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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
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人。
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
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
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节财产关系重要是商品互换关系。
4、民法是合用民法原则和办法调节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节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节方式和原则不同。
小结
调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民法在调节对象上区别于其她部门法特点。
如,诉讼法是调节在诉讼(刑事、行政、民事)期间,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是调节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一方,以其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基于职权而产生法律关系,基本上是不平等主体之间关系。
(三)民法渊源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
是指调节一切民事关系法律规范总和。
涉及民法典和单行民事法律规范(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等),还涉及其她法律当中民事规定。
狭义民法:
特指民法典和单行民事法律规范。
2、国内民法渊源
(1)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2)单行法律《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
(4)民事习惯
(5)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品买卖公约》
二、民法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法基本原则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基本准则,是效力贯穿整个民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民法主线规则。
2、特点抽象性内容丰富
3、民法基本原则功能
其一,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都须遵守行为准则。
其二,它是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状况下,据以裁判案件根据。
(二)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
1、平等原则含义:
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平等、互相间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并且主体合法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第一、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导致交易地位不平等;
格式合同:
Takeorleaveit
第二、当事人权利受法律平等地保护
.在诉讼制度上对于各种人要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
同样权利损害承担同样责任。
(三)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
1、含义: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利益需要,充分自由地决定与否建立、变更、终结民事法律关系。
即,“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不受任何约束、根据自己个人意志自主决定自己民事活动法律原则。
涉及如下内容:
民事主体可以自主选取自己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之间依照自己意志形成合同,对于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具备和法律同样效力。
该原则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在当代,意思自治要受到诚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限制。
2、自愿原则体现
其一,当事人自由地决定民事事项;
受欺诈、受胁迫等违背自愿原则行为会导致行为无效成果。
其二,法律保护当事人自主意愿。
当事人意思具备相称于法律效力。
--合同中“商定不不大于法定”规则。
3、自愿原则在民法中地位--核心原则。
民法是私法,在私权处分方面,当事人意志优先是首要价值观念。
此乃商品互换规律所决定。
4、民法中自愿相对性
第一、自愿是普遍原则,但民法中仍有非自愿情形;
第二、自愿是法律规定范畴内自愿。
合同商定:
¡
°
工伤、死亡,概不负责¡
±
--免除人身损害责任条款效力?
(四)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
1、公平含义:
公平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上均衡状态。
2、公平观念演化
3、公平原则详细体现
第一、当事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资格平等。
第二、当事人在利益关系上应均衡。
权利义务对等客观原则权利义务对等主观原则
第三、合理分派民事责任。
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
“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
1、含义:
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善意履行义务,不滥用权利。
善意履行义务:
使对方权利最大化地实现。
3、诚实信用原则规定重要体当前如下方面:
第一,善意履行义务。
第二,在合同商定不明或者在订约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依诚实信用规定重新拟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总之,从事民事活动应诚实不欺,善意待人,履行“善良家父”注意义务!
(六)禁止权利滥用与公序良俗原则
1、概念: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是任何民事权利行使都应兼顾权利社会性,不得超过权利合法界限。
2、权利滥用体现方式
一是,行使权利缺少合法利益。
二是,选取有害方式行使权利,以达到自己目。
如,恶意诉讼。
3、滥用权利行为特点
第一、权利人具备合法权利
权利人依法享有处分权、使用权、价格决定权等。
第二、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合法界限。
如,暴利行为和低价倾销;
遮挡;
向婚外同居人赠与财产。
权利是有外延或界限,每个人权利都以公共秩序、她人权利以及善良风俗为界限。
4、行使权利界限:
——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
因法律规定而形成法律关系领域。
行使权利不能侵害已有制度或者权利,否则不被法律所承认。
善良风俗:
指一种社会社会公德,涉及人格尊严、性道德及家庭婚姻道德等方面道德行为准则。
行使民法上权利,也不能损害社会公德。
如,借腹生子合同、提供卖淫服务中介服务。
故,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候,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公序良俗作为行使权利界限。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详细民事权利、义务存在基本。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法律调节和保护、民事主体之间发生法定或者商定、以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特性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关系。
如,所有权法律关系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社会关系。
每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均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
该权利义务,或者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商定。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依照民事法律规范而发生。
一是法律关系范畴和条件由民法拟定。
二是指法律关系当中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
3、研究民事法律关系意义
(1)民事法律关系是咱们各项权利存在基本。
民事权利存在于详细法律关系当中;
不同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是不同。
(2)法律关系也是裁判机关判断是非、解决纠纷依照。
(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
是指构成法律关系基本成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人,亦称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
涉及:
自然人、法人、合伙、联营、国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三、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人,涉及自然人和法人。
民法关于主体最普通属性规定,习惯称“人法”,涉及权利主体类型及其最普通属性,以及亲属法规定,如监护制度。
__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对象,在诉讼关系中称之为标物。
分类:
物权关系客体是物(或权利);
债权关系客体是给付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行为,特指给付行为。
涉及给付标物(交付)、完毕工作或者某种不作为行为。
债关系:
债权人给付债务人
债关系体现为债权人祈求债务人为给付权利和债务人应为给付义务。
知识产权关系客体是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通过智力创造所形成、有价值成果。
如,文学作品、绘画、软件、配方,外观设计等等。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知识产权人智力成果非权利人
人身权关系客体是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是指依照民法产生人身各种权利中所包括利益,可分为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基于人身利益发生人身权法律关系。
如:
生命权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详细法律关系当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多样性:
从权利性质划分,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从权利主体划分,有夫权、妻权、委托人权利等。
⏹民事义务多样性:
财产义务与人身义务;
主义务与从义务;
……。
(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
1、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含义
产生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法律事实浮现,而形成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法律现象。
变更是指因法律事实浮现,而使已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发生变化现象。
消灭是指已有民事法律关系因法律事实发生而终结。
2、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因素
概念:
是指为民法所规定、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客观现象。
特征:
(1)一方面是客观现象
(2)法律事实是民法所确认客观现象
3、法律事实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涉及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指与人意志无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后果客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
如,出生和死亡、时间通过(状态)、行为能力丧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2)行为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人行为。
民法上行为分类
第一、私法上行为与公法上行为。
第二、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达,旨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行为。
事实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主观上并无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之意思,但该行为实行依民法规范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行为。
第三、适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适法行为:
是指符合民法规范,为民法所必定或不为民法所禁止行为。
违法行为:
是指违背民法规范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缔约过错行为)。
四、民事主体
⏹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人。
民事主体制度,是一种国家调节基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基本。
从罗马法至今,民事主体经历了从单一到多样发展过程。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能力。
P139
理解要点: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人格”;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
第四、权利能力具备平等性、与人身不可分性.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据此,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
出生是一法律事实,导致如下法律效果:
(1)因出生获得民事权利能力;
(2)因出生发生了以该自然人为主体人身权法律关系。
(3)因出生成为某些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主体。
出生原则:
脱离母体,独立呼吸。
胎儿合法权益问题。
3、民事权利能力终结
(1)民事权利能力终结,是指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因某种法律事实而消灭。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通则》第9条。
(2)死亡是一法律事实,导致如下法律效果:
第一、权利能力消灭,基于权利能力民事权利消灭。
姓名权、名誉权、知识产权除外。
第二、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发生;
第三、婚姻关系固然消灭;
第四、清偿债权债务。
(3)死亡形式
自然死亡:
原则是自然人有机体新陈代谢停止。
宣布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裁判机关推定其死亡制度。
宣布死亡条件:
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四年或两年。
宣布死亡程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判机关公示。
宣布死亡法律效果: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布死亡期间实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有限法律效果。
半晌死亡推定。
半晌死亡推定
对于互有继承权自然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法律拟定她们先后死亡顺序制度。
如,甲乙二人为夫妻,乘飞机旅行结婚,飞机失事,二人在同一事故当中死亡。
甲有继承人,乙无继承人。
假定一:
甲先死亡,甲财产由乙继承,乙后死亡,甲乙共同财产成为无主财产。
假定二:
乙先死亡,乙财产由甲继承,甲后死亡,甲乙共同财产由甲继承人继承。
最高院有关规定:
没有继承人人先死。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以自己意思成立法律行为能力。
以自己行为享有权利;
以自己行为承担义务。
2、自然人行为能力划分
划分原则:
与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按照这个原则,民法将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2、自然人行为能力划分
(1)完全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公民是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能以自己独立行为获得权利、承担义务人。
A、18岁以上成年人;
B、年满16岁,以自己收入作为生活重要来源人。
□完全行为能力人行为法律效果:
①自己独立实行行为有效;
②因自己行为导致损害,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161.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经济收入,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2)限制行为能力人
能以自己独立行为获得某些民事权利、承担某些民事义务人。
包括:
A、10-17岁未成年人;
B、轻度精神病人、轻度智障。
□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法律效果:
①以自己行为从事与其学习、生活有关民事活动有效;
②因自己行为导致损害,其监护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无行为能力人
不能以自己独立行为获得权利、承担义务人。
A、0-9岁小朋友;
B、重症精神病人、痴呆;
C、禁治产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法律效果:
《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她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亦即,未经法定代理人批准无效。
(4)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纯获利益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她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3、划分自然人行为能力意义
第一、区别自然人行为能力有助于在实践中判断行为效果。
第二、区别自然人行为能力,有助于在实践中拟定责任主体。
完全行为能力人独立承担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依法可为行为范畴内独立承担某些民事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行为产生责任承担。
(三)法人p143——144
1、法人概念:
“法人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
2、法人产生
中世纪教会管理无主财产浮现,是法人产生经济基本;
海外贸易风险分担制度,是法人责任制度产生法律基本。
最早法人组织:
东印度公司(十七世纪)
其章程规定:
“公司财产与公司股东财产相区别;
公司债务以股东出资额为限。
”
3、法人特性
(1)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而成立组织
符合法条件、通过审批、登记而成立组织。
(2)该种组织有独立人格
虽然是“拟制人”,但具备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意思表达机关,且独立承担责任。
(3)法人存续具备永久性。
3、法人分类
按照国内《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可分为:
1、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组织。
特征:
第一、是以营利为目。
第二,公司法人财产来源于股东投资或者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财产。
第三,公司法人是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法人。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宪法赋予国家权力,并因行使职权需要而享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
成立:
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获得机关法人资格。
资金来源:
机关法人独立经费是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
性质:
履行国家职能专门组织,机关法人不得进行营利活动。
责任:
国家机关因从事民事活动或侵权发生责任,由国家依国家补偿法承担责任。
3、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从事文化、教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而组建;
或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方可获得法人资格。
经费重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也可以通过集资入股或由集体出资等方式获得。
性质:
以公益为目,普通不得营利。
事业单位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债务,应以它们独立经费负清偿责任
4、社会团队法人
4、法人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成立目合法、成立程序合法。
(2)有必要财产或者经费
必要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责任财产。
(3)有自己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决策机构:
也称意思机关,是指法人最高权力机构,是形成法人意志、决定法人重大事务机构。
如,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执行机构:
也称执行机关,是指负责贯彻执行决策机构决定,详细负责法人寻常业务活动机构。
如,经理厂长校长
监督机构:
也称监事机关,是指监督法人执行机构活动机构。
如,监事会、独立董事。
(4)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责任,是指法人依法以其经营管理或所有财产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其她组织、个人代替或连带承担责任。
种类:
第一、法人对其自己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法人对其成员授权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法人应对其分支机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5、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
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p143
特征(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相比):
第一、起止时间不同
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第二、基于权利能力资格而享有权利范畴不同
法人不享有基于生物体而产生权利;
自然人不享有基于社会组织而享有权利。
第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具备差别性
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
法人则依照社会需求及政府允许而具备不同权利能力。
5、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
是指法人以自己行为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资格。
P143
特征(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相比)
第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时间一致;
第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范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畴一致;
法人只能在核准范畴内承担义务、享有权利。
(现放宽政策)
第三、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
法人机关行为法定代表人行为
法人成员行为法人委托代理人行为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
《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负责人,是法人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是指受法人委托实行法人行为人。
两者权利来源不同,法律地位不同。
6、法人变更和终结
法人变更是指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和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以及业务范畴等方面变化。
涉及:
注意:
法人组织机构变更后,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法人承担。
法人终结是指法人资格消灭,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丧失。
法人终结因素:
第一.依法被撤销。
依法律、行政命令直接规定撤销其法人资格;
因法人违背法律规定而被撤销。
第二.法人自行解散。
第三.依法被宣布破产。
破产,是指公司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对债务人总财产进行概括强制执行,以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程序。
程序:
经法人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以及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关于法律规定,核算状况后宣布其破产。
清偿顺序:
(1)公司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
(2)国家税款(3)银行贷款(4)破产债权
五、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法通则》第54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范畴涉及:
A、设立权利义务行为;
如,建立买卖、雇用、婚姻关系等
B、变更权利义务行为;
如,变化原有法律关系当中权利义务。
C、终结权利义务行为。
以履行义务、撤销行为或者解除行为消灭原有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行为特性(与非法律行为相区别)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私法效果为目行为区别于普通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达为要素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非自由意思表达
欺诈。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状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状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达。
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属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导致损害或者给法人、其她组织名誉、荣誉、财产等导致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意意思表达。
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运用对方当事人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意思袁示。
(3)民事法律行为应是合法行为区别于违法行为。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合法行为);
无效行为(违法行为);
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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