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
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看,这种现象将存续相当长的时期。
三、结语
基于前述,咱们以为,对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咱们一方面要立足于国际私法这一部门法的传统及其本身所固有的特色;
另一方面,咱们又必需兼顾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进展的现实。
我国国际私法泰斗韩德培先生曾提出“机翼论”的观点。
他以为:
“国际私法就犹如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乃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
而两翼之一那么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
另一翼那么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裁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这就形象而科学地勾画出了国际私法的范围。
[27]第一,该观点确信了国际私法的传统性,即确信了冲突法在现代国际私法中所仍然具有的地位;
第二,该观点科学揭露出国际私法的进展规律,指明了现代国际私法的进展现状。
即国际统一实体法和“直接适用的法律”已成为国际私法标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份;
同时,该观点也注意到了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关联性和系统性,即以为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有关的标准和与解决涉外民事法律争议有关的标准均为国际私法的标准。
综上,咱们能够以为,国际私法是以国际关系中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拥有独特调整方式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犹如宪法、民法、经济法等组成国内法体系一样,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那么组成国际法体系。
若是将法学学科体系划分为国内法学体系和国际法学体系的话,那么,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私法学确实是国际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学。
既然宪法学、民法学和经济法学都是法学学科中的独立的二级学科,那么,国际私法学与国际公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也都应当是法学学科中独立的二级学科。
因此,假设将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三者硬性捆绑,并由此成立一个所谓的“国际法学”,然后将该“国际法学”作为一个与国内法学中的宪法学、民法学和经济法学等相并列的二级学科,且以此否定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在法学学科中二级学科的地位,显然是违抗科学规律的。
注释:
[1]从国际私法的历史看,要紧名称有:
法那么区别说(TheoryofStatutes)、私国际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PrivateLaw)、冲突法(ConflictofLaw),除上述几个较为普遍利用的名称外,还有“法律选择法”、“民法实施法”、“法例”、“外国法之适用”、“涉外私法”、“国际民法”、“国际民商法”等,国际私法理论上争议之猛烈,由此可见一斑。
[2]参见陈顾远著:
《国际私法总论》(上),会文堂新记书局,1936年1月第四版,第49~113页。
[3]80年代初,我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的对象、方式、范围和国际私法学的体系等问题,进行了较为猛烈的讨论。
以后,许多学者依照他们对国际私法的这些大体问题的熟悉,别离形成了具有相应特色的国际私法学体系。
此刻,学者们在这些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大不合。
也正因为如此,2000年国际私法学会的年会讨论的议题之一确实是国际私法的大体理论问题。
参见《中国国际私法2000年年会综述》,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第122-124页。
[4]参见韩德培主编:
《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9月第一版,第8页。
[5]参见马丁·
沃尔夫著,李浩培、汤宗舜译:
《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月第一版,第22页。
[6]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一版,第228页。
[7]SeeCheshire&
amp;
North‘sPrivateInternationalLaw,ButterworthsLondon,1992,12thed.,.
[8]参见韩德培主编:
《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第22页。
[9]参见李双元著:
《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6月第一版,第33页。
[10]参见张仲伯主编:
《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第18页。
[11]参见钱骅主编:
《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第一版,第22页。
[12]参见刘仁山主编:
《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6页。
[13]参见刘仁山主编:
《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5页。
[14]参见孙国华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227页。
[15]尽管在公元前242年,罗马帝国就设置了外事大法官,专门处置在罗马的外国人之间和外国人与罗马人只因互换关系所产生的实际问题,并由此慢慢形成了一套标准,称为万民法(jusgentium)。
但不管在数量、内容上,仍是在适用范围上,万民法都是超级有限的。
而且,罗马法学家所关切的万民法,通常有双重含义:
一是万民法的实际意义,即指罗马法中既适用于罗马公民也适用于在罗马的外国人的那部份法律;
二是万民法的理论涵义,即罗马法学家因此为,自然理性是为全人类而制定的,在全世界各国人民中应予一概遵守的规定。
公元212年公布的安东尼尼宪令(ConstitutioAntoniniana)将罗马公民权给予一切异帮人以后,万民法与市民法之间的区别就已无实际意义了。
[16]梅仲协著:
《国际私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6月第三版,第23页。
[17]在赫·
赫德和德·
普·
韦列著的《意大利简史》中有如此的记载:
“从14世纪开始,‘夫兰得尔大帆船’每一年两次从威尼斯扬帆动身,载着香料、糖、胡椒和其他东方产品,取道直布罗陀海峡和安普敦口岸和布鲁日。
它们在那里载着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木材和皮货、英国的羊毛、夫兰德尔的呢料和法国的酒驶回。
其他东方的货物那么用马驮,越过阿尔卑斯山,供给德国城市。
”
[18]SeeJohnWestlake,PrivateInternationalLaw,WilliamMaxwell&
Son,3nd.,1880.
[19]戴赛在其《冲突法》中所论述的合同的有关问题涉及动产、不动产、生意、租赁、运输、一起海损理算、单据、利息等关系和合同中的代理、效劳、履行、说明和解除等问题(,theConflictofLaw,1sted.,1896)。
这与1804年《拿破伦民法典》所涉及的合同关系相较,其范围无疑要普遍得多。
[20]见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编:
《国际私法论文集》,1984年8月,第28页。
[21]钱学森以为:
“像电子运算机,遗传工程、激光技术,核能、核技术,航天技术,海洋工程等等,这些都是技术革命,因此,新技术革命不是单数,而是复数,是一个新的技术革命群。
”《关于新技术革命的假设干大体熟悉问题》,载1984年4月2日,4月9日《世界经济导报》。
[22]对以互联网络和移动通信的运用为标志的技术革命究竟是第三次革命的继续,仍是一次独立的新技术革命,目前尚无定论。
[23]如加拿大1997年网上贸易额为8亿加元,加拿大有关机构于1998年估量,到2001年前,网上贸易将增加到327亿加元。
SeeElectrionicCommerceandCanada‘sTaxAdministration(AReporttotheMinisterofNationalRevenuefromtheMinister’sAdvisoryCommitteeonElectronicCommerce),1998,.
[24]譬如,伴随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的普遍应用,在合同、侵权和管辖权等方面,就产生了许多新的冲突法问题;
在国际效劳贸易领域,诸如国际旅行、跨国银行、国际投资公司及其他金融效劳、国际效劳、国际视听效劳、国际咨询效劳、广告及设计等效劳、维修及保养和技术指导等售后效劳等,都将产生诸多新法律问题。
[25]如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工业产权领域,有1883年《爱惜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爱惜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891年《关于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
在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有1901年《关于统一假设干船舶碰撞规那么的公约》和《关于统一海上救助规那么的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假设干法律规定的公约》、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那么的公约》;
在国际支付方面,有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
另外,这一时期还产生了必然数量的国际贸易统一老例。
二战后,国际统一实体法大量产生,这一点在国际贸易领域尤其明显。
参见赵承壁编著:
《国际贸易统一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第7-13页。
[26]参见韩德培著:
《国际私法的晚近进展趋势》,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8年),第14页。
[27]参见韩德培主编:
《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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